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基于军品报审价的思考

2023-07-07 19:25:16赵潮赵蒙蒙万昊李浩彤姚石磊
航空财会 2023年3期
关键词:材料费军品报价

赵潮 赵蒙蒙 万昊 李浩彤 姚石磊

摘 要 本文基于新形势下《国防科研试制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防[2019]18号文)的出台背景,分析目前军品采购“报价—审价—定价”的成本加成法定价审价机制,并结合日常军品报审价的具体工作实践,针对18号文重视硬件成本支出、忽视软件研发,报价缺乏灵活性、忽视增加成本的两方面的特点,提出军工企业应对事前事后审价时的注意事项,应对事前审价时要正确区分项目种类并有所侧重,例如研究类项目要重视报价支撑材料的合理性,包括具体分析支撑材料与项目需求相似性和不同、报价方案与技术方案的匹配性,做到不增不漏;应对事后审价时,要关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重视应付未付经费的详细阐述。只有这样,军工企业才能做好报价审价工作,提升企业的利润及效益。

关键词 军工企业;军品;18号文;报审价

DOI: 10.19840/j.cnki.FA.2023.03.011

目前我国现行的军品采购定价审价机制,一直延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业部门报价—装备采购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审价—装备定价部门定价”的模式,采用成本加成法对军品进行定价[1]。从实际的军品定价审价工作上来看,装备采购部门和军工企业的主要矛盾在于对定价成本构成的认定。根据《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计价管[1996]108号文),我国军品价格由定价成本和利润率两部分构成,在5%的利润率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军品价格完全取决于军品的定价成本[2]。

为了应对新形势下建设现代化军队对于高质量装备的要求,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财政部出台《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以下简称为“18号文”),该办法进一步规范加强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该办法表明对于装备研制项目经费,从内容构成、论证与管理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3]。除此之外,近年来经费主管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需求上,推行竞争性采购和加强军品审价,2019年军委后勤保障部出台的《军队单一来源采购审价管理办法》从过去事后审价一道关口,变为事前预审、事后审价两次把关,不断优化审价流程。

目前在军品采购过程中,军品采购部门发布采购需求,规定最高限价,军工企业对军品进行报价、军品采购部门组织审价、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最后定价,除装备型号批产采购报审价采用的是《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国办函[2019]11号文,90%以上的科研项目报审价的依据为“18号文”。

军工企业面临的审价分为事前审价和事后审价两种类型,事前审价发生时间在项目执行之前,工业部门基于对项目成本的预估,根据项目技术方案确定预计的材料、专用、外协明细,采用类似指标或型号的材料、外协合同进行价格合理性的支撑,而燃动费、事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工资及劳务费则根据本单位近几年经济数据进行预估。事后审价发生在项目结束后,实际成本已经发生,事后审价相对而言比事前审价简单,因为实际成本已经发生,只是对于支出合理性的审查,比如是否有项目执行周期外的支出,是否有不属于本项目的支出,以及对于后续应付未付支出的认定,因此事后审价对于项目执行期间成本费用管理要求较高。

目前审价工作模式主要为装备采购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执行,2020年6月以前,审价主要以中咨公司和新时代咨询公司为主,近两年逐渐开放给一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审价垄断的局面逐步在改变[4]。但是,对于国家重大专项、重要装备型号研制、传统的预先研究项目审价,仍然以中咨公司为主。

一、“18号文”的两方面特点及问题挑战

在“18号文”实施的三年多时间里,该文件指导了大量的项目报审价,而军工企业在依据18号文报审价过程中,逐渐发现其存在的一些不足,主要不足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重视硬件成本支出,忽视软件等智力成果。国内军工企业装备研发工作,实施以硬件为中心的系统工程模式[5]。软件产品作为硬件产品的附属物来对待,在大部分情况下未单独列入系统装备计划和技术配套清单中。在实际项目实行过程中,通常既有硬件研制又有软件开发,虽然软件开发报价有《军用软件计价规范(试行)》(军规装[2020]4号文)作为依据,而在一个项目报价时通常只采用同一個报价指导文件,这就导致软件并没有单独报价,对于部分需要外协的软件可以报到外协费中,而对于自研软件这部分经费是被忽略掉的,只能均摊到本单位的管理费用中,这就导致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和报价是不匹配的。

第二,报价缺乏灵活性,忽视增加成本。虽然在“18号文”中规定了不可预见费用,作为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留的费用,但同时规定了超额累退比例以及较为严苛的适用条件,适用条件为项目周期超过36个月、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事前审价工作是在项目立项后、各项成本发生前进行,需要对未来的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即使可以预见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各项间接费用等上涨,报审价实践中这部分经费也是不被军方审价组认可,同时在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因技术方案的改变而带来成本增加。

二、军工企业应对审价时的注意事项

在目前军工行业涉及审价的项目中,事前审价大约占据80%左右、事后审价占20%左右。事前审价项目应用比较广泛,而事后审价主要应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单一来源采购,先通过预审确定暂定价格,在项目交付后审价确定最终合同额;二是项目周期紧张,为加快项目执行速度,先暂定经费。而对于军工企业项目管理中,事前、事后审价差别较大,报审价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很大不同。在事前审价需要注意以下三点:正确区分项目种类;报价支撑材料的合理性;报价方案与技术方案的匹配性。

(一)正确区分项目种类

在“18号文”中,试制类、技术类、研究类项目是根据科研任务内容、成果形式以及经费使用特点进行区分的。“18号文”中对三种不同类型的项目的事务费、管理费、工资及劳务费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与计算比例。项目认定类型不同,会计算出截然不同的事务费、管理费、工资及劳务费,尤其是研究类项目,事务费、管理费、工资及劳务费在项目报价中占比很高,因此在审价过程中,专家会格外注重项目类型的划分。如果在审价过程中,专家认定把研究类项目改为技术类或试制类,项目总经费要减少20%—30%,因此正确区分研究类项目十分重要。“18号文”中研究类项目,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所占项目总经费比例并无明确要求,但在实际审价过程中,有些军方专家会利用“18号文”的补充文件及工作经验积累,限定项目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三项费用经费之和的比例,研究类项目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三项费用经费之和不能超过项目成本的30%,因此在报价中对待研究类项目时一定要慎重。研究类项目报价时,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是项目投入的人工成本。对于大部分项目,在研究类报价中,预计实际投入人年数与按照产值法计算推导出的投入人年数两者往往是不匹配的,比如某单位上一年度产值为10亿元,科研人员数量为400人,人均产值为250万元。在实际报价中,1 000万元的研究类项目,按照产值法计算投入人年仅有4个人年,而现实情况是实际人力投入是远远超出4个人年的。在研究类项目报价中,上报人年数往往高于产值法计算的人年数,最多时可能是两倍。因此在审价时,需要向审价专家说明,本单位产值中科研项目、批产项目、民品项目等所占比例以及投入人员数量,支撑研究类项目科研人员投入的合理性。

(二)报价支撑材料的合理性

在事前审价中,直接成本的认定比较主观,尤其是对于外协费的认定上。在审价过程中,对于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认定的依据主要采用的是类比法,报价方提供相似合同、发票或报价单。材料费中原材料、外购成品等通用性产品单价比较容易支撑,而专用费和外协费的支撑难度较大,专用设备、仪器、工装夹具的用量往往较少,很难找到相似的支撑,而外协费中的支撑材料也很难找到完全一样的,即使找到完全一样的,专家可能质疑本单位存在重复外协的情况。因此外协费支撑合同,既要做到和报价中外协内容存在相似部分,又要能体现出差距,这就要求报价方对本单位近年来的外协合同内容、标的有比较好的了解,或能从本单位的合同管理系统中很快找到相关材料。在审价过程中,许多财务专家对于技术细节并没有很深刻地认知和把握,因此工业部门的报价人员,除了列明支撑材料,还需将支撑材料与报价项目的相似性进行分析阐述,增加报价的合理性。在报价支撑材料准备中,面对一些新领域课题,有时确实找不到类似的合同或发票,需要第三方询价。然而目前对于第三方的报价单,许多财务专家是持怀疑态度的,甚至有些专家会笼统地按照报价数额的80%进行认定,因此在提供询价单时,一定要做到报价详细、合理、真实。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工资及劳务费的审价依据,则需要提供本单位财务审计报告、科目余额表、管理费明细账、分摊方案等支撑文件,而这些文件对于大部分项目是通用的。

(三)报价方案与技术方案的匹配性

在报价过程中,报价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匹配性很容易被忽略,因为通常在项目报价中报价方案和技术方案可能是不同的人员编制的。“18号文”中试制类、技术类项目交付的产品大部分为实物,产品构成比较详细,也有比较明确的交付清单,根据交付成果细化报价方案,可以做到较好的匹配性。而对于研究类项目,交付成果为报告论文、标准规范等,对于材料费、外协费的认定是比较谨慎的,必须要在技术方案的交付成果中找到必须要采购或者外协的依据,而且对于一些常用的非耗材的外购成品或者本单位常用的设备设施,财务专家是不予认可的。还有一种情况,备品备件通常为单独的交付清单,备品备件的报价容易被忽略,在报价中尤其需要注意。

事后审价主要依据为项目的成本明细账,因此,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事后审价主要焦点为是否有项目执行周期外的支出,是否有不属于本项目的支出,存在此类情况按规定要审减。事后审价另一个焦点是对后续支出的认定,项目后续支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已經签订合同尚未付款、已经签订合同只付部分节点款、已经签订合同挂账未付款、未签订合同。在这几种情况中,未签订合同的款项是很难被认可的,除非有比较有说服力的原因,因此对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执行中要有计划地签订采购、外协合同,合理安排经费拨付。

三、结语

本文分析目前军品采购“报价—审价—定价”的成本加成法定价审价机制,介绍新形势下“18号文”的出台背景并分析目前军品报审价的背景及现状,同时指出“18号文”重视硬件成本支出、忽视软件研发,报价缺乏灵活性、忽视增加成本的两个特点。提出军工企业应对事前事后审价时的注意事项,指出军工企业在应对事前审价时要正确区分项目种类,尤其是研究类项目,提供报价材料时要注重支撑材料的合理性,对支撑材料与项目需求相似性和不同性进行分析,同时要重视报价方案与技术方案的匹配性,做到不增不漏。事后审价主要注意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重视应付未付经费的把握。只有这样,军工企业才能做好报价审价工作,提升企业的利润及效益。 AFA

参考文献

[1] 魏法杰,鲁萍,杨林超.基于材料费的军品定价成本模型研究[J].航空财会,2020,2(5):10-14.

[2] 舒本耀.军品定价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J].经济管理,2009,31(4):136-140.

[3] 李寿安,刘芳,梁春华,等.装备竞争性研制项目经费概算论证程序与方法[J].航空财会,2021,3(1):26-31.

[4] 张剑璞,肖明旺.类市场形态下军品成本与报审价管理工作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22(7):62-64.

[5] 刘博,马可,范云锋.新形势下加强武器装备软件管理的探讨[J].质量与可靠性,2018(6):40-43.

(编辑:冯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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