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勇
【案情】“U 点”是某游虚拟货币,可用于某游 平台上的游戏的支付充值、开通某游会员等,用户 向平台充值 1 元可获得 10U 点。2021 年,刘某甲 用父亲刘某的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注册账户, 认证姓名为刘某。一天,刘某甲用父亲的支付宝账 户,通过花呗、储蓄卡、余额宝等付款方式分 7 次支付 20240 元,用于购买会员服务和向账户充值价值 共计人民币 20000 元的 U 點。刘某以向某公司支付 20240 元是其儿子失误操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 令某公司退还会员服务费及游戏充值款。
【判决】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 为,涉案充值账号注册时间和充值时间相隔较长, 且在 2021 年某天的 9 时 15 分至 19 时 51 分间,密集 购买两次 12 个月的会员服务和大额充值 U 点,与 正常成年人的消费习惯不符。综合考虑双方的庭 审陈述、出示的证据,案涉的充值账户为刘某甲使 用父亲的个人信息注册登录,认定充值行为为刘 某甲所为。
关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 责任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刘某甲 注册账户、充值消费时为 9 至 10 周岁。刘某甲向某公司支付 20240 元进行游戏充值,在刘某明确表示 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一方 面,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尽到有效监管责任,且 应对个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密码尽到谨慎管理的 义务。法院认为,刘某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在 发现儿子大额充值后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刘某父子应承担主要责任。 从服务提供方而言,平台应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技 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相关信 息注册账号和充值消费,并在发现未成年人有不 当消费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限制。因此,某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刘某甲使用父亲的个人信息注册登录,并使用父亲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支 付充值,对此原告、被告均无异议。综合考虑合同 无效的原因、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 况,某公司应给予部分钱款的返还。某公司向刘某 甲返还案涉账户剩余 U 点的价值 177 元,另赔偿已 消耗的充值款 20063 元的 1/3 价值即 6688 元,其余 损失由刘某父子承担。
【说法】在未成年人充值游戏、直播平台争议 中,对其行为的有效性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 年龄和充值金额进行个案分析。如果未成年人对 游戏、直播平台的充值金额较小,可以认定该行为 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但如果未成年人大 额充值,则应认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 龄、智力状况。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则 该充值行为无效。但未成年人为了规避防沉迷网络 措施等经常会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进行注册,网络游 戏、直播经营者作为交易对方,通常难以通过网络 信息来认定消费者是否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 健康状况相符合的行为能力。我国《电子商务法》 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消费时,监护人有义务引 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支付宝、 网银账户关系切身财产权利,家长应当妥善保管。 家庭教育永远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 防线,监护人永远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守护者 和第一责任人。与此同时,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也 应当严守行业规范和社会公德,与学校教育、法律 规范共同携手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 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