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与意识形态安全:羁绊、助力与策略

2023-06-28 19:03肖皓文曹银忠
湖湘论坛 2023年3期
关键词: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建设大数据

肖皓文 曹银忠

摘要:大数据时代如何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已成为当下的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从“何为大数据”与“大数据何为”两方面对大数据进行双重析理。在认清“数据霸权”“数据特权”“数据强权”给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三重羁绊的同时,找准数据海量化、精准化、实时化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三重助力,进而从价值引领、多元治理、工作隊伍、话语浸润上制定大数据时代加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建设的四重策略。

关键词:大数据;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3)03-0043-12

随着互联网的深度嵌入,信息技术与人类生产生活深度融合,大数据浪潮席卷而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形态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改变,人们的生活观念和思维方式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嬗变,大数据在成为国际竞争“高地”的同时也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重要“变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1]52,并把坚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有必要认清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并作出正确抉择,从而更好地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一、缘起:大数据的双重析理

大数据是个直到今天仍然引人注目的新事物,有人将其生动地比作农业之“土地”、工业之“石油”。然而,我们对大数据的认识不能止步于此,需进一步剖析和审视,把握和解决“何为大数据”和“大数据何为”这两个问题。

(一)何为大数据

从现象到本质,由浅入深,是对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对于大数据的认识亦是如此,需依次从字面解释、特性解读、出场解析上进行把握,以对大数据形成完整准确认识。

第一,从字面上解释,大数据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大数据”是“Big Data”的译文,发端于1980年阿尔文·托夫勒所著《第三次浪潮》一书,流行于2011年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的《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之后。学界至今对“大数据”的定义莫衷一是。在《新华字典》(第12版)中,“大”可作形容词,有“数量较多、容量较大”之义;亦可作副词,有“范围较广、程度较深”之义;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数据”被定义为“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落脚点在“数值”。因此,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大数据”。静态地看,大数据表现为社会的各种事物和现象广泛地以数值的形式呈现并形成巨大的体量;动态地看,大数据表现为数值广泛渗透、形塑和变革着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从特性上解读,大数据具有五大特性。国内外学界对大数据特性的认识经历了从“3V”到“4V”再到“5V”的过程。一是“volume”,即大规模,指的是数据的生成、储存等往往以TB、PB等为计量单位。二是“velocity”,即高速度,指的是数据呈指数级增长,以“秒”速处理。三是“variety”,即多种类,指的是数据囊括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并包括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三种类型。四是“value”,即价值性,指的是数据背后体现的是事物的状态和事物之间的联系。五是“veracity”,即真实性,指的是数据本身是对真实事物和现象的记录和反映。

第三,从出场上解析,大数据的出场是三重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一,资本驱动。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是互联网的商业化。早期互联网由美国政府主导并只为少数大学和军事机构服务,金融资本的介入使互联网被逐渐应用到整个商业领域并积攒了大量普通用户,为大数据“野蛮生长”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是数据的商品化。随着互联网的深度应用,资本力量发现其潜在商机,即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人们的消费偏好,据此制定商品的生产计划和营销策略。于是对“数据堆积”的发掘运用便开始影响着“商品堆积”的状况,数据渐渐被贴上了商品的标签,并成为数字平台的“核心资产”。可见,资本力量从未在大数据的出场中“缺位”。其二,技术推动。技术特性是大数据的本质特性,信息技术的迭代升级是大数据得以面世的关键。例如,纳米芯片强化了大数据的运行中枢,物联网技术拓宽了大数据的收集渠道,非关系型数据库延展了大数据的储存范围,分布式并行计算技术提高了大数据的处理效率,深度神经网络技术增强了大数据的分析效果,等等。其三,社会牵动。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每一种革命和革命的结果都是由这些关系决定的,是由需要决定的”[2]。大数据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重要动力,承载着人们的期望,人们既希望通过大数据的应用为生活带来便利,也希冀在大数据催动的产业变革中获取经济效益。

(二)大数据何为

自大数据热潮席卷全世界以来,大数据的能效持续释放,其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研究因素、治理元素对经济、科学、社会等领域的影响之大前所未有。

第一,大数据融入经济生产,“数字经济”势如破竹。生产要素是经济发展、产业变革的条件,有什么样的生产要素便有什么样的经济形态和产业模式。大数据深度融入经济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等环节,成为比肩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新型生产要素,数字经济乃大势所趋。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启动“信息高速公路”战略,相继发布了《新兴的数字经济》《数字经济2003》等报告,在数字经济中先行一步。我国自2014年首次将“大数据”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来,也陆续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纲领性文件。数字经济的崛起在当下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发布的数据,2021年全球47个主要经济体数字经济规模为38.1万亿美元,其中美国、中国、德国分别为15.3万亿美元、7.1万亿美元、2.9万亿美元,位居世界前三。[3]大数据融入经济生产迸发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

第二,大数据植入科学研究,“数量分析”势不可当。上文关于“数据”的定义还隐藏着另一层含义,即作为“依据”的“数值”包含着对象事物的某种特质,亦即“数据”是“信息”的载体。基于此,大数据成为科学研究的“因素”。随着数据的大网愈织愈密,人们的思想观念、事物的特征属性不断地以数据的方式被“表达”和“记录”,“数量分析”在科学研究中成为时髦。这为一些传统的侧重于“定性”研究的学科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例如,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通过对教育客体“琐碎”的日常生活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可以将其“隐藏”的思想状况直观、立体地展现出来,并发现其演变的规律。

第三,大数据嵌入社会治理,“数字治理”势在必行。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对象都是“现实的人”,随着“数字生存”“数字交往”的兴起,“数字治理”自然势在必行。例如,数字政府、数字社区的建设构建起了政府、社区与个体之间的数字网络,有利于进行数据实时交换、破除信息沟通壁垒、准确掌握社情民意,既能不留治理死角,又能提升治理效率,防止资源浪费。再如,人民在线舆情监测平台、鹰眼速读网等舆情监测系统可用来对网络空间中纷繁复杂的数据进行精确标注、热词提取、聚类分析等,实现对舆情动态的全天候监测,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作用非凡。

二、挑战: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三重羁绊

在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必然离不开对数据的掌握,因为数据包含着大量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信息,换言之,欲得信息必先得数据。于是乎,国际国内存在的“数据霸权”“数据特权”“数据强权”便不可避免地对意识形态领导权安全、管理权安全、话语权安全带来了挑战。

(一)“数据霸权”威胁意识形态领导权安全

在无“数”不在的大数据时代,数据正以无可辩驳的事实逐渐成为争夺意识形态领导权不可忽视的“变量”。作为“数据帝国”的美国凭借其在政治、经济、技术上的霸权,在国际上悍然推行“数据霸权”,妄图将“数据权力”占为己有,这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导权安全的威胁不容小觑。

第一,依循政治霸权,充当“数据警察”。在“美国优先”的政治论调下,美国长期以“数据警察”自居,无差别地戕害他国“数据主权”。一是“巧取”,例如通过臭名昭著的“棱镜”计划肆意监听他国公民隐私。二是“豪夺”,即通过“黑”入他国网络系统,达到破坏、窃取数据的目的,例如2022年6月对我国西北工业大学的网络攻击。三是“合法化”,为给其充当“数据警察”找到“合法”由头。美国通过了《澄清境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自我赋予对他国数据进行“长臂管辖”的权力,赤裸裸地藐视他国“数据主权”。毫无疑问,一旦我国关键数据落入其手,必将给意识形态领导权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第二,依托经济霸权,进行数字殖民。在数字经济洪流下,美国为维护其经济霸权,意图通过“数字殖民”进行意识形态演变来搞乱、搞垮他国,这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导权安全的威胁不可小视。其行为主要表现为借助美元的“超能力”对我国的一些数字平台进行资本渗透,取得平台运作的投票权,尔后利用数字平台攫取公众数据并进行分析,以达到在意识形态领域精准渗透之目的。例如,通过监测数据窥析舆情热点后,旋即操控平台进行炒作、借题发挥,进而制造社会冲突。再如,通过分析公众话语习惯,精心设计“话语陷阱”,然后推动舆论发酵,妄图抹黑党和政府形象。

第三,依靠技术霸权,封锁数字技术。两次工业革命的技术积淀使美国在第三次科技革命中独占鳌头。随着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迅速崛起,美国为了在数据博弈中保持绝对优势,常常打着“国家安全”的旗号对我国进行技术封锁,对中兴的封杀、对华为的制裁等便是例证。如果在核心数字基础设施上不能实现技术自主,就谈不上维护数据安全,更遑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因此,应迅速打破美国强加的“技术枷锁”,避免因为核心技术被“卡脖子”而在意识形态领域被“钻空子”。

(二)“数据特权”威胁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

在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管理权的强弱直接与数据生成、获取、使用过程的管理能力挂钩。但令人担忧的是,在数据流转中存在“数据特权”的情况,并且这些“数据特权”被个体、数字平台等主体所掌握,如果不引起警觉,必将威胁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

第一,在数据生成上,权限开放,“人人皆媒”。在去中心化的互联网中,多元主体可随时随地、自由自在地在网络中表达其观点看法,这加大了维护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的难度。一是多元主体难管。“众生喧嚣”的网络主体素养参差不齐,部分网络主体法律意识缺失、理性思维不足,这让意识形态安全管理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二是不良思潮难管。数据信息直接审核权向数字平台的让渡,弱化了官方的“把关人”角色,使得数字平台可能因商业利益而放任“吸睛”信息传播,抑或因鉴别能力不足而让具有迷惑性的不良信息“流窜”。这对维护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也是极大的考验。

第二,在数据获取上,数字平台“捷足先登”。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管理的高质高效以对数据的充分掌握为前提。然而,在对公众数据收集和获取的“量”和“面”上,相较于官方,互联网平台或说数字平台的优势更大。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将我国数字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咨询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六大类。可见,经过长期的布局和发展,数字平台已涵盖社会各个领域,其用户数量可想而知,其对公众数据的获取能力不言而喻。因此,官方在数据获取上的相对劣势是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亟待解决的难题。

第三,在数据使用上,超级平台“傲视群雄”。所谓超级平台,《指南》将其定义为具有超大用户规模、超广用户种类、超高经济体量、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其對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的威胁主要表现在对数据的把持上。一是在“他用”上搞数据垄断。超级平台具有成熟的商业生态,形成了数据的内循环,当它们将数据视作“商业机密”据为己有的时候,数据垄断便形成了,信息壁垒便加深了,这使得维护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阻力重重。二是在“自用”上不设底线。一方面,为了增加用户黏性以保持竞争优势,超级平台利用其掌握的数据对公众隐私进行窥探以绘制“用户画像”,践踏公众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一些超级平台在利益驱使下兜售隐私数据,引发公众信任危机。倘若其将隐私数据售予敌手,势必会进一步威胁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滴滴事件”风波犹在眼前。

(三)“数据强权”威胁意识形态话语权安全

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实践形式主要表现为将承载着主流意识形态信息的数据借助一定介体投送到公众的视域和头脑中。智能算法衍生的“数据强权”以“过滤气泡”“信息茧房”“圈层效应”等形式展现,使公众之于数据从“自由选择”向“被动接受”异变,这对维护意识形态话语权安全颇为不利。

第一,“过滤气泡”的泛滥导致公众认知弱化。“过滤气泡”是数字平台为实现对用户的掌控而强加给用户的偏好定制,亦即通过对用户检索过的数据进行分类并结合其地区、身份等数据建构用户专属的数据模型以进行定向推荐。这实际上封杀了个体获取多元化数据的路径,掩盖了个体真正的个性,导致个体在预设的“兴趣”中不断弱化自我认知。倘若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的相关数据被当作杂质过滤掉,就可能造成个体与主流意识形态话语“老死不相往来”的割裂局面,使主流意识形态话语陷入“无人可诉”的尴尬境地。

第二,“信息茧房”的围困导致公众认识窄化。面对眼花缭乱的数据,个体总是基于自身的兴趣爱好主动进行过滤和筛选,经过长期重复,数字平台形成了对个体数据选择的深度记忆,并基于算法机制自觉为公众量身定制“个人日报”,形成了“信息茧房”。这对意识形态话语权安全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如果个体长期处于这种自我的思想空间之中,不能很好地与外部世界互动,可能导致知识结构的固化、视野见识的窄化,形成极端、偏激的思维定式,无形之中加大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对个体润心启智的难度。另外,如果个体的“个人日报”没有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的版面,勢必加深其与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的隔阂,不利于维护意识形态话语权安全。

第三,“圈层效应”的裹挟导致公众认同分化。当个体在社交娱乐类平台进行数据检索时,智能算法总是根据其价值取向、情感偏好或年龄、职业等数据标签进行同类匹配,帮助其找到志趣相投的群体,当这些群体基于某种共识建立起各种互动群的时候,“圈层效应”便逐渐形成。这对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安全的挑战在于,一是不同的圈层具有不同偏好的话语体系,倘若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体系与圈层的话语体系相悖,难免会被拒之圈外,谈何进一步地教育引导。二是不同的圈层之间存在着互斥性,在面对共同的社会议题时可能会出现相互谩骂、攻击的现象,加剧公众价值观的分化,不利于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发挥凝聚共识的功效。

三、机遇: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三重助力

大数据时代给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我们不能被不利因素限制了眼界、遮蔽了头脑,要坚持辩证思维,找到潜藏的有利因素。概言之,大数据的海量化、精准化、实时化特性为实现意识形态安全的总体维护、精细维护、即时维护提供了契机,助力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于变局中开新局。

(一)数据海量化,助力总体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大数据时代,来自各个领域的各种类型的数据大量汇聚,形成一个前所未有的海量化数据池,为总体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提供了新的可能。

第一,数据来源广,有利于从多个方面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从宏观上看,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在大力推动数字化进程;从中观上看,教育、医疗等各个行业都在极力推进数字化转型;从微观上看,“数字生存”成为个体的生活状态。可见,大数据囊括了海量数据,为从多个方面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奠定了数据基础。例如,通过比较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数据,可以揭示它们与意识形态领域相互交织的关系,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找准切入口。再如,通过对教育、医疗等行业数据的分析,可以找到不同行业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而优化意识形态工作策略。

第二,数据体量大,有利于全面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4]来自各行各业的巨量网民以TB、PB级的速度生成数据,构成了研判意识形态安全的“全样本”,从两方面助力全面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一是总揽意识形态领域概貌。通过对大量的表征个体思想的存量数据进行横向上的关联分析,可实现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整体把握,从而更为全面地评估意识形态安全。二是总揽意识形态建设演进历程。大量的数据是经年累月产生的,记载着公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的思想演变状况,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纵向上的关联分析,可以勾勒出意识形态建设演进历程,从而明确当前意识形态工作所处的历史方位,因时因势做好谋划。

第三,数据类型多,有利于深度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大数据时代,数据以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展现,表达着个体的情绪情感和思维思想。这种多元交织的数据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甄别审核的难度,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也意味着机遇。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5]表现公众行为的数据类型越丰富多样,公众思想状况的表现越深刻充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越有力。例如,可以从视频的主题、图片的风格、语言的流变、表情包的偏好等多个侧面层层挖掘、把控公众的思想状况,这对于深度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大有裨益。

(二)数据精准化,助力精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不仅是一项整体性工程,更是一项精细性工作。大数据时代,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使得数据传播链中各个节点的数据都能够被精准检索、追踪和获取,这种精准化的数据流通模式为精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创造了条件。

第一,利用大数据“找准”客体,精确掌控意识形态领域公众动向。传统的意识形态工作中,受制于技术、手段等因素,很难对不同阶层和群体形成细致准确的认识,不能很好地确定对象并进行追踪。大数据时代,公众数据可以得到精准掌握。一是“显性”数据,即公众在数字平台进行实名认证时提供的如地域、职业、年龄等数据。二是“隐性”数据,受制于期望、环境等因素,公众在正式场合总是有保留地提供数据,但当其在数字平台中自由交流时,主动袒露其隐藏数据的可能性将极大增加,这些“隐性”数据成为了解公众的重要素材。通过两类信息的比对和聚类,建立起具有不同身份特征的公众数据库,可以更加精确地掌控其思想动向,提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精准度。

第二,利用大数据“把准”需求,精确把控意识形态领域需求方向。传统的意识形态工作往往苦于把不准公众需求,以至于陷入“自说自话”的尴尬境地。在大数据时代,通过对公众在数字平台上的话题关注度和议题参与度、点击量和点赞量等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他们感兴趣的话题、关注的问题以及渴望解决的难题,对他们的知识需求、能力需求、情感需求等有更为准确的把握,从而构建起更加契合公众需求的有利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供给内容。

第三,利用大数据“瞄准”供给,精确调控意识形态领域供给去向。当供给内容准备妥当,接下来以何种形式、通过何种渠道将内容传递给公众便成为关键问题。例如,通过对公众在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媒体的使用率,在文字、图片、视频等页面上的点击率等数据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公众偏好的供给模式,从而借助“主流算法”把供给内容精准地投放到公众眼前,把有助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供给内容精准滴灌到公众心田,这既能减少资源的空耗,又能提高工作实效。

(三)数据实时化,助力即时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未雨绸缪很有必要,抓住时机更为重要。“准确、权威的信息不及时传播,虚假、歪曲的信息就会搞乱人心。”[6]357大数据时代,在5G、云计算等技术的加持下,数据实时传输无疑为即时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提供了便利。

第一,实时获取数据,即时监测意识形态安全隐患。在传统的意识形态安全维护中,由于数据传输技术的落后,相关数据往往朝发夕至,意识形态安全隐患很难立即被发现。在大数据时代,当各类主体在网络中发布信息后,数据立即被生成、记錄并迅速传输。在5G乃至更高级的网络条件下,几乎可以做到即发即达。在线舆情监测系统可以即时获取这些数据,将其贴上相关标签后以初级的折线图、雷达图等可视化形式即时呈现。意识形态工作者对各个时点、时段的舆情动态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从而防患于未然,下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先手棋”。

第二,实时解析数据,即时研判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携带意识形态信息的数据往往比较繁多和冗杂,对其进行解析的速度往往决定发现问题的速度。大数据时代,在各种高性能服务器和云计算等硬件软件的配合下,数据的计算、处理效率以“秒”计时,为即时研判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提供了利器。例如,官方可以对网站、掌上客户端、两微等数字平台数以万计的数据即时进行热词提取、事件聚类等深度解析,可以迅速捕捉热点事件,准确研判舆情变化趋势,找准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靶心”,及时制定应对策略,做到“有备而往”。

第三,实时投送数据,即时消除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及时发现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并制定应对策略并不意味着风险的消除,最终要落实到公众能即时接收到权威信息。倘若官方不能做到先人一步、实现先声夺人,便会使其他信息先入为主,错过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最佳窗口期。大数据时代,在数据实时传输赋能下,官方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基本事实的澄清、错误观点的批驳等都能够即时出现在各个数字平台、数字媒体,映入公众的眼帘,进入公众的头脑,大大减少了公众被不良信息蒙蔽和误导的风险,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占得先机”。

四、抉择:大数据时代加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建设的四重策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上,我们没有任何妥协、退让的余地,必须取得全胜。”[6]23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我们既要以敢于斗争的气魄迎难而上、直面难题,更要以善于斗争的智慧抓住契机、打开局面,从价值引领能力、多元治理能力、工作队伍能力、话语浸润能力上下功夫,加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建设,以期红色江山永固。

(一)加强价值引领能力建设,为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定好向”

大数据时代,受资本逻辑的驱使,大数据可能在利益的魅惑下误入歧途,进而引发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因此,必须加强价值引领能力建设,用党的领导、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来为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定好向”,使大数据始终沿着“人间正道”行进。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引领数字潮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6]21在国际风云波诡云谲、多元思潮激荡交锋的数字潮流下,党的领导动摇不得,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尤其是对媒体、技术、人才的领导。一是坚持党管媒体。“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媒体格局如何变化,党管媒体的原则和制度不能变。”[6]182大数据时代的各级各类数字媒体要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宣传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二是坚持党管技术。大数据相关技术应在党的整体掌控下发挥出巩固党的领导、促进经济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正向作用。三是坚持党管人才。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高科技人才应在党的培育下成为党的得力助手、国家的栋梁之才、人民的服务员。

第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牢记数字科技使命。“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1]16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大数据时代无论如何不能忘却的数字科技使命。一是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积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方法对大数据时代的各种变革作出深度理论回应,尤其要运用“六个必须坚持”来为大数据时代的意识形态工作定方向、作部署。二是要捍卫马克思主义。对于利用大数据和各类数字平台来散布历史虚无主义论调或者极端主义说辞等企图动摇甚至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做法和行径,必须旗帜鲜明、毫不留情地进行批驳。三是要发展马克思主义。应充分利用好大数据为知识交流、文化传播等带来的便利,使马克思主义在大数据时代进一步焕发生机。例如,建立更多的“马克思主义数据库”“马克思主义公众号”,促进马克思主义在大数据时代的传播、交流、创新。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确保数据安全。在数据外衣的遮盖下,网络空间中具有不良价值导向的数据信息屡见不鲜,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因此,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大数据时代的意识形态建设。各级各类数字媒体要在党的领导下加强内容审核,着力创作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品力作,使主旋律鲜明、正能量充沛的数据充盈整个网络空间,荡涤网络空间的污泥浊水,培育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以更安全的“数值”帮助人们在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数据信息中认清真善美、分清假丑恶,形成健康的数据理念。

(二)加强多元治理能力建设,为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织好网”

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安全的潜在隐患来自多个层面,既有静态层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又有动态层面的防控机制欠缺;既有主观层面的道德约束不足,又有客观层面的技术掣肘于人。从“法治、防治、德治、数治”四个层面“织好网”,加强多元治理能力建设,对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十分必要。

第一,完善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能力。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制度前提和有力保障。完善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聚焦三点。其一,聚焦保证数据安全。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龙头,制定完善关于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内压实了关涉数据安全的各方责任,对外有力地宣告了我国的数据主权,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其二,聚焦破除数据壁垒。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数字平台利用其商业生态优势形成数据垄断,对官方获取意识形态工作所需的相关数据造成困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反对数据垄断的法律法规,促进大数据的良性流通。其三,聚焦防止数据滥用。对个人隐私数据的违规采集既破坏了社会信任,又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既符合意识形态工作需求又保护个人数据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保护隐私数据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统一。

第二,优化大数据相关防控机制,提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防治能力。大数据时代,人们的生产生活模式今非昔比,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要顺势而谋,提高防治能力。一是运用大数据的整体性,推进系统防治。要对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对关乎意识形态安全的各类要素形成立体认知,推进整体防治。二是适应大数据的复杂性,推进协同防治。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学校等关于意识形态安全的数据共享和互动机制,汇聚合力。三是聚焦大数据的流动性,推进动态防治。例如,利用舆情监测系统对各类关键数据进行全天候采集分析、实时甄别反馈,可及时切断危害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传播链。四是借助大数据的可溯性,推进精准防治。比如,通过追踪“数据痕迹”可精准锁定不良信息制造者、煽动性言论发布者等,有的放矢,提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针对性。

第三,健全大数据相关伦理规约,提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德治能力。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数据泄露问题已成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潜在不利因素。因此,有必要健全相关伦理规约,提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德治能力。其一,意识形态工作者要合法合理收集公众数据。要守住道德底线,严格按照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实际需要收集数据,决不能肆意扩张权力,越界收集隐私数据,更不能违法违规擅自公开隐私数据。只有与公众建立稳固的信任关系,才能更好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其二,数字平台运作者要坚守职业道德,合法合规采集公众数据。必须贯彻数据收集中的“知情同意”原则,不能将公众隐私数据擅自挪作他用,更不能使公众隐私数据流出国门。其三,隐私数据来源者应当享有相应权利。公众作为隐私数据的来源者,应当被赋予诸如掌握自身隐私数据以及使用自身隐私数据等权利,这既是道德层面的需求,也是自我保护的需要。

第四,夯实大数据相关技术底座,提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数治能力。“网络安全的本质在对抗,对抗的本质在攻防两端能力较量。”[7]掌握了大数据相关技术的主导权,就掌握了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主动权。因此,“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1]35,提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数治能力,时不我待。一要突出基础理论研究。鼓励科研人员沉下心、俯下身在数学、物理等基础研究上做出更多原创性成果,为科技自立自强打牢根基。二要聚焦核心技術攻关。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激励制度,激发创新活力,提高攻关速度,争取早日突破大数据相关核心技术瓶颈。三要提高技术转化效能。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牵引,打破实验室和现实之间的藩篱,让技术创新成果真正成为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杀手锏”。

(三)加强工作队伍能力建设,为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练好兵”

“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8]意识形态战场的制胜之本在“兵”。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工作者的能力素养关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成效。从“知数”“用数”“辨数”三个方面加强工作队伍能力建设,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练好兵”,这是大数据时代加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建设不可忽略的关键一环。

第一,提升意识形态工作者“知数”能力。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方法,方法决定效果。在“万物皆数”的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工作者首先要做到“知数”。一是要认清大数据,明确大数据是在技术升级、社会需求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的必然产物,是时代的潮流,不可逃避。二是要接受大数据。一方面要树立数据思维,从传统“定性”的经验思维转向更多用数据说话、用数据评价,释放“量化”的效用。另一方面要树立关联思维。“大数据记录着事物从产生到现状的基本信息,不必通过原因或者结果,通过对数据进行关联性分析,可以掌握其中蕴含着的一定发展规律。”[9]但这并不意味着可完全依赖数据进行“武断”决策,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实地考察走访,仍然是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

第二,增强意识形态工作者“用数”能力。大数据时代的意识形态工作者要着力增强“用数”能力,成为运用大数据技术的行家里手,解决“本领恐慌”的问题。一是掌握数据采集技术。不仅要能从常规数据库中获取结构化的数据,更要善于运用爬虫技术从交互的网络中收集那些零散的反映人们思想的非结构化数据。二是掌握数据预处理技术。能够精确、熟练地对收集到的意识形态相关数据进行清洗、集成、变换,提高数据质量。三是掌握数据分析技术。能够运用Stata、SPSS等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准确识别分析结果中的意识形态倾向。四是掌握数据存储技术。对意识形态工作中收集处理的数据要充分利用硬盘、云盘等进行分级分类保存,杜绝因数据泄露而引发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

第三,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者“辨数”能力。一方面要强化“辨假”能力。意识形态工作者要善于对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呈现的数据进行审查、甄别,不仅要能快速找准数据上附着的显性意识形态信息,更要能深度识别那些“声东击西”“暗度陈仓”的隐性意识形态信息,坚决把不利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清理掉,防止其荼毒公众。另一方面要强化“辨真”能力。数量丰富、类型多样的大数据资源潜藏着巨大的价值。意识形态工作者要善于挖掘和使用那些充满正能量、具有引领力并且深受公众喜爱的数据资源,将其汇编成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正面教材”,使其成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燃料”。

(四)加强话语浸润能力建设,为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发好声”

大数据时代,公共话语权极大释放,网络舆论场域极其复杂,主流意识形态话语面临着“失声”的风险。如何利用大数据加强话语浸润能力建设,为主流意识形态“发好声”,是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必须直面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第一,善用大数据精准设置话语议题,增强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吸引力。在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注意力”“关注度”已成为稀缺资源。因此,要善于利用大数据优化主流意识形态话语议题设置,触动公众神经,吸取公众注意力。一是自上而下设置。对主流媒体以往话语议题的阅读量、转发量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可以看到哪些议题更受公众青睐,从而更多地往这些话语议题倾斜。二是自下而上设置。对各类数字平台中的相关数据进行聚类分析,找到高频数据,从而了解公众关注的问题、关心的议题,并从中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议题投放到主流媒体。当公众更多地被主流媒体的话语议题吸引的时候,自然减少了对其他话语议题的关注,此消彼长之中,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有了更多进入公众头脑的可能,大数据时代的意识形态安全系数也就增加了。

第二,巧用大数据精确匹配话语方式,增强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感染力。利用大数据掌握不同群体对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的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喜好程度并“投其所好”,有利于增强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感染力。其一,将数字平台上的话语内容划分为理论性、故事性等类别,通过聚类分析,可以了解哪些公众更偏好理论性话语,哪些公众更喜欢故事性话语等,从而更加精确地选择话语表达方式。其二,对公众在文字、图片、视频等不同话语表现形式上的停留时间等数据进行统计,判断出公众更倾向于哪种话语表现形式,从而进行话语定制。一言以蔽之,只有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方式契合公众的心理预期,才能感染公众,进而说服公众,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才能更有成效。

第三,妙用大数据精心构建话语体系,增强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渗透力。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中不同圈层的话语体系存在着显著差异,唯有利用大数据摸清不同圈层的话语传播路数,构建起适应不同圈层的话语体系,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才能够“破圈”,从而增强话语渗透力。例如,通过收集“国风圈”“体育圈”等不同圈层的年龄、职业、话题帖子、热词热梗等相关数据,借助自然语言处理、深度学习等技术进行解析再构,找到话语生成规律,构建起适应不同圈层的话题偏好、语言特色的話语体系,使主流意识形态话语逐渐浸入不同圈层,从而增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值得一提的是,最近风靡全球的ChatGPT展现出大型语言模型的巨大潜力,这对于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的构建或有裨益。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39.

[3]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年)[EB/OL]. (2022-12-07)[2023-03-01] 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212/P020221207397428021671.pdf.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2023-03-02)[2023-03-01] https://www.cnnic.net.cn/n4/2023/0303/c88-10757.html.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47.

[6]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 [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7]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94.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52.

[9]呼连焦,刘彤.大数据视域下社会治理:机遇、挑战与创新[J].湖湘论坛,2018(4):63-70.

责任编辑:杨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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