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 王君
摘 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关于数字贸易准则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信服务、资金投入和知识产权的管理等层面,明确了缔约方对数字经济贸易领域合作发展的一致目标,旨在保证各成员国基础安全的条件下快速推进数字贸易建设。该条约以对外开放理性务实的作风促进了亚太范围内数字统一意见。我国国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入了数字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发展建设明显特性的新阶段。浙江自贸试验区于2017年4月1日正式挂牌,身为国家改革开放区,发展数字贸易的专业技术、相关产业和配套设施等要素资源禀赋非常扎实,紧扣RCEP正式签订带来的数字贸易活动服务便利化、跨境数据流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等数字贸易往来规则发展的新时机,充分运用“自贸实验区”“综试区”和“示范区”具体的政策叠加优势,研究和探讨浙江借助自贸试验区的发展为着力点,更进一步地推动数字贸易,以持续指引经济高效益发展。
关键词:RCEP;浙江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数字贸易规则;经济贸易
本文索引:徐艳,王君.<变量 2>[J].中国商论,2023(12):-019.
中圖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3)06(b)--04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由中日韩澳新与东盟(10国)共15国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该协议成为目前涵盖范围最广的自由贸易合作框架。其中,涉及数字经济贸易规则包括推动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线上消费者合法权利等,并在数据跨境流动、计算设施位置等特殊重要议题上达成一致,为数字贸易活动的发展制造了极为有利的氛围。
2017年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片区)开始启动,2020年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展范围至杭州片区、宁波片区、金义片区,自此形成了舟山、杭州、宁波、金义四大片区。自贸试验区更加关注 “全国数字产业化发展引领区、全国产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区、全国数字经济体制机制创新先导区、全球数字贸易中心”的建设。至此,浙江自贸试验区跨入了2.0时代,应足够充分地依据浙江数字经济创新探索综合实力和巨大优势,把握住数字经济技术发展建设和智能化新型基础的设施机遇,推动建设具有独特的全球竞争能力的数字贸易中心,成为数字赋能共同富裕目标国家级示范区和全国数字经济制度突破创新示范区。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推进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这正是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创新措施。
1 浙江自贸区数字贸易的要素禀赋基础
当前,以数据为发展要素、计算机信息为主要载体、数字技术赋能的数字贸易活动欣欣向荣,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经济贸易的新形态、未来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引擎。浙江自贸试验区主要基于浙江信息数据强省、云上浙江、突破和创新大省三大鲜明特色,持续探索数字技术与经济贸易活动的融合建设新型模式,与RCEP成员国家间的数字贸易活动合作初显成效。同时,具备了在国际国内两个循环布局下建立数字贸易活动新优势的要素禀赋基础。
1.1 数字经济基础
自2017年浙江省确立实行数字经济发展“一号项目”,经历了五年倍增计划的发展,数字经济成为浙江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金名片”。按照首次发布的《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2)》,2021年浙江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3.57万亿元,居全国第四,占GDP的比重接近48.6%,居全国各省(区)第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五年年均增长13.3%,年均增速是GDP的两倍;全省数字贸易进出口贸易额达4810亿元,网络终端零售突破2.5亿元,发展规模居全国第二;数字经济所属领域中高新科技企业增加到1.1万家,为数字贸易活动的发展建设确立了坚实的技术、产业保障。
2022年初,浙江省跨境电商综试区数量达到12个,最终实现了全省域完全覆盖。研究数据表明,2021年全省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3302.9亿元,比2020年增加30.7%,规模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其中对外贸易出口2430.2亿元,比2020年增长近39.3%。新冠疫情大规模爆发后,跨境电商展现出独特的市场环境优势和经济增长韧性,合理拓宽了外贸市场的发展前景。其中,想要保障境外“最后一公里”投递难等现状,修建完成海外仓349个,总占地面积541.01万平方米,遍布30余个国家和地区。
1.2 产业基础
浙江是全球数字经济的发轫地和发展高地。一方面,浙江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继续深耕数字安防和网络通信、智能计算、集成电路等6个千亿数字产业核心基地,聚焦新一代人工智能、数据中心、5G应用等重要领域,提高软件产业能级。例如,2021年杭州数字安防产业集群的领军企业——大华科技和海康威视和全市数千家数字安防创新企业共同努力,使泛安防产业总体规模超过6000亿元。因此,浙江凭借自身的竞争优势正式建立具有辨识度的视觉智能(数字安防)产业集群,最终成功入选工信部《先进制造业集群》。该产业集群建设具有全国引领性的标志性成果——“中国视谷”地理经济新地标,重点构建视觉智能全产业链,进而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另一方面,加快相关产业数据化成功转型前进的步伐,推进制造行业、农业、服务行业的数据化成功转型。2019年8月,浙江省杭州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宣布设立,成为杭州回应数字经济技术“一号工程”、全面深刻融合到长三角整体化变化发展的重要基本战略的关键引擎。园区注重创造优越的数产日常生活、积极活跃的创新文化和卓越的营商大环境,聚集数字经济和先进制造行业发展建设“双引擎”,遵照“一园、两重心、多平台”的发展整体布局,提升实体经济技术与数字经济全面深度融合。
1.3 设施基础
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基石。2021年5月,《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更进一步地明确了数字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基本含义,包含五个层面: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终端类基础设施和融合类基础设施。截至2022年7月31日,浙江已建设完成5G信号基站15.27万个,居我国第三,万人5G信号站拥有量接近21.5个,居我国省区首位。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完成了接入企业120家,下一代互联网(IPv6)积极活跃新老用户超出1亿,数字基础的环境和设施愈加健全完善。依照《中国新型基础设施竞争力指数报告(2022)》,浙江综合指数为87.98,位居我国第四,排名前三的依次是北京(90.37)、广东(88.97)、江苏(88.17)。其中,浙江融合基础环境和设施综合指数是90.86,居全国首位。由此说明,浙江先进制造业与数字经济融合度将保持高度协调状态。
1.4 制度治理基础
2020年11月,浙江发布了全国首家数字经济贸易示范园区发展建设管理方案——《浙江省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包括“合力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现代国际互认,试点工作数据跨境流动,发展建设国际信息技术相关产业和数字国际贸易港,探索构建以软件实名认证、原始数据产地标签识别为基础的监督管理体制”与RCEP数字贸易的核心规则紧密契合,准确地说明了浙江在数字贸易发展上具备了先发优势,并提前布局。
2020年12月,浙江颁布《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这是全中国首部以促使数字经济发展建设为主题的地方政策条例。重点规定浙江省数字产业化生产发展建设和产业数字信息化转型升级、积极治理数字信息化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上浙江数字经济统计数据说明该条例的实行获得了显著的效果。
浙江自贸区杭州片区作为数字经济技术高度发达地区和全国首家跨国境电商综试区,在电子商贸业务、云计算技术水平、第三方支付等领域领先于全世界,数字发展建设、数字管理模式居我国大型都市首位。杭州片区筑强于地方特色的巨大优势,将借此机会建设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社会第一城,并有基本条件也有责任完善数字经济贸易发展的机制规则。
1.5 全球数字贸易展览会,正扬帆起航
继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成功举办8年之后,2022年12月作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级数字贸易博览会,首次在杭州正式展开,这正是对浙江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发展综合实力的再一次肯定。本次国际数字贸易博览会主题是“数字贸易-商通全球”,展现出浙江开放、包容、合作和共同繁荣的信心。回望首届数字贸易博览会,聚集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ITC)、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和爱尔兰、比利时、新加坡等国家政要线上参会,还有亚马逊、特斯拉、易贝、阿斯利康等国际头部企业参加。经过一系列丰富多样的场景化展示、线上线下同步交流,与会各方达成了新的共识成果——数字贸易博覽会将定期在浙江举行。数字贸易博览会为全球数字贸易深度发展提供了一个常态化的国际交流平台,提升了国家间的互信水平,增强技术包容支持,加快弥合数字贸易发展和治理鸿沟。
2 浙江自贸区在RCEP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中的发展机遇
2.1 推进制度创新,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
制度创新是浙江自贸试验区杭州片区建设的核心任务,也是检验成效的重要标志。杭州片区在以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为核心的建设前提下,深入研究RCEP核心数字贸易规则,促进与RCEP成员“单一窗口”兼容,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RCEP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包括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旨在简化交易程序,协调基础设施标准和法律适用,以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这也是浙江自贸实验区数字贸易制度供给的重要内容。RCEP在电子商务领域建立了对话机制,包括数字贸易领域始终存在的争议分歧的观点,如数字产品待遇、源代码保护及金融服务数据跨境流动等,为浙江自贸试验区与RCEP成员数字贸易合作提供了对话空间,有助于数据处理、个人隐私、数据安全等问题的双边或多边协商,进一步促进彼此之间的数字贸易联系。RCEP将会拓宽浙江自贸试验区在这方面的研究领域,并最终形成数字贸易规则的“浙江版本”。
2.2 注重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保障数字贸易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贸易的重要内容,但数据的无序流动会对国家安全和国家治理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各个国家借助国家安全、保护私密信息等目的,对数据跨境流动施以差异化制约。在数据跨境流动中,RCEP各缔约方依然以安全可靠为最主要的原则,允许跨国境流动的对象类型仅限制在日常的商业研究数据。针对金融科技服务形成的研究数据具有较高敏感程度,由于多数牵涉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因此RCEP明确规定成员国应该监督管理且不允许制约成员国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快速提高了金融科技服务的运转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因为信息数据跨境流动而容易产生的风险。浙江自贸试验区已进行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前期探索,如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动备份审查等监管机制。
2.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减少数字贸易摩擦
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贸易秩序构建的优先议题。贸易摩擦一直都存在于各国的经贸关系中,知识产权争议已经上升为其中关键的部分。RCEP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占据整个协定的重要篇章,表明各个成员国在自贸区内进行数字贸易自由化、合作化和深度化的决心和信心。以往,亚太地区由于缺乏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统一的规范措施,各国之间冲突不断的数字贸易摩擦(如数字版权保护不力、强制开放源代码等分歧)影响了双边或多边之间正常的数字贸易交往,甚至影响到两国或多国之间正常的政治文化发展关系。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成员国之间数字贸易的深入发展、重塑健康的政治经贸合作关系和增强区域整体经济实力成为名副其实的最强区域共同体铺平了道路。浙江自贸试验区应以此为契机,细化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规则,减少与各成员国的数字贸易纠纷,建立公平互利的数字贸易环境。
3 RCEP背景下浙江自贸区数字贸易的实现路径
3.1 把握数字贸易规则,探索数字贸易新模式
浙江自贸试验区借助RCEP生效契机,率先探索“产业大脑+未来工厂”融合发展新路径,支持外贸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升贸易和投资水平,促进数字贸易全产业链建设。2022年8月,杭州市首创“展会+包机”新模式,前赴日本、印尼两个RCEP区域国家开展商务和会展活动。新冠疫情发生以后,杭州外贸企业70%的海外订单都来源于展会。由于新冠疫情的阻碍,出国获取订单成为外贸企业的挑战,“海外杭州”系列自办展是杭州近年来培育的市场利器。2022年11月,中国贸促会积极推进出国经贸类展览项目试点审批,也充分体现出对浙江开拓海外市场尤其是RCEP成员国市场新形式的高度认可。
3.2 依托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能
浙江自贸试验区整体标准是最终形成“三区一核心”,其中之一就是发展建设国家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实验区。首先,设立数字金融服务平台。浙江自贸试验区可以协助金融机构运用数字技术创建服务平台,满足企业线上支付、结算、融资等迫切需求,研发智能风险测评与控制系统。其次,建立企业数据库。浙江自贸试验区应会同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指导其他银行提高线上业务的审核能力,运用大数据评估企业融资贷款的合规性,为企业跨境资金结算提供便利。最后,全面提升金融科技的应用水平,提高重点项目的金融服务能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相关规定,浙江自贸区持续实践创新和探索。2021年4月,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在我国率先推出可以支持跨国境移动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新商业形态的金融产品服务政策“易跨保”。该政策以跨国境电子商务为核心,全部覆盖跨境交易电商B2B2C全链条,借助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提供的短时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资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核心产品及融资额度增信服务,为跨国境电子商务卖家及其产品服务供货商可以提供一整套的风险管控措施和融资支撑。因此,缓解了“融资困难”的痛点,推进浙江自贸试验区整体跨境电商产业飞速发展建设的新优势。
3.3 夯实合作机制,拓宽数字贸易合作新领域
RCEP各国的数字化经济技术发展和成长情况各不相同,应制定并实施差别化的数字贸易合作机制。日本、韩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且数字研发能力强大,与中国同属东南亚国家,地缘优势明显,可以加强同这两个国家数字经济领域的互补性研发,尤其是大数据、新一代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新加坡是全球数字贸易活动的积极推动者和提倡者,创新探索运用前沿数字化专业技术,主导数字化经济贸易准则的拟订,特别提议人工智能治理结构模型,具体要求透明公正、践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促进各国在国内法律范围内合理采用AI技术,确保AI治理和道德规范达成共识,并建立跨境采用AI系统的信任。同时,新加坡始终致力于研究解决数字贸易壁垒和跨境支付难题等障碍,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浙江自贸试验区可以向新加坡已有的先进的数字贸易规则学习。
3.4 深化制度型开放,优化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供给
2020年,《浙江省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提到,基于我国信息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下,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整体评估,构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能力认证、数据流动备份重新审核、跨境数据流动和直接交易风险管控等措施。此次就RCEP核心数字贸易规则的基础框架下,浙江自贸试验区应结合《建设方案》积极跟进实施细则,填补规则空白。
首先,加快制定数据跨境流动分级分类标准。根据数据的敏感程度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分类,促进数据和系统的互操作性,规定企业元数据和初步加工数据的互操作性、质量标准及数据发布方式,加快认定浙江自贸试验区与RCEP成员国贸易、金融、物流等共享数据。其次,规范数据跨境安全流动。推动制定并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与RCEP成员国数据自由流动准则,对非敏感的商业数据履行出境报备手续、科研性质的数据关注并审慎监管能否出境;确保数据流通前进行脱敏、加密等,实现数据的重复使用和共享,并实现全国推广。
4 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十四五”规划的第三年,浙江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发展经过20多年的探索创新,进入了成熟的层级阶段——浙江数字自贸区发展阶段。同时,为了解决自贸试验区内制度创新碎片化、同质化现象,部分试点改革任务发展缓慢等问题,需要借助更具有前瞻性的顶层设计、更系统的制度规范和更深入的数字技术,发展共同协助浙江数字自贸区生态系统的建设。当下,RCEP的签订为浙江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浙江自贸试验区应抓住机会,把握数字贸易规则,探索数字贸易新模式;依托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夯实合作机制,拓宽数字贸易合作新领域;深化制度型开放,优化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供给。由此推动浙江数字自贸区的建设与完善,并成为长三角区域数字贸易领先发展的标杆样本,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制度和经验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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