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
在大多数人眼里,校园是一方净土,是孩子们接受教育、快乐成长的港湾,所以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并没有引起有些老师和家长足够的重视。但事实上,某些所谓的“无害少年”常常会出于各种原因实施让人难以想象的、恶毒而残忍的暴行。他们的言辞和行为像一把把刺向身边同龄人的尖刀利刃。下面,本文就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学生欺凌”来谈一谈未成年人校园保护的问题。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校园暴力、校园欺凌和学生欺凌是不一样的行为。
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内外发生的,可能造成受害者身体、心理、性等方面伤害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身体暴力、情感或心理暴力、性暴力和欺凌。校园暴力的发生地可以是校园内,也可以是校园外或其他所有与校园环境有关的情境(如上下学途中)和网络。校园暴力不一定是持续、反复的行为,可发生在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或校外人员与校内师生之间。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校园欺凌的施害者和受害者既可能是学生,也可能是教职员工,还可能是其他社会成员。
学生欺凌是校园欺凌的一种,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学生欺凌包括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行为人不涉及教职员工。学生欺凌的常见形式有踢打、抓咬、推搡、勒索、抢夺、破坏物品等直接肢体欺凌,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绰号等直接语言欺凌,以及传播谣言、社会孤立、发送歧视性信息和电子邮件等间接欺凌。
学生欺凌的施暴者虽然是年幼的学生,但他们的语言和行为有时非常嚣张、残忍,严重伤害了被欺凌者的身心健康。一方面,施暴者的家庭教育或多或少都有些问题,家长对孩子要么过度娇惯,要么缺少关爱,致使孩子性格扭曲、以施暴为乐,对生命缺少怜悯和敬畏之心。另一方面,受害者的家长和部分老师或因忙于工作而疏于关注孩子的身心变化,或因对学生欺凌认识不足,觉得只是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而错过了干预和制止学生欺凌发生的时机,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欺凌。
惩治校园欺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让处于灰色地带的学生欺凌处理有法可依。为此,学校、社会、家庭三方都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在息事宁人和逃避、忍耐之外,面对学生欺凌,应该有更多的路能走。
学生欺凌涉及的侵权方有两个:一是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及家长,二是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
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及家长
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如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生欺凌,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及家长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如果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涉嫌刑事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实践需要,刑法适度下调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民法典》第1199条和第120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两条的立法精神在于促使学校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校园内的防范对策,对于学生间的暴力伤害事件要做到事前积极预防、事后及时处理,确保校园安宁。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家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报告的主体不仅限于幼儿园、学校,还包括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很多严重的学生欺凌事件都是从语言挑衅开始的。施暴者并非一开始就直接使用拳头,而是常以语言挑衅的方式去试探对方的反应,一旦被嘲笑的人感到紧张或害怕,施暴者便会肆无忌惮。因此,家长要帮助孩子建立自信心和勇气,教育孩子从容应对语言攻击。当遭遇语言攻击时,一定要保持镇定,尽量不要表现出紧张或害怕,尽量不要和施暴者正面起冲突。当施暴者无法得到他们想得到的反应时,往往会觉得无趣,进而失去进一步施暴的念头。能从容应对语言攻击的人,被他人施暴的可能性也更小。
如果孩子真的受到了学生欺凌,应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很多学生欺凌事件都发生在人少或者没有监控设施的地方,比如空荡的走廊、人少的洗手间、黑暗的操场角落等。家长要告诉孩子,尽量不要只身前往这些地方;非去不可的话,最好和同学同行,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欺凌事件的发生。比回击更重要的,是学会如何避开危险,让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
其次,家长要告诉孩子,一旦发现有危险迹象,要及时报告老师和家长。家长如果发现孩子被同学欺负了,不能不当回事,觉得只是孩子间闹别扭,过几天就会好;而是要仔细观察孩子的言行举止有无异常,并根据情况适时和孩子、老师进行沟通,不能让孩子觉得自己孤立无援。面对学生欺凌,家长一定要做到零容忍,必要时,可以选择报警。
家长要保护孩子不受暴力的侵害,更不能让自己的孩子变成施暴者。
首先,家长自己不能做施暴者。现实生活中,很多施暴者从小就生活在经常被惩罚、被暴力对待的环境中,这样的成长环境很容易让他们产生挫败感、羞耻感和逆反心理,并通过暴力手段来发泄情绪、解决问题。
其次,家长对孩子要少一些否定、批评、漠视,多一些肯定、鼓励、关注。家长不要过于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不要总将“别人家的孩子”挂在嘴边,而是要更多关注自己孩子的身心健康,帮助孩子找到生活和学习的意义与价值,帮助孩子远离暴力游戏和不良的同伴关系。
再次,家长不要过于溺爱孩子。一个孩子长期缺乏家庭成员界限感、遇到麻烦总有人帮忙兜底、长期以自我为中心、缺乏规则意识和责任承担,则更容易漠视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更容易不断挑战底限,并最终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校园应该是最快乐、最安全的地方。希望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了解自身的相关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希望广大未成年人的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当孩子遇到欺凌事件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对校园欺凌,共建和谐校园,共创美好未来,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责任编辑】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