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占兵
摘 要 近年来由于资本市场再融资市场化和去杠杆,员工持股计划已由过去的非公定价发行、资管杠杆产品逐步以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折价转让为主。由于监管规则不明,部分员工持股计划已具备股权激励的主要功能,使两者的形式和实质趋向一致,成为“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本文在对概念辨析的基础上,总结“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特征,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期完善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税征管。
关键词 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公平价格;股份支付
DOI: 10.19840/j.cnki.FA.2023.03.014
自201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4〕33号)以来,作为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利益共享的重要机制,员工持股计划在上市公司中实施的范围逐渐扩大。截至2020年底,沪深上市公司整体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比例达到20%,其中科创板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占比达到73%[1]。员工持股计划已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激励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持股在股票来源、授予价格、持股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随着资本市场再融资市场化和去杠杆,近年来员工持股计划出现了新特点:先回购股票、后折价转让,并进行业绩考核,这类员工持股计划带有明显的股权激励功能,甚至出现了部分股权激励方案假借员工持股计划逃避监管的情况[3]。基于此,本文旨在对“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剖析,并就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提出建议。
一、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概念辨析
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探索实践的时间较早。2005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后于2016年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员工持股计划实践中开展的相对较晚,2014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4〕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是上市公司依法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法规依据,通过对其主要内容条款的辨析,可以深化对两者的认识。
(一)授权程序
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皆由公司治理层制定和授予,实施程序大致相同,皆由董事会提出相关方案,并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相关方案发表专门意见,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区别之处在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持股主体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層人员,可包含监事。股权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从制度规定上来看,员工持股计划以普惠性的员工为主,而股权激励以管理层为主。从实践来看,两者的重合度比较高,并无严格区分员工和管理层的结构比例。
(三)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主要表现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主要来自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比较多,除了上述来源外,还有二级市场购买、股东赠与等方式。
(四)授予价格
管理办法对股权激励制明确了定价原则:主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定价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创业板、科创板可以低于此价格,但应聘请财务顾问予以说明定价方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并无明确定价机制。除了受赠股票外,二级市场购买遵循市场化定价、非公发行遵循资本市场再融资规定。
(五)持股方式
股权激励一般系直接、分散持股,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经业绩考核后符合行权条件时一般即可行权。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系间接、集中持股,一般由员工持股委员会行使管理职能,部分委托专业机构成立资管产品,部分公司上市前由合伙企业持有,最终通过分配机制使员工分享收益。
(六)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明确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并未明确要求绩效考核。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内容条款对比,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皆是由治理层授予,主要面向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激励措施;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股权激励明确要对授予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制定了定价原则;而员工持股计划则没有此类明确要求。
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员工持股计划开展情况
自2014年证监会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新型的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利益分享机制,由于其激励主体广泛、股票来源多样、定价机制灵活、无需业绩考核等特点,因此在上市公司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截至2022年,在上海、深圳、北京等三大交易所5079家上市公司中,已发布或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计1390家,占总体上市公司比例的27.37%。从板块来看,科创板、深主板公司开展员工持股比例最高,主板次之,北交所由于2021年末成立,上市公司发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较少,见表1。
2.员工持股计划开展方式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员工持股计划主要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分级产品为主,以员工持有人为劣后级资金,通过引入配资、借款等社会资金为优先级,由大股东或第三方约定优先级资金的最低收益,主要以非公定价发行等方式实施员工持股。
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7〕5号),规定非公发行主要以发行期首日(改变了过去的董事会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进行市场化定价发行。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發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明确要求分级封闭式产品中,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通过结构化产品加杠杆的情况得到遏制。
由于再融资非公市场化发行和资本市场去杠杆,近年来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员工持股计划定向折价受让”已经成为了员工持股计划的主流方式。由于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定价方式,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股票的定价方式更加自主灵活,可以确保激励对象获得稳定收益,因而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愈发广泛的应用,仅深市上市公司2018年就有135份股票回购方案明确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4]。此外,除了传统的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发行股票,还存有利润分享计划、股东赠送股票、提供保底收益等各种类型的员工持股计划,但目前所占比例均相对较小。
(二)“回购股票+折价转让”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类型
此类员工持股计划来源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利用指导意见监管空白,采用折价定向转让,甚至非交易过户给员工持股计划,但其受让价格一般大幅低于股票市场价格,比股权激励授予价格更低,甚至出现零对价。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定价方式:
1. 折价转让
上市公司按照股票回购价格的一定折扣比例,定向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典型定价为半价转让。由于完成市场化集中回购股票距离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间隔时间较短,因此回购价和股票市价价格差别不大,员工持股价也大致相当于市场价格的一半,类似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机制。如格力电器(000651)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上市公司回购均价的半价受让回购股票,在完成非交易过户时,相当于股票市场价格的2/3;恒瑞医药(600276)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回购价格的15%。
2. 定价转让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后,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固定价格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通常情况下,转让价格比较优惠,一般大幅低于股票回购价或市场价。如歌尔股份(002241) 2022年“家园6号”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回购均价30.86元/股,以10元/股的价格定向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
此外,还有部分上市公司将回购股票以1元/股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在当前资本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申通快递(002468)2022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回购均价12元/股的股票,以1元/股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
3. 0元转让
上市公司将回购股票按照0元/股转让,实质上系无偿赠送给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管理层得到无风险、确定性收益。如比亚迪(002594)2022年耗资18亿元,股票回购均价328元/股,以0元/股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天齐锂业(002466)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0元/股非交易过户给员工持股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资本市场中,在“回购股票、折价转让”类型的员工持股计划中,由于监管规则的缺失,越来越多的以0元/股、1元/股定向转让给员工持股的计划,在资本市场引起了监管部门和部分学者质疑和讨论,零元定价不仅合法合理依据不足,涉嫌利益输送,而且还存在着假借员工持股计划逃避股权激励监管的嫌疑。
三、“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的判断依据
“回购股票、折价转让”类型的员工持股计划,不仅转让价格大幅低于股票回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而且通过业绩考核、限售解锁的方式对员工予以行权,使得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两者的内容条款和法律实质趋于一致,笔者将这类特殊类型的持股计划称之为“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并提出以下判断依据。
(一)授予价格
当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一般为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两者之间的价差部分,一般被认为是企业对员工提供的股权激励。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较多,价格波动较大,一般股票行权前设置了限售期,只有在股票解锁行权时,当受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平价格时,才应考虑其所包含的激励作用。符合证券监管规则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场化定价,可参考为市场公平价格。
(二)业绩考核
业绩考核意味着员工取得权益工具是有条件的,持有人不仅要通过“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完成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而且个人也要达到绩效考核要求,并需经过授予日、限售期,完成考核目标后才能解锁行权。因此,员工、管理层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得到的经济利益,是基于员工的任职表现而得到的回报。
(三)股份支付
根据会计准则,股份支付是企业为获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股份支付不仅考虑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而且还考虑到了行权可能性、金融工具的公允价格和授予价格之间的差异等诸多因素。股权激励目前皆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上市公司将员工持股计划按照股份支持会计准则处理,那么就可以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其为职工提供服务的报酬。
因此,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存在非市场公平价格取得、进行业绩考核、采用股份支付核算等特征时,则具备股权激励的特征功能,两者不仅内容条款趋于一致,法律实质上来说就是股权激励。不仅如此,由于监管空白导致实践中该类型员工持股计划授予价格更低(如0元/股),实际上异化为“加强版”的股权激励。
四、“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的涉税问题
对于传统的员工持股计划,如采取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发行股票等市场化取得的股票,在设立时并无应税所得,在出售时按照有关法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虽然具备股权激励的主要功能,但实践中如何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一)缺乏明确的税收法规政策
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多年、类型多样,部分存在着涉税风险,但迄今并无针对性的法规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税收政策,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实质系员工低价从雇主处取得证券,但国税发〔1998〕9号文等针对性法条已经作废,只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法理分析和税法评判:员工或管理层从雇主处低于市场价格取得股票,系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补贴以及其他所得,应按“工薪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5]。
“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系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的新兴金融工具和经济业态,在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此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基层税务机关直接依据最高阶位上位法进行税法评判并纳入征管,将会面临着一定的执法风险,也会引发较大的征纳争议和矛盾,甚至引发资本市场动荡。
(二)按照股权激励征管依据不足
“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法律实质上系股权激励,但直接按照股权激励进行个税征管,应持审慎态度。首先,实质重于形式并非明确的税收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领域内,并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定。其次,目前股权激勵相关个税文件中明确具体针对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具体法律形式。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的18号公告中明确股权激励系根据证监会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的,而员工持股计划是根据证监会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的,相关涉税文件直接除斥了员工持股计划的政策适用。因此,直接按照股权激励进行个税征管,执法风险较高。
(三)员工持股计划征管难度较大
员工持股计划比股权激励的征管要素更复杂、难度更大。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按“份”持有,由员工持股委员会或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资产专户管理,并不直接量化到个人,这导致在确定实际收益人及权益份额时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其次,员工持股所得究竟为回购价与受让价之间的价差,还是市场价格与受让价之间的价差,对此还有一定的争议。此外,部分员工持股计划还存在着加杠杆、大股东资助、利润提存等资金来源,使员工持股所得更加难以核算,更易产生征纳争议。
五、完善员工持股计划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同时具备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的功能特征,但税收法规对员工持股计划并未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在个税征管中依据不足、争议较大、风险较高。为维护税收秩序,堵塞征管漏洞,及时将“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及时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规完善。
(一)强化员工持股计划政策研究
近年来资本市场新型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税务机关应加强跟踪研究,不断完善税收政策。2014年出台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以来,资本市场已发生了较大改变,在传统的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发行等传统方式基础上,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出现了“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内容功能和法律实质趋同。税务机关应当强化对员工持股计划政策研究,从股票及资金来源、定价方式、持股结构、业绩考核、财会处理等多个维度考察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异同,分类多维研究,对将具备股权激励功能或有应税所得的员工持股计划纳入税收研究范围。
(二)适时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税收政策
从依法治税和实质课税原则出发,对具备股权激励功能或有实际应税所得的员工持股计划,分类制定税收政策:对“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可以单独制定税收政策,或者发文明确参照股权激励政策执行。此外,对于其他有应税所得的员工持股,应一并明确政策适用:对于大股东(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赠送股票(限售股)的,宜结合限售股、捐赠政策,明确赠与人、受赠人相关税收政策;从利润分享计划提存基金(税前和税后)、大股东提供保底收益、杠杆型配资分级产品等特殊类型员工持股计划,宜在未来员工持股计划税收法规中一并明确[6]。
(三)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精准监管
近年来,不仅境内资本市场,越来越多的“中概股”“红筹股”等境外上市公司也越来越多地引入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其境内经营主体和境内员工涉税风险越来越高。对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数据技术强化涉税信息提取加工能力,及时将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纳入税收监管范围。强化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重点对境内、境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实施风险识别和监管服务。同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参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征管政策,实施延迟纳税,在持股对象实际转让股票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解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资金流不一致的问题。 AFA
参考文献
[1] 董雅浩,王小玫,邓博夫.科创板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基本面”及其启示[J].管理会计研究,2022(1):85-90.
[2] 朱忆琳.我国员工持股计划改革与实施效应研究[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3] 吴晓璐.“零成本”员工持股计划引热议 专家提示关注利益输送风险[N].北京:证券市场导报,2012-2-21(A3).
[4] 郝昕.深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情况分析[N].北京:证券市场导报,2019-10(67-72).
[5] 杨阳,毕芳.员工持股计划下的财税问题探析[J].财务与会计,2017(3):27-28.
[6] 郭滨辉.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政适用[J].辽东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9(10):41-45.
(编辑: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