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制度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

2023-07-06 20:03管永昊魏梦蝶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协调机制税率增值税

管永昊 魏梦蝶

[摘 要]“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是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增值税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主体税种,在筹集资金、避免重复征税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从税率结构、税收优惠等方面比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增值税制度,发现增值税存在免税范围宽窄不一、税率结构多样化等特点。各国税制的差异以及我国增值税协调机制的不完善,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带来了较多风险。我国应建立统一的增值税协调机制,出台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增值税政策,建立增值税境外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设置增值税出口退税税率、税率与免税范围等。

[关键词]“一带一路”;增值税;税率;免税范围;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23)03-0050-08

引 言

在全球贸易和投资格局深刻变革、全球总需求不振、各国经济面临困境的国际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对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转型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二十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作为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对于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我国开放发展模式的转型,对东部地区扩大对外开放和优化产业结构升级、中西部地区产业集聚和经济增长效率提高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路径选择[1-2]。此外,“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不仅促进了我国企业与沿线国家企业在基础设施上的互联互建,还有效解决了我国企业产能过剩的问题,加速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3]。“一带一路”沿线的65个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差异巨大,对我国企业“走出去”、产品及服务出口、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等仍存在很大挑战。其中,税收制度的较大差异,对“走出去”企业的微观经济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挑战和风险日益突出。为化解“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风险,税务部门一方面应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及时的涉税辅导,构建税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意识;另一方面,应加大税收协定的谈签力度,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4-6]。此外,高玉强等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竞争力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量呈正相关,即东道国税收竞争力越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程度越高[7]。应涛、计金标发现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更偏向于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8]。可见,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等现代税收政策体系,提高国际税收竞争力。“营改增”后,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更加突出,而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交往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化解当前国内产能过剩危机和解决服务出口困境,这些都会更多涉及流转税领域,因而有必要从增值税角度探讨我国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战略下的税制安排,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通过对现有文献梳理发现,目前关于“一带一路”的税收问题的研究逐步增加,截至2023年1月,在CNKI数据库中以篇名“税收”和“一带一路”进行检索共计1 241条记录。这些研究绝大部分是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整体税收协定状况和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展开论述的,只有6篇专门对沿线国家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研究,但也仅仅比较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增值税制度,并未分析东道国增值税制度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效应[9]。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东道国增值税制度是否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是本文重点关注的问题。为此,本文基于沿线国家增值税制度,分析其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

一、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税率结构与免税范围比较与分析

根据2015年3月我国发布的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和行动》,“一带一路”规划涵盖4大洲,65个沿线国家。除去17个尚未征收增值税的国家,本文拟将与我国贸易往来比较频繁的国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考虑到不同区域的政治组织和经济发展情况,又将研究对象进一步分为东盟国家、南亚国家、独联体国家、中东国家和中东欧国家。

(一)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税率结构与免税范围比较

本文根据上述区域划分结果,借助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在线数据库以及各国税务局网站对增值税主要税制要素中的税率和免税范围进行归纳整理。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

(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税率结构与免税范围分析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制度较为复杂,税率结构和免税项目呈多样性特征,并呈现出区域内统一、区域间差异巨大的特点。

1. 免税范围宽窄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的免税范围来看,主要集中在:(1) 基本生活必需品,如食品、药品等方面。由于“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大多都是发展中国家,注重传统的农业发展,所以对肥料、种料和农机设备等农业生产投入物,以及未加工的农产品等都实行免税政策,以减轻农民的税负,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收入来源。如东盟、南亚和独联体中的绝大部分国家都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免税政策。(2) 部分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和服务,比如教育、图书报纸、文化和艺术服务、非营利性活动等。一方面对这些产品和服务实行免税,可以刺激更多的生产和消费,增加社会福利;另一方面鼓励社会的非营利性活动,如慈善、宗教等,有利于彌补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不足。(3) 公共事业性服务,如交通、邮政、电力、通信、医疗等。主要是为了扶持这些产业的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性直接需求。如中东7国和中东欧16国所有国家的免税政策都涉及政府提供的准公共品。(4) 金融业与博彩业等。这些行业虽然负税能力强,但由于行业特殊性,其在增值税征管上仍存在困境,因此出于管理的角度对其采取免税措施,同时也能促进金融与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如独联体7国及周边4国和中东欧16国所有国家都对金融、保险服务免税,中东欧一半的国家对彩票或博彩服务免税。(5) 一些特殊的免税项目,如白俄罗斯为了扶持旅游产业的发展,对旅游服务免税,吉尔吉斯斯坦对网络服务免税,亚美尼亚对科研服务免税等。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零税率的适用范围来看,范围窄且统一,一般只适用于出口商品和劳务。

2. 税率结构呈多样性特征。如果不把零税率包括在内,就“一带一路”沿线的48个国家的增值税税率结构来看,多数国家以“单一税率”和“一档标准税率加一两档低税率”为主。实行单一税率的国家有18个,占全部国家的37.5%,如泰国、老挝、尼泊尔等国家;在实行多档税率的国家中,有11个国家实行一档标准税率加一档低税率,占全部国家的22.9%,如俄罗斯、波兰、埃及等;有14个国家实行一档标准税率加两档低税率,占所有国家的29.3%,如土耳其、越南、乌克兰等;此外,还有少数国家实行四档及以上税率,占所有国家的8.3%,如孟加拉国在15%的基本税率上还有五档低税率。

3. 区域内统一,区域间差别大。(1) 区域之间税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但区域内差异较小,如东盟国家的税率普遍较低,集中在10%左右;独联体及周边国家的基本税率适中,主要分布在12%~20%之间;而中东欧国家的税率普遍比较高,都在20%左右,甚至部分国家的税率超过20%,如匈牙利27%、克羅地亚25%。(2) 不同区域间的免税范围侧重不同。东盟国家中除新加坡以外都是传统的农业国家,因此都将农产品列入免税的范围;而中东欧国家的免税范围都集中在服务领域,极少数对商品和劳务实行免税政策。具体来看,东盟、独联体和中东这三个区域的国家免税范围较为广泛,同时涉及商品、劳务、服务多个方面。而南亚和中东欧这两个区域的国家的免税范围比较单一,集中在服务领域和准公共品这两个方面。其中中东欧国家的增值税制度基本一致,大都遵循欧盟的增值税指令,免税范围覆盖基本公共服务。(3) 税率结构(除零税率外)存在区域间差异。东盟国家基本都是一档税率;南亚国家普遍采用多档税率,且部分国家的税率达四档以上;独联体及周边国家绝大多数采用一档税率;中东欧国家则集中在两档和三档税率结构。从各国的税制相似与差异来看,东盟、独联体和欧盟内的国家,由于有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存在,会经常就增值税等问题进行磋商和讨论,甚至会发布统一的增值税指令,故在增值税上体现出较高的相似性;但南亚、中东等地区的国家由于历史上长期的纠纷,甚少在相关问题上进行合作,自然也不会有统一的增值税指令等,区域内各国增值税制度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各区域间既无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存在,也缺乏历史与地域的联系,增值税制度的差异就更为明显,这正是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制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后期,经济发展仍高度依赖能源、矿产等资源型行业。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企业“走出去”与沿线国家建立互通互联的伙伴关系,为他们带来了以“中国建造”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与沿线国家在能源、资源领域的开发与合作。企业是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略的重要市场主体,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不仅能实现我国产能的对外投放,也能促进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实现共同现代化。

(一) 沿线国家的低税率、广免税政策降低了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竞争优势

根据替代效应,增值税税率和税基的差异会对区域经济的自由发展形成阻碍,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企业经济活动在开征增值税或增值税率较高的国家生产成本明显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总体上税率水平低、免税范围广、税率档次少,不利于我国产品服务出口和企业“走出去”。特别是与东盟国家相比,我国较窄的增值税免税范围与较高的税率水平决定了企业较高的税收负担、较高的出口价格以及较低的竞争优势。

(二) 沿线国家增值税制度不成熟引发我国“走出去”企业纳税风险

一方面,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制的复杂性会给我国大规模对外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实施带来隐患。另一方面,部分国家增值税制度的落后性阻碍了我国“走出去”企业在相关国家产品与服务的销售。如南亚国家的税率设置和免税项目选择就显得不够完善,其中,印度实行的是商品和服务相分离的增值税制度,巴基斯坦实行的是落后且低效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二者一个复杂一个落后的增值税制度抑制了南亚地区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我国“走出去”企业在上述国家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因增值税制度的原因无法提高商品和服务市场占有率,进而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效益。

(三) 我国“走出去”企业无法全面了解沿线国家增值税变化而面临巨额损失

从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数以万计的企业在海外发展的进程中由于缺乏对东道国税收制度的了解以及缺少专业人才而遭遇经营危机。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部分企业仍在不了解东道国增值税政策和两国增值税制度差异的情况下仓促“出海”,不可避免会因为相关税收问题与东道国税务部门发生利益冲突,增加企业的涉税成本;还有部分企业由于缺乏专业人员而疏忽东道国增值税制度的更新变化,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调整经营模式,进而影响企业利润,阻碍企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沿线各国增值税制度的差异,税收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大大增加了各国之间的税收争议,提高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涉税风险。而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区域性组织建立了增值税协调机制来提高税务争端解决的效率,稳定了彼此的经济贸易。因此,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应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谈签税收协定的进程,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

三、 我国增值税改革助力企业“走出去”的对策建议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给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与企业生产经营密不可分。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帮助“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效防范税收风险,降低税收成本,为 “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一) 优化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2021年,我国对沿线国家出口6.59万亿元,同比增长21.5%,自沿线国家进口5.01万亿元,同比增长26.4%,贸易顺差为1.59万亿元,比上一年增加了7.01%,表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日益加强。因此,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走出去”,实现各国共同现代化的目标,我国应继续优化增值税出口政策。首先,设计多元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税制的差异性,以及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投资项目的单一性,我国政府部门应针对不同国家和不同跨境投资项目实行不同的退税率,以精准降低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成本,激发企业生产活力。其次,加快建立征退税一体化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各机关、部门之间的制度规范,明确自身职责。例如,海关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走出去”企业对外出口的产品型号及数量,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走出去”企业相关税务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则负责比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部门的凭证,以此降低纳税人偷漏税行为;另一方面,应加快金税四期的落地,进而有效促进工商、海关以及税务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最后,提高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效率,减少对“走出去”企业涉税资金的占用时间。

(二) 建立增值税双边协调机制

增值税协调机制的建立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稳定各国经贸往来。首先,借鉴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来协调增值税,降低企业跨境投资所承担的税负。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以及优惠政策的差异,企业不可避免会遇到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在明确消费地的情况下,直接启用所得税中相互协商等程序来解决问题,以节省增值税协调机制自成一体所耗费的时间与资金。其次,随着“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推进以及经济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在沿线各国增值税税制逐步趋同的基础上,我国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沿线国家的税收协调,以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的增值税协调机制以及税务争端解决机制。最后,更新并完善已经签订的相关税收协定,减少“走出去”企业在复杂多变的投资形式中受阻的可能。

(三) 积极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

首先,适当简化增值税税制,降低基本税率水平。相较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增值税制度,我国多档次、高税率的税制结构会提高生产成本,降低“走出去”企业产品的竞争优势,进而导致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停滞不前。因此,降低税率、简化税制能助力企业“走出去”。其次,合理确定免税范围,保持税收中性原则。由于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会打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加重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要严格控制免税范围,尽量用最终消费环节的免税项目来代替中间环节免税项目以保证链条完整,税负公平。最后,加快增值税立法,完善增值税制度。目前鼓励“走出去”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大部分散落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因此需要立法来加强政策的确定性。

(四) 提升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

随着“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推动, 中国“走出去”企业遇到的税收事宜和纠纷增多,我国税务部门应为跨境纳税人提供精准辅导。首先,加强对东道国税收制度的宣传,并添加对相关复杂税收政策的解读,便于“走出去”企业及时了解投资形势,调整投资规模;其次,税务部门应适当公开国际典型税收协商的案例,便于我国“走出去”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借鉴;最后,我国税务部门应运用税收协定健全双边磋商机制, 鼓励纳税人主动提请税收争议协商程序,提高争议解决效率,进而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涉税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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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淑 萍)

(校对:木 子)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江苏企业创新财政精准补贴政策研究”(19EYB01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促进企业创新的财政精准补贴定量决策机制研究”(2019SJA0259)。

[收稿日期]2023-02-09

[作者簡介]管永昊,博士,南京财经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财政与税务学院副教授,江苏现代财税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210023;魏梦蝶,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2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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