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苗苗
摘 要:社会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治理脱胎于社会管制,从一元主体演变为多元主体,从威权控制转变为协商共治,从事后处理切换为事前商定。这一系列的变化受到历史齿轮的推动,也映射着党和国家提高治理能力的决心和以人为本的信念。在推进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内各成员的对话、合作与博弈结果,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治理的方向和效果。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和成长,是实现社会治理长续有效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治理主体
引言
在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的建设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治理的实践方向进行了解释和升华,强调了“必须创新和加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将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紧迫性根植于每个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劳动者和建设者的心中。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的主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与建设是实施社会治理的先决条件之一。围绕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无法避开对于以下问题回答与解释:什么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为何要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如何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结合既有文献,阐述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相关理解。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概念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指社会治理主体所形成的一个具有共同社会价值认同的群体结构。在治理的相关研究之中,徐顽强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以下特征:人民主体成为自身利益“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体的真正拥有者,通过结构的凝结和嵌入,进而在互动互利的基础上培育共同的价值认知,最终由社会治理的共同价值认知,转化为价值认同,促进目标与利益的融合[1]。
二、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要性
(一)社会变化复杂
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间,举国上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段时期内,政府发挥着管理者的重要角色,有效地指挥和维持着我国经济发展逐步走向恢复、强大。然而,当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民众需求从单一的经济需求转变为多元化、个性化的政治需求和社会需求[2],他们试图寻找合法、合理的途径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去,在参与社会事务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声音和偏好,融合多元复杂的利益诉求于公共服务的创造和提供过程之中去。
社会需求的多样性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以使民众通过参与到社会事务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使用共同商议的办法,取得多元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在最大程度上确保社会治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
(二)工具发展更新
工具的更新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推动更多地体现在信息获取渠道的扩张使得公众重新获得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和地位。在大众传媒和电子信息时代,互联网和电子产品打破了公众与海量信息之间的鸿沟和障碍,对于公众来说,信息的可获取性提高赋予了公众了解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条件。特别是年轻一代,他们掌握了先进的知识,且善于利用科技工具来参与到社会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之中来。
只有在存在不确定性时,信息才具有价值、授予人们以权力。不确定性会创造出行使权力的可能性,信息构成权力行使的能力[3]。公众在信息时代的承托下,获得了行使权力的可能性和能力。正是信息永不停息的流动,使得每一个社会主体对于还原社会事件全貌来说都变得至关重要,如何团结每一个社会主体,对于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果来说是一个无法避而不谈的问题。换言之,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维持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趋势。
(三)管理存在缺陷
面對着民众复杂的利益诉求和政治与社会需求,维持政府唯一的社会管理者和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无益于政府自身职能定位与职能履行。首先,社会需求的多样化使得政府在满足民众需求时,出现人力资源上的短板限制,政府将有限的人员分配到众多领域之中,不仅加大了公务员的工作压力,而且使得公共服务的质量得到质疑。
此外,维持政府运转的财政支出日益上涨。财政资源的有限性要求政府将宝贵的税收资源使用在能实现最大公益范围的事务之上。因此,面对差异化、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全能型政府的建设发展思路需要得到摒弃,服务型政府也不是“事事找政府”,政府需要理清自己的职能范围,认识并且承认自身存在着精力和财力上的缺陷,并邀请社会公众参与到为自己提供服务的工作之中来。
(四)人民具有智慧
人民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拥有丰富生活与实践经验的群体。人民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具体体现为社会治理为了人民、社会治理依靠人民、社会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
动员人民群众加入社会治理建设过程中来,需要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发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合力作用,真正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让人民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实践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
三、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方向与路径
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明确了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和任务,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治理主体身上,精准指导着社会治理局面建设有序铺开。《决定》中明确了三大治理主体的角色任务和两大治理工具的辅助作用,对应着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前瞻部署。
(一)党委领导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和实践方向需要党的科学领导和把握。坚持党在社会治理中的全面领导是社会治理制度的根本制度。发挥各级党委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在政治、组织、机制、能力等各方面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各方面工作,将党的先进性与基层民主自治相统一,保障基层的社会治理进程。
此外,需要各级党委深入参与并实施调查,把握社会治理过程中潜在的方向性问题,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宏观问题开展社会治理制度的探讨与建设。通过对社会治理经验和社会治理实践进行法制化、体系化和制度化,不仅能确保全国各地的社会治理工作推进具有秩序性和专业性,而且能够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政府负责
政府是传递党的思想和团结人民力量的重要中坚力量。政府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要扮演好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流砥柱的重要角色:一方面,党委的社会治理精神和思想需要通过政府执行行为来加以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需要政府的动员、支持和引导,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需要政府拓宽和维持畅通。
除了传达落实党的精神和服务社会民生,有学者提出政府也应在“政府本位”的思维上做出改变和让步。张康之认为,政府本位归根结底是制度本位和权力本位,是行政傲慢滋生的根源[4]。行政傲慢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精神相违背,对各主体的平等地位形成挑战。尽管有学者认同我国现阶段社会力量较弱,不足以承担起与政府平等的角色,现阶段政府应继续扮演强有力的主导者,仍需为社会治理提供积极的支持[5]。但是,政府仍需使用长远视角来看待自身存在的政府本位的思想,并为转变这种政府本位思想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三)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代表社会力量的共同体成员之中,社会组织将成为社会共治的核心主体。王名等认为,这种独立于体制之外又表现出体制内吸的公民社会组织,能较多地吸纳来自社会的公益和共益资源,是政府培育和支持的社会共治主体[6]。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失灵的问题,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组织仍处于一个孵育和成长时期,面临着诸多问题。这意味着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党委、政府、公众等仍需共同努力,提高社会组织的专业性、特殊性、适应性和可持续性。
公众的社会参与存在积极性欠缺和搭便车的问题,应引起政府的重视。政府需分析公众所重视的关切民生问题,并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鼓励、邀请、支持、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公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精神,帮助市民、村民与其他社会治理共同体进行合作治理,搭建沟通平台,创造协作氛围,推动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应对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四)法治保障
法律规范对社会治理共同体进行社会治理实践具有指引、保障和扶持作用,优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使各主体之间构建起法治的协同机制[7]。社会治理的推动者应重视法治保障对社会治理的长远优势,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危机。巩固法治保障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约束,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和基本方式。
(五)科技支撑
科技是应对趋于高度复杂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的现代治理环境的重要抓手[8]。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善于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推动社会治理朝着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方向发展。应形成社会治理科技支撑的实践闭环,负责任创新,构建科技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构,重视科技对风险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支撑作用等。科学技术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工具,要发挥科技对社会治理的支撑作用,减少社会治理面临的传统问题,同时也需警惕科技产生的新生問题。
四、结语
社会治理实践的平稳推开,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先决条件。只有社会治理的初步尝试,取得胜利的果实,才能唤醒社会力量的强大治理能量,激励社会公众积极投身于公共事务的管理,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磨合与成熟。推动人民主体与政府角色的转变,迈向新的均衡时点,实现结构的调整,形成价值认同,整合目标利益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在这一漫长的共同努力过程之中,需要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每个主体,坚定社会治理体系必将取得成功的信念,并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最终在社会治理的成功实践中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徐顽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审视与构建路径[J].求索,2020(01): 161-170.
[2]郁建兴,任杰.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实现机制[J].政治学研究,2020(01): 45-56+125-126.
[3]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04-307.
[4]张康之.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 28(02):2-13.
[5]李风华.治理理论:渊源、精神及其适用性[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05):45-51.
[6]王名,蔡志鸿,王春婷.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12):16-19.
[7]刘旭.社会治理构成及法治保障[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14(02):102-107.
[8]张成岗,李佩.科技支撑社会治理现代化:内涵、挑战及机遇[J].科技导报,2020,38(14):13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