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现场问题处理的探索

2023-06-06 16:50
广西水利水电 2023年5期
关键词:红线征地移民

张 彤

(广西桂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宁 530023)

1 工程概况

广西某水库灌区工程属大型灌区,工程建设任务是对水库灌区进行配套建设,有效发挥水库的灌溉、供水效益,并为区域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工程建设用地总面积14 252.91亩,涉及3个县(区)12个乡镇,以及1 个市属农场、4 个县(区)属农(林)场,其中永久征收890.05亩,临时征用13 362.86亩。生产安置人口为498人。

由于灌区工程为线性工程,按照工程长距离输水管线埋设施工的路径开展征地存在线路长、跨越地域广、穿过辖区数量多、管线上方征地占地面积小的特点,征地范围内包含的实物类型多样,涉及权属单位和部门数量多。灌区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设计变更、设计遗留项、临时调整和其他不可提前预判的问题。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个别征地问题能否及时妥善解决直接影响了工程整个施工区域征地目标的实现,如何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如何快速组织工程相关的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共同协调解决征地现场新出现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2 成立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现场问题处理小组

为加快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按照计划顺利开展,在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开展初期,项目所在地主管移民和易地安置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和项目法人联合成立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现场问题处理小组(以下简称“现场问题处理小组”),小组主要成员包括项目法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工程涉及各县(市、区)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负责征地移民工作代表。现场问题处理小组主要任务为负责处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方案型)的设计变更,负责向市发展和改革委、项目法人提交评审意见。问题处理时限为现场问题处理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于不能解决处理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和项目法人处研究处理。现场问题处理小组的及时组建,有效加快了工程建设征地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有效解决,有力助推工程建设提速增效。

3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现场问题和处理办法

3.1 工程建设征地红线外边角地的处理

工程建设征地完成征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征收后,在红线外的地块少部分出现窄小、狭长、三角或不规则的形状,该类地块由于面积过小或形状不规则导致难以耕种和无法耕种,形成了边角地。工程的建设令部分群众的生活、生产模式及经营范围受到了影响,群众对边角地的处理期盼能给予及时合理的解决。经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召开征地存在问题协调会研究审议决定,对于工程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外面积0.1 亩(含)以下、无法或不便耕种且群众要求征用的红线外边角地块列入补偿范围;0.1 亩(含)以下、无法或不便耕种且群众要求征用的红线外边角地须以村为单位列出清单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核后进一步处理。

3.2 工程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占用鱼塘的处理

由于灌区工程征地存在线路长、跨越地域广、穿过辖区数量多的特点,征地过程中多处遇到了存在征地红线占用鱼塘中部分地块的情况,从而导致施工期间作为一个整体的鱼塘其他部分的鱼苗也无法存活的问题,将使群众利益受损。针对此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组织现场问题处理小组成员研究讨论形成如下处理办法:

(1)对于穿越鱼塘的管段,设计单位已考虑在管槽两边设置围堰进行施工的方案,施工期间征地红线范围外剩余鱼塘面积可以继续养殖,但依旧存在鱼苗存活率降低的风险,对于征地红线范围以外鱼塘剩余面积小于其整体面积的50%且已不足10亩的,鱼塘可按补偿文件标准予以补偿鱼塘全部面积的鱼苗损失。

(2)征地红线范围外剩余面积大于其整体面积的50%,或者剩余面积仍然大于10亩以上的鱼塘只补偿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鱼苗。

(3)征用鱼塘的土地补偿只补偿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3 工程建设征用田坎、沟渠、机耕道路、农村道路的处理

对于灌区工程建设需要征用的田坎、沟渠、机耕道路、农村道路,部分村组提出了补偿的申请。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办法: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分类内容已明确“大于等于1.0 m 的田坎、沟渠、机耕道路、农村道路征用不计入耕地”,且沟渠、机耕路、农村道路、等级公路因工程实施过程中损坏的,在《灌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中已列入专业项目复(改)建内容,待工程建设完成后即恢复原规模、原功能,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和原则,不再予以补偿。

3.4 工程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设计遗漏项的处理

对于工程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出现的设计漏项,例如工程输水管线经过土地涉及的水井、水池、化粪池等,群众要求给予合理补偿。经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核查,《灌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中确未包含申报补偿的水井,则组织现场问题处理小组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确认该口水井属于工程设计遗漏项,现场问题处理小组成员经讨论一致同意对水井计列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该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方案的批复执行,补偿费用依照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从工程预备费列支。

3.5 征地补偿标准方案未计列补偿标准项目的处理

对于工程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出现地上建(构)筑物部分项目在经批复的工程所在地征地补偿标准方案未计列补偿标准情况以及因工程用地涉及加工场地征收而停产的情况,例如工程输水管线经过土地涉及的砖瓦房(房屋类)和建(构)筑物中的电线杆、电线、水管、阀门、水龙头、开关等(附着物类);某加工场因工程建设征地需要征收并迁移,造成停产损失的情况,群众要求给予合理补偿。经现场问题处理小组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对上述项目的类别、数量和加工成因迁移而停产的时间进行共同确认,而后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对上述未计列补偿标准的项目以及加工场以往生产在搬迁期间产生收益进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作为工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经现场问题处理小组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成果审核通过后,给予群众相应补偿。

4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到期情况的处理

由于各种因素灌区工程建设进度滞后无法如期完成,造成了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到(超)期而未开展续租和退地工作,造成了群众阻工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制约了灌区工程建设进度。针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到(超)期情况,续租工作办法如下:

(1)续租土地类型和青苗补偿原则。需续租临时用地分为“租期已超期不再继续使用”和“租期已超期但工程建设需要继续使用”两种类型,临时用地续租原则上不计补青苗补偿,特殊情况由现场问题处理小组核定处理。

(2)续租时间确定。①租期已超期不再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续租起始时间以原征(租)地协议到期时间次日起算,以月计续租时长,续租时长不超过6 个月;②租期已超期但工程建设需要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以继续使用临时用地续租用地范围图为依据,凡涉及范围图内的同户地块可视为此同类型,续租起始时间以征(租)地协议到期时间次日起算,以月计续租时长,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续租时间。

(3)征地变更报告与续租图纸制作说明。租期已超期且工程建设需要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部分须由工程设计单位制作续租图纸作为续租依据,不再继续使用的超期临时用地部分可不制作续租图纸,但要在征地变更报告中说明。征地变更报告与图纸制作标注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合。

5 结语

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现场问题的处理依据包括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办法,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当地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标准方案等。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仍有部分问题的解决办法缺少直接的理论依据,需要参建各方借鉴其他项目类似问题的处理经验结合工程实际、群众意愿予以调查研究,进一步论证才能制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办法。有效解决各种类型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施现场问题,理顺国家、集体、群众之间的关系,是整个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顺利完成的基础,进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令灌区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充分发挥,促进该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群众脱贫致富,人畜饮水安全和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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