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嫁风险的代价

2023-06-21 17:16陈晓梅
检察风云 2023年12期
关键词:沈氏周正银行贷款

陈晓梅

贷款必须要量力而行,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欺骗手法贷款,可能会涉嫌犯罪。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一企业主隐瞒企业资不抵债的现状,诓骗其他企业为其银行贷款提供巨额担保,最终被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企业负债累累,谋求贷款翻身

溧阳市新力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作为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化纤新材料企业,一度经营得风生水起。然而,2011年以后,由于化纤行业市场不景气,新力公司扩大生产之后一度出现了生产经营性亏损。据新力公司原主办会计何晓花证实,新力公司2011年总亏损149万元,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累计经营亏损2500万元。

此后,新力公司的经营状况一年不如一年,到了2013年新力公司资金链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到了濒临倒闭的边缘。当时,作为新力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钱洪星心急如焚,他不甘心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苦心经营的企业就这样垮掉,于是便谋划通过向银行贷款为新力公司注入流动资金以求起死回生。

对于企业而言,为经营之需向银行贷款本无可厚非。事实上,即便是在生产经营形势好的时候,新力公司也经常向银行贷款。以往,一直为新力公司提供担保的是江苏某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毯公司”)。地毯公司与新力公司一直是互保关系,本案案发前新力公司在交通银行、浦发村镇银行、首都银行、中国银行的最后一次贷款都是由地毯公司提供的担保。然而,就在新力公司2013年急需资金的时候(正逢工商银行和华夏银行贷款到期),新力公司原计划将上述贷款合同展期,但地毯公司所属的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明确表示,地毯公司不能再为新力公司提供担保。眼看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也没了,钱洪星只得另辟蹊径……

编造虚假资料,诱骗担保得手

新力公司此前在江南银行办过多笔贷款,钱洪星及新力公司财务总监于立菊因此与江南银行信贷经理周正华较为熟悉。钱洪星遂与于立菊一起游说周正华。钱洪星对周正华表示,新力公司经营状况还可以,因扩张需要资金,厂里的抵押资产不够,恳请周正华帮忙找合适的企业为新力公司提供担保。

巧合的是,周正华的客户即溧阳另一名企业主孔秋生名下的两家企业(以下简称“沈氏二企业”)——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和江苏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公司”),其财务总监吕双贵也曾在周正华面前提过帮两家企业寻找担保单位的事。周正华觉得既然钱洪星和孔秋生的企业都有贷款需求,且企业间互保是很正常的事,于是就向吕双贵引荐新力公司,提议两家谈谈互保的事。

既然是互保,新力公司自然需要证明自己的担保能力,以满足为沈氏二企业提供担保的资格要求。于是,新力公司向吕双贵出示了其2013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新力公司出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潤为1.488亿元,资产总计3.858亿元,负债合计2.008亿元。

吕双贵当时还到新力公司进行了考察,看到企业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的场景,加上对方提供的资产负债数据比较亮眼,便同意运作与新力公司进行互保合作的事。吕双贵证实称,当时其看新力公司账面数据不错,加上周正华对其说新力公司经营得不错,为其担保肯定没问题,还表示沈氏二企业后期需要担保也可以找新力公司,所以就同意了。

吕双贵将上述情况向孔秋生汇报后,孔秋生表示同意。于是,此次担保贷款便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2013年4月,周正华提议由沈氏二企业为新力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沈氏二企业向新力公司提供了担保所需的相关资料,新力公司则将银行的担保合同等资料递交孔秋生面签。与此同时,新力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也向银行提交了用于为沈氏二企业提供担保的资料,但该资料并未得到银行的认可,最终没有能够通过银行审核。这就意味着新力公司无法为沈氏二企业提供担保,沈氏二企业只能单方为新力公司提供担保。但办理上述为新力公司担保贷款事宜时,孔秋生、吕双贵等人并不知悉这一情况。

就这样,沈氏二企业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为新力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订立保证合同。其中生态公司分别为新力公司在兴业银行1000万元贷款以及中国农业银行1100万元贷款中的1000万元提供担保,工程公司为新力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提供1000万元担保。上述3000万元银行贷款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新力公司债务,以及支付货款、电费等。

然而,就在上述贷款手续办好半年后,2013年9月,新力公司却正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并于次月停产,2019年6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新力公司突然关门大吉令孔秋生手足无措。新力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了,自然无力偿还上述贷款,沈氏二企业作为担保人无奈只得硬着头皮履行担保责任。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生态公司为新力公司代偿兴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代偿农业银行借款本息1050.57万余元;工程公司为新力公司代偿工商银行借款1000万元,合计3050.57万余元。

事后,据钱洪星供述称:“向兴业银行贷款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肯定是假的,是为了贷款需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也是公司财务根据银行要求做好调整后提供给银行的。”

新力公司原财务科长刘爱莲也证实,新力公司为了让沈氏二企业为自己提供担保,虚构了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甚至连产品购销合同也是虚构的。

钱洪星对新力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清楚,当时的新力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银行转贷都成问题,他已意识到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为了给自己留一条后路,防止企业以后还不上银行贷款或对外借款时其个人财产受到牵连,钱洪星还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出售过户到他人名下。

东窗事发,领刑受罚

2020年7月13日,钱洪星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钱洪星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溧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钱洪星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新力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成本倒挂,营业持续亏损,且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购买原材料、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及互相提供担保为名,骗取被害人孔秋生三次以其名下企业为新力公司担保贷款合计3000万元。

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应谨防合同诈骗(图为材料把关现场)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洪星作为新力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骗取江苏某生态农业公司、工程公司订立贷款担保合同,最终导致担保单位为新力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遭受财产损失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

2023年2月1日,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洪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后,钱洪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钱洪星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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