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过去、现在和未来

2023-06-05 14:00张法连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话语法治法律

张法连 孙 贝

引言

法律翻译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唐代,朝鲜、日本等东亚国家的使节和留学生就对《唐律疏议》进行了翻译,并以此为蓝本编制其本国法律(刘徐州,2010:202)。1810 年,英国汉学家小斯当东翻译了《大清律例》,是谓中国法律英译的滥觞,自此引发了欧美学者对中国法律的关注。清末洋务运动期间,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林则徐、魏源等人组织翻译了《各国律例》《万国公法》《法国律例》《新加坡律例》等外国法律。经过百年奋斗,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从1949 年至今,我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恢复重建、全面展开、形成框架、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如期形成(赵惜兵,2011)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与此相适应,我国的法律翻译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

一、我国法律翻译发展的历史回顾

法律翻译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和制约,国际环境、国家政策、法律体系、学科发展水平等因素均会对法律翻译的演进产生影响。回顾我国法律翻译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如下5 个时期:萌芽期(清末—1949)、探索期(1949—1978)、转型期(1978—2001)、发展期(2001—2012)和持续完善期(2012 至今)。

1.法律翻译萌芽期(清末—1949)

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的法律翻译肇始于清末。1839 年,近代中国“法律翻译的第一人”林则徐组织翻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的《各国律例》(伯驾、袁德辉节译),该译著被认为是有明确史料记载的近代西方法学专门著作的最早汉译(王健,2001:102)。据统计,清朝末年共翻译了6类400多种法律书目(刘毅,2011:55),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民国时期的法律翻译可以说是清末翻译的延续,尽管时局动荡,但仍然没有停下译介外国法律的步伐,翻译了约70 种法学理论著作(刘毅,2012:122)。

2.法律翻译探索期(1949—197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影响中国数千年的“中华法系”已经解体,而新中国的法律还尚未形成体系。受当时国际形势的影响,法律翻译呈现出“一边倒”的态势,基本上只翻译苏联和东欧的法律。例如,陈中绳于1950 年翻译了《苏俄人民法院选举法》;陈忠诚于1950 年发表了译著《苏俄婚姻、家庭及监护法全书》,后又于1956 年翻译了《苏维埃民法中的买卖合同》。然而,这一时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著作的翻译阙如。

3.法律翻译转型期(1978—2001)

从1978 年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法律翻译的聚光灯从“翻译苏联”转向“翻译欧美”。20 世纪90 年代,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主持翻译的“外国法律文库”便是这一时期法律译著的典型代表。该丛书涵盖民商、刑事、法理、法史等多个部门和领域,国别涉及英、美、德、法、日等国家。对于当时的中国法律界而言,这套译丛介绍了全新的知识体系,奠定了中国法学转型的基础。随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了“当代法学名著译丛”“罗马法研究翻译系列”等丛书。这类法律翻译的探索与实践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律翻译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完善法律体系、深入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而有益的借鉴。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法学就是翻译法学,没有法律翻译的贡献,当今中国法学的繁荣程度势必会大打折扣。在这一时期,翻译学界对法律翻译研究也更为重视,共有140 多篇“法律翻译”主题的论文在各期刊得以刊发,其中,《中国翻译》20 篇,《中国科技翻译》7 篇,《上海翻译》5 篇,《语言与翻译》5篇(许钧、穆雷,2009)。

4.法律翻译发展期(2001—2012)

进入21 世纪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并在2001 年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外开放的范围、领域和层次都得到不断拓展。翻译学科和法律体系的发展都有了质的飞跃:一方面,2007 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并于2009 年批准将翻译学设为二级学科;另一方面,“建设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推动法律翻译进入了新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翻译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突破:第一,法律著作译介量陡增,引进了大量高水平著作。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基于“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 Rule of Law Initiative)陆续推出的“美国法律文库”,共70 册,全面译介了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第二,提出了法律翻译的原则。基于大量法律翻译类实践,学者们开始总结在翻译过程中需一体遵循的翻译原则,用以指导翻译实践。例如,张法连(2009)提出了法律文体翻译应遵循4 项基本原则:准确严谨、清晰简明、前后一致和语体规范;李克兴(2010)提出了适用于法律翻译的“静态对等”原则等。第三,法律翻译教学开始受到关注,如张法连、叶盛楠(2010)对法律翻译教学的特殊性、目标、内容、方法及评价机制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5.法律翻译持续完善期(2012 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逐步提升,国家战略重心从“引进来”变成“走出去”,法律翻译的重心也随之转变,从“西法东渐”转向“东法西传”,法治国际传播工作逐步开展。2012 年10 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英文版),首次向世界展示中国司法实践取得的成就。2015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网站暨新版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以此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关注,全面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向世界充分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自2010 年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开始设立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向世界介绍我国前沿的研究成果,法律领域许多优秀成果的翻译出版得到资助。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翻译并出版发行,成为我国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的一个重要表现。

这一阶段学界的研究成果相当丰硕。研究的主要特点包括:第一,紧跟国家热点。《民法典》生效后,许多学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探讨《民法典》的翻译质量管控、翻译原则、概念移植和对等阐释、文化自信、英译逻辑、语料库英译本比较等问题。《外语与外语教学》杂志在2020 年第6 期特别设置了“法律翻译与服务国家需求”专栏。张法连(2022)指出,法治传播是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服务市场需求。许多、屈文生(2014)提议建立法律翻译职业准入制度,并应保障被告人具有获得免费翻译帮助的权利。张法连、李文龙(2021)针对市场对法律翻译的需求,分析探讨了法律翻译从业者职业伦理构建路径。谢慧(2020)、赵军峰等(2023)呼吁重视我国法律口译实践,加强对法律口译职业化、译员资格认证与培训、口译规范制定等问题的研究;还建议完善立法技术规范体系、建设立法翻译标准化术语库、完善立法语言审查制度、健全立法翻译审校制度。第三,重视人才培养。学者们(如赵军峰、罗雯琪,2012;梁丽、李丽辉,2014;许多,2017;张法连,2018/2023a 等)从法律翻译的教材、教学目标、师资、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和培养体系等方面入手,讨论研究提高法律翻译水平的路径和方法,以期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

二、法律翻译现状分析

法律翻译是一种跨语言、跨法系、跨文化的交际活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翻译是指对享有立法权的各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翻译;而广义的法律翻译则认为一切与法律有关的翻译,如政治、外交、社会和经济等领域的翻译,都可纳入法律翻译的范畴。

“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凸显社会公共价值,是新时代中国翻译研究的基本定位和原则。”(张威,2022:107)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翻译应时代之需,担社会之责,疏通内外交流渠道,消解东西方沟通误区,搭建中外互信桥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取得了非凡的成就。然而,当前我国的法律翻译中仍存在一些亟待厘清的误区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在以下3 个方面不断努力。

1.重视法律翻译的统领性作用

(1)从法律翻译的标准来看

相较于文学翻译、工程翻译和商务翻译等翻译类型,法律翻译的标准更高,准确严谨是法律翻译的灵魂。法律翻译的高标准、严要求就是法律翻译统领性的体现。如果翻译能够达到法律翻译的标准,那必然能够达到其他类型翻译的标准。其他任何一种翻译的要求都不会高于法律翻译。

一方面,从翻译技术的角度来看,法律翻译的要求最为严格。法律文本有其固定的格式,在翻译时必须严格遵守。以立法文本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5 条对立法名称、事权范围、立法程序、法律效力及其等级关系等都作出了严格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法律翻译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形式,以免损害法律的权威。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了《立法技术规范》,对法律条文表述和法律常用词语作出了明确规范,以此指导立法技术,规范立法语言。另一方面,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法律翻译的标准必须最为严苛。法律翻译客体中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则涉及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为前提,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会由国家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翻译的质量关系到法律翻译服务对象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翻译的偏差不仅会影响服务对象(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决定,还会损害服务对象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因此,必须用最高标准来要求法律翻译活动。

(2)从法律翻译的特殊性来看

法律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翻译的特殊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政治服务,法律翻译因此具有统领性作用。

2021 年5 月31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时隔不到半年,2021 年12 月6日,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要提高法治国际传播效能,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这充分说明了法治国际传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是国际传播的突破口,法治传播是国际传播的核心。

我国《民法典》的翻译出版是近期讲好中国故事、加强国际传播的最好例证。《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形成专章篇目,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基本义务加以固定,将绿色发展从理念上升为制度,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之责任担当。此外,《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的生命、身体、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权以及死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作出了规定,这在世界范围内亦属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翻译和传播《民法典》,就是向世界介绍我国在民法立法和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最新成果,就是向世界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也是在构建法治中国形象。这有助于消除国际社会对我国的误解,从而能够取信于国际社会。只有在赢得国际社会信任的前提下讲述中国故事,才能够让中国故事讲得好、传得开、传得广。

2.关注法律翻译的独立价值

法律翻译具有鲜明的独立价值,这是普通翻译所不具备的,不应该受到轻视。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程序性等特性赋予了法律翻译特有的功能:弥补创制功能和维护权威功能。当法律文本因语意抽象、模糊、歧义等而无法准确传递信息时,法律翻译有解释和消除歧义的弥补功能;在必要情况下,为了实现法律功能,法律翻译还可以适当发挥创制功能。这便是法律翻译的弥补创制功能。张法连(2021)指出,《民法典》的英译本将“人民法院”译为People’s Court,但在欧洲国家,People’s Court 特指纳粹专制政治法庭,该英文释义与《民法典》立法原意不符,故提议将“人民法院”译为Renmin Court。若该建议被权威机构采纳,则实现了法律翻译的弥补创制功能。Renmin Court 既能解释中国法院的内涵,又可通过创制丰富英语语境下中国法治的内涵,并会在条件成熟时被英语语言体系吸纳,成为中国法治话语的一部分。维护权威功能则是指法律翻译并非被动的“服务器”,它在通过措辞表意来维护国家权威方面扮演着非常积极的角色。与普通翻译的翻译过程相类似,法律翻译的译文在确定之前需要反复推敲、斟酌、修改,不断完善译文。但是,当译文被赋予法律权威、通过法律确定之后,在一段时期内将不容更改。

法律翻译的独立价值是法律赋予的价值,它确保法律的权威性,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我们要重视法律翻译的独立价值,不断提高法律翻译的独立价值意识,敬畏法律翻译工作,注重法律翻译质量,开展科学严谨的法律翻译实践活动。

3.提高对法律翻译的认识

(1)法律翻译属于国家事权

法律翻译,尤其是立法文本的翻译,绝非译者的个人行为。立法文本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等特征,不允许个人随意翻译,应由国家组织翻译,否则“误译误国”,可能会产生大范围、长时间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张法连(2023b)最先注意到这一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国家法律翻译能力”的概念,认为法律翻译的翻译主体是国家,翻译活动归属国家事权,是国家行为。国家法律翻译能力决定着我国在世界法治体系中的法治创新、法治传播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和水平。

应重视国家翻译的顶层设计。在信息传播技术迭代加速的时代,信息传播的物理障碍逐渐消弭,媒介终端大大缩短了传播时长和路径,传播信息的质量变得极为重要。法律翻译关涉国家事权,法律翻译的组织者、主体、客体、质量管控、评价标准、评价依据和评估频次等重要问题均应由官方主导,由国家组织开展,各部门间应通力合作,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

(2)法律翻译关涉国家战略

中共中央提出要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战略传播体系,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充分且鲜明地展现中国故事及其背后的思想精髓和精神力量。对外传播已被提升到战略的高度。其中,法治国际传播是国家对外传播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国际传播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翻译的助力。

翻译中国法治故事就是为国家战略服务。法治故事是中国故事的重要章节,法律翻译应立足中国法治现状,面向国际受众,将中国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全过程作为讲述素材,向世界充分展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文化和法律体系。然而,有些法律翻译实践和研究对国家战略、大政方针一知半解,与国家和社会需求脱节,或重复研究相似问题导致同质化严重,或忽视对外翻译与国际传播的对接和联动,导致法律翻译译而不传、传而不通、通而不达。

三、法律翻译的展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法治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也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法治思维、法律逻辑、法治方式等已成为国际社会认识问题的主要角度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法治话语是一套具有全球共识性且最能为全人类所共情、共享、共用的全球公共话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治是国际社会的另一种“交际语言”,是国家间愿意听、听得懂的“语言”。因此,应以法治作为与国际社会对话的突破口,以介绍中国法治故事为起点,先着力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继而使国际社会关注中国,愿意倾听更多中国故事,他们才有机会看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话语权才能有效地向世界宣传中国的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文明,宣介中国的法治成果、法治智慧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真实现状。

向世界讲述中国故事离不开外语能力,讲述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法律翻译,中国法治国际话语权的提升也依赖法律翻译能力的提高。高质量的法律翻译教学是培养高水平翻译人才的保障,而优秀的法律翻译人才又是保证法律翻译质量的关键,法律翻译质量的提升也少不了相关法律翻译规范机制的支持。

1.努力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从管仲、韩非、沈家本、伍廷芳到苏格拉底、柏拉图、孟德斯鸠,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从《十二铜表法》到《论法的精神》《独立宣言》,中国和西方国家一样,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了贡献,也正不断贡献新的法治智慧。

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积淀深厚,是世界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中西法治文明交流互鉴,形成了许多共享互通的法治理念。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少捕少杀”刑事政策,再到如今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与西方法治观皆有共通之处。以法治故事为突破口讲述中国故事是明智之举,法治的精髓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都具有普遍意义,法治可以跨越文化隔阂,是各国人民喜闻乐道的话题。

讲述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法律翻译。要想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必须切实提高法律翻译能力,法律翻译能力的提升是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核心要义。在从“翻译世界”转向“翻译中国”的语境下,法律翻译能力不仅包括语言转换能力,还涉及法治故事的选择能力和法治故事的叙事能力。选择能力是指要善于选择适宜讲述、易于理解、便于传播的法治故事。法律的内核是权威,法治故事的外衣却是共情。我国不乏生动鲜活的法治故事,但要依据受众进行筛选,作到精准传播。叙事能力则要求译者能够灵活调整翻译策略,变通叙事方式,突出共识表达。只有具有通识性、通约性的表达,才能让人听得懂、愿接纳、肯认同。牛津大学教授Henrietta Harrison 在其著作The Peril of Interpreting中描述了晚清时期英国访华使团翻译小斯当东和马礼逊两人各自的翻译风格。他认为,小斯当东力求达意、关注效果,而马礼逊则追求准确、重视词语意思对等。书中评价小斯当东的翻译“had a major inf luence on later view of Chinese law and has been extensively studied, … he aims to make the text readable and Chinese ideas acceptable to an English audience”(Harrison,2021:172),而马礼逊的翻译则“contributed to the problems by exaggerat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wo sides”(Harrison,2021:207)。Harrison(2021)是从译入语读者和翻译效果的角度作出的评价,对当今我国法治的国际传播具有重要启示:在国际传播过程中,在传播主体和受众文化差异较大的情况下,译者在坚持精准翻译法律术语的基础上,要善于变通翻译故事的表述方式,提升法治故事的阐释能力,打通法治传播的“最后一公里”,让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久远。

2.积极构建法治国际话语体系

福柯(1998)提出“话语观”,认为“话语即权力”,即权力的斗争总是发生在话语中,或是由话语而产生的,话语能够“整理”世界秩序。掌握了话语,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掌握了世界的“权利”和“权力”(张世英、赵敦华,2008)。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话语“从中心到边缘的辐射力度在增强,但是在反方向上,边缘却依然很难挪移到中心位置”(吴赟,2019:74)。中国的国际传播就面临这种现状,对华舆论出现“沉默的螺旋”现象,占支配地位的西方话语权愈得势,中国就会愈难发声,不仅会被“静音”,而且还可能会陷入被“妖魔化”甚至被全盘否定的境地。

法治话语体系是构建国际话语体系的基础。话语体系是一个国家软实力和巧实力的集中体现,蕴含着一个国家的文化密码、价值取向、核心理念,决定其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和国际话语权的强弱。话语和话语体系为话语权服务,是话语权的基础。话语权的巩固与提升,既取决于国家的硬实力,又直接体现为话语的成熟和话语体系的完善(韩庆祥、陈远章,2017)。目前,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国际话语权与综合国力并不匹配。话语权以话语体系为基础,话语体系需要进行精心设计,搭建成系统框架,为讲述中国故事提供基础设施。法治有着普世的逻辑和表达方式,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以法治话语为基础来构建中国国际话语体系,可以体现和宣示我国法治思想、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能够向全世界展示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基本要求的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形象。将法治话语作为切入口,可以增强中国国际话语体系的逻辑性、严密性和可信度。用中国法治理论阐述中国法治实践,用中国法治实践升华中国法治理论,从而更加充分鲜明地展示法治故事背后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英语世界仍然是国际传播的“主战场”,英语法治话语是“战斗”的“武器”,也是我国国际传播的“扩音器”。我们不仅要对歪曲事实、肆意抹黑中国者进行有理、有力的回击,更要善于利用法治话语的严密逻辑和法治思维进行说理。国际传播绝不是“逞一时之快”地打嘴仗,而是打击小部分不实言论,争取更广泛的人心。

法律翻译在法治国际话语体系的构建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法律翻译的过程就是法治话语权的构建过程,将中国法治理念、法律逻辑和法律表述等融入法治国际话语体系,努力打破“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局面,利用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融通中外。法律翻译要发挥强大的国家意识功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向世界展示中国法治思想和法治智慧,以法治话语体系构建为抓手,提升议程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最终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

3.扎实做好法律翻译教学工作

高水平的法律翻译是讲好中国故事的必要条件,是我国构建法治国际话语体系的关键因素,也是提升法治国际传播效能的根本路径。做好法律翻译工作,关键在人。科学完善的教学体系是培养法律翻译人才的根基,法律翻译的教学水平直接决定了法律翻译未来的发展。法律翻译是建立在语言学、法学、传播学和政治学等学科交叉点上的一门新兴的应用翻译分支学科(张法连,2021:129),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熟练使用外语、通晓涉外法律知识和法律文化、具备法律口笔译技能的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张法连,2018:33)。

(1)学科建设

应当尽早将法律翻译作为一级学科划归“交叉学科”学科门类。2022 年9月13 日,教育部印发《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 年)》(以下简称《目录》)。根据《目录》,翻译被列入文学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0551,可授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预计翻译博士专业学位(DTI)最早可在2024 年开始招生。此次专业设置调整也为法律翻译作为一级学科归属“交叉学科”提供了有力佐证。法律翻译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特征,是能满足国家和社会需求的特色学科,具备作为“交叉学科”门类下设一级学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法律翻译学科门类归属的问题如果迟迟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影响法律翻译学科发展,不利于法律翻译人才质量的提升,难以保障法律翻译质量,继而可能影响我国法治国际话语体系的构建,削弱法治国际传播效能。因此,要勇于打破学科专业壁垒,科学解决法律翻译的学科归属问题。

(2)课程设置

一般来说,法律翻译学科至少应包含以下3 个方面的课程:一是语言类课程,包括外语的听、说、读、写、译等课程;二是法学(包含法律文化)类课程,内容涉及目的语国家的法律体系和中国法律体系,以及WTO 法和国际法常识;三是翻译类课程,包括一般的翻译理论和法律翻译理论,但更应侧重法律翻译实践。此外,还应包含大量课外实务活动。从具体的课程设置来说,法律翻译课程可分为两个阶段:基础学习阶段和实务能力提升阶段。学生在基础阶段的学习目标是打好语言和法学基础,并了解法律翻译的一般理论。第二个阶段则更为重要,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提升法律翻译实务能力。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翻译是一个有机结合的“课程群”,绝不只是“一门课”,学习法律翻译要重视“法律翻译”之外的知识积累(张法连,2018:33)。

(3)师资队伍

高水平教师队伍对于法律翻译教学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法律翻译专业教师十分稀缺,因此,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律翻译教师队伍已刻不容缓。一般来说,培养法律翻译教师可通过以下4 种渠道:一是高校自己培养法律翻译专业教师;二是原有相关专业教师(法学或外语)跨学科转型;三是从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专业人员担任高校教师,或从国外法学院、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法律机构引进师资;四是使高校教师进入实务部门进行专业实践锻炼(张法连、马彦峰,2017:55)。2021 年1 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支持高校专业教师与行业企业人才队伍交流融合”“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等,强调要提升高校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激发其创新活力等。根据这一文件的精神,教育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教师发展,推动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向法律翻译专业教师转型是外语类教师难得的机遇,尤其是在中央大力强调国际传播重要性的背景下,外语类教师更应抓住新的事业增长点,积极突破职业瓶颈。截至2023 年1 月28 日,“法律翻译教学与高端法律翻译人才培养研修班”和“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国际研讨会”已连续成功举办了12 届,面向全国高校英语教师进行跨学科转型培训,取得了显著效果。

(4)培养体系

法律翻译人才培养是系统工程,必须遵循周密的计划,分阶段完成。法律翻译人才培养应分为两个阶段:本科基础阶段和研究生提升阶段。本科阶段重在传授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和培养外语基本技能,而法律翻译实务能力要求较高,不应对这个阶段的学生强行作过高要求。研究生阶段包括硕士阶段(含MTI)和博士阶段(含DTI):硕士阶段侧重法律翻译实践的开展和实际法律口笔译能力的全面提升;博士阶段专注法律翻译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纵深和延展,培养独立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DTI 应在提升法律翻译口笔译、编审译审和翻译管理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实用性研究和教学。

测试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有效的法律翻译测试能够促进法律翻译教学质量的提高。法律翻译是法律英语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参加法律英语证书(LEC)考试,综合评价其法律英语和法律翻译水平。LEC 考试严格筛选高质量的法律翻译人才,能够有效防止教学中的盲目缺省或跨越。该项考试填补了国内法律英语语言应用能力和法律翻译能力测试领域的空白,有力地促进了法律翻译人才的学习与研究。

在未来的法律翻译教学工作中,还应加强对译者国家意识的培养。法律翻译归属国家事权、关涉国家战略,事关重大,译者长期身处中西方思想、文化和价值观激烈碰撞的第一线,只有在国家意识的约束和指引下,才能站稳立场,抵御“精神殖民”,做好法律翻译工作(张法连、陆贝旎,2022:284)。高校作为培养翻译人才的主阵地,必须在国际传播使命的指引下将国家意识培养纳入法律翻译教学体系,将思政元素融入课程教学,才能为国家培养出真正具有法律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的优秀法律翻译人才。

4.加快促进法律翻译规范化进程

法律翻译的表述规范统一是保障法律概念准确传递的前提,是赢得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建设认同和赞许的关键。在新媒体语境下,完善法律翻译相关机制,重视法律翻译规范化工作,助力法律翻译走向规范化,这项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1)健全法律翻译译审机制

2019 年1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成立,负责对法律文本初译、初译稿审定等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翻译的规范化进程。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委员会成员均为兼职,在具体工作中,制度管理和资源调配成为一大难题(张法连,2021:128)。因此,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聘请驻会专职委员,成立专兼职相互配合的法律翻译专家队伍。此外,在翻译完成后,还应邀请英语国家的法律专家审读译稿,以进一步保障译文的质量。外籍专家参与中共十九大报告的译校工作便是此类举措的成功典范。

(2)完善中英文同步发布机制

当前,我国一些重要法治话语的英语版本在数量和发布时间上总是落后于中文版本,难以满足国际社会即时了解中国法治发展动态的需求,从而错过了对外传播的最佳时机(胡波,2022)。以立法文本为例,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3 件,全国人大官网公布的法律英译本却仅有87 部。正是由于官方译本的缺位,才导致各色英译版本大行其道,一名多译现象层见叠出。传统观点认为,译者是“文本制作者”和“文本接受者”之间的媒介,译文自然也就产生于原文之后,然而译者与原作者之间的时空距离越大,译者还原原文的能力就越弱(Šarčević,1997:96)。在面对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时更是如此。由于译者并未参与立法过程,常常难以准确理解法条的原意。完善中英文同步发布机制,关键在于让译者参与立法,成为“共同起草人”,深入了解立法文本的精神与内涵,才能作到精准翻译。在我国的法律翻译史上,曾有过译者作为“共同起草人”的成功案例。汪东富(2007)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的立法就属于一种“隐性的双语立法”,尽管不是由立法者和翻译者同时完成的,却依然是体现中国特色的“时间拉长的共同起草的变体形式”。在未来的法律翻译工作中,我们可适当借鉴域外国家的平行起草方法,让译者参与法治话语文本的制作过程,完善中英文同步发布机制。

(3)建设在线法律翻译术语库

法律术语英译的规范统一是法律翻译走向规范的关键。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于法律术语翻译并无统一的语言政策支撑,也没有统一的检索平台(李晋,2021:49),各大网站、词典等发布的术语译文也缺乏统一性,导致译员在从事翻译实践活动时无“法”可依,只好各行其是。针对这一情况,应当由官方机构建设统一的在线法律翻译术语库,译文一经译审专家确定,便录入数据库,对外发布,成为权威标准。传统的术语库多采用单名单译模式,我们不妨借鉴欧盟法律翻译术语库的做法,给出术语概念,使译者可从概念出发,确定译文是否合适。此外,在线术语库应当是双向的,即术语库既能向用户提供译文,用户也能向术语库反馈意见。

结语

后疫情时代的世界经济面临深度衰退的风险,全球化遭遇逆流,中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世界的关系变得复杂且微妙。一些西方国家推行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霸权主义,使国际局势愈发错综复杂,和平与冲突、合作与竞争、遏制与对抗将长期存在。为了应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局势,我们要以法治传播为突破口,以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为切入点,塑造法治中国形象,取信于国际社会,让更多人愿意倾听中国故事,积极构建国际话语体系,提升国际传播效能。除此之外,未来的法律翻译还应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为国家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国际问题提供助力。我们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话语进行沟通,以法律捍卫国家权益,维护国家安全,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深化拓展全球伙伴关系,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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