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中国司法》总编辑
我们在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和低估司法政策的存在及其重要作用。
当前,司法政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在发挥越来越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中发挥着润滑剂的独特作用。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犹如鸟之两翼,共同推动司法实践在法治轨道中正常高效运行。近年来,“两高”及有关部门适时颁布了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等一大批重大司法政策。
我们在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和低估司法政策的存在及其重要作用,而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政策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重视司法政策的基本理论研究和个案实证研究,为完善司法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机制开拓思路,让司法政策更好发挥法治轨道的润滑剂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将耳熟能详的“坦白从宽”上升为制度化的刑事政策。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前的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推动“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具体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坦白从宽”,中国老百姓耳熟能详,但“坦白从宽”并没有科学地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得到精准化、具体化和制度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依据我国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推动“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具体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有助于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彰显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必须防止“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在于找准宽严相济的平衡点,实现宽严相济的平衡。“从宽”并不等于无原则的“从松”。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也必须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具备从宽的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宽容原则,是对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大有作为。“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是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议上强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四项司法政策。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无法绝对准确界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利益上的平衡与法律适用上的协调问题。在法律通常滞后于知识产权领域飞速发展的形势下,相对灵活的司法政策恰好能够弥补法律适用方面滞后性的短板,往往更具有实效性和指导性。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是否合法合乎国情的问题,过强或过弱的知识产权保护都不无偏颇,都有赖知识产权“四项司法政策”的指引、规范以及矫正。“四项司法政策”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引与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什么、为什么要保护、如何保护、保护达到的社会效果等问题。其中,司法主导是保护理念,严格保护是保护要求,分类施策是保护内容,比例协调是保护效果。
实践证明,知识产权的“四项司法政策”能解决有法条适用法条、没法条就不知所措的问题,能解决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能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导向的问题。
司法政策就是司法领域的与司法活动有关的公共政策。广义上的司法政策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司法活动和司法管理的公共政策。狭义的司法政策仅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和检察工作的政策。笔者倾向于广义的司法政策,并且认为在广义的司法政策中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政策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无论研究广义抑或狭义的司法政策都必须以“两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政策为核心。司法政策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机关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策略、工作重点、工作原则及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方向。
司法政策是一种刚柔相济的社会调整机制,既有司法政策特有的刚性,又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兼容原则性和灵活性。如何充分发挥司法政策这一社会调整机制的优越性,在社会治理的框架内对法律进行补充或指导,从而追求最佳治理效果,抑制其局限性是值得我们认真考量的。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政策的决策机关。现代司法的功能已经不仅仅表现为解决社会纠纷,同时也表现为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从一定意义上讲,一国的最高法院其主要使命不是裁决具体的案件,而是制定和督促实施司法政策。
法律本身具有难以克服的非圓满性,在法律适用的实践检验下,法律文本往往凸显形形色色的漏洞。法律适用必须解决填补法律漏洞的现实问题。作为指导法律适用的司法政策,对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填补作用。实际上,基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大量援引司法文件、司法解释等司法政策作为办案依据。传统意义上的“以法律为准绳”,可以更准确地理解为“以法律和司法政策为准绳”。依据司法政策填补法律漏洞是解决法律漏洞的司法路径之一,前提是司法政策不能与现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冲突。司法政策本身是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及具体法律规定制定的,不能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司法政策,都不具备合法性。
司法政策具有鲜明的能动性。司法政策的能动性是司法能动性的体现。如果说司法审判具有被动性,司法政策则具有鲜明的能动性,正是司法政策的能动性,使司法活动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近年来,能动司法的理念成为司法机关的共识,各级司法机关也在大力践行能动司法的理念。
司法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能动作用。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受疫情影响耽误起诉期限的,对耽误的时间依法予以扣除。又如,近年来中央一直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保护产权政策,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这是中央就产权保护问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两高”也就此出台了有针对性的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
研究司法政策的基本理论,既能丰富司法政策领域的研究成果,也能为完善司法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机制开拓思路,对于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在法治轨道中的润滑剂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