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晓章
电费管理事关国有资产安全
供电所工作人员尚莉梅“以电敛财”,侵吞电费款1445万多元。最终,犯贪污罪、行贿罪的她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1968年4月出生的尚莉梅,于2007年12月至2014年8月担任辽宁省海城市供电分公司下属八里供电所营业组组长。组长虽然级别不高,但她负责八里镇辖区内企业用电抄表、核算、收费和发行(即结算用电量和电费),拥有一定的权力。心高气傲的她看到周围的人靠勤劳致富过上了富裕的日子,心里不平衡。为了退休后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尚莉梅想到了自己的独特“优势”,决定“靠电吃电”“以电敛财”。
贪污的邪念滋生后,她开始着手实施。颇有心机的尚莉梅深知贪污电费环节较多,仅靠自己一人难以完成,便开始物色人选,钟楠和尚雪进入了她的视野。钟楠,男,1984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是八里供电所的配电技术员。尚雪,女,1978年11月出生,大学学历,系八里供电所内勤客户代表。刚开始,钟楠和尚雪犹豫不决,在尚莉梅的鼓动和金钱的诱惑下,二人最终沦为帮凶。
尚莉梅安排抄表员钟楠在抄表器中输入虚假数据,安排尚雪收取部分企业电费款后不入账并交给她,采用较为隐蔽的“高价低发”的方式,即将该供电辖区内部分普通工业用户(高价用户)电量以不在本企业账户发行或者少发行的方式截留,再将截留电量以“平时”或者“谷时”电价在大工业用户(低价用户)发行,或者在其创建的农业排灌井等空户发行,侵吞电费款人民币1445万多元。她分给尚雪赃款50万元,分给钟楠40万元。被尚莉梅拉下水的还有八里供电所工作人员代国义,大专文化,负责八里供电所抄表和催费工作。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尚莉梅采取上述“高价低发”的方式套取电费差价款296万多元,代国义为其提供帮助,多次分得赃款共40万元。
尚莉梅疯狂截留电费款的行为,引起了海城市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三班班长、稽查队队长王某和八里供电所所长戴某的察觉。王某和戴某没有检举揭发,而是选择“躺平”,暗示尚莉梅给“封口费”。尚莉梅权衡再三,为了自保,在2010年至2014年9月间,将赃款85万元送给王某。她为了避免被调离岗位而无法继续截留电费款,于2008年6月至2013年1月,送给戴某赃款249万元。二人收取贿赂后,替尚莉梅隐瞒罪行。
尚莉梅有钱后,过起了让人羡慕的生活,她除了先后购买雷克萨斯越野车、雷克萨斯轿车各一辆外,还购买房屋、车库等。
2020年7月20日,尚莉梅被海城市监委留置,同年11月5日被刑拘,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海城市监委扣押尚莉梅涉案人民币285万多元及大连金州区房产、车库等。她案发后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上缴50万元。尚雪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海城市监委留置,钟楠于2020年9月17日被海城市监委留置,二人于同年11月5日被刑拘,同年11月13日被執行逮捕。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莉梅犯贪污罪、行贿罪,尚雪、钟楠犯贪污罪,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尚莉梅利用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445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行贿金额达33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雪、钟楠利用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分别侵吞公款50万元、40万元,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尚莉梅提出了自己是被王某、戴某索贿,不构成行贿罪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尚莉梅在被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行贿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钟楠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其不构成贪污罪共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海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莉梅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尚莉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莉梅犯贪污罪、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楠、尚雪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为被告人尚莉梅贪污行为提供帮助,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雪、钟楠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莉梅虽被索贿但其行贿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贿行为仍构成犯罪,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尚莉梅行贿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尚莉梅认罪认罚,积极返赃,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楠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抄表工作,其掌握企业实际用电量,却按照尚莉梅的安排在抄表器中不输入或者少输入企业的电量,收受尚莉梅给付的人民币40万元。且被告人钟楠对犯罪事实在监察机关有自述材料和稳定的供述。其供述与被告人尚莉梅的供述能相互印证,鉴于被告人钟楠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尚雪系从犯、认罪认罚,且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应对其减轻处罚。
2022年1月5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尚莉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总和刑期2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钟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尚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尚莉梅赃款人民币285万多元及被告人尚雪赃款人民币50万元,返还海城市供电分公司;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尚莉梅用赃款购买的大连金州区房产、车库等财产依法变卖后,价款返给海城市供电分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尚莉梅继续退赔;责令被告人钟楠退赔赃款人民币40万元,返还海城市供电分公司。
一审宣判后,尚莉梅、钟楠不服,提起上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尚莉梅犯贪污罪、行贿罪,上诉人钟楠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尚雪犯贪污罪,有证人证言,供电公司22个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排管用电的电费电量明细表;海城供电分公司空户情况说明;海城市供电公司关于八里供电所2010年至2016年营销电费数据梳理情况的说明、营销电费数据对比统计表、永合会计所审计报告书;尚雪、尚莉梅银行交易明细、现金取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2年3月22日,鞍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尚莉梅、尚雪等贪污、行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年9月18日,代国义因涉嫌贪污罪被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2年1月29日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代国义案发后向海城市监委上缴人民币40万元。2021年10月14日,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国义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海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国义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尚莉梅贪污电费款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并分得赃款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国义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系从犯,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22年2月14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代国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返还海城市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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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