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中超限超载监管问题分析

2023-07-18 05:43张永芳
运输经理世界 2023年10期
关键词:体制高速公路部门

张永芳

(金昌高速公路收费所,甘肃金昌 737100)

0 引言

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是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因超限超载引发的安全事故不在少数,对交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改善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各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管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的同时,还应落实完善的安全监管体制,对行车超限超载现象进行调查与处罚,从而达到降低地方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发生率的目的[1]。

1 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分析

1.1 引发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问题的主要原因

超限超载监管是维护交通安全、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常态化运营的重要工作方法,在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指导下,各地区将车辆载重超出车辆总限载质量值的行为认定为超限超载,并针对这一现象制定相关的违章管理制度。而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因市场运输成本与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使得高速公路运输运价水平低于一般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运输企业为了降低高速公路运输成本,选择通过超限超载的方式提高运输经济效益。第二,部分地方对超限超载的监管力度不足,针对超限超载问题的处理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导致超限超载的管理规章缺少威信,使高速公路运输超限超载问题始终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可知,各地区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完善程度,是影响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发生率的关键因素,运输人员自我意识、安全规范意识是导致该问题的次要因素。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工作应当从问题源头出发,这样才能真正使运输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1.2 超限超载问题对高速公路交通的危害

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是一项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的出现不仅会严重影响交通的正常运营,也会对交通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的危害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严重威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超限超载现象会对地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造成影响。以定西高速公路货车交通事故为例,由于目标车辆存在超限超载的问题,导致运行过程中出现质心升高、制动效能受损,最终在通过高速公路弯道时,出现车辆倾翻的交通事故。因此,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角度来看,超限超载问题是制约交通事故率的重要因素,对地方的交通安全会造成严重影响。

1.2.2 影响交通经济

从高速公路监督管理工作来看,高速公路维修与检查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成本,会对交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结合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的监管问题可以了解到,由于车辆超限超载现象的持续增加,部分路段的道路结构因过载而出现损坏问题,如车辆超载造成路基沉降,而修补路基沉降不仅需要花费大量资金,还会对该路段的交通功能产生限制,妨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因此,公路超限超载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交通经济的发展。

2 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的工作难点

2.1 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内容有待完善

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是公路超限超载监管工作的行动指南。然而,由于地方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内容存在不足,导致实际的监管工作效果并不理想,行车超限超载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1.1 监管技术方面

监管技术水平决定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工作的实际效果。然而,在打造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的过程中,部分地区未能根据现阶段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的难点,制订完善的监管技术方案,导致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中的监管技术相对落后,无法对高速公路网展开全面的安全监管工作。例如,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无法为超限超载监管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导致高速公路监管中存在一定的盲点区域,相关部门无法及时捕捉到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的具体信息,影响监管治理效果,进而引发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恶性循环。

2.1.2 监管指标方面

高速公路安全监管指标是监管体制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执行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工作的行动依据。从一些地区反映的高速公路安全监管情况来看,相关部门采取的车辆限重限载指标缺少合理性,导致车辆的实际载重超出车辆总限载质量值,监管人员却难以准确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例如,部分地区采取的车辆超载监管指标,未能以汽车外形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作为参考,而是直接以驾驶证中标注的车辆限值进行监管,这样一来,即使运输车辆的实际载重超出总质量限值,相关人员也难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其存在超限超载行为。

2.1.3 监管责任方面

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的执行,需要多个部门同时参与,并严格按照监管体制中的监管分责体系,高效开展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工作[2]。然而,部分地区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在监管责任的分配上缺少明确要求,导致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工作很难在联合执法模式下实施,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缺少协调性。该问题会影响公路超限超载监管工作成效。第一,负责处理公路超限超载问题的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无法实现联合治理,导致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缺少互通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决策也会缺少信息依据,影响超限超载管理的常态化实施。第二,由于各部门在超限超载监管中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有关超限车辆的检查、处罚、管理及信息审核无法在管理体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影响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工作效率。

2.2 高速公路安全监管工作执行力度不足

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需要围绕监管体制展开,但若执行力度不足,会影响监管工作的实效性与时效性。在公路安全监管工作中,执行力不足的主要表现如下:第一,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超限超载车辆的拦截管理”内容中可以了解到,在治理超载超限问题的过程中,交警虽然具备监管与处罚的执法权,但在工作中存在惩罚力度过轻的问题,且由于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交警不能随意拦截车辆,导致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防控。第二,从地方性法规针对“超载车辆的处置”内容来看,如果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属于外省(或地区),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与车辆所属地的交管部门实行协同化处理,然而,由于不同地区的交管部门在交通管理工作上缺少协调性,导致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理时效性较差,这会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效率。

3 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问题的应对方法

为有效解决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各地区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以公路安全监管体制为核心,全面改善交通体制的监管内容,为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的监管与处罚工作提供正确的指导[3]。在完善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的背景下,在预防超限超载的问题方面,应从以下角度出发。

3.1 监管体制推动监管手段信息化

为提高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行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可以打造信息化的监管工作模式,使工作人员借助信息化技术展开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并将信息化的工作模式与监管体制有机结合,发挥监管体制的指导优势,有效防范现阶段公路超限超载的主要问题。相关信息化监管体系建立方法可以参照安徽省2021年4 月—2022 年3 月的管理规划。第一,在治理超限超载源头的监管工作中,需要做好监管技术的决策与规划,如将建设16 个市级、70 个区县级的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作为首要工作内容,在监管体制的指导下,相关部门于2021—2022 年完成接入治理超限超载的站点共588 个,其中包括路面治超站、超限超载动态监测卡点、监管站点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监管工作联网率达到90%以上。在监管体制推动监管手段信息化的背景下,该省在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见表1),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第二,相关部门将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并建立源头监管站、安全称重、监测设备等监管系统,为安全监管体制的落实提供技术保障,有效消除当地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盲区。

表1 安徽省2021—2022 年治超成效分析

3.2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选择的合理化

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决定治超监管工作的实际效果。为了有效避免超限超载问题,相关部门应结合地区治超工作现状,结合治超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体制。例如行政隶属体制,相关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内容,对地区内的高速公路网进行集中管理或分片管理,即划分各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管辖区域与职责,确保各部门有序参与高速公路安全监管工作。行业管理体制,从治超监管的法外治理渠道出发,实现高速公路治超规划、治理方案设计、运营管理等工作要素的统一化,在保证治超工作质量的同时,通过多方参与治理的方式,提高治理效益。

因此,在制定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协调好高速公路运营与治超管理,充分发挥监管体制的指导作用,缓解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问题。

3.3 完善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指标内容

为弥补高速公路治超监管工作的不足,保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章程执行监管工作,相关部门需要根据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内容,完善其中的治超监管指标,用于指导治超监管工作的实施[4]。

第一,在治超责任指标的划分中,应对各项指标进行隔离划分,并详细列出治超监管检查的责任指标要求。例如,明确责任追究制度的指标内容,确保追责体系能够促进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明确治超监管的装载开票、计重等工作指标,保证超限超载监管工作的真实性、严格性;健全有关货运源头的治超登记、统计与档案管理等工作指标,保证超限超载监管能够实现源头化治理。

第二,建立超限超载车辆检验登记指标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明确车辆开票放行、查验登记等工作的管理指标。例如,对车辆行驶证与道路运输证进行查验核对,从车牌号、车型及车厢尺寸等指标进行核验分析,落实标准化的指标核验方法;针对二轴车、三轴车的货运质量总值制定标准,对符合这种指标的车辆开票放行。落实一系列监管体制指标内容,有利于实现超限超载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运行,保证工作全过程的合理性。

3.4 安全监管体制配合非现场执法监管

为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体制的长效化实施,相关部门需要配合不同的执法、监管手段,打造完善的治超监管工作模式(见图1)。在安全监管体制的调度下,相关部门可借助非现场执法获取的车辆超限超载基础信息,分别实施站点监督与运行监管工作,所得的工作数据能够用于指挥调度现场监管工作,保证超限超载监管工作的系统化、长效化实施。

图1 安全监管体制配合非现场执法流程示意

4 结语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面临着缺少联合执法模式、监管体制无法长效化实施等问题,导致行车超限超载现象时有发生。基于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监管工作现状,相关部门需要以打造科学化的安全监管体制为核心,全面分析现阶段安全管理体制的缺陷与不足,并以此为依据,对安全管理体制的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及管理模式进行创新,以提高超限超载监管工作的实效性,保证各地区高速公路运营的安全性,促进高速公路交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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