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凡 陈睿卿
[摘 要]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是欧洲碳排放权贸易体系中涉及的主要交易项目。而在该体系进行贸易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风险。这是因为欧洲碳排放权交易所是全球第一家成立的碳排放权贸易体系,并且目前虽然已经经过了第一、二时期的实验与过渡阶段,步入第三时期,但其仍然处于发展及自我优化的阶段。如在第二时期过程中,曾发生了欧盟委员会对碳排放权总量配给不均的问题,导致市场上碳排放权供应与需求出现了失衡现象。故此本文将对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的风险以及其面对各类风险时所运用的方法进行解读,以便为我国碳排放贸易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提供相应的借鉴依据。
[关键词]碳排放;贸易体系;风险防控机制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
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是目前世界上最成熟的交易体系,其不仅仅是一个交易场所,提供给所需主体进行碳排放权进行交易。本文将通过对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中所经历的各项风险以及其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研究,并对其所产生的结果作出评价,以此为我国碳贸易市场中将会面临的风险的防控提供建议,从而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提供。
1 欧盟碳排放贸易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
1.1 欧洲碳排放权贸易体系的风险
1.1.1 市场制度风险
第一,碳配给额度风险。在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处于第一时期时,其所采用的分配方式是总量分配。即欧盟经济体内各个国家通过自身向欧盟委员会进行碳配给额度的申请,并说明用途与理由,欧盟委员会将会以此向该国家的行业及企业进行碳排放权额度的派放。而由于每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存在差异,便导致了在价格制订的过程中,各个国家所分配到的碳排放权额度并不一致。同时导致了市场上出现了碳排放权供应大于需求的现象,致使各个国家的企业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下降,并引发了各种链式反应,影响了欧洲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1]。
第二,项目违约风险。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的建立,初衷是应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浓度过高,导致全球气候变暖,逐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以及生存环境的问题,致力于督促企业生产过程中减排的目的。这与欧盟各国签署的《联合国气侯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中的内容不谋而合。而在欧洲碳排放权贸易体系的发展之初,其主要的参与主体是各行各业有关减排的生产企业。在经过第二时期的发展,为刺激更多的参与主体加入,欧盟委员会丰富了欧洲碳排放权贸易体系中的交易产品,许多金融机构也加入了进来。该类机构所进行的交易主要为减排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达成相应的减排目的,或者提供某类能够带来减排效果的投资产品等。当这类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推广而其产品减排效果欠佳,或减排企业并没有达到相应的减排目标,这将对所投资项目的主体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从而影响到该碳排放权贸易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区域市场间的风险。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是全球碳排放权贸易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该碳排放贸易体系也是由欧洲多个碳排放交易所组建而成的。这些碳排放交易市场虽说由欧盟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但其真正的决策与发展方向还是掌握在所在国家的手中。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在与其他交易市场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也面临了由区域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如在发展中国家注册的减排项目不符合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标准,不符合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的标准,其金融碳排放权交易商品的计价方式与所处的交易市场不一致等问题。
截止2021年,欧洲碳排放权贸易体系中共有28个碳排放交易市场,这些市场所依据的标准各不相同,这将对之后欧洲碳排放权贸易体系的统一造成额外的成本花费,并给其中的投资者带来更多不确定的風险。
1.1.2 市场运行风险
第一,价格风险。在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发展的第二时期,曾出现过因为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失衡,导致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各个国家的交易市场中,其所依据的标准各不相同,市场上的交易产品所受的监管程度并不高,这就使得相关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性产品产生,该类产品将成为投资者的套利工具。另外,该类产品也存在着信息公开程度较低的问题,使得其具有的风险更加隐蔽与不易察觉。这必将使市场上碳排放权交易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情况受到影响。而对于交易市场而言,众多的套利产品将会严重影响其稳定发展,也会给市场中的参与主体带来更多由价格风险产生的额外风险,进一步影响欧洲碳排放权贸易体系的发展。
第二,信息不对称风险。在进行市场化交易的过程中,产品信息的公开与信息透明度决定了交易市场的公平性。评价一个市场的情况通常以市场中参与主体获取交易信息的时间、内容的准确程度等为标准。对于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而言,其发展时间并不长,并且运营程度并不完善。在该体系中,部分参与主体可以凭借自身的便利条件获取更多的信息,而其余的参与者则不能及时获取那些额外的信息,从而形成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影响投资者对于交易商品的评估,从而给参与主体带来信息决策上的额外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会导致参与主体产生不平等的收益问题,从而使得参与主体对于该交易市场及交易产品缺乏积极性,不利于交易市场及交易体系的持续发展。
第三,操作风险。碳排放权贸易体系发展的时间不长,并且其体系中存在着众多的交易市场,在进行市场操作监管的过程中,因经验问题,也或多或少存在着相应的操作风险。在2009—2010年,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下的交易市场就发生过多起凭借安全漏洞、不规范操作等手段获取信息及利益的违法事件。其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增值税欺诈风险、碳贸易网络系统漏洞,以及黑客网络攻击、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消息等。
1.2 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
针对上文所提到的风险,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需要做到保证有效的碳配给配额,加大对外信息开放的程度,杜绝以欺诈、非法交易等手段对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进行操纵。
为了实现对上述风险的防控及对有效措施的落实,欧洲碳排放权贸易体系也有其自身的防控机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监管框架、监管法律及监管机构。该防控机制能够有效地对预期产生的风险进行安全防控。
1.2.1 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的监管框架
自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于2005年成立起,欧盟委员会采取的管制方式主要是按照国家区域进行分级分权管理。欧盟经济体内各个成员国对其交易市场拥有自主的管理权,同时可以对其所具备的碳排放权自行分配。而对于所具备的碳排放权配额,则是统一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其各个国家的申请情况,统一管理和分配的。故此,该管理框架大致为从上至下的分权管理,由欧盟委员会统一管理,欧盟经济体成员国之间碳贸易互相独立,互不影响。
在各个交易市场中,欧盟委员会的监管部门对于所分配、交易的碳配给额度的所属权,以及分配方式、拍卖方式等,都是有严格监管流程和过程把控的。另外,在各自的一级市场中,时间跨度15年以上的远期合同也经历了严格的审批;就连市场上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也对交易项目的有效性进行了严格的核查。而对于二级市场交易而言,其监管力度较为薄弱,由2009—2010年发生的多起漏洞案例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但总的来说,在该监管框架下,欧洲碳排放权贸易体系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期间发生的多起风险事故因该监管框架的实施也得到了有效的防控。
1.2.2 欧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
欧洲碳排放权贸易体系的监管法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交易市场的法令、金融市场的法律和能源市场的法律。
交易市场的法令主要规定了企业生产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权配给方式以及适用于该法令的相关行业等。而对于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中的金融机构等参与主体,其在面向市场发布的碳排放权金融性产品也同样受到该监管法律的约束。如欧洲市场中的《市场滥用指令》。除此之外,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规范发展得越来越繁荣的碳贸易权市场,欧盟委员会也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如《透明度指令》。此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碳排放权的市场交易更加规范[2]。
1.2.3 欧洲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机构
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成立时,其监管机构运行的方式主要是分级管理。欧盟委员会是监管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各个机构所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具有修改以及最终决定的权利。而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中的各个交易市场中的监督机构,则为该体系中的监管者,对市场的运作进行监管;同时也促进了欧盟委员会与各个国家的交易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故此可以得出,欧盟委员会对各个交易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各个交易市场监管部门对各自的交易市场进行自主管理与治理。
对于各个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而言,其主要由各自市场下各个行业的监管部门共同组建的。这种监管方式虽然会因各自监管部门监管种类单一而导致碳排放权交易的流程变得复杂,但是将碳排放权交易的各个过程转交给各自国家具有监管经验的部门,这将有利于提高风险防控的能力。
2 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风险防控机制
在风险防控方面,中国各大交易所都实施了相应的抑制碳排放交易风险的控制手段。鉴于碳排放交易市场兴起的时间较晚,且其市场内的交易商品主要为CCER碳排放项目商品,故此各大碳排放交易所皆借鉴了证券以及期货交易市场的相关风险防控制度,以此来应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突然迅猛增长或下跌,以及不正常的投机行为等。其主要的风险防控措施有以下几点。
涨跌幅限制:该条款规定了每一项当日的交易价格,必须在规定的区间内进行浮动。
最大持仓量限制:该项规定每位参与主体可以拥有的碳配额最大量。
大户报告制度:该条款要求当参与主体所持有碳交易额数量达到报告条件或交易所设置的标准时,应该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报告。
风险警示制度:该项措施主要是交易所针对有必要向交易所进行报告的主体,通过书面警告或风险公告等手段,对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调控的制度
风险准备金:该要求的颁布主要是为了维护碳贸易市场的正常运作,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同时也为非系统风险所带来的的亏损做准备。
3 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风险防控机制对中国的启示与建议
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目前存在着区域性以及各项条款之间缺乏相应的系统性问题,故此本文针对该项问题,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3.1 建立缜密的风险与防控机制
在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中,其對风险防控机制主要是由自上而下、分权管理进行的。欧盟委员会对各国的交易体系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规范,而各国的交易体系的监管部门对本国的交易市场中的相关内容自主运行。由于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在发展过程中,缺乏可以参考学习的依据,导致在风险防控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故此在第三时期,欧盟委员会为了遏制这类风险的发生,通过颁布新的认证及核证法律法规,来加强对于相关方面的风险控制[3]。
我国目前建立了9个碳排放交易所,但交易所之间的联系因地域政策与环境的问题并不紧密,尚未能形成有效的体系。故此,我国碳排放贸易体系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可以借鉴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在风险防控方面的经验进行发展规划。在面对市场风险方面,对于价格制订,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采用的是总量分配。而欧盟委员会在进行分配的过程中,仅是凭借对于各国的自我申请及陈述划分碳排放权配给额度,导致市场碳排放权供应量大于需求量,价格波动明显。该风险主要原因是欧盟委员会对于分配制度上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分配政策。那么对于我国而言,在制订各区域的碳排放权配给额度的过程中,应该采用高效、切实的分配政策。除此之外,在信息风险方面,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中所涉及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为欧盟经济体的各个国家。而其管理又是自上而下、分权管理,这导致了各个交易市场之间信息流通的情况并不及时,从而形成信息不对称的信息风险。对此,我国应该在建立统一的碳排放贸易体系的过程中,建设一个统一的信息登记平台,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在各区域交易中产生的信息风险[4]。
3.2 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任何一个运行正常的市场,都离不开配套的监管制度。通过对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的监管制度进行分析发现,不完善的监管制度会造成风险的防控能力不佳,如价格明显波动、操作风险、不正常交易等。根据我国现阶段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注意对碳排放评估、追踪、检测等相关部门进行管理方面的完善,以便对减排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进行准确计算。这不仅有利于碳排放权贸易体系对碳排放权总量交易额的正确设定,还能降低因操作漏洞带来的各种风险。除此之外,对于信息风险而言,建议开展统一的登记系统平台。在对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的相关信息风险的分析中,发现欧洲碳排放贸易体系为使各个国家之间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信息透明化,建立了统一的信息登记系统平台。该平台不仅加强了各个交易所之间的联系,还使得参与主体对信息的获取更为透明,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额外风险[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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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桂芹. 中国出口贸易碳排放的测度与预警研究[J]. 生态经济,2018,34(9):19-24.
[4]高磊,许争,曾昭旭. 我国碳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与风险防控[J]. 甘肃金融,2017,471(6):63-65.
[5]苏亮瑜,谢晓闻. 全球碳排放权市场的风险防控及对我国的启示[J]. 南方金融,2017,488(4):6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