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璐楠 李培雨 倪慧麟 王宝怡 郑烁香 朱道华
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职责,更是社会、国家的责任。未成年人遭受家暴事件频频发生,使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再一次成为社会焦点。尽管我国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现象得到了较大改善,但问题的根源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以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概念、现状为出发点,借鉴国外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是一条值得尝试的路径。
“人类最神圣的信念是对儿童的信念,人类最重要的义务是确保儿童的权利受到尊重,儿童的福利得到保护,使他们远离恐惧和贫困,在和平的环境中成长。”[1]
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概述
1、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必要性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首要场所,未成年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会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
“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是操纵在掌权者的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父母手里。”[2]作为祖国希望的未成年人,其生理、心理尚未发育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可塑性很大,且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还很弱,对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序良俗也没有清晰的认知,容易误入歧途,因此家庭应当对其进行良好的引导,并为他们树立行动上的榜样,这是其一。其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较差,当他们遭受侵害时,不仅无法判断自己是否“正在遭受侵害”,更没有足够的能力保护自己,因此需要将更多的关注度放到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上来。
2、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意义
第一,家庭层面:有利于减少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敌意之中,他就学会了争斗。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恐惧之中,他就学会了忧虑……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鼓励之中,他就学会了自信。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忍耐之中,他就学会了耐心。”[3]加大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度,不但能够促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约束自身施暴行为和改善交往方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提高法律维权意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社会层面:有利于纠正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观念的偏差。首先,有利于完善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制度,构建相关保护体系。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权,提高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不再让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只被视为家庭内部的问题,从而被道德化看待,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其次,有利于转变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观念。让“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错误思想得到修正,让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可以保持更加良好、健康的人格。并且,社会就是由无数个小家庭组成的,家庭的融洽可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国家层面: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时代的风向標和晴雨表,少年如何成长,国家便如何发展。一个尊重人权的国家、社会,应当给予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环境,以及充分的尊严和自由,并创造条件引导其发挥潜能,进而成为一个健康、幸福的成年人。所以家庭保护不仅是对未成年人负责,更是对国家负责任,对社会尽义务。
同时,“少年强则国强”,国家如果足够重视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促使家庭发挥好其港湾作用,积极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在教育、监管方面的职责,那么就可以促进祖国未来花朵的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塑造出价值观正确、为国为民、有担当的青年,侧面保障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了国家的繁荣富强。
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现状
1、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现实困境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这些法律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民事法律框架,但上述法律仍存在原则化、抽象化的问题,同时缺乏合理、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的法律援助。
第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从未停止。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及大众的协同合力,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的第一场所,家庭保护在未成年保护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近年来,未成年人受到来自家庭侵害的案件逐年上升,《中国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报告2020》的数据显示,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8.3万件增加至2017年的11.8万件。
第二,未成年人不敢且无法对家庭暴力说“不”。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家庭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做出反抗,使得家庭暴力不断进行。由于未成年人长期处于家暴带来的高度紧张的状态,其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
另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缺乏家庭保护的法律意识,存在落后的传统观念,在教育未成年人时仍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错误思想,使得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施暴行为频发,从而造成未成年人心灵扭曲、学业荒废、价值观崩塌等,甚至使悲剧在下一代身上重演,因此家庭暴力成为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其各种反社会行为与家庭暴力密不可分,尤其是对施暴主体的模仿与习得。
2、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范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意味着我国全面确立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夯实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着眼国家大政方针,我们要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新高度的共识,凝聚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共识,排在法律行文首位的家庭保护共识无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使父母们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时代。尽管父母对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但仍需要受到法律约束,不能不作为,更不能“胡作非为”。
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权力义务方面规定了关注身心健康、教育方法适当、积极引导等原则,在责任方面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教育指导、撤销监护人资格、刑法处罚等一系列法律后果。但在实践中,囿于传统意识的根深蒂固,宣传工作的普及有限,保护责任难以落实,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总体偏抽象化,可行性不强。
3、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就国内目前的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但就算法条规定明确,逻辑上也无任何问题,实践中仍出现了许多不可预料的情况,法条也无法得到较好的运用,许多未成年人还是会受到来自家庭的伤害。
同时,国内此类问题的研究也没有中断过,根据近三十年的数据,国内学者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研究曾在2008年达到顶峰,后总体呈下降趋势,至2020年时,此课题已较少学者在研究。学者们对于课题的研究有一半以上是以刊文的形式刊登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与CSSCI中文社科引文索引(南大)中,还有一些以论文或图书的形式发表,报纸、音视频中也出现过此话题的相关研究。所以尽管国内学者持续研究这个问题,还是会有诸多未成年人受家庭伤害的事件发生。
据此,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相关法律机制迫在眉睫。因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判断能力,一旦法律对看似轻微、没有威慑力的行为放任不管,便会使加害者得寸进尺,一步步将未成年人逼至危险境地,最终给其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
对国外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立法考察
根据现有的资料表明,国外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研究已经有了较全面的架构,出台的政策也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
瑞士是最早出台《反体罚法》的国家。其立法者认为“儿童也是完整的人,他们的权力也应得到全面的保护”,这样的理念推动他们在1979年9月出台了《反体罚法》,规定只要父母对孩子作出家暴行为,即扇耳光、打屁股、揪耳朵等,都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个法律也被包括芬兰、德国、丹麦在内的24个国家作为蓝本,以此制定禁止体罚儿童的法律。
美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更是全面,他们以“零容忍”的态度制定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法。美国曾有一位父亲带着女儿在州立公园度假,由于场地宽阔便让女儿学习开车,但9岁的小女孩并没有这方面的知识,驾驶过程中一时慌神撞到了树上,父亲见状立即将女儿从车内抱出,女儿未受伤害,但警方还是迅速赶到将父亲拘捕,原因是他将女儿陷入了危险境地。所以有时候尽管父母并无恶意,但只要将未成年人置于危险的境地之中,父母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美国法律还规定父母不能把孩子一个人丢在家里。这件事发生在著名网球运动员安娜·库尔尼科娃的母亲身上,她曾在2010年被警方逮捕,原因是她把5岁的儿子一个人留在家中,小孩因好奇从二楼窗口爬出并摔了下去,路人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且小男孩并无大碍,但安娜的母亲还是因涉嫌“忽视照管儿童罪”被拘捕。由此看出,美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细致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完全圈在了法律范围之内。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是一个社会常态性问题,而这一常态问题的完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法治是一个常规调整的有效和直接策略,无疑法治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机制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1、立法:完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机制
涉及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在我国目前有《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202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新修订,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对总则规定、家庭等方面都进行完善,同时还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等。但是立法还是不够具体,不够深入。例如在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程度没有提供具体可操作的鉴定标准、对于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来源,即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进行根源上的规定。
要想彻底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得将监护人作为切入点。首先立法者应当更加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地位、作用等,强化其监护义务,提高其监护意识,并加大对其“不作为”以及“胡作非为”的处罚力度,让监护人都能更加深刻地意识到自己对于未成年人存在的积极意义。其次,我们要通过立法,将社会更多主体纳入到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体系中来,使国家、社会能够更好地对监护人起到积极监督作用。
2、司法和执法:构建和谐的多层次的未成年人救济途径
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应建立独立的、统一的、协调的保護机制,以便统筹安排、合理分配资源,以防止和减少多元分散体制下由于各主体配合不力、协调不顺产生的断层和矛盾。“谁都管,谁也管不深”,是当前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突出问题。执法机关人力、物力资源缺乏合理配置,司法机关内部责任分散,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司法合力。司法和执法部门应当整合资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加入对于未成年人的救助,促进其成立相关的基层救助志愿组织,设立相关的救助基金会等活动。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专门的援助律师负责该类案件,定期培训,交流实践去发现当下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并且根据案件摸索处理这类问题的具体模式。与此同时,我们可以考虑将公益诉讼机制引入未成年人保护的途径当中,提高保护的效果。
结 语
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家庭的呵护,但一些家庭非但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反而对未成年人施暴,严重阻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呼吁适当借鉴国外立法,加以研究,转化为我国切实可行的法律,为未成年人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家庭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1]科菲·安南:《世界儿童状况2000年》前言。
[2]张淑娅:《家庭内聚化、多元化与未成年人的亲情饥饿感》,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1):107-110页。
[3]刘庸:《不要为孩子烦恼——美国家庭的卡尔威特教育》,2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46页。
参考文献
[1]储招杨:《新法视角下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理念解读与实施建议》,载《青少年学刊》,2021(6):60-64页。
[2]宁宇:《法治中国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载《南方论刊》,2015(09):43-45页。
[3]张央 等:《国际救助儿童会中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现状调查研究(2020)》,原创力文档网,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426/6150054240003143.shtm,2023-3-11。
作者简介
徐璐楠 李培雨 倪慧麟 王宝怡 郑烁香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朱道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