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琦
审判阶段的企业合规改革问题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法律实务部门和学界共议的新课题。〔1〕2023 年3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讲话,提出法院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当地已构建起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规制、纠正。在此背景下,以“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主题的研讨会于2023 年4 月16 日在京举行。研讨内容详见蒋安杰:《“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研讨会在京举行》,载《法治日报》2023 年4 月19 日第11 版。在制度建设层面,湖北、江苏、黑龙江、辽宁等省份已相继出台关于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文件。〔2〕省级层面已印发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2023 年4 月3 日);《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2023 年4 月11 日);《关于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办法(试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2023 年4 月13 日);《关于联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2023 年6 月1 日)。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公开发布。《纪要》明确规定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涉案企业以及个人在审判阶段是否可以开展合规整改,对于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合规整改给予必要支持并有权直接组织开展合规整改。
尽管在地方政府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由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对于企业适用合规制度的条件、合规整改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3〕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与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监督组织采用“第三方监管组织考察+法检联合督导”的模式,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合规监管考察。参见李阳:《审判阶段涉企合规改革,湖北破冰》,载《人民法院报》2023 年4 月9 日第1 版、第4 版。但是此类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司法审查的内容范围以及实施方式等问题有待研究。作为企业刑事合规涉案类型之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有采用双罚制、定罪率和认罪认罚比例高〔4〕根据高文律师事务所课题组对于2019 年至2021 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刑事一审、二审案件共350 份判决书的统计结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适用率为74%。等特征,需要进行专门研究。因此,本文选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剖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依据与效果,结合域外司法实践与立法先例,探讨司法审查介入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制度的可行路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8 个具体罪名。〔5〕侵犯知识产权罪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 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 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 条),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 条),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 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 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 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 条之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 年12 月8 日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中,有两例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案件,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海J 公司、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以及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并建议撤销案件的张家港S 公司、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此外,在实践中还有河南省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某包装厂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6〕赵红旗:《南阳高新区检察院退出“五步链式”工作法 多方联动促小微企业合规整改》,载《法治日报》2022 年12 月15 日第6 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分案处理机制的陈某、胡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7〕夏天:《拒绝“纸面合规”更非“免罚金牌”》,载《上海法治报》2022 年8 月12 日第A02 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对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8〕郝薇:《2023 年山西省知识产权宣传周·典型案例选登》,载《山西经济日报》2023 年4 月25 日第1 版。等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类型。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关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实施的司法解释呈现了由严格加重量刑向兼具从轻处罚可能性转变的趋势:2004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 号)第15 条规定,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量刑标准为相应个人犯罪的三倍,这种对于单位犯罪的加重量刑标准在2007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 条得以延续;然而在2020 年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 条,明确纳入了具有认罪认罚、取得权利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等情形的单位和自然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而为其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提供了司法解释层面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认罪认罚、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基本条件并且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我国企业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条件。〔9〕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 条的规定,涉案企业适用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需要同时符合3 个条件:(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上海J 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涉案企业负责人朱某某主动投案自首,J 公司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700 万元并取得谅解,符合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然而,对于是否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基本条件,则需要进一步考察。在该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J 公司的管理层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对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及刑事犯罪不够重视,在合同审核、财务审批、采购销售等环节均存在管理不善问题。〔10〕刘亚、张馨月:《一场跨越两地的合规试点协作》,载《方圆》2022 年第9 期。由此可见,涉案企业在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前,并未建立企业合规制度,而是属于企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后,再承诺建立企业合规制度的情形,即“事后合规裁量出罪”。〔11〕刘艳红教授将事后合规裁量出罪的定义归纳为,涉案企业在事前没有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情况下,未能尽到合规管理的刑事义务,存在对单位成员在职务关联范围内实施违法活动的指挥授意或者管理失职行为,因而无法像事前合规那样阻断单位成员行为向企业归责的链条,社会危害后果可归责于单位。参见刘艳红:《企业合规责任论之提倡——兼论刑事一体化的合规出罪机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3 期。由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已在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得到广泛适用,〔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 年12 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 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577 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9.5%)。参见张璁:《最高检发布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载《人民日报》2023 年1 月17 日第11 版。如何判断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合规计划开展评估和考察的有效性以及公正性,也成了理论和实务界需要解决的难题。例如在上述案件中,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整体时间仅为2 个月,〔13〕前引〔10〕,刘亚、张馨月文。而纵观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其他案件,将事后的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整改的考察期限设置为2 个月的做法较为常见。〔14〕例如,河南省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某包装厂启动了为期2 个月的第三方监督考察程序,涉案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及时作出合规计划书及合规整改报告,建立健全了各项合规政策、管理机制,经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实地考察,确认涉案企业整改效果良好,并出具了合规考察报告,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勇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该院最终依法对勇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参见前引〔6〕,赵红旗文。又如,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泉州市S 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启动了为期2 个月的第三方监督考察程序,初步构建了知识产权专项合规制度,最终通过合规评估考察,并由该院对全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参见黄墩良、陈静芳:《合规整改效果显著 涉案企业重获新生》,载《泉州晚报》2022 年4 月22 日第8 版。而对于此类较短的合规考察期限的适用效果,地方检察机关提出了质疑,〔15〕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孔岩指出,较短的考察期限难以满足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并真正建立起合规管理体系的要求,影响实质整改的效果。参见孔岩、韩佳:《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完善》,载《人民检察》2023 年第7 期。甚至指出应当适时调整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1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天津课题组认为,在企业合规改革后期,检察机关应实现职能的剥离,不再过多干涉第三方机制的运转。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天津课题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践瓶颈与解决路径》,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2 期。
为应对由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所面临的实践问题,促进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由人民法院对于企业适用合规制度的条件、合规整改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司法审查,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新路径。
美国的企业合规制度被认为推行最早,〔17〕黎宏:《企业合规不起诉:误解与纠正》,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 年第3 期。且与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具有一定共通之处。〔18〕刘艳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关键问题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 年第6 期。因此,研究美国企业合规制度的运行效果对检视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企业合规在美国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应用始于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行使联邦检察职能)的执法实践。2004 年12 月,美国司法部在针对通用电气等公司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简称FCPA)执法案件中,首次使用了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 简称NPA)和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简称DPA),即替代性解决机制(alternative resolution vehicles)。NPA 和DPA 属于审前转处协议。美国企业合规及公司治理研究学者认为,检察官使用NPA、DPA 等审前转处协议的目标是,通过要求企业完善合规制度,进而更新企业内部运营机制及治理结构。在企业配合调查、认罪认罚并达成审前转处协议的前提下,检察官有可能不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但通常会对企业实施金融制裁。检察官通过审前转处协议,要求涉案企业履行合规计划、改变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增加特定主体进入董事会、修改部分商业惯例或聘用检察官批准的来自企业外部的第三方合规监督员等监管义务。〔19〕Jennifer Arlen,Marcel Kahan.Corporate Governance Regulation through Nonprosecution.84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323 (2017).
在上述案件中,美国司法部与通用电气等公司达成了NPA,通用电气等公司同意履行NPA 约定的向美国政府支付80 万美元罚款等义务,并实施合规计划,从而免于被起诉。美国司法部在此后的涉企案件中频繁使用替代性解决机制。〔20〕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在2004 至2014 年间,共有84 件FCPA 涉企刑事执法案件,其中70 件使用了替代性解决机制。See Mike Koehler.Measuring the Impact of Non-Prosecution and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 on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Enforcement.49 U.C.Davis Law Review 497 (2015).作为美国司法部的创新举措,替代性解决机制能够促进企业合规改革和合规文化建设,但是其打击和遏制企业犯罪的效果有待评估。美国FCPA 研究学者认为,运用替代性解决机制的FCPA 执法案件数量较多、质量较低的原因在于,美国对NPA 未设置司法审查程序、对DPA 的司法审查程序未被落实。〔21〕Ibid., at 505.美国政府问责局(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简称GAO)于2009 年12 月公布的报告显示,通过调研全美12 个巡回区承办DPA 相关案件的法官,了解到几乎没有法官介入DPA 的司法审查程序;该报告同时指出,尽管此类司法审查程序会占用法官的时间和司法资源,但是司法审查介入企业合规存在诸多益处,包括能够发挥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的能力、提高DPA 的透明度以及遴选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公平性等。〔22〕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10-110.CORPORATE CRIME: DOJ Has Taken Steps to Better Track Its Use of Deferred and Non-Prosecution Agreements, but Should Evaluate Effectiveness (2009).由于未经司法审查的NPA、DPA 被指摘缺乏有效监督,造成美国司法部在此类案件中同时充当“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角色,美国司法部前检察官曾指出,这有可能致使FCPA 沦为一种交易机制,为具有资金实力的大型企业避免承担刑事责任提供可乘之机。〔23〕Supra note 19, at 521-522.同理,我国学者也在探讨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改革中的角色定位,以期防止企业恶意利用合规脱罪,更有效地实现合规监督与合规激励。〔24〕例如,陈瑞华教授指出,检察机关一旦决定允许企业出罪,就无法继续通过合规考察发挥合规激励的作用,对企业合规整改的约束力将大大降低。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动向和挑战》,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 年第6 期。时延安教授等也指出,在检察建议后置模式中,检察机关既是主导者也是直接监管者,但是,后置的检察建议在强制性方面稍显不足,较难起到行之有效的监管作用。参见时延安、陈振炜:《检察机关主导型合规模式中的监督与合作》,载《法治研究》2023 年第2 期。
美国的第三方合规监督评估机制在多年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在涉企案件中的被采用率也呈现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在于,企业为了聘用第三方合规监督评估团队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并且第三方合规监督评估的范围和责任不够明确。〔25〕Brandon L.Garrett.Declining Corporate Prosecutions.57 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 109 (2020).关于第三方合规监督评估的费用问题,典型案例是美国政府诉汇丰银行案。〔26〕United States v.HSBC Bank USA, N.A.863 F.3d 125 (2nd Cir.2017).在该案中,涉嫌操纵外汇交易的汇丰银行在缴纳约1 亿美元的罚款后,于2018 年1 月与美国政府达成了DPA,使得该行及其负责人、员工免于被起诉。而早在2012 年,汇丰银行就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缴纳过19 亿美元的高额罚款,并与美国政府达成了接受5 年第三方合规监督评估的DPA。该案带来的启示是,尽管企业付出了巨大的合规成本,却依然存在无法通过第三方合规监督评估机制达到预防犯罪效果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允许司法机关介入企业刑事合规案件,在审判阶段审查检察机关所选任的第三方企业合规监督组织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有效地监督企业是否开展了合规整改。
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进程中,法院参与企业合规也已经逐渐从学理走向实践。然而也有学者指出,“法院主导”模式存在启动合规整改条件不明确、启动合规考察后的监管方式不明以及合规激励效果不足等问题。〔27〕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纳入刑事审判的三种模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 年第4 期。因此,“法检协作”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普遍提倡的法院介入企业合规的新型模式。〔28〕史济峰:《涉案企业合规走向“法检协作”模式》,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 年8 月24 日第3 版。例如,在前述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管考察的先例中,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首先在合规适用条件审查阶段,通过多次到涉案企业走访,深入工商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企业经营状况、社会贡献和发展预期,全面掌握被告人的日常表现,确定企业符合适用合规制度的条件;然后在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审查阶段,该院在参照第三方监督组织出具的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评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进而在定罪量刑阶段,该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考察验收报告等因素,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即涉案企业负责人)免于刑事处罚。〔29〕前引〔3〕,李阳文。
英国《2013 年犯罪与法院法》(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附件17 是关于DPA 的条款。该法规定,经过法院批准是DPA 生效的条件之一。〔30〕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 SCHEDULE 17, paragraph 1(2)(b).具体程序是:当检察官与涉案企业达成DPA 后,检察官必须申请法院作出声明,认定相关DPA 符合正义目标并且条款兼具公平性、合理性和相称性;只有当刑事法院作出上述声明,并公开审判,DPA 才能被刑事法院批准并生效。如果刑事法院没有作出上述声明,则应当提供理由。〔31〕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 SCHEDULE 17, paragraph 8(1)(3)(4)(6).同时,该法规定英国检察机关和英国重大欺诈案件调查局(Serious Fraud Office)应当联合发布为检察官提供指引的守则,并要求该守则涵盖裁量DPA 是否应当被批准的一般原则、在谈判和签署DPA 之后检察官应当向涉案企业公开的信息。〔32〕Ibid., paragraph 6(1).
在该法施行后,英国皇家检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和英国重大欺诈案件调查局联合发布了《暂缓起诉协议实践实施细则》(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Code of Practice,以下简称《DPA 实施细则》)。《DPA 实施细则》要求检察官在建议涉案企业进入DPA 谈判环节前,应当确保涉案企业符合以下两个阶段的条件:一是证据阶段,需要举证涉案企业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在合理期间内继续调查并提供足以定罪的证据;二是公共利益阶段,如果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签署DPA 将有利于服务公共利益,检察官将决定暂缓起诉或不起诉。〔33〕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Serious Fraud Office.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 Code of Practice.1.2.而关于涉案企业究竟是否符合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条件,则由检察官在个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分别进行判断。由此可见,英国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立法及其实施细则将涉案企业及其构建的企业合规计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条件,作为司法审查的核心要素。
在2015年英国重大欺诈案件调查局诉标准银行案〔34〕Serious Fraud Office v Standard Bank Plc (Case No: U20150854).中,英国法院首次适用上述法律政策对于DPA的有效性进行司法审查。在该案判决中,英国南沃克皇家法院经审查认为,英国重大欺诈案件调查局与标准银行达成的DPA 符合正义目标且其条款兼具公平性、合理性和相称性,因此批准了该DPA。
在司法实践层面,美国法院也有对于企业刑事合规开展司法审查的先例。例如,在美国政府诉Saena 科技公司案〔35〕United States v.Saena Tech Corp., 140 F.Supp.3d 11 (D.D.C.2015).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援引了法庭之友提供的关于DPA 企业刑事合规案件中司法审查内容的建议。在此基础之上,该院在判决中指出:既不包含罚款等惩罚性措施,又不包含合规计划、独立的企业合规监督员等预防犯罪措施的协议,不能保障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改革,应当被拒绝;即使协议包含部分上述要素,如果义务条款过于模糊或者微弱,则该协议也有可能是无效的。该院发现,Saena 科技公司聘用了一位与该公司负责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个人担任企业合规监督员,并据此认为该公司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督该公司落实企业合规改革。
对于上述案件所呈现的企业合规监督员选任问题,美国刑法学者指出,其根源在于缺乏对于公共利益的审查,并建议由法院在检察官和涉案企业推荐的候选人中选任企业合规监督员,以确保由独立的第三方组织担任,从而在合规监督评估过程中能够体现公共利益。〔36〕Supra note 25, at 128.美国商法学者进一步将企业合规的本质归纳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提倡强制性披露企业合规机制和合规计划内容。〔37〕Sean J.Griffith,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n Era of Compliance, 57 Wm.& Mary L.Rev.2075 (2016).如前所述,这种服务公共利益的目标以及对于合规计划与企业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相称性的要求,已在英国等域外企业刑事合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尽管我国尚未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立法,但是在2022 年4 月19 日由9部门联合印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中,已经确立了涉案企业合规的相称性原则。〔38〕前引〔24〕,陈瑞华文。该办法第7 条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应当设置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而对于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则完全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其评估过程和结论最终由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由于我国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建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的,因此,综合前述国内地方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我国学者的学说,〔39〕刘艳红教授指出,目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存在被泛化适用的问题,且相关政策文件尚未融入第三方机制启动经济性和必要性的重要考量,因此提出以公共利益符合性作为合规激励准入的实质条件。前引〔18〕,刘艳红文。建议对于由检察机关参与选任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有必要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再在审判阶段由法院介入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其公平性、合理性并符合公共利益目标。
对于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合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企业合规相称性原则的审查,我国目前尚未进行专门规定。建议参考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将相称性原则审查纳入企业刑事合规的司法审查范围。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属于专项合规,根据企业合规相称性原则,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合规管理体系应当与行业特点相适应,并兼顾公共利益。在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的国际标准方面,国际商会在2008 年就发布了《知识产权商业指南》。〔40〕Business Action to Stop 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Intellectual Property Guidelines for Business.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2008).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的国家标准建设,始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8 部门于2015 年6 月30 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推动各类企业建立与经营发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机构、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根据该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的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等4 个环节。目前该国家标准正在修订批准过程中,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名称将修改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20210641-T-463),将于2024 年1 月1 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并联合相关部门实施。
此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上述国家标准,于2022 年4 月20 日发布广东省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合规管理规范》(DB44/T 2361-2022,2022 年7 月20 日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及辽宁省沈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等基层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或者行业组织也发布了适用于地区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41〕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于2021 年12 月27 日联合发布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试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大兴区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大兴区工商业联合会于2022 年4 月21 日共同制定并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以及辽宁省沈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 年3 月29 日印发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引》等。为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案件、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中的涉案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审查提供参考标准。例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北京市大兴区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大兴区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要求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计划的内容应当具备基础合规要素(合规管理规范和合规组织体系)和知识产权专项合规要素(知识产权风险预防机制、识别机制、防范机制)。
纵观以上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国际标准、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检察院指南,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仅需要企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其监督执行制度,而且要根据企业规模设置合规官、合规部门以及合规专员等合规组织体系,还需要建立确保员工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培训管理机制,以及能够预防、识别与防范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据此,综合分析前述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在上海J 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由检察机关成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指导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整改计划涉及组织、制度、程序和风险防控体系,并建立形成涵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合同审批、保密管理、员工培训、风险控制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设立合规专岗并且建立合规举报途径,连续开展刑事合规、民事合规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培训;同时,由外聘合规专业团队定期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全面体检且每半个月提交一次阶段性书面报告、检察机关实时动态跟进监督评估进度,确保企业维持长效的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机制,形成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文化。然而,在其他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案例中,存在检察机关仅强调涉案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建立了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整改计划等合规制度、开展了面向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合规培训等〔42〕例如,泉州市S 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前引〔14〕,黄墩良、陈静芳文;某包装厂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前引〔6〕,赵红旗文。短期内可以构建完成的制度和措施,检察机关未在公开的案件信息中提及在企业内部设置合规组织体系以及预防、识别与防范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由此可见,需要参考前述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标准,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评估与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标准。另外,以上案例的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考察期均为2 个月。为确保企业能够开展完整的合规建设和整改并充分评估考察对其有效性,有学者指出,应当对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分别设置适当比例幅度的合规考察期。〔43〕李玉华教授建议,根据企业的规模可以分别设置简式合规考察和范式合规考察方式。小微企业适用的简式合规考察期限为6 个月至1 年,大中型企业适用的范式合规考察期限为2 至5 年。参见李玉华:《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立法》,载《政法论坛》2022 年第5 期。同时,在涉企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对于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等方面开展司法审查已成为共识。〔44〕李玉华教授认为,法院审判阶段对企业合规的审查可能涉及企业的日常合规及其效果、企业涉案后纠错整改合规及其效果等。参见前引〔43〕,李玉华文。刘艳红教授提出,人民法院需要在审判阶段对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评估材料、合规量刑建议等内容进行多维度审查,在合规责任论下确立检法统一的合规有效性标准和量刑标准。参见刘艳红:《检法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 年第24 期。此外,由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通常对涉案企业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司法鉴定,所以人民法院需要对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鉴定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司法审查,〔45〕张太洲:《刑事案件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规则研究》,载《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4 期。必要时由专家辅助人以及技术调查官参与司法审查。〔46〕贾玉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司法审查规则反思与重构》,载《中华商标》2023 年第1-2 期。因此,司法审查在发挥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公共利益符合性监督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相称性原则,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制度采取多元化审查方式。
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促使企业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合规文化,以期达到预防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传播等社会公共利益。国内外实践证明,短期的事后企业合规整改以及不具备独立性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不足以维持长效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也无法充分发挥预防、识别与防范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源于域外企业刑事合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司法审查制度,已在我国地方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在审判阶段审查企业适用合规制度的条件、合规整改的有效性等方面初见成效。在企业合规改革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的趋势下,基于企业合规相称性原则,运用本文论证分析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标准作为评估其合规整改有效性的基础,为审判阶段引入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司法审查机制探索立法思路,是实现企业合规长效治理、以能动司法持续监督涉案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制度公平合理运行的科学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