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决论”发展动向与学理批驳

2023-06-09 10:27薛佳贝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台独

摘  要:“台独”分子为了寻求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不断鼓吹和操弄所谓“台湾自决论”,并将其作为扩大自身影响力的理论基础。“台湾自决论”作为“法理台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实现从“法理台独”到“事实台独”的理论铺垫。当前,“台湾自决论”发展体现出新动向及特征,但该论调在史实与法理上没有任何依据。经过“台独”势力的操弄,“台湾自决论”主要由所谓“台湾民族自决论”和“住民自决论”构成。前者通过塑造所谓“台湾民族”虚假概念来解构中华民族,后者则是歪曲嫁接“民族自决”与“民主”等理论的产物。这两种论调均缺乏理论依据来证明其所谓“自决权”的合理性。首先,所谓“台湾民族”并不存在,更不可能成为国族主体;广大台湾同胞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光复后的台湾也非殖民地,因此不具备行使民族自決权的条件。其次,国际法上并不存在“住民自决”,该论调混淆了自决和分离的概念。“台湾民族自决论”和“住民自决论”虽然在形式与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是服务于“台独”势力的政治工具,其实质不过是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掩盖真实的分裂行径。以分裂国家、挑战主权为目的而炮制出的各种“自决”理论,必然无法经受住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检验,在逻辑上、学理上根本站不住脚,必将遭遇失败。

关键词:民族自决;“台独”;“台湾民族自决论”;“住民自决论”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23)02-0104-1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1]目前,“台独”势力的扩大和影响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实现统一的进程。“台独”思潮和活动是台湾社会复杂的历史、政治、文化等因素以及境外反华势力综合影响的产物。“台独”势力为了使其言论“有理可据”,借用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炮制出所谓“台湾民族自决论”“住民自决论(又称2 300万人决定论)”等“台独”论调。“台湾民族自决论”和“住民自决论”都是将“自决”作为理论来源,是“法理台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在产生背景、论调内容和行使主体上有所不同。这严重挑战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以及和平统一进程。以史为据,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广大台湾同胞是中华民族一分子,并不存在所谓“台湾民族”。从法理上看,“台湾自决论”也无法自圆其说。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需要坚决反对一切“台独”言论和行径,回应和批驳其系列论调是重要任务之一。本文在梳理民进党当局鼓吹“台湾自决论”动向和特征的基础上,全面阐述和分析“台湾自决论”的形成过程,并批判其虚假性。

“台湾自决”的论述体系包括了“台湾民族自决论”和“住民自决论”。按照历史沿革,“台湾民族自决论”的产生早于“住民自决论”,也正是“台湾民族自决论”的幻灭才催生了“住民自决论”。目前,相关研究集中在单一化、片段式阐述二者的形成、概念和发展历程,未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首先,两种论调都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来掩盖分裂行径,是“台独”势力企图分裂中国而炮制的理论幌子,进而构成“台湾自决论”体系。其次,就性质而言,“台湾民族自决论”企图通过捏造不同于大陆的所谓“台湾血统”来强调“台湾民族”的存在,而“住民自决论”意在强化“住民权”在国际上的合法性,从而与“公投”捆绑兜售。上述两种论调都属于“法理台独”范畴,涉及“内造台独”“文化台独”,是“隐性台独”的一种表现。其危害性更强,需要通过理论分析结合法理研究、现实动向结合历史回溯的方法进行批判和驳斥。

一、“台湾自决论”发展动向及特征

“台湾自决论”是“法理台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台独”势力宣传“台独”理念的政治工具。它旨在为“全民公决”服务,并企图为“自决”合法性做铺垫。它的核心论调是“无论是2 300万人还是‘台湾民族都有权独立地决定台湾地区的未来”。虽然它不像“修宪”“公投”等论述影响的程度深,但自1942年美国国防部“远东战略小组”提出“台湾民族自决”至今,它不断地“变异”,以满足“台独”势力的政治需求。“台湾自决论”不仅企图增强台湾民众的“主体意识”,还妄图将台湾民众从中华民族中分隔出来[2]。其主要表现为“去中化”,包括篡改和删减台湾历史教材中有关中华民族英雄和文化的部分,减少“千年祭”“龙王祭”一类的两岸宗教交流活动内容等。“台湾自决论”的受众对象不只是部分岛内民众,也包括了海外反华、分裂势力。“台独”势力的真实意图为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寻求更多的国际资源和所谓“盟友”,在国际上建构所谓“独立主权”的虚假叙事。

当前,“台湾自决论”表现出三大发展趋向。第一,为蓄意对接国际法上自决权的行使主体原则,部分“台独”分子炒作所谓“台湾地位已定论”。如陈仪深在所谓“中日和约生效70周年纪念与台湾地位之定论”的报告中宣称“台湾地位未定论”已经过时,并且鼓吹“台湾地位已定”。第二,“台湾自决论”藏于“文化台独”“法理台独”“内造台独”之中,与“公投”捆绑,更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蔡英文当局推行“三破三立”,宣称“新一代台湾人民的血统已经发生变化”,企图打造所谓新兴“台湾族”[4]。其中,“三破”为回避两岸共同政治基础,消除两岸历史集体记忆,限缩两岸现实活动连接;“三立”为构建台湾所谓“国家”形象,强化“台独”社会文化,打造“台独”法制通道[4]。该做法实质上是以“三破三立”之名制造两岸同胞的差异性。第三,外部势力长期干涉我国内政,公然支持“台湾自决论”。2022年9月,拜登在接受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六十分钟”专访时声称:虽然他不鼓励“台独”,但台湾的前途问题应该由台湾民众决定[5]。美国长期模糊化对台政策,企图“以台制华”。未来民进党当局将继续保持“倚美谋独”动向。2023年1月,北约前秘书长拉斯穆森窜访台湾时声称:支持台湾人民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未来,希望加强“台欧”之间的合作[6]。在长期的自身“变异”和外部势力干涉下,以上三种趋向凸显“台湾自决论”的复杂性,并进一步内化成为“台独”体系的论调基础。

同时,“台湾自决论”的发展轨迹体现出四个特征。第一,以虚假的“民主”作为政治工具,在所谓“公投”中操弄“住民自决”。2021年12月,台湾地区《新新闻》声称:“公投只是以民主的游戏规则来处理‘台湾前途问题,而这已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赋予的普遍人权。”[7]2022年台湾地区“九合一”选举前,蔡英文坚持“抗中保台”概念,甚至将这个概念升格至“2024台湾‘大选行使自决权”。民进党当局掩盖了真实的国际人权公约内容。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有人民都有行使权”中的“人民”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所有人民,而不仅是台湾地区的人民[8]。

第二,增加“台湾自决论”的曝光率,利用议程设定迷惑国内外受众群体。为树立所谓“国家”形象、拓展所谓“外交空间”,台湾地区有关政治人物频繁参加国际活动,持续推动“新南向政策”。譬如,2022年9月,在法国智库“国际关系研究院”(IFRI)举办的研讨会上,台湾中山大学中国与亚太区域研究所教授郭育仁妄称:“台湾外交政策主轴强调‘主权国家、安全以及国际社会参与,致力于‘民族自决。”蔡英文及民进党当局不仅将“亚东关系协会”更名为所谓“台湾日本关系协会”,还将“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台湾美国事务委员会”,企图塑造与日本、美国一样的“国家”形象[4]。事实上,我国《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再次强调联大第2758号决议,并明确指出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官方法律意见:“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没有独立地位”“台湾当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从而进行有效的回应和反击。

第三,营造虚假“弱者”身份,强调“人权高于主权”。淡江大学公共行政学系副教授施正锋声称:台湾之所以不被国际所认可,并且在加入国际组织时只能采取经济个体的身份,是因为大陆的掣肘及“强权”[9]。实际上,参加国际组织的普遍原则是独立主权国家,或者在独立主權国家允许的原则下以地区经济体的身份加入,而台湾地区从来不具备独立主权国家资格。其他国家与中国建交的前提是认可“一中原则”,这才是台湾无法拓展所谓“生存空间”的真正原因。施正锋进一步妄称:“台湾人在从事‘独立建国的过程中,若是要求国际社会将台湾接受为‘国家,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是‘民族自决权,也就是说,台湾人与世界上所有的人一样,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自己的‘国家。”[9]然而,若只强调道德上的“正当性”,而忽略国际法和国内法层面的合法性,那么“台湾自决”产生的结果非但不具合法性,亦不会被国际社会认可。更何况,“台湾自决”本身就不具备任何道德上的正当性。

第四,长期受到外部势力干涉,故意制造“民主—威权”意识形态对立,造成岛内民众对大陆的误解。岛内“台独”势力的造势是“台湾自决”内生化的重要因素,而外部势力干涉则是“台湾自决”国际化的助燃剂。外部势力干涉主要采取如下途径。其一,向台湾地区兜售武器,并将其美化为“维护台海稳定”。美西方一些反华势力借所谓“今日乌克兰,明日台湾”为由“协防台湾”,实则“以台制华”,破坏“一中原则”。2022年8月佩洛西窜访台湾地区,此后瑞士和欧洲议会某些政客也计划窜访台湾。日本首相岸田文雄等也在涉台问题上不断炒作,试图挑动海峡两岸关系及中美矛盾。其二,以所谓“自由民主灯塔”“政治发展特优生”幌子制造“价值观对立”,阻碍两岸统一。外部反华势力企图通过塑造台湾所谓“民主示范”角色来弱化台湾人民统一认同,污名化大陆发展和形象。

总体而言,民进党鼓吹“台湾自决论”的动向及特征,都离不开与“民主”“人权”“修宪”和“公投”相捆绑。从根源上批驳“台湾自决论”,要回溯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揭露其理论中的错误,精准反击“台独”分裂言行。

二、“台湾民族自决论”的本质及其错误

“台湾民族自决论”的所谓主体是“台湾民族”。然而,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台湾同胞同为中华民族一分子,“国族”意义上的所谓“台湾民族”根本不存在。因此,从史实和法理上击破“台湾民族自决论”的内核尤为重要。

(一)“台湾民族自决论”的产生及其本质

“台湾民族自决论”的本质是为了分裂中国。其论调为:台湾同胞是不同于“中华民族”的另一“独立民族”,拥有“民族自决权”。“台独”分子王育德曾宣称汉族不是“民族”,因为资本主义是诞生“民族”的必要条件,蛊惑台湾地区借助“国家”这一容器来精炼“民族”这个“内容物”[10]。随着“台湾民族”这一论调的衍生,在台湾光复之后依然存在关于“台湾民族不同于中华民族”的说辞。肆意推动“去中国化”的“台独”分子杜正胜,为了绕开台湾历史包含在中国历史之内的事实,处心积虑地建构了“从台湾出发的、凸显本土性和主体性的历史论述框架”,即所谓台湾“同心圆理论”(又称“同心圆史观”)[11]。该理论以台湾为中心向外扩散,并以此将历史论述的空间单位划为五个层级:台湾地区的乡土史(核心部分)、台湾史、中国史、亚洲史、世界史。这种利用区域史、世界史和后殖民史对中国历史进行解构、再对台湾地区历史重构的范式,影响了台湾地区民众对于祖国历史的正确认识和学习。已有大陆学者对此指出:“这一理论框架并非从历史学研究的角度,而是从对民众历史态度进行教育和灌输历史知识的角度来提出的,其论述逻辑不是传统历史学强调的时间的‘由远及近,而是地理空间上的‘由近及远,完全打破了传统历史教学的线性范式。”[11]

从源头上看,最早的“台湾民族自决论”是美国、日本反华势力扶持下的产物。二战后,日本虽根据条约归还了窃取的中国领土——台湾,但日本驻台湾总督安藤利吉试图策动一些日军中的军国主义分子和汉奸分子,在台湾建立“台独”组织,并策划“台独”活动[12]。太平洋战争开始后,美国军方主张对台湾先占领、再托管,美国防部成立了“远东战略小组”来研究战后托管台湾的方案。1942年,该小组便向麦克阿瑟提出“建议”:托管期间让台湾民众举行“公投”(即“台湾民族自决”)或成立所谓“台湾共和国”,并开始培训一批未来“接管”台湾的行政人员。1949年1月19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相关文件声称:美国会扶植“台独”势力,以此维护美国在台利益。在此背景下,被称为“台独祖师爷”的廖文毅四处抛售“台湾独立公投”“台湾地位未定”“台湾应交由联合国托管”等谬论。异化的“台湾意识”便成为“住民自决论”滋生的心理催化剂[13]。1957年美国参议院发表《康隆报告》,妄称“中共入联合国,承认‘台湾共和国为美国保护国”[12]。即使中美建交后,“台独”组织及其活动仍在美国存在,如游说美国议员、鼓吹“台湾加入联合国”等。

(二)台湾光复前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民族自决”主张被刻意歪曲

一段时期以来,民进党试图通过混淆国际法上自决权行使原则和歪曲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台湾地区政治立场的阶段性历史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事实上,台湾光复的历史不仅证明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铁定事实,还成为驳斥“台独”分子所谓“台湾民族自决论”的最有力的证据。

至今,国际法律文件与国际实践所认可的民族自决只适用于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殖民主义统治、外国占领和强加的政治统治、种族主义政权。日据时期的台湾为了摆脱日本殖民统治、回归祖国怀抱,便提出了民族自决,其本身对抗日战争、民族革命具有积极意义。1924年,李大钊在阐述民族概念时强调,台湾地区虽然被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但“其历史、文化都与我国相同,故不失为中华民族”[14]。台湾义勇队队长李友邦论述了“两步走”策略,认为台湾正处于被日本帝国主义控制的状态,只有通过第一步“台湾革命”实现“独立”,才能迈出第二步回归祖国[14]。1927年刊登于广州《民国日报》上的《台湾革命青年团为“六一七”台湾耻辱纪念日事致中国民众书》强调:“台湾是日本霸占的中国领土,台湾人民是中国人民,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打倒国际帝国主义,实现‘台湾民族的自决‘谋举台湾独立,回归祖国。”[15]在当时具体的历史背景下,“民族自决”理论为两岸人民找到了两岸革命团结的新方向。为实现“台湾民族革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的革命力量联合在一起,共同抗日、光复台湾,追求实现祖国统一。台湾革命同盟会编印的《台湾问题言论集》的第一集写道:“我们恳切地希望着将台湾编入沦陷省区,设立台湾省政府及军管区的筹备处,作战与复员均须兼筹并顾,使在孤岛内的台湾同胞欢欣鼓舞,劝慰其对祖国的思念,增强其对敌人作战的決心。”[16]根据“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会”库藏史料,1943年台湾义勇队分团部发表了《台湾革命同盟会为纪念“六一七”台湾沦陷四十八周年宣言》,其中强调了三点:一是日据下的台湾只有革命未来才有光明可言;二是实现回归需要集中力量、团结一致;三是再次申明台湾属于中国的领土,会建立光复的武装力量反抗日本帝国主义[16]。

然而,境外反华势力为干涉我国内政,蓄意对这一阶段的历史进行歪曲,企图误导台湾民众和国际舆论。国台办对此进行了回应:“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成立之日起,始终为实现民族解放、国家统一而不懈奋斗……1936年,刚经长征到达陕北,就率先提出‘立刻召集全国抗日救国代表大会,讨论并决定包括对日绝交宣战、收复失地和公开宣布中日间的不平等条约完全无效等政策。这清楚无误地表明中国共产党主张废除《马关条约》、收复台湾的态度和立场。1937年毛泽东会见美国记者尼姆·韦尔斯时便表示‘中国的抗战是要求得到最后的胜利,这个胜利的范围,不限于山海关,不限于东北,还要包括台湾的解放。”[17]1943年在《新华日报》上发表的《台湾,回到祖国来!》社论,第一句就是“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并全面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台湾回归祖国的政治主张,呼吁国内力量团结一致进行抗战,驱逐日寇,让台湾回到祖国的怀抱[16]。1945年,中国人民取得抗战胜利,台湾随之光复,重回祖国怀抱,随后因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导致海峡两岸陷入长期政治对立的特殊状态[17]。尽管在国际上存在歪曲事实、分裂国家的声音,但是从1949年起,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

(三)“台湾民族自决论”不具备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条件

在国际法上,行使民族自决权需要满足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行使主体不是“族群(nationality/ethnic group)”而是“国族(nation)”;二是行使主体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托管领土以及非自治领土等。根据上述条件,台湾均不具备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要件。民进党当局炒作“台湾民族自决论”在国际法上没有任何法理依据。

一方面,台湾人民是以血缘文化为内涵的族群,它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国籍、国民身份、国民素质等含义[18]。从历史上看,台湾人民属于“中华民族”是既定事实[19]。不论大陆人还是台湾人都同属炎黄子孙,不存在“血统差异”。即便台湾最早的少数民族居民——高山族,其先民也来自大陆东南沿海一带,即古越人的一支——闽越的后裔[20]。此外,在清代前期,移民社会是台湾的主要社会形态,其中移民的主体力量便是来自闽、粤的汉族移民[21-22]。相关资料表明,大陆居民大规模迁徙到台湾地区共有五次:第一次是1638年前后,明朝负责福建海防的郑芝龙从遭大旱的福建招募数万饥民迁台定居;第二次是1661年郑成功率军击退荷兰人、收复台湾后的二十几年间,先后有四批8万多军民迁台;第三次是康熙、乾隆年间,清政府在台设立一府三县后出现的移民高潮;第四次是太平天国时期,大量福建地区的民众为躲避战乱而迁移到台湾;第五次是1945到1949年之间,国民党政权败退至台湾,约200万大陆军民移居台湾[20]。因此,从民族学角度而言,台湾同胞最多也只能是族群,而不是国族。族群是非国家层面的[23],它不拥有自决权。族群成员可以热爱自己的民族文化,但对它的认同不能高于对国族的认同。

另一方面,1945年后台湾并没有遭受殖民统治和压迫,并不属于殖民地性质。二战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无条件投降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迫使日本于1945年将在甲午海战中窃取的台、澎、金、马地区归还中国,并明确了中国对台湾的主权以及中国政府对台湾地区的有效管辖权。然而,在“台独”动机的驱使下,一些台湾学者竭力切割台湾与大陆之间的历史联系,否认“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历史事实[11]。譬如,歪曲污蔑清朝对台湾地区的统治是一种“殖民形态”,诬称清朝的海禁政策是为了孤立台湾。即便如此,也无法否认台湾地区历史镶嵌于祖国历史之中、与祖国历史共同呼吸的事实,这也是中国史观认知、中华民族认同和“一个中国”认同三位一体得出的正确结论。因此,台湾不是殖民地,法理清楚、史料充分、事实明确,不具备行使“自决权”的条件。

三、从说不通的“台湾民族自决”到歪曲嫁接的“住民自决”

“住民自决论”在吸取“台湾民族自决论”的有关内容后,将“民族自决”“人民主权”“民主”等理论歪曲嫁接,从而形成新的“台独”论调。对“台独”势力而言,“住民自决”具有更强的政治工具性。其重要节点是民进党第五届“代表大会”将“住民自决论”和“公民投票”捆绑在一起进行表决,妄想通过“公民投票”来实现“台独”[12]。区别于“台湾民族自决”,“住民自决”除了与“台湾民族自决”一样以“台湾独立”为核心诉求外,它直接服务于全民公决,旨在为分离性公投做铺垫,企图让“2 300万台湾住民通过公投的方式来决定台湾未来”。

(一)“台湾民族自决论”的失据与“住民自决论”的产生

20世纪80年代初,所谓“台湾民族”论缺乏法理支撑,在逻辑上漏洞百出,以此为核心的“台湾民族自决论”逐渐失去市场。随后,“台独”势力费尽心思地炮制出“住民自决论”,使其成为目前“台独”主流理论之一。“住民自决论”是“台独”势力将“民族自决”“人民主权”“民主”等理论进行歪曲嫁接而炮制出的论调,主张“由台湾2 300万人民通过公投来决定台湾地区的前途”[24]。其实质是,企图通过捆绑“公投”与“住民自决”行使自决权,进而实现“台独”。1987年,谢长廷宣称:“国共长期对峙的结果,台湾面临中共政权强大的威胁和压力之下,台湾住民自然形成台湾岛命运共同体的台湾意识”,即包含了“所有本省、外省同胞、也包含国民党在内的一种意识”[25]。简言之,“住民自决”宣扬的主要内容为:“台湾的前途”只能由现住于台湾地区的居民决定,将大陆人民排除在外。

最先提出“住民自决论”的是“台独教父”彭明敏。他声称,台湾住民“有权”决定“台湾前途”。当他的“住民自决论”已有雏形后,开始在岛内进行传播,如1964年所谓《台湾人民自救宣言》提出了“一中一台”的论调。随后,“台湾基督教长老教会”于1971年公开发表《对国是的声明与建议》一文,强调台湾的“主体性”,提出“人民自决”的主张。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丽岛事件”“高雄事件”等运动的兴起,极大地助推了“住民自决论”的传播。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人士于1978年12月发表了《党外人士国是声明》,这也标志着“住民自决”理念正式成为“党外运动”的主要政治纲领之一[26]。“住民自决”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传播,很大程度上缘于民进党势力的扩大。1986年民进党正式成立后,不仅将“住民自决”的理念与“公民投票”理论相捆绑,还于1991年第五届“代表大会”上将“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及制定宪法的主张,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的内容纳入党纲[27]。此后,“住民自决”成为其推行“台独”路线的行动指南,岛内“台独”势力逐步取得了以政党名义进行活动的地位[28-29]。2003年,时任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再次公开宣称:“台湾的未来有赖2 300万人民决定”,而决定方式包括“公投”等。该论调披盖着“国家化”的外衣,具有非常大的蛊惑性和隐蔽性,对岛内民众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二)“住民自决论”的错误所在

“台独”势力通过混淆自决和民主的概念而创造出“内部自决”概念,企图借“民主”之名,行分离之实。事实上,自决和民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概括而言,自决权是缔造性权利,是非制度化的权利,可以创设边界,但仅针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和托管地等非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民主权是派生性权利,是制度化的权利,不可以创设边界,更不能改变疆界,针对主体是独立建国后民主政体国家的公民[30]。按照国际法中有关自决权的定义,不难发现,台湾地区没有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权。

从“公投”的角度而言,分裂势力常常将“住民自决论”与“台湾独立公投”捆绑“销售”。2017年12月12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公民投票法》修正案,意图降低公投门槛和投票年龄[31]。其具体内容包括:将“公投”年龄从20岁下调到18岁(台湾地区规定年满20岁为成年,拥有投票权),将“公投”通过门槛由同意票达投票权人总额的1/2降为1/4。2022年11月26日,台湾地区举行所谓“18岁公民权修宪复决公投”,该案同意票未达到通过门槛,最终以失败告终。民进党将“修宪”作为操纵政治的工具,其结果注定失败。从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承认新产生国家的具体实践看,某一地区住民要想通过“住民公决”获得独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新国家的产生首先要获得母国同意,主权国内某地区的居民无权单独决定该地区的独立[30]。这里涉及公投主体的概念,若公投主体只有台湾地区的居民,那么它只能决定地方事务,属于地方性的公民投票。从法理上,“对于涉及如台湾前途的主权问题,必须由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决定,否则,投票结果是无效的”[32]。譬如,苏格兰独立公投是在英格兰中央政府同意下并签订协约后进行的,属于协约式分离公投[33]。第二,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民主都是在预先确立的范围和边界内来运行的,并有其特定的议题[30]。现实政治中,借着“住民自决”的旗号来创设国家的做法,是不符合民主政治运行逻辑的[34]。第三,从主权理论看,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与主权具有唯一性与排他性,是不可分割、不能分享的,它属于该国的全体国民,个体或部分人无权分割属于全体人民的领土与主权[30]。台湾与大陆的边界不是国家之间的疆界,而是行政区划意义上的行政疆界。实际上,两岸人民共同享有人民主权、领土主权,构成“两岸命运共同体”[35]。

(三)“住民自决论”与“台湾民族自決论”的区别

从历史发展的脉络看,“台湾民族自决论”早于“住民自决论”,而后者的产生是由于前者的“破产”。从二者的主体对象而言,“台湾民族自决论”的主体对象是所谓“台湾民族”,而“住民自决论”的主体对象是“2 300万台湾住民”。除上述时间顺序和主体对象的区别外,二者在本质上更有不同。

首先,二者虽然都带有“自决”的概念,但“台湾民族自决论”的支撑点是“台湾民族”,而“住民自决论”的着力点是“2 300万台湾住民”。从“台湾民族自决论”演变为“住民自决论”的原因是“台独”分子意识到台湾人无法算作“民族(nation)”,无法援引“民族自决”,便将“民族自决”中的“民族”偷换为“住民”[8]。实际上,国际法上不存在“住民自决”的概念,“住民自决”没有国际法根据[34]。通过“住民自决”来实现一个地区的独立,是得不到国际法支持的,也不会被任何母国所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即使是在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中,也有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相关表述。这从侧面反映出台湾没有单方面变更台湾领土主权的权利。

其次,在实现路径上,“台湾民族自决论”内容和形式比较单一化。相比之下,“住民自决论”在吸取了前者的内容后,处心积虑将其与“公投”捆绑,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加复杂。“台独”分子不仅利用“自决”这一理论工具,还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推动“自决”。“修宪公投”“制宪”“释宪台独”等都是“台独”分子一步步为达到“台湾自决”的分裂行径。

再次,“台湾民族自决论”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民族自决论”,而“住民自决论”的基础不是民族自决权而是分离权。由于分离行为与维护国家主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相悖,“台湾民族自决论”在国内和国际上都被明令禁止[36]。《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此外,自决权包含独立权,但不包括分离权,且在国际法意义上不存在分离权。“分离是指主权国家的一部分从中脱离,体现主权国家与其内部部分领土与人民的关系。”[8]分离是国家主权的头号大敌,自决会缔造国家主权[8]。列宁曾表示:“我们拥护分离权,但不拥护所有民族的分离!……分离绝对不是我们的计划。我们绝对不宣传分离。总的说来,我们是反对分离的。”[37]而所谓“台湾自决论”不仅损害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还罔顾我国的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更不利于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总之,从现代国家的角度而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不能因为台湾与大陆暂时处于隔离状态,就否定中国掌握台湾的主权。不论“台湾自决论”演变为何种形式,“台独”势力所捏造的两种“台湾自决”论调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严重冲突。如果赋予每个现代主权国家内部人民“住民自决权”,就会使“民主、自由问题绝对化,成为滋生分离主义、民粹主义的土壤”,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国内的四分五裂以及国际的动荡[38]。

四、结语

“民族自决”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帮助殖民地、半殖民地、托管领土以及非自治领土实现独立自由;另一方面又可能会被分裂势力、外部干预势力所利用,成为其解构所在民族体系、分裂国家、危害国家领土及主权完整的理论工具。以分裂国家、挑战主权为目的而炮制出的各种“自决”理论,必然无法经受住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检验,在逻辑上、学理上根本站不住脚。基于特定历史场景和条件,在承认自决权对二战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托管领土与非自治领土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应当防范分裂势力和外部干涉势力的别有用心。

虽然海峡两岸由于诸多原因尚未完全实现国内法层面的统一,但台湾问题属于我国内政是不可改变的既定事实。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坚决维护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推动两岸统一,必须以一中原则为前提和基础。这不仅是政治原则,也是当今国际法处理中国统一问题的基本规则。因此,“台独”分子无论是以“民族自决论”还是“住民自决论”又抑或是其他形式、理论去包装“台独”,都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无论在法理上还是逻辑上都站不住脚,必将遭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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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华山

DOI:10.13946/j.cnki.jcqis.2023.02.009

作者简介:薛佳贝,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引用格式:薛佳贝.“台湾自决论”发展动向与学理批驳[J].统一战线学研究,2023(2):1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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