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被确诊患有某种严重传染性疾病后,因担心请病假会被扣工资,他隐瞒疾病继续上班,由此导致多名同事被传染。公司为被传染的员工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公司能否以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因刘某个人情况导致公司损失必须赔偿为由,向刘某索要赔偿?
读者 侯琴琴
侯琴琴:
公司有权向刘某索要赔偿。
一方面,刘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与之对应,刘某明知自己患有某种严重传染性疾病,却没有告诉公司、同事,虽然并不希望同事被传染,却听之任之,即由于存在过错而必须赔偿相应费用。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向刘某追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