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真相”时代网络民粹主义的表征、成因及治理

2023-06-07 13:09:46蒋明敏吴爽

○ 蒋明敏,吴爽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后真相”一词源自1992年美国《国家》(The Nation)杂志,它的出现关联了一系列政治事件,并被赋予“情绪的影响力超过事实”的语义。2016年,《牛津词典》将“后真相”(post-truth)作为年度热词收录其中,并解读为相对于客观事实,情感或者个人信念更能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决策。可见,所谓“后真相”,并非“真相”本身如何变化,而是舆论对于“真相”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更多受到人的立场、观点、情绪和利益的影响。“后真相”陷入新闻化和网络化的世界,更多依托主观化的表象世界,在发现真实世界方面则越来越趋向于无能、无力和不可及,在被情绪化和感觉裹挟的情境中,与真相越走越远。

网络世界的“后真相”化,实质还是网络“民粹化”。“后真相”的主要原因,是真相湮没于扩张和增值的虚拟世界,而作为政治主张和社会实践形态之一的民粹主义,或者说是一种“政治动员工具”和“寻求政治支持的灵活方式”[1],在某些具有影响力的网络事件的舆情场域和共情话语的助推下,凸显了特殊的活跃度和生命力。网络时代,人人都是事件的主体且人们只愿意接受自己看到的世界,网络大众的情绪和意见直接参与并不断改造和重塑公共话语,这就为网络民粹主义的兴起提供了社会心理机制和媒介场域。如卡斯特所言:“网络社会中的抗拒性认同和个人主义规划一样普遍,这种个人主义规划是以往的合法性认同的产物,它习惯于建构工业时代的公民社会。”[2]网络民粹主义撕裂了民主认同的纽带,推动了社会原子化和权威主义的解体,导致大众对主流官方的对抗、戏谑和解构弥漫着一种“反体制、反权力、反规范”[3]的所谓的自由蓬勃朝气,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给新时代社会治理带来严峻挑战。

一、“后真相”时代网络民粹主义的表征

(一)话语解构特征

技术赋权下的网络民粹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利用社会现象中的矛盾点,通过塑造强弱者之间的身份反差来博取网民的同情和共鸣,建构支撑性反话语体系。而反话语体系在拟态空间中的编译和重读,映衬着官方话语面临被“解码”的尴尬窘境和主流话语权主导性地位的“边缘化”危机。这种以争夺话语权来建构强势逻辑、价值选择偏好舆论审判的方式,通常以刻板印象先入为主,秉承安抚弱者、打击强者的姿态站位,在“贴标签效应”的刺激下扩容情感共鸣的范围,迎合底层民众的“怨怼”“愤懑”情绪,在僭越司法程序的同时催生了网络失范行为。此外,以崇尚平民价值观著称的民粹式反话语,其煽动性与吸引力耦合草根阶层的思维认知和情绪情感,同时成为排解网民负面能量的常见方式。一旦话语权幻化为广义的关系范畴,网络民粹主义便超越了认识论的视域,成为一种具有“杀伤力”的武器和权力,暗含其中的价值冲突甚至会上升为意识形态的对立,在话语权角逐的认知争夺战中释放本能、操纵理性、干扰政治认同。

(二)反权威特征

网络民粹主义主张破除权威“迷障”,崇尚话语平权,具有鲜明的反叛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精英。遭遇资源贫困和权利贫困的民众普遍存在“仇官”“仇富”“仇权”等消极情绪,对官员在特定场合的只言片语进行夸大的负面解读及碎片化的局部放大,使得政府官员的言行举止被观照在网络民粹主义的“显微镜”之下,备受掣肘。第二,反体制。弱势群体将对自身生存状况的不满归咎于现行体制,这种心理以极端形式表现出来就会形成民粹主义的社会舆论,在网络的聚光灯效应下,极易上升到反对现行体制的程度。第三,反智识。网络技术为大众自由表达提供了空间和平台,但大众缺乏支撑言论理性所需的知识储备和逻辑思维。因而,在公共议题的评价上,网络意见领袖凭借所占据的舆论上风优势,能够轻易引导缺乏“智识”的网民对主流价值观产生怀疑、批判和否定的态度,建构网民抵触和排斥官方回应的心理特征。

(三)情感动员

网络民粹主义舆情通常由争议性公共话题引发。争议性事件通常是与民众利益和伦理道德相关的公共话题,隐含冲突性、故事性、话题性等特征,容易引起传播上的“黑洞效应”。网络民粹主义者通常使用二元对立的叙事结构,煽动弱势群体的悲愤情感,融合线上线下和跨地域的互动,将无数“非利益相关者”卷入舆论生产,导致网络舆情朝着民粹主义方向发酵,加剧了公共危机的险情。此外,网络民粹主义在对公共问题的讨论中,往往以“多数人的正义”[4]主导网络民众。羊群法则下,网民极易盲目吸收、附和民粹主义者的话语意见,跟随、顺应、信奉民粹主义的价值观倾向。这样民粹主义愈发膨胀,在冲击、裹挟任何异质的意见过程中实现了话语专制。与官方媒体的理性立场不同,网络民粹主义者以悲情叙事、复仇叙事、英雄叙事、戏谑叙事等方式来进行情感动员,通过唤起公众的愤怒和恐惧情绪,影响并改变大众对公共事务的理性认知,使得公共问题的讨论仅仅停留在情感的发泄。

二、“后真相”时代网络民粹主义的成因

网络民粹主义作为一种与网络环境结合而衍生的思潮,折射出的是自我矮化、道德正义高于程序正义、网络旁观者搅局等社会心态,具有“后真相”时代的显著特征,其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

(一)转型期复杂的社会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创造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新形态。然而,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阶层流动性下降、权利救济体系不健全、政府公信力缺失等突出问题为网络民粹主义的兴起提供了现实土壤。此外,网络空间各种利益相互博弈,多元价值观的冲击使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明显弱化。在“后真相”时代,社交媒体加深了对社会建构体系的嵌入,使得人的发展一方面受到媒介技术的形塑,另一方面通过技术优势强化了认知逻辑。西方反华势力借助现代传播媒介的煽动,加剧了民粹主义与极端民族主义的合流之势,也成为网络民粹主义的重要推手之一。

(二)算法权力下的“过滤气泡”

网络民意巨大的影响力,迫使“政治精英”为巩固自身权威,不得不开始寻求“技术精英”的协助,通过算法技术引导、动员民众来构建民粹主义话语。算法民粹主义是技术发展的产物,代表着一种无价值立场的工具理性。尼尔·波兹曼指出:“媒介的独特之处在于,虽然它指导着我们看待和了解事物的方式,但它的这种介入却往往不为人所注意。”[5]新兴信息技术的应用,给人们带来技术赋权的自主性,也加深了公众对信息技术控制及信息处理的依赖,加大了私人领域被侵蚀的风险。同时,网络媒介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进一步放大了资本逐利的特性,导致互联网“眼球经济”“流量经济”“饭圈文化”的盛行。商业利益至上又助推了算法推荐时代下“过滤气泡”的形成:针对网民个人喜好的私人定制服务,降低了公众对信息的辨识度和判断力,使之沉迷泛娱乐化的信息茧房。算法权力迎合了部分公众的喜好,助推了网络舆情的泛娱乐化,遮蔽了公共事件的真相。

(三)社群极化中迷惘的民众

新媒体的诞生削弱了传统媒体的影响力,高度同质性话语权的“意见领袖”主导着舆论的走势。网民很难站在理性的角度去甄别信息和区分观点,更容易受到各种情绪、偏见和立场的左右。社交媒体的滥用,以及新闻信息的碎片化、情绪化和立场化,使得谣言、八卦、假新闻、小道消息以病毒之势发展蔓延。人们急于表达对事件的看法,根据受益方决定自己的立场,于是理性主义被抛诸脑后,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舆论滋生。“网络民粹主义是传统民粹主义话语在‘去中心化’‘去组织化’基础上产生的群体极化效应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与重构,其内在生成机理是社会现实矛盾和社会心理的网络聚合与畸化呈现。”[6]此外,网民群体呈现低龄化发展的态势。数字鸿沟跨越了圈层、地域、身份等条件的限制,将部分缺乏基本价值判断能力、社会经历不足的未成年人卷入“高级黑”的团体当中,导致这部分未成年人在娱乐、游戏、二次元领域中更容易被网络民粹主义左右而产生情感认同和逆向价值取向,进而盲目地模仿、从众、围观,在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络治理的难度。

(四)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的普适原则之一是位阶原则,即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然而,言论自由的界限和使用属性难以达成统一的标准,无形当中模糊了司法的边界,并由此引发了各种道德滑坡事件,为网络民粹主义的滋生和泛滥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缺乏有效的法治规范体系是法治失衡的直接原因。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但在网络民粹主义行为标准的认定上依然缺乏一个明确标准,增加了司法机关价值研判和实时监测的难度。与此同时,现实中偶有发生的司法不公现象是诱发网络民粹主义不良言论的助推剂。民粹主义将矛头对准部分司法过程不透明、司法裁判不公平及司法回应不及时事件,借助互联网造势进行社会动员,实现其绑架民意、胁迫司法的舆论审判目的。

三、“后真相”时代消解网络民粹主义的路径

网络民粹主义凭借其话语霸权迎合了底层民众的“怨恨”情绪,推动网络暴力不断升级,借机对公权力施加舆论压力,对制度规范和管理机制造成严重冲击。因此,实现网络民粹主义的良治善治是当前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一)标本兼治,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是治理网络民粹主义的基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进:第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提升法治水平和能力。在加大对网络意见领袖失范行为及负面舆情打击力度的同时,积极防范和遏制司法民粹主义倾向。通过提高审判独立性和纠正错误司法观的方式,消除民粹主义司法现象。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时刻保持定力,抛除民粹主义的噪音,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审判案件,正确把握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力,从而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第二,加强法律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树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意识,对于任何网络民粹主义的违法行为都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强法律的规范性和时效性。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驾护航,立法者应结合当前互联网发展的新特点,制定更清晰、更明确的法律条文,增强对违法行为惩罚的实操性和适用性。同时,秉持继往开来的“工匠精神”,取缔不适合时代发展的陈规旧矩。第三,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制,规范、约束网民的行为,通过宣传、回应、沟通等方式,建立官方的正面形象,引导网民规范自己的行为。第四,落实追责制,引导大众媒体提高其规范性,对于公共事件的报道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以“标题党”来混淆公众的视线。同时,对于引发民众负面情绪的反转事件、造谣事件加大打击力度。

(二)多元共治,提升网络舆情治理效率

“后真相”时代,网络民粹主义实际上是弱势群体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赋权和话语赋权表达利益诉求的多方博弈行为。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力量,打出网络治理的“组合拳”。

第一,政府制定规则、实施监管并合理引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什么形式的媒体, 无论网上还是网下, 无论大屏还是小屏, 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7]政府要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合理引导公民在网络上的活动;建立网络舆情引导的预案机制,从多方面建立应急预案的处理方式;提高媒体从业的行业门槛,提高因网络不文明行为带来的犯罪成本;严格落实追责制,对于失职渎职者,例行法治,严肃对待。

第二,社交媒体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在多方协同共同治理网络环境的前提下,媒体应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要不断加强媒体平台的社会责任,落实责任制。通过优化新闻内容审核机制,扩大人工核查比例,降低核查的错误率,多方面、多角度切断虚假消息的传播途径。此外,引导网民遵守互联网行为规范、合理表达诉求,引导自媒体理性发声、积极接受公众的监督,保证网络秩序、网络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第三,积极引导和管理网络意见领袖。网络意见领袖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舆论走向,这就需要政府积极引导网络意见领袖形成科学理性的价值观,在出现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时,用辩证思维和发展眼光引导网民对事件进行理性思考,积极疏导网民的非理性情绪,提高他们辨别是非和抵制错误思潮的能力,使网民主动拒绝做网络民粹主义的制造者和搬运工。同时,尝试对网络意见领袖进行适当的监控和管理,既通过设立信用准入制度、定期考核制度等方式对他们既实行硬性监管,又进行软性的沟通、鼓励和扶持,以培育优质的网络意见领袖,引领网络正能量的传播,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意见领袖成为网络民粹主义的传播者。

第四,引导网民培育法治思维和有序参与网络监督。普通民众最容易被网络民粹主义者的“底层叙事”“舆论审判”“贫富对抗”等非理性情绪所误导。因此,网民在网络空间中要积极提高自身修养,警惕网络民粹主义的渗透,学会理性思考,谨慎发言,做到以和平、合法的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权,对于平台的不作为及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打破网络民粹主义的话语垄断。

(三)科学引领,打造开放包容的网络平台

根据CNNIC第52次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6.4%①数据详见:https://www.cnnic.net.cn/n4/2023/0828/c88-10829.html。,这样一个庞大的网民群体的出现,对政府传统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方式带来严峻的挑战。这要求依据网络应用环境和适用性的特点,加强理论和技术结合,推动网络话语权方式的转换,让主流价值观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被接受,而不再是传统的刻板记忆和印象标签。此外,需要建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网络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打造开放包容的网络平台,为公民理性发声提供一个良性平台。

首先,加大网络核心技术的研发,运用“智能+”技术精准研判舆情。国家应加大人才梯队建设,科研单位加大核心技术研发力度,科研人员牢固树立创新意识,补齐网络舆情监测中的短板,为主流价值体系行稳致远提供技术保障。同时,优化大数据应用技术,完善大数据检索系统。综合运用“实名认证、删帖、禁言、监控、屏蔽、销号”等强制性措施,辅助大数据的相关性分析,精准呈现隐藏的网络民粹主义画像,将网络空间打造成一个阳光透明、开放包容的公共领域。

其次,推动融媒体深度发展,守好意识形态的主阵地。“后真相”时代,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是相互融合的“命运共同体”。融媒体必须承担起“领头羊”的社会责任,不仅要在管理上走向纵深发展的数字治理,更要在内容和传播方式上创新,满足网民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不断增强融媒体的传播合力,提升主流价值观的认同性。

(四)形塑情感共识,构建沟通体系

信息“乌托邦”时代,虚拟空间释放了“沉默的大多数”,使群体相对剥夺感和现实挫折感走向极化,表现为“群体的无意识行为代替了个体的有意识行为”[8]。基于此,本文立论于德西(Deci)和瑞安(Ryan)的基本心理需要理论,从网络民粹主义产生的关联需要、自主需要和胜任需要[9]动机出发,提出情感治理的补偿策略。

其一,基于关联需要的补偿策略,提升网络群体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归属感反映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即个体与群体保持意义关系,得到群体认同并被接纳的社会情感。网络民粹主义“病起”于现实中远离政治、经济和权力的边缘群众,要想让弱势心理回归主流,就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物质救济、精神关怀和道德引导。这就要求媒介平台强化自身素养,主动迎合弱势群体的认知特点和现实需求,以感性、温度化的话语体系,软化公众的对抗性情绪,满足群体多样化和差异化的文化需求,在缩小“知识圈层”的同时拉近与边缘群体的社交距离,唤醒情感认同。同时,媒体在介入争议性事件的过程中,应综合考量政府、专家、公民等多种要素,协调好受众体与信息内容之间的关系,避免因强势语言、官话套话、“语言吹捧”“雷言雷语”导致次生舆情。此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利用媒介手段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并努力通过主流价值观的宣传鼓励边缘群体积极自救,实现边缘群体向主流群体的自觉流动。

其二,基于自主需要的补偿策略,增强网络群体的价值感和自主感。网络视域下的民众总是处在一个相对被动的位置,因此在治理过程中,民众的主体地位应该更加凸显。网络空间培育能够调动网民能动性的共情文化,以情感为纽带,以人民为主体,实现网络治理主体和客体的“善治良治”。政府搭建网络意见回应平台,保证网民的意见既能吸收又能产出;网络意见领袖黏合公共精神,安抚个体情绪,引导舆论氛围。同时,网络空间积极开展网络安全知识答题竞赛,党建组织培育网络空间的“社区文化”,打造网络用户共同的群体价值观。此外,线上线下相辅相成,提高资源共享度。针对民粹主义话语所关注的重点领域,改革应有所回应,通过审视现有法规条例是否完善,将改革进行到底。

其三,基于胜任需要的补偿策略,实现网络群体的自治、法治、德治。网络社区治理应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培育“网络社区”基层自治的内生动力,充分挖掘网民的智慧和能量,将治理权下放到基层,下放给网民。基层自治的首要方式是通过学校、家庭、社会和互联网社区的协同教育,帮助网民合理归因,减少因情感因素导致的行为偏差。同时,利用互联网的智慧建设机制,强化对网络社群的精神引领,以“虚拟社区”为宣传阵地,以价值观趋同的网络群体为轴心,开展网民自治的示范工程,打造应急自治体系和网络治安自治体系,通过制度化体系建设,弱化网络舆情风险,增强网民自治的精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升网络群体的力量感。此外,增强“网络社区”与现实社区之间的互动性,搭建预防化解矛盾机制和心理咨询服务平台。社群管理者要扎根基层,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运用劝解、说理、帮扶、矫正等柔性手段,化解分歧,消除矛盾。

总之,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拓展了民众诉求表达的渠道,也使互联网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网络民粹主义借人民正义之名进行道德绑架,行撕裂社会共识之实,加剧了公共危机,使社会治理面临严峻的考验。走好新时代共富的赶考路,应警惕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冲击,通过完善法治监管体系、加强科学技术引领,提升网民情感共识,形成多元共治的舆情治理新格局,进而消解网络空间的民粹情绪和负面舆情,营造风清气正、向上向善,充满正能量的网络空间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