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3-07-24 01:06:3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人大月刊 2023年7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审判公益

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青浦、吴江、嘉善、昆山四地农业执法部门在元荡湖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首例涉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 年6 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审判机关,上海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各项内容,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各项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夯实基础,持续提升公益诉讼审判专业能力和水平

《决定》要求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客观来说,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比较专业、复杂,必须依靠专业力量群策群力。全市法院针对公益诉讼工作实际,注重点、线、面相结合,全面提升公益诉讼审判专业能力和水平。

目前,全市法院对环境资源审判进行了系列改革和深化,实行了集中管辖,并推行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涉食品药品、个人信息安全、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虽然没有实行“三合一”审判,但各法院确定由相对固定、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官审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需要。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各相关法院院长或庭长带头办理相关案件,发挥“头雁”作用,推动公益诉讼质效提升。

除了队伍基础外,专业规则和意见的指导也很关键,确保公益诉讼裁判在处理方向上具有明确的指引。为此,市高院专门制定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公益诉讼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指导文件,统一适法难题;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 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促进全环节、全链条溯源打击;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探索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吃透《决定》精神,稳妥探索新类型公益诉讼案件

生态环境、食药安全是公益诉讼的两大核心领域,也是老百姓当前最为关切的问题。全市法院依法审慎稳妥办好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食药安全的新要求、新期待。2020—2022 年,共审结这两类公益诉讼案件231 件。

与其他省市相比,上海的《决定》在内容上更具上海特色,不少制度、措施具有创新性,甚至是全国首创,尤其在受案范围上,《决定》立足上海特点,提出了在城市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安全、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

上海法院紧扣公益核心,在依法审慎稳妥办好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上,根据《决定》依法拓展相关受理范围,对涉及个人信息安全、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的案件,积极用司法之力守护相关公共利益。2020—2022 年审结涉及这些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75 件。

众所周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容易引发火灾,对城市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强化规则引领,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问题源头治理,从根本上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在普陀区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楚某在上海经营着一家电动自行车行,近两年间持续对外销售搭载标定电压大于48伏的超规格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计20 辆。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经营者楚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要求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发布消费警示,召回已销售的超标电动车并消除隐患。

加大探索力度,力促公益诉讼司法保护落到实处

全市法院不断创新工作举措,保障公益司法保护效果,切实体现公益诉讼审判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与担当。法院在审判中,充分运用司法智慧,深入理解和研究法律立法精神和法理基础,不断创新思维,通过个案裁判完善裁判规则,填补法律空白地带。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洋垃圾”的打击力度,但仍有不少违法行为人铤而走险。上海在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的过程中,集装箱吞吐量领跑全球,其中不乏个别“洋垃圾”通过改头换面夹杂其中。在市高院审理的一起涉“洋垃圾”公益诉讼案件中,需求方、贸易公司等诸多主体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实施非法进口、购买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对经查扣“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是纳入行政执法成本,还是应由行为人承担,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法院最终探索让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关费用,打破“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僵局。由于具备创新性和良好规则示范效应,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2 中国十大环境司法案例。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并不是唯一的处理方式,有时基于各方协商达成一致会更加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公益保护成效。《决定》创新规定在公益诉讼领域适用磋商及司法确认机制,全市法院积极落实相关规定,促进检察机关等起诉主体与侵权人之间充分磋商,尽早达成生态环境修复磋商协议,提升环境公益保护效率。《决定》实施以来,4 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行政主体通过协调主动履职,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16件民事公益诉讼,经检察机关与义务人磋商达成协议并被司法确认。

公益保护的最终落脚点在具体的保护效果上,所以最后的执行工作也非常重要。根据公益诉讼案件特点,全市法院结合侵权人赔偿能力,探索通过以劳代偿、购买碳汇、增殖放流等替代性方式,确保公益审判内容落于实处,并实现教育与惩治的双重目的。青浦、崇明等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探索,建立替代性修复基地,促进生态修复责任落实。如青浦法院立足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与江苏吴江、浙江嘉善等地执法及司法部门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根据元荡湖现有鱼群种类特点,共同投放鱼苗18000 余尾。

第六届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司法研讨会。

加强内外联动,充分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

公共利益的保护是一项综合的治理工作,单靠任何一家单位很难达到综合治理、源头防治的效果。为此,市法院切实加强与本市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多家部门联合制定《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方面加强合作。三中院与消费者保护组织、检察机关签署《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合作协议》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框架协议》,促进在消费者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形成新合力。各基层法院也与辖区内检察、公安以及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联动机制,形成司法执法立体防护网。

除了加强本市各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外,全市法院还跨前一步,与长三角法院构建跨省市协作机制。长三角四地高院联合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在此基础上与江浙等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形成《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检查执法互认机制对接会议纪要》,助力跨省执法互认机制建立。三中院及四家基层法院与周边江浙十余家法院也建立不同形式的跨域协作机制,共同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司法保护。

多媒体宣传,促进公众形成公共利益维护主动和自觉

全市各相关法院根据《决定》有关公益诉讼宣传的要求,加大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培育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保护意识。针对非法捕捞、非法狩猎、个人信息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常见类型的典型案件,基层法院下沉村居开展巡回审判,建立审判、答疑、宣传为一体的普法模式,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公共利益和自我防护的法治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每年集中开展包括相关公益诉讼在内的涉民生案例宣传,进一步发挥“小案大道理”作用,为社会确立是非标准、明确行为底线、提供价值导向、传递法治正能量。

在注重个案法治宣传的基础上,全市法院还注重对公共利益保护领域普遍性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编写发布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题的审判白皮书,持续推进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的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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