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琪, 贾 康
(1.东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7; 2.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3.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北京 100071)
降低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全球变暖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承担碳减排大国责任,采用多种政策推进经济低碳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但碳减排必然带来额外的经济成本,从而导致碳减排与经济发展的“两难冲突”问题[1-3]。尤其是近几年,“百年大变局”下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动荡加剧,对我国碳减排产生了明显的约束。主要在于:一是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制约了碳减排的政策空间。中国自身经济发展从高速发展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面临“三期叠加”的经济发展新形势,以及外部环境出现反全球化势力重新抬头、“新冠”疫情下全球经济增长失速、地缘政治经济关系动荡等多重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出台稳定经济增长的刺激性政策,同时为实现“双碳”目标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型、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健全低碳发展体制机制等一系列“二次供给侧改革”减排政策,客观上存在推高产业链成本、加大宏观经济“滞涨”风险的可能性,引起了政策层面的高度重视①2022 年2 月7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钢铁行业“确保2030年前碳达峰”,将原拟定计划推迟了5年。;二是在国际能源市场新形势下,中国能源资源禀赋对碳减排的约束效应凸显。作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高碳排放系数的煤炭在能源禀赋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在能源消耗总量中的占比高达70%以上,是中国能源安全的关键保障资源。但2020 年以来全球能源、矿产等相关资源价格大幅度上行,尤其是2022 年欧洲地缘政治经济冲突下全球石油、天然气价格剧烈波动,提高了中国通过油、气替代煤炭降低碳排放的风险和经济成本。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合理的减排制度安排,协调碳减排与经济发展的“两难冲突”关系,在有效实现减排效应的同时,达到不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正向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形成二者“共赢”的良性关系,无疑是政策制定中的关键问题。
环境经济文献普遍把正式环境政策工具划分为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两类[4]。其中,经济理论认为,市场激励型政策工具通过促进污染排放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具有激励技术创新,对冲碳减排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冲击的优点,是解决 “两难冲突”问题、实现“共赢”的最优政策方案[1-2]。因此,在“酸雨”“雾霾”等环境问题治理中以行政命令控制为主的环境政策取得巨大治理成效的同时,中国也在加快探索实施通过市场交易对企业进行激励的政策工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13 年起北京、上海、天津等八个省(直辖市)分批启动的碳交易试点市场,以及2021 年7 月在发电行业率先开市交易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对此,大量文献研究了其对碳排放[5]、低碳技术创新[6]、碳生产率[7]等方面的影响,也有一部分文献研究了其市场流动性[8]和制度建设[9]等方面的问题。但中国碳市场的减排效应通过何种机制实现?相关研究文献较为匮乏,且研究结论存在很大的分歧。例如,Zhang H et al.(2019)[10]认为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的减排效果是通过降低经济发展实现的,而非降低碳排放强度[10];董直庆、王辉(2021)[3]认为中国碳市场的减排机制为调整能源结构和提高地区技术水平;吴茵茵等(2021)[11]则认为中国碳市场通过降低碳强度实现碳减排,并且,以相对市场交易规模衡量的市场机制对促进碳减排的作用有限。而关于如何通过市场交易制度改革破解“两难冲突”问题,形成促进碳减排与经济发展“共赢”的良性机制这一关键命题的文献则更为少见。
为此,本文通过将中国碳核算数据库(CEADs)按各省(直辖市)能源平衡表数据折算的分行业碳排放当量数据,进行手工汇总获得了2000—2019年各省(直辖市)(不包含港澳台和西藏)碳排放数据,将样本期间拓展至2019 年,并包含了2016 年第二批试点省(市)①目前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相关文献的研究样本均未包含2018 年及之后年份的数据,例如董直庆、王辉(2021)和吴茵茵等(2021)的研究样本期间分别为2005 至2017 年、2006 至2017 年,未包含第二批试点的四川省和福建省,但避免了因政策分批实施的交叠设置导致的估计偏误问题。。基于政策分批实施的基本事实构建交叠双重差分(Staggered DID)模型[12],检验了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的减排效果与政策机制。并且,在扩大样本获得更丰富的数据变异的同时,实现了对各试点市场不同制度特征的检验分析,基于市场制度特征进行进一步异质性分析,探讨双重约束下中国碳市场发挥其作为市场型环境政策工具,激励“创新补偿”效应的理论优势、促进实现“共赢”的政策机制。
碳市场是《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应对碳排放问题的主要政策工具,随着欧盟、中国等碳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国内外学者对碳排放和碳市场相关问题十分关注,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并在这些碳排放的核算[13]、碳市场的减排效率[9-11]等主题上逐步达成了基本共识。但在碳减排实际行动层面,距离形成全球化共识还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国对碳减排“两难冲突”的顾虑。例如,作为全球累计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和早期全球碳减排的主要推动国之一,美国因担忧碳减排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分别于2001 年和2020 年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和《巴黎气候协定》。尽管拜登政府又于2021 年重新加入《巴黎气候协定》,但至今仍未提出相关行动计划或政策方案。而中国则在积极推进碳减排的行动中,面对经济增长压力和能源资源禀赋结构的“双重约束”,将如何发挥碳市场的创新激励效应,从而避免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冲击、谋求碳减排与经济发展的“共赢”作为主要政策导向。
理论上,根据碳市场机制设计“Cap and Trade”的基本结构,其中“Cap”即碳排放上限,为政策实施区域碳排放制定了量化的总量控制,意味着确定了数量化的减排目标[14]。因此,碳交易政策从市场机制层面保障了减排效果。而“Trade”即交易环节,旨在通过竞争机制实现碳排放定价,并通过激发竞争引致创新效应[14]。同时,碳排放主要产生于化石燃料消耗中的氧化反应。并且,与二氧化硫、工业粉尘、PM2.5(“雾霾”主要污染物)等污染相比,二氧化碳排放具有与化石燃料的碳氧化反应过程“不可分离性”的特征,即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碳氧化物释放热量的过程必然伴随二氧化碳排放,且其释放的热量与碳排放量对等地决定于燃料的碳含量[13]。因此,碳交易政策的减排机制主要有:第一,调整能源结构。即激励低碳排放率的能源替代高碳排放率的能源。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以风、光、核等发电过程中不包含碳氧化反应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总量中的占比(以下简称“新能源占比”)。二是以低碳排放系数的石油、天然气替代高碳排放系数的煤炭,降低煤炭在化石能源中的占比(以下简称“煤炭占比”)。第二,降低能源消耗规模。在没有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单位GDP 的能源消耗的情况下,降低能源消耗规模将对经济增长产生约束效应。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一: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有效降低了碳排放,但可能存在“两难冲突”问题。
进一步考虑如何破解可能存在的“两难冲突”问题。根据以上两方面的政策机制,突破“两难冲突”的途径需要从能源结构和能源效率两方面寻求:第一,能源结构方面。提高“新能源占比”和考虑降低“煤炭占比”无疑都是降低碳排放的直接有效手段。其中,新能源占比的提高依赖于新能源技术发展,但其技术发展方向和路径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结构具有“富煤贫油少气”的特点,能源生产和消费规模中煤炭占比高达70%左右,石油、天然气对外依存度较高。在本文样本期中,自政策开始实施的第二年即2014 年7 月,直至本文样本期末(2019 年),国际油价、天然气价格经历大幅下跌并维持在较低价格,甚至在2020年4月出现史无前例的“负油价”事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石油、天然气在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例,降低“煤炭占比”。但之后,国际油价、天然气价格快速、持续回升,尤其是2022 年初欧洲地缘政治冲突导致国际能源资源价格暴涨,大幅度提高中国进口油气资源的支出。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降低煤炭占比实现碳减排,势必带来经济增长的压力。第二,能源效率方面。通过降低单位GDP的能源消耗(即“能源强度”),无疑是降低碳排放而不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本途径,也是碳市场机制通过“trade”环节的竞争效应引致技术创新效应的理论优势。总体而言,碳市场的两方面减排机制中,提高新能源占比、提高能源效率是治本之策,而降低煤炭占比则不利于双重约束下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因此,本文提出:
假设二:在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降低碳排放的两方面机制中,降低能源消耗规模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如果不能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强度得到有效对冲,将表现出“两难冲突”现象。
作为市场交易型环境规制政策,碳交易政策在理论上具有产生通过促进市场竞争实现碳排放的“价格发现”,以及引发“创新补偿”效应的可能性,进而达成提高“新能源占比”和降低“能源强度”,实现在碳减排的同时不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达成“共赢”的政策目标。因此,在碳市场机制设计中,增强市场竞争性和流动性,是引导其产生“创新补偿”效应的关键。在中国碳市场政策实践中,作为碳市场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碳配额的分配方式是政策制定中的重点问题。由于“历史法”便于实施,且有利于防止因产业转移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碳漏损”问题,各试点市场均采用了以“历史法”为主的免费分配方法。但为了弥补“历史法”不利于激励创新的缺点,一部分试点省市探索了多种补偿机制进行制度激励。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在“历史法”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碳配额分配方法。具体而言,上海、广东、福建、湖北四个省(市)引入了“拍卖法”进行有偿分配;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湖北五个省(市)引入了“基准法”进行免费分配,尤其是湖北省对部分行业将基准值提高为相关产业规划文件中制定的最高目标值,作为减排“标杆”确定企业免费碳配额额度;第二,引入国家核证自愿碳减排量(CCER) 抵消机制,鼓励企业采用通过技术更新提高能源强度,以及开发新型清洁能源、林业碳汇等多种方式抵消碳排放额度,从而降低减排成本或获得额外收益。因此,本文试图探讨通过碳市场制度设计实现“共赢”的政策途径,提出:
假设三:竞争性的碳配额分配制度和有效运行的CCER抵消机制,有利于引发中国碳市场的“创新补偿”效应。
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于2014 年上半年和2016 年年底分两批正式落地开市①深圳市碳交易市场于2014年下半年开市,但因其行政区划归属于广东省,不单独考虑。,由于各试点市场碳排放额交易合约的“履约日”集中在年中6月份,按照“上半年计为上年,下半年记为当年”的原则确定各试点市场的政策实施年份,构建双重差分项(DID)作为解释变量,建立中国碳交易政策的减排效应基准模型如下: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碳排放量(百万吨当量);下标i和t分别为省(市)、年份编号;δi,δt,δit分别为地区固定效应、年份固定效应和随机干扰项。
参照政策机制分析中普遍采用的“三步法”中介效应模型[15],以(1)为第一步,第二、三步方程为:
按照“三步法”中介效应的建模逻辑,α1⋅γ2联合显著即可认为改变量中介效应成立。但该模型因存在无法解决的“内生性”问题而备受诟病。结合本文的研究问题,由于碳排放具有“不可分离性”特征,机制变量与碳排放量之间存在固定的函数关系,即如果碳交易政策对机制变量存在显著影响,则也必将对碳排放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无需经过方程(3)的检验,只需(1)中β1和(2)中α1均显著即可认为该变量的中介机制成立。
1.被解释变量:碳排放量(取自然对数)。目前理论上最精确的碳排放实时监控系统尚未普及,本文使用的碳排放数据由对CEADs公布的各省(直辖市)分行业碳排放当量数据,进行手工汇总整理而来。
2.核心解释变量: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双重差分项DID。构建方式为中国碳交易试点的政策实施年份虚拟变量与政策实施省(市)虚拟变量相乘。
3.控制变量:包括除政策因素外,影响碳排放量的其他主要变量,具体包含:人口数量、第二产业占比、第三产业占比、城市化水平(城镇人口/总人口)、资源丰裕度(采矿业就业人口/总人口)、经济开放度(FDI)和贸易规模(进出口总额),控制变量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数据库。此外,本文还控制了省(市)地区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并在估计中采用省(直辖市)层面的聚类稳健标准误。
首先对基准模型进行检验,结果见表1。表中(1)(2)为全样本范围的检验结果,其中(1)列不包含控制变量,以作参照;(2)列包含控制变量;(3)(4)列分别为第一批、第二批实施政策的检验结果,均以从未实施政策的省(市)为对照组;(5)列为以经济增长(GDP 取自然对数)为被解释变量的对照检验,作为判断是否产生“双重困境”问题的依据。
表1 基准模型检验结果
表1 的检验结果表明:不包含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全样本检验结果表明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使碳排放量下降的比例高达34.1%,加入控制变量系数估计值后仍然显著,但估计的政策效果降低为使碳排放量下降的比例为14.4%;并且,碳交易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与假设一对应,这说明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在显著降低碳排放量的同时,并未表现出直接的“两难冲突”问题。大量最新文献指出,政策分批实施下Staggered DID 模型的双向固定(two-way fixed)效应回归结果可能出现严重偏误[12],(3)(4)列的分批检验结果与(2)列不存在明显差异,初步说明(2)列的检验结果是稳健可信的。后文将进行进一步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假设检验
本文借鉴McGavock(2020)[16]、吴茵茵等(2021)[11]的方法,建立事件研究模型检验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对碳排放量、经济增长的影响模型是否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图1 平行趋势假设检验(碳排放量)
图2 平行趋势假设检验(经济增长)
图1、图2显示,在政策实施当年(横轴=0)之前6年(横轴为-6至-1),以碳排放量为被解释变量和以经济增长为解释变量的模型系数均不显著,说明在政策实施前政策组和对照组之间不存在系统性差异,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在政策实施当年及实施后6年(横轴为0至6),碳交易试点政策对碳排放量的分年度效应显著为负,且政策效应逐年增大。这与各试点市场政策机制逐步完善、规制力度逐渐增长的事实相一致;对经济增长的分年度效应则不显著。
2. Bacon分解检验
由于采用了政策分批实施的交叠设计,存在估计偏误的可能性[12]。表2 中,第二组估计因政策组和对照组都已经实施碳交易政策,可能导致整体估计出现严重偏误。但根据Bacon 分解检验,其权重仅占1.1%,且分组估计量(-0.037)符号与总体估计一致。因此,检验结果认为不存在交叠设计下的估计偏误问题。
表2 bacon分解检验
此外,本文还进行了同质性处理效应假设检验,Two-Stage DID 估计、Fuzzy-DID 估计和安慰剂效应检验,结果均证明了模型估计结果稳健可信。因篇幅有限,不作赘述。
根据前文检验和分析,碳排放与化石能源消耗具有“不可分离性”的特征,碳市场对能源结构和能源规模的政策效应必然对碳排放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只需检验碳排放政策实施是否对机制变量产生显著影响,即可判断其中介效应是否成立①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年修订版》,地区碳排放总量为该地区消耗的各类化石能源消耗量分别乘以其单位净热值、单位热值碳含量和碳氧化率后的加总,因此,碳交易政策对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和能源规模的影响与碳减排效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函数关系。。
表3为模型(2)的检验结果,被解释变量为碳交易政策的减排机制变量,为了便于直观解释回归结果的含义,均以取自然对数处理。结果表明: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的减排机制中,“新能源占比”的系数不显著,“煤炭占比”“能源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对数)”的系数分别显著为-0.268,-0.116和-0.077,说明中国碳交易政策通过使煤炭占比、能源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分别下降26.8%、11.6%、7.7%实现其减排效果。
表3 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的减排机制检验(1)
作为参照,表4 提供了运用stata 软件的sgmediation 命令进行“三步法”中介效应检验的结果。检验结果认为:以Sobel、Goodman-Aroian、Goodman 三种检验为依据,“煤炭占比”“能源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的中介效应均成立,而“新能源占比”的中介效应均不成立,佐证了表3的检验结果。且根据检验的中介效应占比作直观解释,“能源强度”的中介效应比大于“能源消费总量”,说明能源消费总量降低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得到了能源效率提高的充分对冲;尽管不能将“煤炭占比”和“能源强度”的中介效应占比作为各自的碳减排贡献率,但仍可认为二者在减排效果中的贡献度比值为0.471∶0.691。结合表3 中“煤炭占比”高达26.8%的下降比例,说明“煤炭占比”在中国碳交易政策的减排机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表4 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的减排机制检验(2)
总体而言,检验结果说明:与假设二对应,由于降低“能源强度”有效对冲了降低“能源消费总量”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冲击,最终在实现碳减排的同时,并未对经济规模(GDP)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即未表现出直接的“两难冲突”现象;但另一方面,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的减排机制中,“煤炭占比”降低幅度高达26.8%,由于中国油气资源不足,通过油气替代煤炭降低“煤炭占比”,可能面临国际油气市场价格的冲击,提高碳减排的经济成本,导致潜在的“两难冲突”问题。
尽管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在样本期内取得了显著的减排效果,且未表现出直接的“两难冲突”问题。但近年,国际经济和能源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导致“双重约束”下通过降低“煤炭占比”的碳减排机制存在极大的脆弱性。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市场制度设计,从而更好地发挥其降低“能源强度”的减排机制,是“双重约束”下实现“共赢”的关键所在。以下从制度激励角度选择调节变量,与碳交易试点政策双重差分项(DID)相乘构建交叉项,对以“煤炭占比”和“能源强度”作为被解释变量的机制检验模型进行异质性分析。
表5 和表6 分别列示了以上述政策特征变量和CCER 成交量为调节变量的异质性检验结果①“拍卖”“基准”“标杆”是在试点政策实施的前提下采用的激励机制,政策特征虚拟变量与碳交易试点政策双重差分项(DID)相乘构建的交叉项的值,等于政策特征虚拟变量自身,如“DID×拍卖”=“拍卖”。。检验结果认为:(1)碳交易试点政策对“能源强度”的影响中,引入“拍卖法”“基准法”均未能加强其政策效果,仅有按照政府规划文件中制定的最高标准设立“标杆”作为减排基准的方案显著加强了其政策效果;(2)在碳交易政策对“煤炭占比”的影响中,三类制度特征变量均不存在显著的调节效应;(3)引入CCER机制不存在显著的调节效应。
表5 以制度特征为调节变量的异质性检验
表6 以CCER成交量为调节变量的异质性检验
在现实中,尽管中国碳市场试点政策通过降低“煤炭占比”和“能源强度”实现了显著的减排效果。但面对“双重约束”的挑战,降低“煤炭占比”不利于中国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如何进一步激励创新、降低“能源强度”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长远对策。但从上述检验结果来看,在初始分配环节,前述三种制度特征变量中,只有以“标杆法”确定减排基准的分配机制才表现出显著的创新激励效果。所谓“标杆法”,指的是以政府相关规划文件中制定的最高目标作为减排标杆,确定企业免费碳配额额度的方法。这说明中国碳交易试点的市场机制,尚未通过市场竞争有效自发提高“能源强度”的“基准”水平,即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导致其“创新补偿”效应没有得到发挥。而根据政府按照行业最高标准,或经科学论证后制定的规划政策确定“标杆”水平作为减排基准,有助于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强化其激励创新效果。
CCER 方面,上述检验结果与现实观察一致,说明我国目前CCER 市场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问题。理论上,CCER 机制具有直接和间接两方面的创新激励效果,是碳配额交易十分重要的补充机制。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2012 年)》,国内CCER 项目开发领域包含了能源工业、制造业、矿产品等16 个专业领域,基本覆盖了各主要相关行业,污染型企业可以在这些领域开发CCER 项目获得直接减排收益。从而产生降低地区“煤炭占比”,以及促进创新、降低“能源强度”的激励效果。但是,2017年3月,因“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国家发改委决定暂停受理CCER 项目相关备案工作。直到2021 年2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国内CCER 新项目开发和全国交易市场建设才重新提上日程;除通过减排收益产生直接的激励创新效应外,因CCER 项目开发和交易是跨区域的,尤其是全国市场上线后,CCER 项目跨市场、跨省(直辖市)交易有助于创新资源和生态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从而产生间接的创新激励效果。但就目前试点市场的CCER项目运营情况来看,还应进一步充分吸取试点中的经验教训,增强市场流动性和规范性。
面对全球变暖风险,碳减排是全球各国的共同责任。但同时,“碳排放权”也意味着经济“发展权”。尤其是各发展中国家,人均碳排放量和历史人均累计碳排放量普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并且,由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降低碳排放量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将更加明显。因此,在低碳能源技术尚未得到根本性突破、化石能源仍然是人类社会主导能源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碳减排和经济增长的“共赢”,是碳减排政策行动中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因此,中国选择了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的“共赢之路”,采用多种政策手段促使经济低碳转型。其中,碳市场由于具有促进技术创新的理论机制,成为中国碳减排的主要市场交易型环境政策工具。大量文献普遍认为,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显著降低了试点省(直辖市)的碳排放量。并且,本文和董直庆、王辉(2021)[3]和吴茵茵等(2021)[11]的检验结果均认为,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在降低碳排放的同时,并未显著降低经济发展水平。但本文检验发现,中国碳交易试点政策的减排机制中,通过使用石油、天然气替代煤炭,降低煤炭占比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显然,面对新形势下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剧,和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资源禀赋结构的“双重约束”,尤其是2020年以来全球能源资源价格大幅度上涨,大幅度提高了中国碳减排的风险和经济成本,如何有效提高低碳技术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强度才是中国在碳减排中实现“共赢”的根本对策。
进一步地,本文基于各试点省(直辖市)碳配额有偿分配机制、CCER 交易机制两方面的制度探索进行进一步异质性分析发现:关于碳配额有偿分配机制,本文认为中国碳市场存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竞争不充分,导致市场自发促进排放“基准”水平提升的机制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以政府规划的目标作为排放基准“标杆”的做法,则成功地弥补了这一缺陷。这为中国碳市场探索新机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发,即在“基准法”的实践中,可以实现“政府+市场”二者优势互补的机制设计;作为区域分割的试点市场架构下,唯一的具有跨区域交易性质的制度安排,CCER 并未发挥出应有的创新激励效果。在停止签发新增CCER项目5年后,国家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CCER项目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市场,有利于对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但国内外都还缺乏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探索完善。
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中国下一步推进碳市场建设、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的启示:第一,“百年大变局”下的“双重约束”,是我们过去的环境政策实践中从未有过的挑战,中国应采用审慎策略,根据行业特征充分研究、逐步推进碳减排行动。以钢铁行业为例,作为事关国计民生,同时上游资源对外依存度非常高的重点行业,2021年国际铁矿石价格和能源价格超预期大幅度上涨,极大地威胁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碳减排政策实施。2022 年初,相关部委多次召开重要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加大了对铁矿、煤炭等大宗商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但目前,钢铁产业链对外资源依赖度过高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在推进碳减排行动的同时,必须要重点做好相关资源保障和价格监管工作。同时,通过“长流程”改“短流程”、资源来源多元化等多种方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第二,探索“政府+市场”的优势互补制度设计。市场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对具有高度“外部性”的碳排放问题,“市场失灵”的可能性更大。西方国家过度、片面强调市场机制,主张通过市场竞争自发调节排放“基准”,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失灵”问题。本文主张在碳配额分配环节,以政府规划经科学测算确定排放基准目标值作为排放基准“标杆”,从而实现“政府+市场”的优势互补,引导和鼓励企业有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