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 邢张睿
摘 要:公共借阅权是一种平衡公共图书馆免费借阅导致作者利益受损而给付补偿金的权利,但是公共借阅权的构建和实施存在利益层面上多方分配不均,如法律层面上与权利穷竭原则冲突,实施层面上图书馆信息服务有待提高的困境。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智能合约、透明度等优势可以针对性地破解公共借阅权的困境,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多中心化图书馆分布模式、公共借阅体系架构和“三位一体”公共借阅合约可以逐个破解公共借阅权实施中的困境,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借阅权。
关键词:区块链;公共借阅权;公共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G252/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3)02-0057-08
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PLR),是指对于版权人和邻接权人在版权作品上因公共图书馆的外借致使潜在利益受损而享有补偿金的权利。公共借阅权旨在解决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矛盾,通过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作者的创作热情,以此促进本国文化事业的发展。2016年欧洲法院初步裁决VOB v. Stichting Leenrecht案涉及公共借阅权是否适用于电子书问题,法务官的意见认为公共借阅权应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存在电子书形式的作品之中[1]。2017 年英国《数字经济法案》将公共借阅权延伸至数字借阅领域[2],数字环境下,现有的公共图书馆借阅机制不能完全、及时地反映公共借阅权下各方的需求,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构建与执行存在理论和现实层面的困境,如何破解制度困境成为公共借阅权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公共借阅权的发展现状及制度困境
(一)发展现状
公共借阅权思想启蒙于19世纪的德国,首次建立则是在丹麦。1883年9月,德国作家协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德国政府立法规定商业性图书馆必须履行对有版权图书的商业利用而给予作者赔偿的义务”[3]77。随着商业图书馆的有偿借阅模式逐渐转变为以公共图书馆的免费借阅导致本次公共借阅权运动失败,但是德国作家的主张是真正意义上PLR思想的启蒙。直到1946年4月1日《丹麦图书馆法》生效,PLR制度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PLR制度的国家。此后各国基于本国国情选择不同的PLR立法模式,也有国家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PLR制度。世界范围内根据立法状况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①文化政策;②准版权;③版权模式。文化政策模式重在促进本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不承认PLR是一种版权权利;准版权模式通过制定转化的PLR法或是图书馆法保护“准版权”上的权利;版权模式则是直接将PLR纳入版权体系[3]53-55。目前,公共借阅权已在33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仍有27个国家处于发展PLR的状态中[4]。此外,欧洲法院对VOB v. Stichting Leenrecht一案的初裁增加了已经实施公共借阅权国家对于电子书纳入补偿对象的讨论,补偿对象的数字化拓展也促使了一种新的公共借阅权模式产生,即数字公共借阅权(Digital Public Lending Right,DPLR)。
(二)制度困境
1.利益分配不均
公共借阅权在本质上就是折中公益借阅与有偿阅读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但是在公共借阅权平衡相关利益主体的过程中,其内部也存在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公共借阅权在欧盟的构建源于欧共体出台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92/100指令)。92/100指令使得各成员国需要将公共借阅权转化为国内法,但是在成员国转化的过程中,存在公共借阅权的设立理念与实际实施存在与立法不符的现象。2006年欧洲法院曾对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的公共借阅权进行了裁决。案件起因在于欧洲共同体认为被诉国家存在未能实际履行公共借阅权的补偿义务,表现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化和转化错误的情形,欧洲法院对此类案件裁决被诉国家应当尽快转化将92/100指令中的公共借阅权为国内法并履行实际的补偿义务。即便是92/100号指令赋予各成员国减损(1)本国公共借阅权的权利,但是减损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圍内。而后2011年欧洲法院曾就比利时版权集体管理协会(Verwaging van Educatieve en Wetenschappelijke Auteurs,VEWA)诉比利时(Belgische Staat)一案作出裁决。裁决废除了由92/100指令转化的比利时皇家法令,认为该皇家法令违反了92/100指令中“公平补偿(报酬)”的要求,提出PLR补偿应考虑到提供的版权所有者作品的数量与借出特定作品的机构数量,同时指出补偿必须使作者能够获得足够的收入[5]。纵观上述公共借阅权的相关案例,2006年葡萄牙等国被诉多是由于豁免了大部分的补偿义务导致公共借阅权的设立形同虚设,而在2011年比利时被诉则是由于补偿不到位导致权利人的公平补偿权利受限。究其原因,一方面,公共借阅权补偿金多是由国家财政支出,财政支出的综合考量因素将会促使公共借阅权的补偿金有所影响;另一方面,个人层面获取公共借阅补偿金是PLR制度的核心,由此带来的利益不均成为构建和实施公共借阅权过程中的制度困境。
2.资源使用受限
公共借阅权在一定程度上与权利穷竭原则存在冲突。版权领域的权利穷竭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著作权人即失去对原件或这些特定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6]。权利穷竭原则与公共借阅权的矛盾在于公共借阅权基于公益目的的免费借阅是否属置于市场的合法流通,公共借阅权是否损害了发行权穷竭前其他权利的行使。虽然两者在本质上都属于对利益分配的调整,但是权利穷竭主要解决的是社会初次分配,而公共借阅权则是注重社会再分配的调整。权利穷竭原则在知识产权框架下的普及和应用程度高于公共借阅权。以各国立法经验来看,如果存在公共借阅权和权利穷竭矛盾的情况,通常存在两种解决途径:其一是以美国在立法中规定版权人享有公共借阅权,但是通过权利穷竭原则排除版权人的此项权利,本质上并未真正保护版权人的公共借阅权;其二是以英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将公共借阅权纳入版权法体系,规定权利穷竭原则排除其对公共借阅权的影响[7]。产生此种结果的原因在于美国发达的出版业在一定程度上不愿让步于公共事业,且公共借阅权并不类似法定许可被多国接受导致权利缩水,政府不愿再行分配导致版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而欧洲是更为重视作者权利,最大程度保障作者权利的无障碍行使。欧洲法院在VOB一案中指出如果出借电子书形式的作品公共借阅权需要考虑版权领域权利穷竭的问题,权利穷竭也并不限于数字环境,传统公共借阅权出借纸本权利客体同样需考虑版权领域的权利穷竭问题。
3.图书馆信息服务有待提高
公共借阅权的管理和实施分属不同机构,公共图书馆是公共借阅权的主要实施主体,公共图书馆利用数据分析、统计等功能,有效计算出借阅频次、时间及数量,基于馆藏资源为样本结合相关计算方式,得出公共借阅补偿金的发放主体、发放金额、发放方式等具体标准。
随着公共借阅权客体及补偿金数额的增加,公共图书馆在兼顾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基础上面临两种形式的工作困境:一种是补偿基数过高影响准确性,如挪威在2019年签订了为期三年(2019-2021)的补偿协议,2019 年将获得总计1.26 亿克朗(约合1 285万欧元)的图书馆补偿,比上年增加800万克朗[8];另一种则是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权利客体减低效率,如2017英国正式通过的《数字经济法案》将公共借阅权的客体拓展至电子书和有声图书,2018年2月包括电子书等超22 000名作者收到了补偿金。由于数据体量的增加导致公共图书馆面临补偿准确性和效率有待提高的问题,数字环境下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可以有效、便捷地实现公共借阅权的运行。然而,数据统计与管理有了技术保障,但是对于数据的管理和审计存在盲区,如何落实公共借阅补偿金的发放及时性和准确性等问题都有待解决。公共借阅权制度需要中心机构的指导作用,公共图书馆作为服务公众的公共文化场所不存在主体功能的削弱。在此前提下,改进公共图书馆实施PLR的管理模式具有必要性。
二、区块链技术下公共借阅权困境的破解
(一)概念
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 Technology)是基于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特点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9]。作为继互联网技术后的第五次颠覆传统生产力和观念的核心技术,通过可编程语言、非对称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关键技术保证每个参与者能够在保护隐私的环境下进行相对安全的交易。区块链改变了以往传统的信任机制和中心化操控手段,营造了一个“全民参与、全民记录、全民监督”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开放透明的交易环境。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基础架构和范式,利用块链式结构存储数据、共识算法生成和更新数据、密码学保证数据安全性、智能合约规范交易数据,同时链式结构具有良好的时间记录功能,保证从创世区块链(第一块由中本聪创造的区块)延续之后的区块都由时间顺序排列,每一个区块的内容不因下一个区块的连接而失效。
(二)技术特征
1.去中心化
区块链的架构致力于消除中枢节点的控制性,将各节点同等放置于同一层面[10]。按其开放程度不同可分为公有链、私有链与联盟链,基于公共图书馆与公共借阅权的语境,在图书馆管理、权利行使与出版发行方面暂不能完全去中心化运作,公共产品的提供相较于金融商贸领域的自主性与去干扰程度较低。因此,部分去中心化的优势特征仍能赋能于与之关联的领域。分布式结构在提高交易速度、节省交易成本与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共识算法,达到链上治理的相对去中心化,即使单个数据丢失,仍能从链上其他节点的本地数据库中找回。区块链的部分去中心化也加强了整个系统的容错性[11],不仅可以减少中心机构的不合理治理,还能形成跨越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相关去中心化特质。
2.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的概念最早由N.Szabo提出,集合同自由和计算机自动运行的特征替代现实中各参与方直接或间接执行合同条款,转由计算机自动执行合约的行为[12]。各参与方通过计算机将合同文本转换为编程语言并部署在区块链上,直接由可计算交易协议执行预先设定的文本,智能合约必须要有数字化的货币参与,且资产必须联网[13]。这一技术能够促使参与主体平等、透明地执行合同条款而保证合同的公平交易和实时交易,在智能合约达成且自动履行的期间,各参与方都无法人为地干预、反悔、修改合约的内容,保证了交易的实时性和完整度。
3.透明度
区块链本质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链上无中心机构对全链进行治理。每个节点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节点针对每一笔需要上链的数据都有权进行监督,且上链后的每一笔数据再经验证、确认后成为无法篡改的数据记录。该记录基于哈希函数的无可逆求值特征形成稳定且安全的单向数据积累,节点可以查询详细的数据记录,告别以往中心机构治理者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数据篡改与价格操纵的行为,并由此造成数据风险与算法黑箱的现象。由于区块链的数据公开且不易篡改,除非发动超过全网51%算力进行的共识攻击才有可能更改数据,但是数据在不断经节点确认形成区块内的稳定数据后,该种共识攻击随着日复一日的数据累积逐渐趋近于零,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质造就了其透明度的优势。
(三)区块链技术的破解之道
1.多中心化图书馆分布模式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可以有效解决信任机制下的中心管理机构的弊端[14]。但是现下我国公共图书馆并不具备独立中心机构自我运营的条件,现实因素限制了公共图书馆成为独立节点的条件,公共图书馆的运行必须依赖财政投入,图书馆间的资源互换、信息交流等活动都离不开中心机构的引导作用。因此,有必要在去中心化的基础上保留中心化的部分特征,实现既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又融合图书馆中心节点的场景实现。因此,利用区块链构建一种多中心化图书馆分布模式,以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作为两个次中心图书馆,分别建立起以公共图书馆联盟和高校图书馆联盟的超级图书馆联盟,其他图书馆可以根据图书馆所在地域、种类和主要用途进行分类,成为隶属于次中心图书馆的节点图书馆。两个次中心统领的节点图书馆互相联系,各有交集,共同组成超级图书馆联盟网络。此种模式将去中心化以及中心化两者进行优势互补,综合了中心化的中心管理机制和去中心化的节点权利义务平等机制。部分去中心化为公共借阅权制度下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和运行减轻了负担,同时效率提高、资源共享和实时管理可以为公共借阅权在施行层面增加制度的创新价值。在同等財政投入的比例下,此种模式可以节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资源协调的局面,并有助于提高公共图书馆实施公共借阅权的投入产出比。
2.公共借阅体系架构
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可有效增强分布式环境下异构数字资源的操作性和可信性,提高公共图书馆可扩展性和服务质量[15]。本文根据区块链分层结构设计了一种对应公共借阅行为的分层结构,如图所示,应用层是分层结构中较为重要的一层,集中体现在为用户提供公共图书馆分布式应用服务,借阅功能包括借阅、转借阅、部分借阅等服务,相关借阅数据在区块链存储后成为不可篡改的数据,借阅系统在累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补偿功能分发补偿金。
共识层负责执行公共图书馆的借阅资源,并通过交易形式发布到链上,通过工作量证明机制(PoW)和股份授權证明机制(DPoS)保证分布式账本的一致性,进而生成因一系列借阅行为产生新的公共图书借阅区块,旨在解决因公共图书借阅造成的资源流通性及信用问题。
数据层包括:数据区块、时间戳、链式结构和非对称加密技术,该部分负责公共图书馆的资源储存和管理。每个分布式节点都可以通过特定的哈希算法,将一段时间内接收到的交易数据和代码封装到一个带有时间戳的数据区块中,并链接到当前最长的主区块链上,形成最新的区块[16]。第三方云平台搭建的异构资源可以有效地将“借阅信息”中包括的索引值、元数据、数字资源哈希值、数字签名记录并打包生成新区块,并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播至节点。公共图书馆利用公钥发布信息,用户利用私钥匙进行操作,实现了部分去中心化下的“Reader to Reader(R2R)”。
网络层主要提供区块链技术下多中心图书馆的可操作性及交互性。网络层包括:分布式组网、数据传播和作品作者的验证机制。网络层实现公共图书馆的作品验证和数据传播,其核心在于确保区块链节点的合法加入和有效通信[17]。
区块链技术下的公共借阅体系架构可以实现不同主体的需求,清晰可查询的流程为权利人建立一个透明环境,不可篡改的数据来源可以精准对应权利主体的相关信息,数据追溯可以帮助作者、出版商和销售商定位侵权行为,利用区块链网络进行传播具有广而告之的作用,不同的工作机制加强了图书馆资源应用能力,以此破解利益层面上的困境(见图1)。
3.“三位一体”公共借阅合约
公共图书馆开展公共借阅权属于一般性公益事业。作者担心权利穷竭会使投放在市场的作品复制件泛滥导致利益受损,并且助长盗版等侵权现象的滋生。此种担心是由于,一方面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迫使权利人更加注重作品合法流通前的保护;另一方面是法律不承认公共借阅权可以作为权利穷竭的例外所致。但是借鉴英国2014年《版权、设计、专利法案》修改议案,确立公共图书馆为保护公共利益的版权限制的基础[18],以此作为公共借阅合约的格式条款让步于公共借阅权的实施不失为折中之道。公共借阅合约的逻辑应符合“外层(参与行为)→中层(参与主体)→内层(参与因素)”三位一体模式,且每一个参与运行的公共借阅合约都应当具备保护公共利益版权限制的格式条款。首先,在外层关系网构建公共借阅权参与行为的基础上,参与主体应当在提高参与因素如借阅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的前提下进行。其次,借阅主体应遵守事先拟定的规则,规范地进行“借阅-归还”“借阅-归还-再借阅”“借阅-归还-转借阅”等多种借阅行为,多途径地实现人人交互和人机交互的借阅局面。最后,公共借阅合约在读取了相关借阅数据后,按照事先设置的补偿金率自动发放补偿金。公共借阅合约实现了区块链技术下减少熵的产生,从而有利于制度实施的正面效应,熵在这里代指公共借阅权制度下借阅行为量化的标度,即标度越高借阅行为带来的负面效应就越高,与此相反,标度越低借阅行为带来的正面效应就越高[19],熵不单指一个指标或是数值,熵的引入综合了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正负效应,基于客观层面而言,制度希望熵的标度降低,从而触发更好的实施效果。综上,从降低熵的标度出发,公共借阅合约天然符合公共借阅权的本质要求,且这个本质要求是符合各节点利益追求的综合结果,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智能合约为公共借阅权的构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技术条件和更为便捷的处理模式。
三、区块链技术下我国公共借阅权的构建
(一)我国尚未构建公共借阅权的原因
1.公共借阅权立法模式难以确定
前面提到世界范围内构建公共借阅权的立法模式分为文化政策模式、准版权模式和版权模式。文化政策模式注重保障权利人的补偿水平;准版权模式介于文化政策模式和版权模式,继续沿用该模式的国家较少;版权模式以其灵活性逐渐成为主流立法模式。已经构建公共借阅权的国家也表明对于立法模式的选择并不是一成不变,以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公共借阅权的立法模式难以确定。我国与公共借阅权有关的基础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公共图书馆法确立的公共借阅权不具有著作权的权能,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社会福利,而通过著作权法确立的公共借阅权在性质上与发行权、复制权等属于著作财产权。每一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因此,公共借阅权立法模式的选择是制约我国构建公共借阅权的重要原因。
2.公共借阅权实施存在地区差异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目的的重要方式[20],公共借阅权的实施事关公共借阅权目的的实现,是评价公共借阅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即使公共借阅权立法模式得以确定,但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尤为明显,在公共借阅权的实施环境中,主要以各地公共图书馆发展事业和人文素养的不平衡为主。试想,我国如果统一构建并实施公共借阅权,因欠发达地区公共图书馆的借阅效果相较于发达地区存在一定差距,如此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文化事业的差距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反而可能因公共借阅补偿金流向发达地区拉大地区间的数字鸿沟。因此,不同地区实施公共借阅权的效果不尽相同,想得到统一的实施效果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3.公共借阅权是否进行数字化拓展不确定
纵观世界上构建公共借阅权的国家将客体拓展至电子借阅的仅有英国,科技的发展使得阅读方式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数字时代的明显特征就是以数据为基础单位的活动逐渐充斥着人类生活,公共借阅权在数字时代也面临着是否进行数字化拓展的问题。其中公共借阅权的数字化拓展的利弊暂不明晰,英国率先通过数字经济法案将公共借阅权拓展至图书馆远程电子借阅的举措不单是因为应对时代的变革,而是在本国综合环境考量下的制度产物,因而此种不确定性放眼于其他国家可能会显得不合时宜。虽然我国的数字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且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稳步进行,但是数字环境下的动因过多,无法准确预见结果的单一性和绝对性,因此,我国是否在设立公共借阅权的基础上进行数字化拓展仍具不确定性。
(二)我国构建公共借阅权的可行性分析
国内学者对于是否建立公共借阅权尚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基于立法对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的考虑,我国暂不适宜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21];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具备实施公共借阅权的制度基础且具有强大政策导向支持力,经济水平足以支持公共借阅权的财政开支并满足多方主体的权益[22],其中对构建公共借阅权持积极态度的学者占了大多数;笔者认为,利用区块链技术破解制度困境,加之现阶段我国各项基础事业稳步发展,我国具有构建公共借阅权的可行性。
1.经济基础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101.6万亿元人民币,历史上首次突破100万亿。2000年,我国经济总量迈上10万亿元的台阶,2012年突破了50万亿元,2020年又突破100万亿元[23],位居世界第二的经济总量及平稳的经济增长速度为公共借阅权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根据国家文旅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央财政通过继续实施“三馆一站”免费开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发展基金等项目,共补助各地文化和旅游建设资金101亿元,比上年增加22.5%。2019年末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 196个,比上年末增加20个[24]。公共借阅机构的增加将是推行公共借阅权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公共图书馆作为联结借阅主体与版权人的纽带具有重要的传递作用,公共图书馆数量的增加将会提高公共借阅权实施的正面效应,利于制度实施的同时也可提高公共文化场所的影响力。
2.技术基础
区块链技术可为公共借阅权的构建和实施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现阶段我国的区块链技术在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进入发展的鼎盛阶段,利用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构想的多种场景实现在不同领域均有所突破。因此,通过区块链实现公共借阅权管理的转型同样具有可行性,配合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技术可以为公共图书馆的信息采集、数据分析、资源交互等功能完成实质性变革,使得出借行为更具高效率和高容错性的特点。图书出借管理和统计一直是实施PLR制度的重难点,如果能够通过前沿技术克服实施中的困境,将会增加公共借阅权的制度优势。
3.法律基础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图书馆事业里程碑式的跨越。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的职能理念,公共借阅权的制度理念同时也可匹配公共图书馆的职能理念,构建和实施公共借阅权也是对公共图书馆职能理念的现实呼应。此外,虽然公共借阅权未纳入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的范围,但是本次修訂过程中专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作者转付报酬、作品来源公示等职能加以明确[25],强化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职能有助于公共借阅权的实施,并在组织和管理层面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公共借阅权的具体规定
我国尚未构建公共借阅权制度,且著作权法已经完成第三次修订,但并不意味着公共借阅权在以后没有建立的可能,因为基于鼓励和促进知识出产的大环境下,版权保护和创新的趋势将会持续上升,PLR兼具鼓励作者创新的直接功效和图书馆版权保护的间接功效符合未来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加之区块链技术可以破解公共借阅权在构建和实施中的部分困境,因而仍有建立的可能。如果我国建立PLR制度,可以按照从“文化政策模式”到“版权模式”的过渡型模式,实施时采取由东向西逐步推进的形式,此举不仅可以缩小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公共图书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可为公共借阅权分层过渡奠定良好的现实基础,公共借阅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1)权利主体。欧盟国家多是“国籍原则”再到“国民待遇原则”的转变,不同国家对于邻接权人权利保护的态度不一,如英国和荷兰在对待录音作品制作者时,前者将其纳入版权法体系而后者则持否定态度。现下PLR权利主体的界定存在争议,但是主体选择应当符合公共借阅权的传统价值观念,即任何有利于公共文化事业和知识产权发展的主体都应被嘉奖,因此,符合上述价值观念的版权人及邻接权人原则上应当都属于该范畴之中,权利主体的保护期限与自然人的著作财产权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2)权利客体。传统公共借阅权的权利客体限定在正规出版社发行的印本图书[3]209,但是传统的印本图书并不能涵盖公共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也不能满足少数群体对于作品的选择。因此,权利客体重点考量的是录音制品、有声读物等此类区别于印本图书的作品是否可以纳入客体范围,公共借阅权的客体应当是公共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的一切具有著作财产权属性的作品。照此范围,公共图书馆提供此类作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满足少数群体如视听残障者对于知识学习的需求,应当被纳入公共借阅权的客体范围之中,同时,避免对公共借阅权客体进行过多限制有助于激发著作权人的出版意愿和兴趣[26]。
(3)补偿金来源、计算及分配方式。公共借阅权补偿金的来源应从我国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划拨一定比例的财政支出以供公共借阅权的开支,划拨资金不侵占公共图书馆经费。计算时,按照本地区的公共图书馆进行抽样,抽样图书馆以其馆藏副本数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实际借阅次数分层发放补偿金,补偿金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发放。
四、结语
针对公共借阅权制度现下存在的困境,设计区块链技术下的多中心化图书馆分布模式、公共图书馆体系架构以及“三位一体”公共借阅合约,在技术层面上由外而内、由大到小层层递进,概括性地建立起一个高效、安全、平等、透明的公共借阅权实施体系,增加读者的体验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也可平衡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提高公共借阅权的正面效应。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运用既能满足公共借阅权的实施环境,也能为公共借阅权的构建增加可实现几率,在未来技术成熟或是公共借阅权建立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向数字公共借阅权的过渡。
注释:
(1)减损(derogate)就欧盟立法而言,意味着欧盟成员国在一个给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欧盟法规(等)的一个要素推迟实施到本国法律体系中。
参考文献:
[1]赵力.公共圖书馆电子借阅新进展——以VOB v.Stichting Leenrecht案为例[J].图书馆坛,2017,37(2):105-112.
[2]张惠彬,吴柯苇.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及其在数字时代的新发展[J].图书馆建设,2018,(12):37-43.
[3]傅文奇.公共借阅权制度研究[M].北京:国家图书版出版社,2014:77,55-63,209.
[4]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and what it does[EB/OL].(2018-06)[2020-12-06].https://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8/03/article_0007.html.
[5]InfoCuria Case-law.Vereniging van educatieve en wetenschappelijke auteurs (VEWA) v Belgische Staat[EB/OL].(2011-06-30)[2020-01-10].https://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06021&page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1009085.
[6]梁志文,蔡英.数字环境下的发行权穷竭原则——兼评欧盟法院审理的Oracle公司诉UsedSoft公司案[J].政治与法律,2013,(11):36-44.
[7]刘海霞,傅文奇.公共借阅权制度发展的障碍分析[J].图书馆,2013,(4):34-37.
[8]Regjeringen.no.Ny ordning for bibliotekvederlaget styrker kunstner?konomien[EB/OL].(2019-08-08)[2021-07-03].https://www.regjeringen.no/no/aktuelt/ny-ordning-for-bibliotekvederlaget-styrker-kunstnerokonomien/id2663784/.
[9]黄敏聪.区块链技术及其对图书馆发展的变革性影响[J].图书情报工作,2018,62(13):11-18.
[10]石超.区块链技术的信任制造及其应用的治理逻辑[J].东方法学,2020,(1):108-122.
[11]马治国,刘慧.区块链技术视角下的数字版权治理体系构建[J].科技与法律,2018,(2):1-9.
[12]Goldenfein J., Leiter A. Legal engineering on the blockchain:“Smart Contracts” as legal conduct[J]. Law and Critique, 2018, 29(2):141-149.
[13]华劼.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在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J].知识产权,2018,(2):13-19.
[14]Hoy M. B. An introduction to the blockchain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libraries and medicine[J]. Medical reference services quarterly, 2017, 36(3):273-279.
[15]高胜,朱建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分层数字图书馆体系架构[J].2018,62(24):57-64.
[16]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J].自动化学报,2016,42(4):481-494.
[17]韩璇,袁勇,王飞跃.区块链安全问题:研究现状与展望[J].自动化学报,2019,45(1):206-225.
[18]赵力,罗晓萌.公共图书馆视角下版权限制与许可协议协调发展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7,(2):53-69,83.
[19]梅兰妮·斯万.区块链新经济蓝图及导读[M].北京:新星出版社,2016:191-197.
[20]夏锦文.法律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3,(6):27-32.
[21]阴政宏,马超.试论我国暂不宜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J].图书馆界,2013, (3):1-3.
[22]张惠彬,吴柯苇.公共借阅权:理性评判与法律解析——从西方经验到中国语境[J].情报资料工作,2020,41(1):102-110.
[2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局长就2020年全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答记者问[EB/OL].(2021-01-18)[2021-02-20].http://www.stats.gov.cn/tjsj/sjjd/202101/t20210118_1812480.html.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文化和旅游发展统计公报[EB/OL].(2020-06-20)[2020-12-20].https://www.mct.gov.cn/whzx/ggtz/202006/t20200620_872735.htm.
[25]吴汉东,刘鑫.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评析[J].东岳论丛,2020,41(1):64-71.
[26]陈星,邢张睿.数字环境下公共借阅权问题的思考[J].数字图书馆论坛,2021,(5):64-72.
Abstract:Public lending right is a right to compensate authors for their losses caused by the free borrowing of public libraries. However,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has the dilemma of uneven distribution of multi-party interests at the level of interest, conflicts with 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on of rights at the legal level, and the need to improve library information services at the implementation level. Blockchain technology, with its advantages of decentralization, smart contracts, and transparency, can solve the dilemma of public lending rights in a targeted manner. By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to build a multi-centralized library distribution model, public lending system architecture, and a “three-in-one” public lending contract can solve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lending rights one by one, constructed 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that conforms to our countrys national conditions.
Key words:Blockchain; Public Lending Rights; Public Libraries
編辑:邹蕊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9CTQ003);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YCSW2022253)
作者简介:陈星(1985-),男,四川武胜人,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与数据法;邢张睿(1997-),男,贵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知识产权法、图书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