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冰梅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审计全覆盖”的提出,审计机关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审计机关需要突破现有的审计模式,从他方寻求协作与共赢,而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着我国经济命脉,是审计机关每年关注的重点。审计机关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存在共同的审计目标和工作基础,寻求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对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协同进行梳理,分析二者协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国家审计与国企内部审计协同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审计机关和S国有企业集团协同的案例,对国家审计和国企内部审计协同机制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国家审计 内部审计 协同机制 国有企业
一、引言
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监督机制之一,是保障经济社会顺利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机制的优化对完善国家整体治理体系有着重要意义。2014年,国务院首次将“审计全覆盖”这一概念纳入政府文件,体现了审计监督对国有资产保质增值的重要性。审计全覆盖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广度来说都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一主体形式的审计模式显然难以达成这一目标,势必需要融合各审计主体的力量。2018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2019年,审计署发布《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优势互补,发挥实现审计全覆盖中生力军作用。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主要载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和政治基础。根据我国对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既要接受国家审计也要开展内部审计,其中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主要对国有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政策落实审计,以及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而内部审计作为国有企业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行确认、咨询和评价。
上述两种审计在针对国有企业实施具体审计工作时,虽然在审计主体、审计权限以及工作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其本质都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综合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驾护航。相同的目标导向意味着二者的工作内容存在重合部分。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监督和指导作用,相应地,内部审计可以为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成果。那么,这二者如何协同开展审计工作才能充分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呢?基于此,本文拟探究如何优化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开展工作的机制。
二、文献综述
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作为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国家审计对于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有重要推动作用,国家审计覆盖率和国有企业治理效率直接相关(刘玉玉,2021)。高质量的内部审计可以渗透到国有企业的各个方面,帮助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协助企业外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薄殷,2021)。但是,当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还存在很多问题,远未达到“审计全覆盖”的基本要求,审计质量较低、成果运用不充分(袁亮亮,2021)。为了早日实现“审计全覆盖”这一目标,构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势在必行(巩凤,周云龙,2021;王国栋,孙孟洋,2021)。从本质目标上看,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都起源于受托经济责任,对国有企业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这些共同点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提供了重要基础(韦敏悦,2020)。审计协同已然成为新时代下的重要治理手段,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协同可以促进审计成果共享,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整合利用审计资源的必然选择(王童馨,2021)。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合力,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审计资源,促进审计成果运用,还能有效识别和打击国有企业中的腐败行为,这对于企业乃至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刘国常,2022)。也有学者关注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的机制构建。时现(2019)提出了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流程耦合机制,以及全审计资源和审计成果共享机制。但随着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方面,由于内部审计成果的可靠性、合理性较低,且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数据资源彼此独立,缺乏完善统一的管理体系等问题,给审计协同机制的顺利推进带来不小的挑战(张昊冉,2021);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机关和内部审计部门侧重点不同,合作度不高,审计范围存在大范围重叠,造成了审计资源的浪费,导致审计成果运用难度极大(张心蕾,2022)。
已有学者主要对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的可行性和现存问题做了研究。本文以国有企业集团为研究对象,分析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协同的现状、问题和原因,并以S国有企业集团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制度背景,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审计协同机制的建议。
三、国家审计与国企内部审计协同的理论基础与可行性
(一)理论基础
1.协同理论。该理论由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于1976年正式提出。该理论認为事物由系统组成,一个系统中存在着大量子系统,且不同系统之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系统能否发挥协同效应取决于各子系统或相关系统的协调配合程度。协同效应指的是“1+1>2”的效应,即系统之间具有共性,又因个性的优劣势不同彼此组合、取长补短、相互作用,使系统整体的功能性更加完备。协同理论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可以运用在许多学科研究中(巩凤和周云龙,2021)。
从审计角度来看,国家审计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就是国有资产审计工作系统中的两个子系统。国家审计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具有强制性,且由于我国国家审计起源比较早,发展较为成熟,可以给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相对较差,企业内受重视程度低,但因为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企业内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了解程度较深,其审计成果可以提高整体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根据协同理论,针对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构建协同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加快形成全国审计“一盘棋”。
2.整合管理理论。该理论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要素进行有效组合或结合,整合二者隐性资源和显性资源,使组合资源利用率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系统整体运行效能。在国有资产审计工作中,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在审计重点和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的本质目标相同,可以在整个审计工作中互相补充、互相支持。根据整合管理理论,通过对资源进行合理有效整合,可以利用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共性和特性,优势互补,进一步发挥审计协同优势,提高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将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要素整合起来,建立集中、综合、全面、权威、高效的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时,整合管理思想提供了有利的理论武器(巩凤和周云龙,2021)。国家审计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配合,使用内部审计资源,提供监督和指导。同时,内部审计为国家审计提供审计资源,进行资源整合,这是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这两种审计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协同的表现形式之一。两大审计主体不断地沟通协调,在协同中共同开展业务,形成监督合力。这也正是整合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利用该理论能有效整合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构建协同机制。
3.PAC理论。该理论由心理学家艾瑞克·伯恩于1964年提出。该理论认为不同个体的心理状态都是由三个层级以不同比例的组成形式构成,这三个层级各自反映不同阶段的心理状态,P是父母式的,是命令式语言和权威力量的反映;A是成人阶段,注重客观理智的分析;C则是儿童阶段,是情绪难以自控的反映(王国栋和孙孟洋,2021)。不同的心理状态交互作用,形成“刺激—反映”机制,在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具体表现为,在参与审计工作的主体部门之间的沟通环节中,涉及审计工作的配合,审计资源的配置以及审计成果的利用。根据PAC理论,建构高效的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可以加强组织与人员间的沟通,达成审计信息互通共享,有效减少重复性工作,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可行性
1. 具备政策支持。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从而明确了审计协同在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价值。2018年,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强调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价值以及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地位。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在规定中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运用、各审计主体职能职责权限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如何协同指明了方向。《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强调加强对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的指导。这些规定从国家层面对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的構建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体现了整合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可以避免审计资源和时间的浪费,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2.具有相同的审计目标。根据协同理论,国家审计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是审计系统的子系统,他们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一方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因此,审计机关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设有审计部门,要对本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国有资产和资金的运用情况、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行审计。国家审计侧重于国有企业的政策落实情况和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大多数聚焦于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重大项目审计和一些专项审计,内部审计则是面向企业内部,侧重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更加具体地为企业提供确认、咨询和评价服务。总体来说,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尽管侧重点不同,但都以对国有企业进行经济监督,提高国有企业综合治理能力为最终目标,从宏观层面上看,二者也都服务于国家整体治理体系(韦敏悦,2020)。
3.具有可操作性。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作为治理体系的两个子系统,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可以遵循相同的审计知识逻辑,使用相同的审计方法,依据相同的信息资源,共享审计成果。审计机关从外部视角,宏观评价国有企业经济活动;内部审计从企业内部出发,监督和评价企业具体的经济行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存在法定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根据PAC理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会形成“刺激—反映”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两个主体之间沟通顺畅、配合默契,容易达成审计资源互通共享。同时,在国家审计权威性和命令式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质量,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从而提升内部审计部门地位(刘国常和陈金鹏,2022)。因此,相同的行为基础和互补的审计视角,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极大的可操作性。
四、国家审计与国企集团内部审计协同现状及问题
(一)现状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要继续依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积极探索高效的审计协同形式。以浙江舟山为例,舟山市审计局从审计工作的各个阶段着手,审前参与国有企业审计计划决策,审中提供专业指导,审后共享审计资源,并在整体审计过程中加强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沟通交流。从审计结果反馈中可以看出,审计工作的深度、广度得到了拓宽,审计质量提高,国有企业的治理能力也有所提升(王童馨,2021)。
但由于不同国有企业的特性差异,具体落实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时仍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尽管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大框架上保持一致,但审计工作关注重点的不同、信息互通时的时差间隔,以及数据处理方法的差异等都会影响审计结果。目前,从已知情况来看,有案例表明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已初见成效,但不够成熟,在具体实施阶段还未发掘出“协同”的最大功能潜力,需要进一步规范细节,在二者之间建立更加全面完善的协同监管体系,助力实现审计全覆盖。
(二)问题
1.协同效率低下。从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协同来看,二者之间的协同效果不理想,只能将他们之间的工作称为“合作”,甚至是“配合”。在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集团开展审计工作时,一方面,集团内部审计部门仅仅抽调少数几名工作人员配合国家审计工作;另一方面,这些内审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更多也是配合国家审计提供相关资料,完成审计整改。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执行审计工作,这极大地增加了国家审计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审计工作效率。
2.缺乏统筹安排。S国有企业集团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副部级中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每年向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审计署的要求,审计机关也要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审计机关还应当重点关注国有企业集团对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干部任免、项目安排等事项,指导国有企业集团确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方向和领域。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并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作,缺乏统一的安排部署。审计机关没有指导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也没有跟踪监督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同时,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也没有向审计机关咨询,往往围绕自身需求,确定关键审计项目。因此,二者的协同没有得到统一的部署和安排,中央重大政策的落实情况也没有得到很好的监督,未能达到理想的协同效果。
3.内审成果利用率低。国有企业集团每年都会在企业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出具内部审计报告,近几年也通过内部审计增收节支数亿元,这说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建设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当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时,很少甚至没有利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反而选择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的成果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对审计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三)原因分析
1.缺乏高质量的内部审计支持。在国有企业内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较低,与其他部门处于平行等级,甚至有的国有企业因为规模较小,并未单独设立内部审计这一组织机构。此外,不少内部审计人员并未受过专业训练,并不具备审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总体来看,内部审计工作在国有企业内受重视程度不高,从而导致内部审计制度较为落后,不能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及时有效的审计工作。此外,部分国有企业还存在内部审计工作外包的情况,带来代理风险的同时,也使得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协同变得更加复杂,内部审计质量难以保持稳定(张心蕾和冯均科,2022)。
2.缺乏具体的协同规范指引。虽然我国已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开展工作,但是相关政策文件仍停留在宏观层面的制度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协同并不是简单的加法,需要审计机关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深入合作、通力协作。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审计项目日渐繁复多样,审计规模也呈几何倍数增长;而很多国有企业集团所有权结构复杂、组织层级较多,出现了大量对审计问题认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严重影响国家审计人员对问题的判断;此外,我国国有企業类型众多,涉及的审计业务类型多、范围广,不完善的审计协同机制难以解决在实际审计项目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比如,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对相同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与信息选择不一致,数据处理方式不兼容等都会引起审计协同上的矛盾。国家审计和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作为两个不同的主体,在某些问题上的判断标准存在偏差,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无法有效使用内部审计成果,也影响其提出审计整改意见。大量判断标准不一的审计成果,在审计协同时甄别成本较大,整合资源困难,造成国家审计人员缺乏利用的动力,审计力量被闲置浪费。
3.缺乏足够的审计人才支撑。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需要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对其实施监督。然而,我国审计人才缺口较大,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面临审计任务与审计人员配比失衡的问题,难以保证高质量审计。此外,审计模式的更迭,大数据审计的深入,都对审计从业人员提出新的挑战,尤其是审计协同要求审计人员在完成自身审计工作份额的情况下,还要加强与其他审计主体的沟通合作,理解并借鉴其他审计结果,实现审计成果共享。审计人员作为审计协同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其自身的专业素养、沟通能力以及学习能力都是审计协同机制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我国审计人员的总体水平显然难以达到这一要求。
4.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协同不是简单的相加,需要两者之间有充分的了解和信任。然而,由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所处的环境、背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方式都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国家审计和国有企业对对方的了解就存在偏差。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很难判断在审计协同中应该参与到何种程度,因此就更偏向于只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而审计机关由于对国有企业没有充分了解,对于国有企业内审部门提供的材料和审计成果就会抱有怀疑的态度,进而较少的利用内审成果,减少了内审成果的利用率,增大了国家审计的工作量。
5.审计协同的认识不到位。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协同审计的认识还不到位,没有理解“协同”的真正含义,认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两码事,国家审计只是由政府出面进行的一次“外部审计”,和每年进行的年报审计差不多,作为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只需要在国家审计需要的时候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国家审计完成审计整改即可。而不少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也认为,国家审计是政府层面的工作,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企业的内部管理,否则会对管理层的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在面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时,有的国有企业重视程度不够高,比如只抽调极少数的内部审计人员配合国家审计的工作,导致国家审计与企业内部审计的协同效率极低。
6.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效率低。从审计机关的角度来看,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方式主要包括:在审计报告或审计过程中提出建议、接受内审求助、检查内审工作质量、组织内审培训、要求内审报备资料,等等。这样的监督和指导方式并不是一种高效率的方式。再者,虽然国有企业有制定相关的质量考核办法,但是已有的考核方法已不能适应当下的内部审计要求,这也让国家审计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时候没有书面依据,审计工作开展起来十分困难。
7.缺乏统一的审计工作小组。由于缺乏统一的协同工作小组,审计机关与国有企业在开展审计工作时长期各自为政,国有企业每年制订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常常只考虑企业自身,没有结合当年审计机关的工作任务;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则将目标定位于完成审计任务,没有尽到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指导的责任。
(四)案例
1.S国有企业集团简介。
S国有企业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后经过重组改制,形成了现有的S企业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副部级中央企业。S国有企业集团注册资本高达3000多亿元,旗下共有6家上市公司,其控股的H公司先后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
2.国家审计与S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协同现状。
S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近十年来审计队伍不断壮大,从十年前的几百人发展到现在的千余人。S国有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中设有审计部,审计部内设4个审计分部,对企业审计工作实施纵向独立管理和横向全流程管理。4个审计分部分别对企业的审计计划、项目、资源、流程、过程与结果实施统一管理;同时,由集团审计部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业务管理办法等,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项目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包括ERP运营环境下的辅助审计信息系统、审计集成管理系统、审计预警系统和审计抽样系统。
由于S国有企业集团是中央企业,要接受审计署的审计。从最近几年审计署对S国有企业集团开展的审计项目来看,审计署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针对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政策落实及经营管理情况等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S国有企业集团内审部门作为牵头配合部门,为审计机关提供所需的审计资料,督促企业相关部门完成审计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完成各类审计监督任务。但目前审计署与S集团内部审计的工作协同度不高。一是S国有企业集团参与协同的人员少,2010年、2014年、2018年分别只有0.28%、0.51%、0.81%的内审人员协同参与国家审计的工作;二是协同手段比较单一,内部审人员主要是配合国家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三是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率也很低,基本上是从头到尾重新审计了一遍;四是审计署除了为S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宏观的指导方针外,并未对企业每年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进行实质性的指导和监督;五是国家审计人员没有专门到S集团举办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S集团内部审计人员也很少参加相关机构组织开展的审计讲座和培训。
值得关注的是,S国有企业集团还有大量的境外投资记录。由于境外国家或地区不愿接受我国的国家审计,因此,审计署很难对海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S国有企业集团筛选出一批内审人员辅助审计署工作,对10家境外企业负责人执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某境外项目进行了工程专项审计。但是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主要还是依赖境外企业的财务报表,很难准确评估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国家审计的监督就不如内部审计更具有及时性和规律性,这也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由于意识问题和现实局限性,审计机关与S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并没有深度协同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重,审计人员少,常常几年才能对S国有企业集团开展一次审计工作,并且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可能还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国家审计和S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协同还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实现良好的协同效应。
据审计署网站信息,S国企集团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报告显示,S国企集团的会计核算和财务、重大投资项目、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还有部分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纪。
五、国家审计和国企内部审计协同机制优化建议
(一)加强国家审计与国企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学习和沟通
从实际情况来看,不仅是国有企业的内审人员,还包括企業的管理层,都没有充分认识协同开展审计工作的本质,内部审计更多的还是“配合”国家审计的工作,没有实现审计过程和审计成果的协同。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各有自身的优势,国家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法规意识强,而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更了解,手段方法更能贴近实务。因此,要加强国家审计与国企内部审计人员的交流和学习,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协同效果。审计机关可以定期与企业内部审计进行交流学习,对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也可以让内部审计人员到审计机关参加集中学习,强化协同意识;同时,通过交流,国家审计人员也更加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业务流程。
此外,国家审计和国企内部审计人员还要加强沟通,不仅是审计前沟通,还有审计中和审计后的沟通。审计前的沟通可以让二者相互了解对方的审计工作内容,这有利于协同审计的开展,也有利于制订合理的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审计中和审计后的沟通可以让双方及时了解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利于审计整改。
(二)改善和创新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协同方式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改善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协同方式首先就要重视党的领导。党组织在其中的工作可以让国有企业管理层充分认识到国家审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从而让国有企业管理层积极参与到审计协同当中。在党组织对审计工作的整体统筹下,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通过相互利用审计结果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同时,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的领导下展开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可以提高审计质量。
其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都要加强信息技术的使用能力。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大数据审计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现有的审计人员往往缺乏大数据审计的相关知识,这就对审计工作的协同开展产生了阻碍。另外,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还可以建立线上管理系统,这有利于双方进行资料共享、审计成果转化,也能够帮助审计人员从整体上了解审计项目,而不是从自己所处的单位获取单方面的信息。
最后,审计机关还应当编写具体的协同规范指引,并下发到各个审计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内审工作人员的手中,让他们通过理论学习,了解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协同方式,以便于在工作中将理论应用到实际当中。审计机关也可以组织编写审计协同案例,将实践中协同效果好和协同效果不好的案例都编进去,让其他国有企业内审部门进行借鉴和参考,促进协同方式的发展和进步。
(三)国家审计与国企内部审计共同建立协同工作小组
国家审计和国企内部审计要建立审计协同工作小组,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协同工作小组的成员应当包括审计署有关司局、地方审计机关相应成员、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国有企业内审部门负责人,有的特殊审计项目还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协同审计工作小组要坚持以国家审计为领导主体,各部门参与配合,统筹制订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审计计划,及时对审计过程进行指导,充分利用好各类审计资源。当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工作各自独立,没有交叉时,由各自独立完成;当二者的工作存在交叉时,便要由审计协同工作小组进行统一的安排,根据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专长分配审计任务,协作完成审计工作。
(四)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和审计重点加强指导
审计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这有利于让内部审计为审计协同提供更高质量的支持。此外,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协同应当以国家审计为主体,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加强指导,可以更好地了解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与此同时,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也能得到提高,这对于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也有帮助,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内部审计成果的可信赖度。
(五)加强内部审计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是也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相比于审计机关,内审部门可以掌握更多企业经营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相关资料。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开展审计工作时,如果能充分应用内部审计的成果,就会显著提高国家审计的工作效率。国家审计在运用内部审计的成果时,首先应当评估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可信赖程度,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内审工作质量等,然后判断是否使用内审的工作成果。
具体来说,国家审计可以利用的内部审计成果包括狭义和广义的内部审计成果。狭义的内部审计成果是指内审工作人员通过审计程序得到的审计结论,如审计发现的问题等;而广义的内部审计成果还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国家审计通过利用狭义和广义的内审成果,可以实现不同的目标:狭义的成果可以帮助国家审计人员知晓国有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问题、风险等;广义的成果可以帮助国家审计人员知晓当年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避免交叉重复工作。
六、结束语
國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开展工作是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实现审计全覆盖的有效途径。本文基于审计署的若干文件,结合我国国有资产审计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协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协同现状来看,目前存在缺乏高质量的内部审计支持、缺乏具体的协同规范指引、缺乏足够的审计人才支撑等问题。本文根据案例分析为国家审计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机制提出优化建议,以期为审计实务提供理论和经验指导。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计划财务处,邮政编码:401120,电子邮箱:4223820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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