糜乐
养护中心的职责是提供养老服务,代替老年人家属履行养老职责。一般养护中心收留老年人时,会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将护理等级分为自理级、介助级、介护级和特护级四种,护理等级越高收费越高,相应地,养护中心的护理责任也越大。
在上述四种等级的养老模式中,特护级老人需要护理人员24小时陪在老人身边照顾,而对于自理级的,由于老人生活能够自理,并不需要护理人员定时照看陪伴,养护中心大多只为其提供日常饮食、洗衣和保洁等服务。
辽宁省沈阳市人宋大成年近七旬,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其妻儿经商量后,决定将其送往养护中心养老。
2020年4月30日,宋大成(乙方)与沈阳市某老年养护服务中心(甲方,以下简称“养护中心”)签订一份《养护中心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将宋大成送至养护中心居住。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每月支付养老服务费1600元,其中包括床位费1150元,餐费450元。
养护中心出具的护理等级明确书中写明根据入住老人宋大成的身体情况,护理等级暂定为自理级,每月护理费0元。也就是说宋大成在养护中心期间不需要护理人员陪护,故不产生护理费用。
为妥善应对自理级养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双方也对宋大成发生紧急情况时养护中心的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第5.2.2条约定:“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合同》第10.1.1条约定“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
此外,在案涉潜在风险告知书第二条中,宋大成的妻子周某艳与养护中心双方约定,“乙方入住期间,如在自行活动中摔伤或发生突发心脑血管疾病或猝死等突发疾病或其他意外情况,甲方按照规程第一时间通知家属,由家属决定是否急救,对其治疗结果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仅从字面上解释,上述紧急情况下养护中心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发现乙方出现紧急情况、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如果没有发现就不具备承担责任的前提。
2021年2月27日上午10時,宋大成家属来养护中心探望他时,发现宋大成已死于自己房间内。后经专业机构认定,宋大成死亡时间医学推断为2021年2月19日,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按照上述医学推断,宋大成在其家属探望前一周已经死亡。
养护中心为什么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宋大成已死亡?为何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宋大成家属对此产生疑问,遂与养护中心交涉,并要求养护中心赔偿相关损失,但因养护中心不同意赔偿而未果。
无奈之下,周某艳遂以养护中心为被告,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北新区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养护中心给付死亡赔偿金15.91万元、丧葬费4.2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沈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养护中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九条规定“养护中心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护中心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第十八条规定“养护中心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护中心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宋大成与养护中心签订合同,双方的护理关系已经成立,养护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服务义务。宋大成系因心肌梗塞死亡,其发病和死亡存在不可预见性,养护中心对宋大成的死亡不构成直接侵权责任。
养护中心不可忽视自理级老人
沈北新区法院认为,养护中心虽主张宋大成为自理级,未缴纳护理费用,其不存在约定的和法定的护理义务。但养护中心应根据《养护中心管理办法》服务规定,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在此过程中,养护中心应对老年人活动范围进行巡视,其应能及时发现宋大成的死亡。本案中,宋大成家属到养护中心探望时,养护中心工作人员与宋大成家属才一同发现宋大成的死亡,发现时间距离死亡时间已间隔数天。
关于周某艳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因养护中心对宋大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侵权行为,故沈北新区法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沈北新区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养护中心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宋大成死亡,对宋大成家属周某艳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额度,沈北新区法院认为,本案中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考虑,失去至亲且间隔数日后才被发现所造成的严重精神痛苦,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结合相关案情,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沈北新区法院遂判决:被告养护中心赔偿原告周某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周某艳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某艳不服,向沈阳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或者改判一审判决,判令养护中心构成侵权责任,并按责任比例赔偿宋大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宋大成死亡原因系心肌梗塞,现缺乏证据证明系养护中心的侵权行为所致,周某艳主张由养护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成立。一审法院根据《养护中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宋大成在死亡数日后才被发现的情形,酌情判令给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之处。周某艳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2年12月9日,沈阳中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宋大成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民法院依上述规定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本案宋大成系因心肌梗塞死亡,并非因养护中心侵权所致,故周某艳要求养护中心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本案值得关注的焦点是,一审法院支持了周某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且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这一裁判结论说明,对类似本案这样的自理级养老,养护中心即便不必对此类老人履行护理义务,但仍需定期对此类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对此类老年人活动范围进行巡视,以便及时发现相关情况并及时通报家属和送医,否则也有可能被判承担精神损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