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9年10月与林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2022年春节过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就在我起诉离婚期间,林某私自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出售,所得房款大部分被转至林某名下,其余部分被取现或者消费。对此,我该如何维权?
林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适当多分得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處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在离婚诉讼前还是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均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转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具体的分割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以及具体情节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