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波 张栋梁 庞贵明
摘要:高校性骚扰问题是国内外高校共同的挑战,欧美国家高校性骚扰问题频发,各高校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反性骚扰的政策机制及举措。我国对高校性骚扰问题极其重视,及时果断地制订政策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整治高校性骚扰问题。但客观上由于高校特殊的环境氛围,高校存在着师生关系的多重性、导学地位的不对等、性骚扰调查取证困难等困境,导致目前全球高校对于性骚扰问题的防治工作基本上侧重于“防”,而缺少手段来“治”。因此,构建适应我国时代发展的高校反性骚扰制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高校性骚扰的预防和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须坚持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综合施治,抓紧构建防治并重的反性骚扰的制度体系机制。坚持预防为先,完善高校反性骚扰的宣传教育机制;着力畅通渠道,健全高校反性骚扰的问题发现机制;注重综合施治,强化高校反性骚扰的惩戒机制。
关键词:反性骚扰;高校;防治;制度体系
“性骚扰”一词源自于人们对性别问题的研究。1973年,玛丽·罗(Rowe Mary)向麻省理工学院提交了关于各种性别问题的报告《土星环》(Saturns Rings),其中提到了“性骚扰”这一术语[1]。1979年,美国女性主义者、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Alice MacKinnon)出版了《职业女性的性骚扰:一种性别歧视》一书,在书中阐述了“性骚扰”的概念,认为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是指“处于权力不等条件下强加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对性骚扰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不平等基础上的言语或行为[2]。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男女平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性骚扰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研究。2006年,日本修订《男女雇佣机会平等法》,规定“雇主有义务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发生性骚扰事件后,雇主有义务进行调查、处理以保护员工的利益”。2011年,《欧洲理事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公约》(又称《伊斯坦布尔公约》)第40条明确,“性骚扰”行为是指造成了一个威胁、敌意、贬低、侮辱或攻击性的环境。
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在我国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与高校有关的性骚扰事件,往往会成为舆论关注和批评的焦点。这类事件的一个共性特点是被侵害者与侵害者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相关救济渠道缺乏,只能寻求通过网络舆论的支持和压力来寻求公正解决,而高校的处置由于缺乏成熟的制度和机制设计,往往处于疲于应对的状态,因此即使个案处置完了,但没有建立规范化的长效制度机制,涉及高校的性骚扰事件依然不时出现并被人诟病。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布,第1010条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范畴、行为方式、法律责任,赋予了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特别是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因此,高校加强反性骚扰的制度机制设计不仅非常必要,而且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一、性骚扰问题是国内外高校共同的挑战
高校性骚扰作为性骚扰整体框架下的一类特定概念,顾名思义,其区别于一般性骚扰的本质特征便是和高校有关。有学者将高校性骚扰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上的高校性骚扰是指所有发生在高校校园的性骚扰行为,包括教职工之间发生的性骚扰、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学生之间发生的性骚扰以及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实施的性骚扰;而狭义的高校性骚扰则仅限于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性骚扰,是高校教师利用特定的学术身份或者地位对学生实施的性骚扰行为[3]。也有学者从性骚扰当事人出发,认为高校性骚扰是指学校师生故意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肢体、言词、图像、信息等侵犯特定对象民事权利的行为,强调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应该是学校成员。[4]还有学者将高校性骚扰概念进一步细化,认为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性骚扰受到不平等权利关系的支配,特别是教师利用职业身份及拥有的学术权力以实现不良企图,因此将此类性骚扰界定为高校学术领域性骚扰。[5]当前,不论是网络媒体曝光的性骚扰问题数量,还是性骚扰事件的社会关注程度和影响深度,高校性骚扰最主要的问题还是教师对于学生的性骚扰。因此,从抓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出发,应重点考虑这类性骚扰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
在欧美国家,高校性骚扰问题频发,形势严峻。2007年由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国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实施了一项专门调查。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对大学生遭受性侵害的主要形式、特点进行分类和报告,为建立防范机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调查通过网络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共调查了6800名本科生。结果显示:女大学生是受侵犯风险较高的群体。13.7%的女生在入学以后,遭受过至少一种形式的性侵害,其中,4.7%受到身体上的暴力侵犯[6]。2014年初,奥巴马总统就美國大学校园安全问题发表讲话,“在美国大学校园里,5名女性中,大约有1名遭受过性侵害”[7]。而在2017年,根据一项统计结果报道,在美国大学校园,有 1/5 的女性和 1/16 的男性受到性骚扰[8]。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的统计,2017年,日本全国公立学校共有210名职员因猥亵、性骚扰而受到处罚[9]。
我国虽然开始关注高校性骚扰问题的时间较晚,但面对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果断地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强力整治高校性骚扰问题。通过查询教育部网站,自2018年11月发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来,截至2022年5月,教育部一共通报有关高校教师违反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9批次,分别为2019年3批次、2020年2批次、2021年3批次、2022年1批次,所有批次的通报案例中均有涉及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案例,足以说明教育主管部门对于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高度重视和“零容忍”态度。
高校是人类思想文化高地和科研学术圣地,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和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高校性骚扰的发生,反映了个别教师理想信念缺失,行为举止失范,职业道德底线失守,严重影响了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由于高校在社会的特殊地位,高校性骚扰不仅严重侵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严重侵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更是会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个体损害高校师生群体形象,破坏高等教学环境,影响学校声誉,阻碍学校发展。因此,高校性骚扰问题绝不是“生活作风”小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国内外有关高校反性骚扰的政策机制及举措
美国作为全球性骚扰问题最突出的国家之一,面对愈演愈烈的高校性骚扰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构建解决高校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层面,1972年制定出台的《教育法修正案》中第九条就有规定“在接受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支持的任何教育项目或教育活动中,任何人不得因为性别而被拒绝参加此类项目或活动、被剥夺此类项目或活动应有的待遇,或者受到歧视”,虽然该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当时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问题,但在1980 年亚历山大诉耶鲁大学一案中,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法官认定该规定对校园性骚扰行为同样适用[10]。1988 年美国又出台了民权修复法案,将《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的规定使用范围扩大到美国的所有学校,包括私立学校,从而在国家立法层面实现对高校反性骚扰的全覆盖。
在高校层面,各高校按照《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规定的要求以及国家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纷纷制定了反性骚扰的有关制度政策,从高校开展反性骚扰宣传教育、明确性骚扰问题受理责任部门、性骚扰问题有关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比較清晰详细的规定。根据有关调查数据,目前美国已有97%的高校制定了正式的有关反性骚扰制度规定和应对机制,并且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有90%的高校会就性骚扰问题进行内部调查。[11]比如哈佛大学,禁止教师与本科学生、教授与受其监督的研究生、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论文指导老师发生“性关系”或保持“浪漫关系”。再如加州大学,正式颁布了《反性骚扰和性暴力政策》,明确受害者有权得知侵害者会得到何种处罚,要求高校必须报告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性骚扰事件,强调高校有责任对师生员工进行有关反性骚扰的培训。[12]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设有伦理与合规办公室,每年对教师、职工和研究生助理开展在线道德培训,其中包括有关性别歧视与反骚扰、性暴力预防、举报程序和义务等内容,同时为本科生提供预防性骚扰防身训练,为毕业生和研究生提供性侵犯预防培训课程。
在英国,剑桥大学建立了较为体系化的高校反性骚扰制度体系。通过聘请专门的反性侵和性骚扰顾问(Sexual Assault and Harassment Advisor,SAHA)来处理学校的涉及性骚扰或为学校师生提供全方面的情绪、心理帮扶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此外,学校还在网站上专门开辟出反性侵及性骚扰专题,其中列出了有关制度规定和针对学校教职工与学生之间发生任何形式的不当行为的政策,并提供了《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人际关系指南》,详细指导如何处理师生关系,如何防范性骚扰,以及在发生性骚扰的情况下如何获取帮助等,为高校处理性骚扰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的京都大学矢野事件曝光后,也非常关注高校反性骚扰工作,以国家文部科学省的名义接连发布《关于公立学校防止因性言行引起的相关问题的通知》《文部科学省关于防止性骚扰等的规程》等制度规定,对高校性骚扰作出了明确界定,系统构建了高校反性骚扰体系,并要求学校建立相应的反性骚扰机制。根据有关统计,日本绝大部分高校都建立了反性骚扰制度规定,其中99.1%的高校设有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有关性骚扰投诉及咨询服务的专门受理机构,有58.8%的高校常设调查对策机构,另外还有40.8%的高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调查委员会。[13]
我国高度重视高校性骚扰问题,及时果断地制订政策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整治高校性骚扰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着力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和治理高校性骚扰问题。2014年,针对高校教师师德问题,及时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首次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其中明确高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2018年,发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其中第六条规定高校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同一年,印发《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强调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指明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这对高校承担反性骚扰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部署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强调“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将高校性骚扰防治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20年,针对当下特殊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复杂的导学关系,发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在“十项准则”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行为作出了八项规定,其中指出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些制度规定,明确了新时代高校和教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职责使命,也为高校反性骚扰问题提供了指导和遵循。
三、高校反性骚扰面临的现实困境
纵观全球高校出台的一系列反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均对高校教师行为作出了规范和约束,但这些规定更多的是指导性制度,从宏观层面上告诉高校教师“红线不能碰”。由于高校特殊的环境氛围,加之性骚扰问题通常面临的取证难等困境,导致目前全球高校对于性骚扰问题的防治工作基本上侧重于“防”,而缺少手段来“治”,全球高校面临着相似的问题与挑战。
(一)高校师生关系的多重性
不同于职场中同事之间比较清晰的工作关系,高校中师生关系通常表现为多重关系叠加。在课堂内,高校教师和学生可以是单纯的师生关系,教师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特长和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学生按照学校课程安排,参加课堂学习训练,完成课业任务要求,获取课程学分。然而在课堂外,高校师生关系不再仅局限于身份,对于年龄差距较大的,教师可以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对于一些年轻教师,则更容易成为学生的朋辈好友,这些都赋予了高校师生关系更丰富的内涵。中国传统师生关系,往往伴随着“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拟亲属关系特征,特别是对于导师和其指导的研究生,有时类似于“学徒制”的情况下,学业与生活难以分割,导学关系更是超越了普通的师生关系,不仅是在科研工作上,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导师都能够对学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特殊而复杂的师生关系,师生间的交往有时看起来似乎超越了单纯的“师生关系”,但仍然更容易获得宽容与理解。这种特殊的环境氛围,在客觀上造成了高校师生关系多重叠加、界限较模糊,师生交往“红线”不清晰,给高校反性骚扰带来了困扰。
(二)高校导学地位的不对等
高校教师往往具有多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传授知识的学者,另一方面不少教师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管理学生学习成长的职能。这便是高校权力结构与其他领域的最大区别,高校不仅有通常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权力,更有其他领域所不具备的学术权力,而由于高校的学术属性,学术权力在高校的影响力通常非常显著,这一点在研究生导学关系式体现得尤为明显。从学生的学业上看,学生需要通过教师的传授来获取知识,并且依赖于教师最终给予的课程成绩、学术成果评价,而高校教师一般都有对学生学业的重要评价权,尽管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学生本身所掌握的知识水平的基础之上,但不可否认的是,教师对学生学业评价仍然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从面向学生的资源分配上看,学生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奖助学金、各类比赛竞赛、获得有关推荐推选资格等,大多是由教师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管理人员、评委教师等都能够对评选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到这些评选附带的资源分配。对于研究生来说,其个人学习研究几乎完全依赖于导师,在“导师负责制”下,研究生的研究课题是由导师决定的,在诸如学术论文投稿、学位论文送审、学术会议活动或机会荣誉推荐、学生能否毕业这些关系研究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导师都拥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乃至掌控权。这种权力如果被少数别有用心之人滥用,学生因利益诱惑或者怕被“穿小鞋”,被迫主动或被动就范,对性骚扰不敢声张或反抗,由此对高校反性骚扰工作客观上也增加了难度。
(三)高校性骚扰调查取证的困难
从行为模式上来说,高校性骚扰具有较强隐秘性。在生活实践中,高校性骚扰的取证难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性骚扰发生的时间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除了假期,高校师生基本上都在校园内生活,师生间接触非常频繁。尤其是对于辅导教师、研究生导师等需要承担学生事务管理职责的教师,他们不仅在学习中与学生频繁互动,还在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密切联系,比如开展学业指导、心理辅导、职业规划,共同承办有关活动、课题研究等,有时加班到深夜也是常事,在这些频繁的日常接触中,如果不幸碰到突如其来的性骚扰行为,受害学生通常会毫无防备,乃至手足无措。第二,性骚扰发生的地点通常在对施害方有利的私密空间。与发生在地铁、公交等公共场所的一般性骚扰行为不同的是,高校性骚扰施害方更有机会选择相对隐秘的私人空间,比如教师办公室、未被监控的实验室,甚至是宿舍住所等,在这些场所,性骚扰行为既难以被第三方发现,受害者一般也难以留下监控录像录音等有力证据。第三,性骚扰的行为表现掩盖在看似正常的师生交往之下。由于高校师生关系既不同于公共场所的陌生人关系,也超越一般的职场同事关系,师生间行为界限模糊,因此如果施害方有意识在正常交流的情境下掺杂某些性骚扰行为,不仅很难被当事人或第三方发现,而且即使当事人有所觉察,也羞于揭发、怯于揭发。第四,被侵害者软弱和害羞助长了侵害者得寸进尺。有时因为被侵害者顾虑身份、地位、权力等因素不敢反抗或害羞心理不知道怎么反抗,有时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惹不起躲得起的息事宁人心态,造成骚扰变本加厉、愈演愈烈,导致严重后果。第五,学校对影响声誉的顾虑往往会息事宁人。发生性骚扰事件后,学校、学生和有关教师存在一定的利益共同体特征。学生担心说出去不一定有结果甚至反而影响个人名声,思想压力重重更怕影响学业和前途;教师担心承认错误影响饭碗选择干脆死不承认;学校担心影响整个学校的社会声誉,加上有的教师可能是各种“戴帽子”的高端人才,调查取证又比较困难,导致一些学校选择不了了之或者用“拖”字诀。高校性骚扰的这些特殊性,既给受害者的自我保护增加了难度,也给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了困难。
四、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高校反性骚扰制度体系
高校不仅是教学科研的场所,也是全方位育人的殿堂,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 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反性骚扰态度坚决有力,初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高校性骚扰的预防和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从完善防治并重的制度机制上着手。面对高校反性骚扰的现实困境,既要注重吸收境外高校的防治经验教训和方法手段,又要结合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综合施治,抓紧构建反性骚扰的制度体系机制,破解有效预防和制止校园性骚扰的难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教学环境。
(一)坚持预防为先,完善高校反性骚扰的宣传教育机制
高校可结合实际主动作为,构建行之有效的性骚扰预防机制,形成反性骚扰的宣传氛围。学校要理直气壮而不能羞羞答答地开展反性骚扰宣传教育,开设性健康教育课程,培养师生正确的性价值观,明确告知师生什么是性骚扰、如何加强主动预防避免成为被骚扰对象、万一发生性骚扰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救济渠道和应对方式方法等。积极采取形式多样、师生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让反性骚扰的理念和知识深入人心。
高校应尤其重视对教师的反性骚扰宣传教育。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从开展教职工入职教育抓起,做实做细日常教育,狠抓师德师风建设,将反性骚扰教育作为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一是在教师始业教育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纪律法规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明确师生交往的原则,明晰师生交往规范,划清师生交往界线,新入职人员必须签订职业道德协议,包括遵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二是纳入经常性师德教育提醒内容。可借鉴国外高校经验,探索建立教职工每年的线上师德培训或者测试考评,其中包括反性骚扰的内容,考评的过程实际就是教育提醒的过程。三是明确异性师生交往细节规范,规定异性师生应当避免在密闭空间中单独接触,比如异性师生不宜单独一起出差、单独相处一室时不宜锁门等。四是强化性骚扰“零容忍”态度,明晰红线要求和禁业规则,积极倡导教学相长、相互尊重的校园师生交往。强化教师思想武装,注重价值引领,加强道德约束,引导教师自觉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高校同时也应高度重视对学生反性骚扰宣传教育。举办开展各类讲座、培训,探索开设性健康教育课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性文明和性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引导学生科学认识自己,正确处理两性关系,养成正确的性价值观,营造和谐、平等、尊重的性别关系。教育学生认清性骚扰的常见形态和防范方法、证据保留和救济途径等,鼓励学生一旦碰到性骚扰时要坚决斗争、及时取证、大胆举报。开设防卫培训课程,系统教授学生自我防卫的基本技能,提高学生特别是女生的防卫能力。倡导大学先进文化,在教室、图书馆、餐厅等公共场所中营造文明的文化氛围,制止有失文明、不受欢迎的行为,倡导学生自尊、自爱、自重,助力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二)着力畅通渠道,健全高校反性骚扰的问题发现机制
首先是明确性骚扰投诉的受理主责部门。性骚扰的防范处理需要一定的专业性,因此高校应由配备专业能力的部门来受理并处置性骚扰事件,考虑该类举报一般涉及隐私,所以建议尽量能够由受过培训的专人负责。要建立有利于保护被性骚扰者大胆举报的制度机制,要明确一旦发生性骚扰情形,受害者想要举报投诉时,应该找哪个部门受理。高校普遍都建立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各基层单位做好师德师风建设。学校应该明确性骚扰投诉的受理主责部门是党委教师工作部门、还是纪检监察部门等,或者根据被举报者身份明确受理部门的责任分工。为了方便性骚扰受害人投诉举报,学院、系和工会妇代会、学生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教职工师德教育和学生德育教育,及时掌握单位内部师生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充分了解师生诉求,一旦收到有关性骚扰的举报信息,应及时转给主责部门处理,同时提供可能的帮助。
其次是建立清晰的举报受理处置规程。高校应畅通性骚扰行为的投诉渠道,学校性骚扰投诉的受理主责部门应设立开通性骚扰举报电话和邮箱,并通过部门网站、师生手册等方式公开公布,以及接受当面举报投诉的地址、预约方式等,并明确隐私保护举措。同时也应开通匿名投诉渠道,打消受害人心理顾虑,避免受害人因害怕被公开曝光或者打击报复等而选择隐忍回避、不敢投诉。特别是当被举报涉及当事人导师时,制度应该明确哪些情形可以暂停导学关系或调整导师、通过什么程序更换导师等。受理举报一般应该包括接收举报、受理登记(含举报者信息、被举报者信息、举报事由、时间地点和经过等基本要素、证据、诉求等)、初核、调查处置等流程。
第三是建立校内校外反性骚扰协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高校“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性骚扰问题是涉及违法的问题,因此受害人既可以向校内有关部门举报,也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具有权威性,特别是一些情节较重、较复杂的案件,对犯罪分子能产生威慑力,在对性骚扰案件调查取证时有一定优势。因此学校主责部门在受理性骚扰举报时,要明确告知受害人校内受理处置规程,同时也应该告知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告知两种方式的处置程序、可能后果、隐私保护等方面的不同。
(三)注重综合施治,强化高校反性骚扰的惩戒机制
高校对性骚扰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性骚扰施害人决不姑息、遮掩,绝不袒护,坚决依规依纪惩治,同时注意对受害人给予保护。
一是严肃校规校纪的执行。在查清性骚扰事实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根据性骚扰行为情节轻重,给予性骚扰施害人相应的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校纪处分以及取消导师资格等其他关联处理。对于性骚扰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纳入“黑名单”,实施终生禁业。構成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切实发挥师德考核指挥棒作用,在职务晋升、职级评定、职称评聘以及各类评奖评优中,对性骚扰施害人“一票否决”。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让师生员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有效制止、防范、惩戒性骚扰行为。
二是注重程序正义的调查制度设计。高校理应充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鼓励师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胆检举揭发性骚扰行为,同时也要坚决反对诬告,推动建立符合程序正义的反性骚扰调查制度设计,让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校方都可以有规有据可循,把规则亮在明处,避免目前举报者动不动就上网曝光、依靠舆论压力推动学校调查的被动局面。学校有关部门在平等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权利的前提下按部就班规范开展调查,做到有法可依;对“受害者”或举报方,可以确保投诉有明确途径,各种权利都受到学校的及时保护和救济;对“施害者”或被举报方,可以有平等的机会辩白,防止诬告。为确保处理过程公平、公正、合法,并考虑性骚扰调查的特殊性,可以成立性骚扰事件专门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受理、调查、取证到提出处理意见等全过程,要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保密性原则,注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防止受害人被打击报复。任何一方对学校调查处理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或者寻求法律支持。
针对性骚扰的举证难问题,一方面要合法合规调查收集相关的人证、物证、口供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强化“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的责任和权利,特别要在受理阶段就提醒举报者的证据收集和保存要求。二是在特定的情形下(比如受到多人举报时)可“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举报者提供性骚扰行为不成立的证明,如果被举报者没能提供一些从逻辑上看应该提供的具有充足证明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性骚扰,那么“性骚扰可能性较大、或者不能排除” 等通过逻辑推理也可以作为一种调查结论。对于确实一时难以查实又无法证伪的性骚扰举报案件,要与举报者充分沟通,确保调查处置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三是注意充分保护受害人隐私。受理单位在接到性骚扰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妥善处理,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加强有关人员信息等资料的保密管理,防止因为本次事件导致其他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最大程度减小性骚扰受害人的心理顾虑。在性骚扰事件受理处置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时和当事人做好沟通,告知事件处置进展,回应当事人的合理关切。同时,高校应充分关怀受害人身心健康,加强个体心理辅导,注重人文关怀,把心理监测和干预工作纳入长效管理。充分发挥心理咨询作用,关注性骚扰创伤心理干预,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应在保障当事人隐私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对有需要的师生员工进行个体辅导,帮助解决性方面的难题与困扰,缓解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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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