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于岚?陈雯婷
基金项目:本文是广西2022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22KY1182)成果之一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数字化经济的来临,加上各种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和普及,电商企业获得快速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电商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电商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朝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信息化既能减少税收成本,又能有效地发挥税收资源的作用。但信息化时代也为我国电商企业的税务征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管理;问题
一、引言
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目前,我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处于转型升级、结构优化、增长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2022年7月8日举办了意义非凡的“2022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大会”,该大会是由汕头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信息化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等单位联合举办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张立出席了本次会议,并作了关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报告,中國数字经济规模在2021年实现45.5万亿元,全球规模比重仅次于美国,同比名义增长16.2%,居世界首位,我国成为名副其实的数字经济强国。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政策,以提升中国的信息化发展水平。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在2021年实现45.5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幅为16.2%,在 GDP中所占的比例为39.8%。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不断增长,这在全球各大经济体中都是首屈一指的。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稳固,支撑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随着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一些内容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庞大的收入背后,却没有统一的税制,也没有针对新兴产业的税收法规,导致了各个平台的税收基础不一样,这会影响到税收的公平性,也会造成国家的税收收入流失。目前,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关于数字经济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但目前的理论研究还远远跟不上数字经济的发展,现有的、不完善的税收制度无法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管理问题的冲击。
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是以传统的工业经济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如何使税收征管与当今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相吻合,如何更好地解决税收和管理问题,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数字经济及税收管理相关概述
1.数字经济的概念
从狭义上讲,数字经济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不同的经济实体、行业市场中,利用各种市场信息,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一定的佣金、提成和其他收入。就目前的形势而言,根据经济单位的数字化程度,可以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高等数字经济又被称作数据经济,是一种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收集、分析和销售数据来获取利益的模式。一是上海市首家信息交换中心建成。二是采用尖端信息技术制作数字产品,比如腾讯公司的电子游戏。三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去挖掘他们的消费喜好,从而为他们的客户提供有意义的广告。所谓中等数字经济,即平台经济是指通过 App平台收集、汇集多方市场主体的数据,并运用自己的技术,为平台上的客户提供最佳的选择。目前,电商平台的发展模式有两种:一是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只做“搬运工”,以便利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商务往来,比如淘宝、天猫、拼多多、饿了么等。二是提供商品的平台,类似于京东等实体零售店的网上销售。低数字经济的范围很广,是指那些不需要网络技术就可以生存的公司,通过网络技术,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商业效率。当前,除了网络公司,大多数公司都是处于较低的数字经济状态。其具体分类如表1所示:
2.数字经济的特点
(1) 高度流动性
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的无形资产、业务职能、交易场所等日益具有弹性。例如信息技术进步、软件高效、智能个人终端的集成开发与应用,使得公司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进行集中的经营,极大地降低了其在运营期间的组织和协调成本。
(2) 具有核心价值的无形资产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产品与资讯科技的持续革新与推广,带来了许多新的经营方式,但新的经营模式更多的是依靠企业的知识与技术,而非单纯的实物产品。在多种经营方式下,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获得超常收益的重要方式,因此,这就是公司的核心价值。在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无形资产为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价值创造做出了多角度的贡献,而其自身的高流动性又使其难以管理,其流动性使得有关的经济活动产生了巨大的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3) 没有实体存在的依赖性
由于网络交易的兴起和发展,货物从零散的仓储转移到了非常规的形式进行交易。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一些服务是不再依靠实体的。
3.税收征管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定义: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上的征管,包括各种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督和税务稽查、税收法治和税收执行五个层面的税法与执法。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管理、征收和稽查工作的总称,是税务部门按照有关税法管理、征收、稽查等工作的总称,也称为“税收稽征管理”。
三、数字经济时代下电商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纳税主体较为分散
由于数字经济的特点,电商企业交易对象的无形化、交易渠道的虚拟化、交易形式的隐蔽化,使得传统的“对谁征、征多少、在哪里征”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
数字经济是当前最流行的一种经济形式,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信息传输、交易、资金支付等活动。根据中国信通院统计,目前国内数据资源丰富的地区有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等。北京拥有庞大的大数据产业,拥有全国35%左右的大数据公司。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共有3000余家大数据企业。而在这些大数据企业中,有70%以上只有10-100名员工,大部分都是小型企业,在这个产业高速发展的时代,他们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为企业的创新创造机会。
纳税人的主体分散,身份难以判断。在数字市场上,要清楚地定义每个交易的生产者、供应者、中介和购买者,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加上交易地与纳税地难以区分。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数字化的经济活动不再受地理位置、时空的局限,网上的营销与服务模式也不再要求在市场建立实体机构或场所。由于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无形特性,再加上 IP地址和网址可能被篡改,税务部门很难追踪到交易的时间和地点,造成了税收规则、制度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等方面的失效。
2.业务边界逐渐模糊
数字经济与传统的经济形态有很大的区别,其经营范围划分不明确,导致其税收来源呈现多元化、跨两个乃至多个产业的特点。首先,数字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与传统的单一、固定的经济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数字经济能够与很多行业进行有机的整合。从技术层面上来看,它涵盖了诸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数字经濟的运作,一方面是依靠数字基础设施,另一方面是员工不明确的价值归属。这就导致了税收来源常来源于某一群体,而由于价值分配的标准不能精确地确定,因而很难对纳税主体和纳税金额进行精确的计量。即使在机器人代替人类工作的今天,是否应该把机器人当作自然人来征税,这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有一定的争议。另外,由于供求关系的日益淡化,使得税收主体的定义更加复杂化。
3.收入定性无法界定
数字经济背景下交易的本质是很难区分的。数字经济时代,由于电子商务的本质是虚拟化和数字化,所以税收机关很难将网上交易的数字化商品或服务进行分类。电子商务使得各种收入的划分更加模糊,难以确定哪些是营业所得、哪些是劳务报酬所得、哪些是特许经营所得、哪些是转让所得。以增值税为例,现行的税务政策所覆盖的税项,无法全面地反映数字经济的发展状况。所有交易的内容,许多的贸易活动并不能与具体征税相适应,导致了大量的收益不能按时进入市场。
4.涉税信息获取难度较大
与其他的经济形式相比,数字经济有着明显的不同。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支付以现金或信用卡为主,税务系统更为直接,并且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资讯。然而,在数字经济尤其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下,人们的支付手段更加便捷、高效,传统的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等支付方式也逐步被支付宝和微信等支付工具所代替,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到有关资金流动等方面的信息。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日益关注,采用了多种手段保护信息,当前的税收部门信息化水平已不能满足数字化的要求;同时,由于税务部门没有采取相应的对策,存在着税款流失的风险。同时,对于纳税人的不诚信行为,无法为政府的利益作出强有力的补救行为。
四、数字经济背景完善电商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明确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纳税主体
法律条文的内容不能及时地反映现实生活,这就是法律的滞后特征。在现行税法有关的立法初期,立法者很难对未来的状况作出预测,更不能设想新兴产业的兴起及网络技术带来的重大冲击,因此现有的法律并未对有关的细节作具体的规定。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各种新兴的商业形式层出不穷,人们从中发现了商机,许多创业者都在积极地投身于网络作家、主播等行业。大众蜂拥进入市场,就是因为他们能从中获利。由此,与之相关的行为所带来的服务或工作可以带来增值,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相关利益的诱惑下,相关主体为了获取持续稳定的收入,往往会继续进行这种可获利的活动。有关的行动和收益具有很大的商业属性。因此,在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中,必须包括以上的新业态的从业人员。
例如主播行业。现在的网络主播,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没有任何的网络平台和经纪人的帮助,他们往往会通过网络来获得更多的粉丝。第二种是在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后,按照经纪公司的要求和安排进行现场直播。第三种,就是与各大网络平台签约,借助这些网络平台的大力推广,从而吸引到更多的注意力和资源。
后两种类型的直播收入都是从经纪公司那里得到的。很明显,这样的收入应该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中。主播可以从观众那里得到虚拟的礼物,也可以把礼物变成钱。但是,销售虚拟礼品的是互联网平台公司,平台也从中获得了相应的收益。网络平台相关收入应列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其次,主播的问题更为复杂。从直播节目主播的收益情况来判断,相关的节目与税收有一定的相关。在网上销售的虚拟礼品,一般都是通过电子货币来购买,这种虚拟礼品和储值卡一样,在使用之前,它的所有者就是使用者。而在用户使用之后,平台会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产生相应的税收。一般来讲,根据网上平台的需求,主播的兑换会有一定的手续费减免。目前,该用户所花的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主播在扣除了相关费用后获得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将计入增值税;另外,网上交易平台所收取的服务费,也是属于增值税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形下,主持人和平台是各自的纳税主体。
总之,不管是在传统产业中,还是在新的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着要纳税的问题。所以,从理论上和事实上来看,税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是税务机关,但具体问题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明确。
2.培养数字经济电商企业的税收人才
国家实力之争,实际上是一场人才之争。在我国税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税务人员。在数字经济的今天,大数据以及能够将数据上升为信息、情报、知识的人,将是未来的税收征管的主力。
一是积极培养具有战略性的数字经济税收人才。要进一步挖掘和完善数字经济税收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管理和正向激励工作,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二是要强化员工的绩效管理,提高员工的信息化水平。围绕“抓班子、促落实、聚合力、促改革、促质量”的目标,把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和人才培养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发挥绩效考核工作“强规范、补短板、防风险”的职能作用,狠抓绩效分析、加强绩效沟通、强化问题导向,发展数字经济税收人才。三是要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培养。对处级领导、专业业务骨干、岗位人才等进行分类培训,开设国际税收业务、税收信息化、税务管理等,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通过竞赛挖掘数字经济税务人才,重点培育,为税务工作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判定真实身份
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交易具有高流动性,它是没有真实的地点,交易的目标地区也不一样,并且各交易者都以虚拟的身份参与到信息的安全中。一些企业为了以自然人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试图以自然人身份参与到交易中。不妨换位想想,线下开一家店尚需要到工商局去进行营业执照的注册,如果是卖食品、药品等方面还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为了安全起见,我们还需要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等。所以,开一个网店可谓是太过于简单,单纯通过对网络平台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不能真正了解交易人的真实情况和具体的经营场所。
要更精确地掌握店主的信息,就必须与网上平台合作,以及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可以用各种方式来验证自己的身份。例如,网络平台能够使用其所拥有的技术手段对商家在平台上开设店铺进行核查和核实,并确定其所涉及的具体地址。同时,对后台数据进行监测,并对其进行分析。
然而,我们也不能对网上平台提出太多的要求,因为税务机关是真正的公共權力主体,应该推动税收征管。我们应该主动与各网上平台进行交流,争取其主动的合作与帮助,使税务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有关资料,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要对所有的应税主体进行认定,就必须根据税法的基本内容,对新业态劳动者的身份进行界定,从而找出真正的纳税主体。同时,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与网络平台的作用,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力量,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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