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博文,张 雄,柯 珂
(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随着中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非农就业收入高于农业收入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驱动力,使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快速转移,导致农村人口减少,农村土地开始流转。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可以在城镇化背景下能够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农业现代化的视角下,一般来说工业化和城镇化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土地流转集中,形成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变迁。学界关注较多的是所谓“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成为关注重点[1]。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业规模化创造了前提条件,农业规模化既是城镇化和工业化背景下的农业生产模式的转变,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2008 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这一关键词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本组织形式首次出现在了中央一号文件中。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中提出“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截至2020 年,湖北省填报在名录系统中的家庭农场超过3.9 万家[2],其中种植业主要经营类型为水稻、蔬菜、瓜果和茶叶,养殖业主要经营类型为生猪、牛和家禽。湖北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家庭农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湖北省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对未来家庭农场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以家庭农场劳动力禀赋最大化利用来确定适度经营规模,通过农业劳动力人数、经营耕地面积、土地租赁费用、生产成本、务工收入等因素对家庭人均农业收入的实证分析,研究湖北省的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
关于农业经营规模,最早是在江苏省1986 年3 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题座谈会上将其定义为:改变现有“人分口粮田、劳分责任田、猪分饲料田”的土地平均经营格局,使土地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向种田能手集中,形成单位劳动力经营较大面积土地的专业化生产[3]。经营规模的大小,学界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农业经营的规模不宜过小或过大,是存在一个适度规模的。过小的农业经营规模,对于技术的进步、成本的降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是十分不利的[4],农业生产也会经历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规模报酬递减三个阶段[5]。对影响农业经营规模因素的实证研究发现,粮食种植面积与人均粮食产量和人均第一产业收入都呈倒“U”形关系[6]。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虽然粮食总产量和总收入都会提升,但是人均产量和收入会经历先增加再减少的变化。过大的经营规模会导致农业地租和大规模雇工的道德风险增加,自然风险也随之扩大,过大的经营规模可能降低农业效率[7],经营规模过大会超出经营主体的能力,导致土地的粗放利用,是不经济的农业生产行为,所以农业经营既要规模也要适度。
对于适度经营规模的界定和测算,有学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定为:农业经营各要素的合理组合和使用,以获得最佳微观经济效益的经营方式[8]。也有学者从劳动者收入的角度进行界定:适度规模经营“使农业劳动力充分利用,收入不低于当地务工经商”[9],认为在此收入水平下,不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减小到最低,经营规模达到最优。之后有学者同样以收入为角度,将农户经营规模农业获得收入与务工相当作为衡量农业经营规模水平的下界规模,将每667 m2纯收入最大作为上界规模,并通过分析江西省南昌县、进贤县、临川等地区的农户调研资料,以单位面积产量和每667 m2纯收益为指标确定了47 357~99 600 m2是适度规模区间[10]。也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在经营规模农业时,雇工使规模经营所带来的效益消解,家庭农场经营的最优规模应该是在已有耕地面积、农业器具的条件下按家庭内劳动力和生产力最大利用来确定,把不雇工即可完成的规模作为家庭经营规模的上限[7]。但还有学者认为随着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扩大,家庭农场的劳动力结构会由最初以家庭自有劳动力为主向依靠雇工劳动力为主的变化,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雇工成本对农场规模扩大的影响呈“U”型特征,即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主要是在雇工成本上升到一定水平时,农机成本相对于雇工成本具有比价优势,农场主更倾向于使用农机,也会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来降低农机使用成本[11]。
目前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测算与实证研究,从区域视角看,多集中在全国视角或南北方等大区域视角。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以第一产业收入和粮食产量为标准确定了现有农业生产力水平下家庭综合农场的拟合最优土地经营规模区间是87 377~90 045 m2[8],也有学者经过模型测算得到河西地区农户户均经营的最优耕地规模是每户52 300 m2[12]。还有学者通过全国主要粮食产区五省的数据测算的小麦、水稻和玉米的规模报酬系数并发现土地经营规模和单位产量生产总成本呈负相关关系[13]。但省级视角下以人均农业收入为依据通过实证研究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较少,且已有研究成果对各地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指导意义程度不同。考虑不同地区和不同经营作物的影响,用一个标准确定全国家庭农场统一的适度经营规模是不科学的,已有研究表明在不同地区经营同一作物的最优经营规模区间存在差距,同一地区经营同一作物的最优经营规模区间也有所不同。以湖北省为例,境内主要地形地貌为平原、丘陵、岗地、低山,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提出的,在土地资源相对稀缺但人口密度较大的山区丘陵地区,应着重实施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以新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投入弥补土地资源稀缺的短板。而在平原地区,由于人口密度较小,应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为目标,研究以节约劳动力提高效率为目标的耕作方式。同一地区即使经营同一作物,但因不同地形地貌决定了农业生产方式的导向不同,对应的最优经营规模区间也会发生变化。
1.2.1 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1.2.2 变量与计量模型
家庭最优经营规模以家庭农场土地资源禀赋和劳动禀赋最大利用为标准来衡量,农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经营家庭农场目标是实现农场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在经营耕地面积一定时,各项物质成本如化肥、农药、灌溉等投入和雇佣劳动力、农机作业的科学投入可视为实现土地资源禀赋的最大化利用。而在家庭劳动力数量一定时,劳均第一产业收入可以量化劳动禀赋利用效率,本文把劳均第一产业收入作为衡量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的被解释变量,所建立的计量模型为:
式(1)中,inclabi为劳均第一产业收入,其含义是当年农场劳动力所获得的农业货币收益均值;Areai和Areai2分别是年末耕地经营面积和年末耕地经营面积的平方项,用于检验农场经营面积对劳均第一产业收入是否存在非线性影响;Xi为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土地租赁总费用,化肥、水电灌溉、农膜费等物质成本和雇工、农机作业费等生产成本,把农业补贴作为促进扩大生产规模的政策手段,同时引入务工收入作为家庭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可能对经营规模产生负向影响;εi为随机扰动项。
对(1)式通过OLS 回归后的家庭农场拟合最优土地经营规模实证分析,结果见表2。模型一与模型二的区别在于后者放入了有关生产成本的一系列控制变量,模型二与模型三的区别在于后者加入了农业补贴和雇工收入作为可能对生产规模造成影响的控制变量,同时模型二与模型三控制了时间和地区效应。
表2 家庭农场拟合最优土地经营规模
回归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年末经营耕地面积及其平方项系数较大,对劳均第一产业收入具有显著的影响并具有较强的稳健性。年末经营耕地面积的系数正向显著,其平方项负向显著,意味着在其他条件固定的情况下,经营规模扩大对劳均第一产业收入的影响表现为先增加再减少,符合前文的观点,也证实了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存在一个适度的节点。除经营耕地面积的平方外,所有显著项均为正向显著,物质成本投入每增加1元,劳均收入可提高3.1元,说明当前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投入水平较低,土地利用报酬还有增加的空间。年雇工费平均值为59.364 元,对劳均收入影响不显著,这说明大部分家庭农场生产过程中还是以家庭自有劳动力为主,即使存在雇工的情况,其成本也很低。机械作业费和农业补贴对劳均收入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前者可能与当前整体经营规模较低、不需要引入农机作业或农机作业收益不大有关,后者可能与整体经营规模较低有关。
以劳均第一产业收入为被解释变量,可观察到年末经营耕地面积的一次项和平方项对于被解释变量都有1%显著水平下的影响。其中平方项的系数为负值,一次项的系数为正值,这意味着拟合函数y=ax2+bx+c存在极大值拐点,可以通过上述拟合函数的一阶条件计算出对应的最优土地经营面积为xe=。经计算,对于追求家庭劳动禀赋最大化利用的农户而言,最优土地经营面积为162 748 m2,农场年末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4 155.41 m2,意味着在保持现有农业生产力水平下,要实现家庭劳动禀赋的最大化利用,经营规模还应提高39倍。
2.2.1 土地资源因素
虽然主动配电网的设想很好,但其建设需要大量的投资,这些投资在现有体制下难以实现收益。主动配电网的发展既依赖于技术进步,又需要充分竞争的用户侧电力市场。通过技术进步带来投资降低,而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和相应商业模式有望给电网和用户带来切实的收益。
湖北省地形以低山丘陵和平原为主,在丘陵山区不便于大型农机作业,单个家庭劳动力禀赋在最大化利用的前提下所能经营的面积远不如平原地区。如黑龙江一个种粮的劳动力开着拖拉机可以耕种200 100 m2土地,而在荆门市,虽然土地面积大但是地块较为分散,大规模机械化作业的难度较大,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制约农业的经营规模[14]。
2.2.2 土地流转因素
家庭农场规模经营,土地大部分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流转的类型、期限、租金、交易双方的关系都会对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产生影响。土地类型会对土地利用方式产生影响,不符合农场主预期利用方式的土地难以发生流转。流转期限的长短会影响农场主对土地投资程度的决策,同时也会影响耕地利用的可持续性,流转期限越长,农场主经营越稳定,有利于农业机械投入和统一管理。流转租金会因为流转期限的长短,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壤生产潜力高低产生差异,租金越高生产成本越高,在农场主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会影响经营规模。交易双方的关系会对流转的期限、租金等产生影响,土地流转在熟人间更容易发生,会对经营规模造成影响。
2.2.3 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因素
家庭农场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从实证结果看雇工费用对劳均收入影响不显著,也印证了这一点。家庭农场的成员既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也是从事经营的决策者,因此家庭成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家庭农场经营效益,并且要求家庭成员既要有一定资产投入能力和生产决策水平,又要具备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操作农业机械的条件。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学历、年龄、生产技能和管理经验都会对农场收入具有显著作用[15]。
2.2.4 外部政策因素
外部政策主要是政府优惠政策和金融支持等,对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影响主要体现在农场生产决策上。对新注册的家庭农场给予政策扶持,会增加湖北省整体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若政府对不同规模的家庭农场给予不同程度的政策优惠,可能会鼓励决策者扩大规模。扩大经营规模同时需要金融支持,金融支持主要包括信贷支持,农业保险和期货农业发展。信贷和保险都有助于农场主扩大经营规模,期货农业是将期货引入农产品种植、采购、加工、销售等环节,把握农产品价格走势,有助于对当年生经营规模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在农地经营规模不断集中的发展趋势背景下,衡量家庭农场最优经营规模以家庭农场是否需要雇工为准还是以农场农业劳动力收入水平是否不低于在当地务工经商的争论已无太大意义,尊重农户自身意愿借助市场力量实现农地经营规模的逐步集中成为未来顶层设计的基本共识。基于此,从微观视角出发,利用湖北省2015—2020年家庭农场监测数据,从如何实现家庭劳动禀赋最大化利用这一家庭决策视角来定量回答“湖北省家庭农场经营的适度规模是多少?”这一核心问题。
根据实证结果看,化肥、农药、水电灌溉成本对劳均第一产业收入影响均为正向显著,说明当前全省家庭农场生产要素投入量还处在土地利用边际报酬上升阶段,继续增加投入可以进一步提升农场收益。理论上的最优土地经营面积为162 748 m2,当前农场的年末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4 155.41 m2,还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未来应该持续加大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主要受到土地资源因素、土地流转因素、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因素和外部政策因素影响,政府要想促进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开展土地整治,推进土地由小农户向大型农场集中。将土地综合整治与粮食规模经营相结合。鼓励承包户将土地出租给农场主,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现耕地整体性,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方便大型农机应用,提高土地集约化水平,提升土地生产效率,间接降低种粮家庭农场的地租成本。
2)做好土地承包权流转服务,降低土地流转交易成本。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应通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农地制度改革,设立公益性规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实现土地流转信息获取便捷化。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引导土地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逐步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规模。
3)政府应持续开展对农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户科学合理投入生产要素。主要针对农场主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课程,既可以邀请专家传授专业知识,也可以请种田能手分享成熟经验。
4)合理制定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标准,根据专家学者已有的学术研究结合全省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农业发展利益的标准经营规模,对达到标准规模的农场予以奖励。
5)引导市场增加对农业科技和资本要素的投入。要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科技要素投入必不可少,可以设立农业科技服务站,配合农业技能培训,推广新技术。丰富农业补贴类型,提高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补贴力度。政府牵头与市场合作,降低农业保险参保门槛,提升家庭农场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