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行 魏小雨
摘要:建设法治乡村,关键在于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只有不断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才能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引导广大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培育知法懂法用法爱法尚法的新型农民,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然而, 目前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农村普法教育形式还比较单一,不能满足新时代背景下农民对法律大量化、多元化、差异化需求。法治教育渠道较狭窄,专业程度不高。公共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为此,应创新普法教育形式,调动农民积极性,发挥应普法主体作用。应扩充法治教育渠道,营造法治环境,使农民法治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加强法治建设投入,加强政府财政倾斜。司法机关向农民提供针对性帮助。
关键词:法治乡村;农民;法治意识;乡村治理
一、法治乡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提高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还普遍欠缺,许多农民在自身权益遭遇侵害时,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因此,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对于我国法治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保障
在新形势下,法治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密不可分的,法治乡村的建设需要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公正司法、优化法治环境等多方面协同发展。建设法治乡村,关键在于民众法治意识培养,只有不断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和正确的法律观念,在生产和生活中提供法治环境,才能使广大农民群体逐步适应法治民主化趋势,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1]。
(二) 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主要路径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在实现国家民主管理的过程中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才能实现农村自主管理的社会目标。最了解农村村情的只有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农村治理现代化中村民自治是不可或缺的一环[2]。只有农民的法治意识提高了,才能提高村级自治组织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才能引导广大村民自觉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依法当家作主,真正在农村实现社会主义治理现代化。
(三)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是培育知法懂法新型农民的必然环节
推动社会主义农村现代化,就要培育新时代知法、懂法、用法、爱法、尚法的新型农民,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是加快农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只有农民人人都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和尚法,才能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真正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法治乡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提高的现实障碍
(一) 农村普法教育与农民需求的不匹配
2021年6月16日, 我国普法第八个五年规划正式实施。在普法规划期间,“送法下乡”成为农村普法的主要模式,主要是通过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培养农村兼职法制干部和宣传志愿者、组织专业法治宣传文艺团体、上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法律诉讼服务、开展法律宣传节目巡演等方式,在农村地区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提高農民法治意识。这些普法方式以“送”为主, 曾被形象地比喻为“输血模式”[3]。但是,随着普法人员素质、法律形式、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一送了之”“走样变形”等现象。“输血模式”看似方便了农村群众,实际上普法形式单一,普法工作者的单方面灌输并没有真正的使村民“入脑入心”,也难以契合农民生产生活实际。由于基层政府人、财、技术和工作水平的限制,“照本宣科”式的普法形式不能满足新时代背景下农民对法律大量化、多元化、差异化需求。
(二) 法治教育渠道与专业程度不匹配
目前,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落后,法治教育渠道仍然狭窄,不足以和乡村治理现代化所需的理念意识相匹配。 目前,广大农民大多通过电视、广播、手机和报纸获得法律知识,仅有小部分农民通过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增长法律常识。在手机与网络方面,短视频、公众号等自媒体成为农民获取知识的主要渠道,然而部分自媒体并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为吸引流量制作传播的内容并不准确,专业程度不高,甚至有哗众取宠、误导的嫌疑。同时,这种道听途说式和碎片化的教育方式属于被动接受的,并不能算作农民接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调研情况显示,农民群体中真正因为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而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接触学习法律的仅是个别情况,大多数农民反映仅有的法律知识是从抖音、快手等平台中所谓的“科普博主”“法律博主”号上学习到的。可见在广大农村地区,专业准确的、能够针对农村生产生活实际且能吸引农民兴趣、行之有效的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亟待加强。
(三)公共法律服务与法治意识不匹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纵深推进,乡镇司法所都已经进行规范化提升建设,工作人员也逐步配齐配强。但是,随着农民法治意识逐渐提高,当下农村社会的公共法律服务的短板也日益凸显。首先,农村法律从业人员严重不足。虽然现行规定各乡镇司法所负责组织协调律师到乡、村担任法律顾问和驻村律师,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个执业律师往往担任多个乡的法律顾问,甚至还存在一个下辖20个行政村的乡镇,法律顾问和驻村律师是同一人的情况。其次,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不高。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村的各项投入,农村生活条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与城市相比差距仍然明显,这也是农村很难依靠自身条件吸引法律人才留下的主要原因。现有的法律工作者往往都是兼职律师,他们工作生活在县城,有事才往乡镇跑,无法扎根农村、深入农村。不充分调研摸清实际情况,往往容易误判,法律服务不能见实效。最后,公共法律服务难以有效监督。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量大,却较为分散,对具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内容开展有效监督的难度大,不利于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4]。
三、法治乡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提高的基本途径
(一) 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法治乡村建设中为真正提高农民法治意识,要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乡村治理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来抓,改现有的“输血模式”为“造血模式”,充分调动农民自身积极性,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第一,继续深入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特别是执法司法队伍,必须选用有法学专业背景的高学历人才,在日常执法司法中注重程序正义,绝不忽视执法细节,对农民法治意识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以法治实践提升教育效果。第二,利用农民身边事“以案释法”。通过入户宣传、印发小册子或村内广播等形式对典型案例进行传播,让农民切身体会到法律就在身边,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尽可能到案件发生地以案讲法,以案促改。第三,培养乡村法律“明白人”,强化自我服务。“法律明白人”不仅是普法教育的重要主體,培育农民自身成为法律明白人,也是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主体作用的关键一步[5]。为此应全省统筹“法律明白人”的培训工作,聘请高校、社科院、党校等法学专业教师编纂适合农村地区特点的培训教材,系统规划培训体系。以司法行政部门为统领加强组织保障,上下贯通精准施策,省市县乡多级联动、层层推进,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纳入法治乡村建设专项目标绩效考核重点内容。
(二) 扩充法治教育渠道,全面营造法治环境
为了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应全方位扩充法治教育渠道,营造法治环境,使农民法治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形成。首先,教育的首要渠道是基础教育,通过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缩小城乡办学差距,逐步缩小普通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代际传递效应。其次,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将之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利用“法治长廊”“村务公开栏”“时事专栏”等张贴法律条文规定。利用“四议两公开”形式,在公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村务决定时,附带相应的法律条文,将法律知识真正应用于生活实践,增进农民对法律体系和程序的了解,提高农民参与法律事务的积极性。在村内成立法律宣传队,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结合传统文化文艺形式,开展多种多样的法治教育,树立农民法治信仰。加快村级法治宣传栏、法治小课堂、法律图书馆(角)等基本设施建设。再次,利用“智慧平台”创新教育载体。充分利用“云计算”“区块链”“5G”等通讯技术,打破传统信息壁垒,缩小法律法规信息的传输空间和时间距离,扩大培训覆盖面,创造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空中课堂”。研发学法 APP、创建 QQ 和微信普法公众号,搭建直播学法平台、云平台,降低农民学习门槛和使用成本。
(三)加强法治建设投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为公民免费提供公共服务咨询业务的活动,对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有重要影响,为此应从加强法治建设投入入手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倾斜财政政策,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财政投入,健全法治服务平台,加大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6]。选派司法从业人员在乡镇担任驻村法律顾问,利用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司法机关设置“农民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在农民前往司法机关寻求帮助时,应付出更多的努力和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此外,还应注重加强司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最大限度为解决农民纠纷提供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陈满玉.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20,18(02):59-61.
[2]蔡文成.基层党组织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8(03):62-71.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9-30.
[4]宁琪.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完善与创新研究[J].农业经济, 2020(06):47-49.
[5]董景娅.让“法律明白人”成为乡村振兴“领跑员”[N].河南法制报, 2022-07-26(09).
[6]常静,苏金浩.农村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定位与完善[J].农业经济, 2021(02):50-51.
基金项目:2022年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法治化保障研究——以河南省为例”,项目编号:2022DXXTZDDYKT053。
作者简介:潘行(1994-),男,河南商丘人,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诉讼法学;魏小雨(1991-),女,河南郑州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法治政府。
(责任编辑李赫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