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静
[案情]王某与被害人肖某相识后,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学历,取得被害人信任,并确定恋爱关系。王某编造投资经营、丢失公款等理由向肖某借款,并出示虚假的巨额存单,谎称有偿还能力,先后向肖某借款54万元,承诺有钱就会归还并出具借条,后将钱款用于偿还欠款、生活消费等。事后查明,案发前王某通过类似手段骗取多名被害女性财物,经一再催要,王某将部分钱款用于偿还其他被害女性。
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肖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向肖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虽然王某在借款用途上存在欺骗行为,但不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另外,王某一直承诺有钱就会归还,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再虚构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款,属于“名借实骗”,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出具借条”仅是其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不能阻却王某的主观故意。
[速递]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从客观行为分析,王某實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虚构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与肖某建立恋爱关系,并通过借款方式骗得肖某财物。从表面上看,王某与肖某之间形成了民事借贷关系,但结合行为人虚构学历、身份,不断编造各种借款理由,并向肖某出示虚假的巨额存单等行为来看,其目的仍是为了使肖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肖某钱款,本质上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虽然在肖某的再三催要下,王某出具了“借条”,但综合全案证据,“借条”仅是王某为了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客观事实的“幌子”,不能据此认为二者之间仅是普通民事借贷纠纷。“婚恋”和“借款”只是王某诈骗的表象和手段,终极目的是为了通过虚构上述事实实现对肖某财物的非法占有。
二是从主观故意分析,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钱款去向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因素。王某无工作,在不具备偿还能力且经济入不敷出的情况下,编造投资经营、丢失公款等理由向肖某借款,并将钱款直接用于偿还其他被骗女性欠款,属于“借新还旧”,非法占有故意显而易见。王某虚构工作单位,隐瞒真实的财产情况,并以“恋爱关系”为掩护,通过“借款”方式骗取肖某财物,并采用类似方式骗取多名女性感情及财物。这种“复制粘贴式”的套路和话术,也从侧面印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是从因果关系分析,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肖某陈述可以证实,其之所以不断向王某施以援手,系因其相信王某有巨额存款和稳定工作,具备还款能力。肖某正是被王某塑造出来的完美形象和诈骗理由所蒙蔽,才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型诈骗犯罪,因具有“借贷关系”的合法外衣,仅虚构借款理由并不足以使被害人完全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主要还是基于行为人通过一系列假象让其对行为人的还款能力产生了错误认识。
最终,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诈骗罪起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