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驱动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应用研究

2023-06-02 03:32王文清姚巧燕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3年3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税收

王文清 姚巧燕 关 宇

一、引言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3年9月和10月先后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合称“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基本原则,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重点方向,在沿线国家(地区)的共同努力下,致力于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得到了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2023年是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10周年。如今,中国已和超150个国家和超30个国际组织签署超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共享发展成果。回顾10年发展历程,在贸易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额从1.04万亿美元扩大到2.07万亿美元,翻了一番,年均增长8%,为构建国际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了支撑,推动了沿线国家(地区)的自由贸易,促进了双边及多边投资的增长,加快了各国互联互通设施建设,为沿线国家(地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经济繁荣,成为了当今世界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

在这个历史进程中,税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通过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让“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搭乘“快速车”,实现“加速跑”。尤其是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离不开信息化应用和数据要素的驱动,它会直接影响着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与国际交流新发展格局的巨大变化。因此,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和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有利于实现数字经济时代沿线国家(地区)贸易和营商环境由量向质飞跃,有利于深化中国与沿线国家(地区)产能投资合作由少向多拓展,更有利于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由好向高提速。

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的发展演进

数据驱动是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关键生产要素和社会基础性战略资源。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之间的携手合作与共同提升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信息化应用关乎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数据要素的驱动与引领势在必行。2019年4月,中国发起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合作机制),扩大与沿线国家(地区)国际税收的合作共识,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合作信息化应用联盟行动,积极为沿线国家(地区)提供可以复制的中国方案,分享越来越多的中国经验。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信息化应用注入了智慧动力。

(一)交流认知,顶层理念高度融合

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五大要素。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辐射并覆盖各领域。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此推动信息化与数字化为先导引领经济创新和驱动转型。因此,有必要加速数据要素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税收制度的深度融合,让“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信息化的创新与变革不断向更新阶段发展。对此,中国学者马蔡琛和管艳茹(2022)认为,提高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应用水平,应通过政府间合作,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帮助基础较弱的成员国建立信息化设施,以政府合作为重点,从薄弱环节突破合作机制信息化不足的障碍。因而,在数据驱动的当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的顶层设计,需要紧盯国内国际发展大局的变化,打破税务数据信息自我封闭的困窘,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税收治理体系和税费服务生态环境的支撑,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税务领域的有效应用,不断加快科技与税务的融合。

一方面,广度合作更加具有前瞻性。习近平主席强调,中国要通过共建“一带一路”,构建联动型世界经济,凝聚互动合力。这既为中国税收征管机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对国际合作提升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对外开放要求。面对全球经济逆流、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等挑战,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进程,分地区、分阶段构建合作机制内的信息化发展联盟,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形成拓展税收共治的新格局。2020年10月,针对数字经济快速增长对增值税管理带来的冲击,来自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观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业界的代表,聚焦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优化、大数据治理等议题,展开第二次“信息化条件下的增值税服务与管理”系列研讨,着力破解数字经济背景下增值税管理难题,共同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同年12月,合作机制召开以“新挑战新机遇新发展——全球疫情背景下的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为主题的高级别视频会议,理事会全体成员达成三方面15项重要成果,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信息化发展提供指引。(1)国家税务总局网:《“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会议达成15项最新成果——各方发表联合声明 共商共建信息化智能化税收治理体系》,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59823/content.html.2021年2月,合作机制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发票电子化改革等议题开展了交流,双方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态度,共同推动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并取得了重要共识。(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关于税收合作,中国与OECD又达成四项共识》,http://www.gov.cn/xinwen/2021-02/05/content_5585341.htm.中国学者韩万里、王文清、谢军军(2021)在《“亲诚惠容”理念与“一带一路”倡议》一文对中国努力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坚持多边磋商,切实加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国际税务合作,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取得的成绩进行了归纳与总结。

另一方面,深度合作更加突出数字化。《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数据要素对我国GDP增长的贡献率和贡献度在2021年分别为14.7%和0.83个百分点。这充分表明数据要素具有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的特性,对驱动数字经济持续增长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随着税务管理数字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税务管理数字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中国税务部门积极利用官方网站,推出会议实录、知识产品下载、研讨问答、“云展览”等服务与板块为各国提供学习、交流和展示的平台;仅3年时间,关注网站的访客超过140个国家(地区),浏览量更是突破10万次。2021年9月,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视频会议召开,以聚焦“数字时代的税收信息化能力建设”为主题,共商合作机制发展蓝图。可见,合作机制信息化应用联盟行动借助信息化技术组织高级别税务研讨会议,开展“云双边会谈”“云主题展览”等云上活动已形成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以数治税”合作的新特色,为打造交流展示与务实合作的智能化、多样化平台奠定了基础。而数字化转型的本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实现最终的目标。

(二)广泛培训,知识技术纵向协同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主要目标就是提升税收征管能力,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动经济包容性增长。作为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利用税收信息化培训援助制度使深度合作大放光彩,帮助合作机制成员和观察员在税收征管领域加强能力建设成效显著,成为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方面,科学、系统、专业的课程体系是开展税收征管能力培训的重要基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亟需在规范税制建设、促进税法透明、消除腐败现象、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征管效率等方面加强培训。依托中国·扬州“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建立系统、专业、高标准的联盟培训课程体系,通过立法咨询、专题交流、专家支持和多边培训等多种方式,在税收专业培训、税务技术和法律援助、税收前沿问题研究和知识产品开发等方面,加大税收信息化培训与技术援助力度。目前,中国(北京、扬州、澳门)和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等“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共举办了26期国际税收征管业务培训,为71个国家(地区)超过1200名财税官员进行培训。(3)国家税务总局网:《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召开:加强税收信息化能力建设 开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新未来》,http://www.ctax.org.cn/csyw/202109/t20210908_1121120.shtml.

另一方面,联盟行动为宣传中国税收知识搭建了平台。中国学者张翠芬、李旭红、许思远(2022)认为,分享先进的税务管理经验以及提供指导和支持,利用举办税收征管论坛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会议等形式进行交流,效果会更加明显,有利于合作机制信息化与智能化应用的经验分享及传播。因此,在开展各类培训之余通过论坛形式,帮助欠发达国家(地区)提升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理论建构的能力,不断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充分共享各国的先进做法,增强中国税务的国际传播力,共同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收征管能力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分享经验,成果借鉴深度汇合

2021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而数据资源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对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乘数作用愈发凸显,对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改革至关重要。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致力于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化前沿技术的应用,全面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在推动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与智能化改造方面,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一方面,中国始终坚持包容性的发展理念,不断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技术援助和支持,分享中国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提供有益借鉴和示范样板。如2022年《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明确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在推动能力建设战略规划、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支持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共建高水平师资队伍等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共同目标,使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进一步拓展了空间,拉近了距离,为推动全球税收共赢发展搭建了一个“数字”交流的共享平台。另一方面,中国税收大数据治理已经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2021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开创了税务管理由传统型向数字化转型的先河。中国学者杨志勇(2022)认为,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无论是基于传统交易的“互联网+”,还是新兴的数字经济,都对国际税收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中国带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摒弃传统保守的思维模式,提倡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顺应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契合各国追求开放、联动发展的共同愿望;树立了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新理念,建立更全面的合作机制,搭建更多的合作平台,开辟更多的合作渠道,在更多的领域创新合作模式,推出更有效的合作项目,共同推动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三、“一带一路”税收征管信息化面临的挑战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步伐持续加快,数据储存处理能力大幅增强,合作机制在推动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改善信息化基础设施、解决税收分歧、提升科技征管等领域仍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与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长期以来,中国国内针对世界各国税制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针对新兴经济体,尤其是以“一带一路”为背景的研究相对较为薄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中,信息化应用及基础设施的差异,对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影响较大。新加坡税务署非常重视和鼓励纳税人进行电子报税,早在2008年就以地铁预付费用卡为奖励项目,全面推广纳税申报进行电子报税。之后,为提高征管效率还专门建立了税收电脑中心,对税收各种征收数据及资料有效备案储存,使税务署内部工作运转连成一个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4)王晓燕、高翔:《新加坡税收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商业会计》2015年第24期。至2019年新加坡拥有27个在役海底光缆系统,宽带速度排在全球第二位,遥遥领先于同时期其他沿线国家。而部分属于内陆或虽沿海但无国际海缆的沿线国家(地区),因经济条件所限,建设跨境光缆和通信基础设施的资金十分匮乏,缺乏价格低廉、低延时、高可靠的国际互联网连接,如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家,光纤宽带用户占比尚不足5%。还有部分国家对涉及基础电信领域的境外投资有着诸多限制,导致其互联网用户平均普及率仅为45.5%,低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5.5个百分点。(5)李彦婷、姚可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网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18年第9期。如赞比亚直到2017年,中国浪潮公司携IMS系统、税控终端、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整体软硬一体化、端到端的智慧税务整体解决方案带入该国,才结束了税收基本靠人工的历史。反观,中国在2020年推行5G独立网络(5GSA)用于组网及商用,(6)谢波峰、尹天惠:《2020年数字化税收管理与服务研究综述》,《税务研究》2021年第4期。至2021年6月,互联网用户已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移动网络速率在全球139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4位,(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1-08-27/doc-ikqcfncc5270431.shtml.全国各个领域的信息化技术应用得到了飞速发展。可见,国家基础设施落后是制约税收智能合作和信息集成利用的主要瓶颈,既不能满足国际经贸合作中跨国企业的贸易需求,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遏制跨境逃避税行为的情报交换,使合作机制的信息化交流与沟通产生了“数字鸿沟”。

(二)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尚不完善

税收情报交换是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为实施本国税法或者执行税收协定而由其各自税务机关相互之间根据约定的形式,对所掌握或者搜集的情报进行交换的一种税务行政合作方式。2006年6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对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细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各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程度、水平的日益分化,跨境涉税争议问题日益显现。“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地区)中,以中国为例,目前与54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与10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与33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31个国家(地区)签订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情报交换网络是各国应对跨国企业避税联手编织的“一张网”。首先,目前网络覆盖面并不够,监管较为薄弱,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网外之地便可能是避税行为遁形之处,无法保障情报交换信息的全面性。其次,缔约国间缺乏高效有力的情报交换的信息系统与信息共享的合作平台、没有函件互译的操作系统、也没有收集信息流程环节的统一标准,无法保障情报交换信息的时效性。再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较多缺乏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各国在执行协定、打击偷漏税方面明显力度不足,无法保障获取信息的真实性,跨境偷漏税行为屡见不鲜。最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税收信息化建设程度不足以高效利用大数据,加之现行的纳税服务体系智能化程度较低,无法保障情报交换信息的质效性。诸此种种,很难打击大数据时代下的跨境税务违法行为,维持国际市场秩序,并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主权。

(三)数据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随着数字经济迅速发展,公共互联网病毒、木马、高级持续性攻击等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增多,纳税人数据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网络威胁规模不断升级。中国学者杨晓(2017)表示,应对内提高反避税管理,组建高素质的反避税团队,完善税务信息系统,从而加强境外税源风险管理。2019年,保加利亚国税局在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高峰期遭遇历史上最大的黑客袭击,成为全球税收主管当局被泄露纳税人信息最大的税务机构。(8)环球网:《举国无隐私!保加利亚遭遇史无前例黑客入侵,高达500万民众信息外泄》,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7-19/doc-ihytcerm4654904.shtml.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在双边或多边贸易框架下,批量式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会涉及到大量被收集、整理、归类和传递跨境纳税人的敏感信息,且税收信息交换的频次周期及数量非常繁多,存在着数据安全及防护的潜在风险。如何在遵守相关数据安全法律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保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纳税人的数据安全及主权维护,保障税收情报共享与数据自由流动的跨境传输畅通,是目前急需解决和研究的一个新课题。对此,要在我国现有数据安全产业能力较为薄弱、尚未解决数据安全层面实现系统化、集成化的前提下,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工作的实现全周期、全覆盖还任重道远。(9)中国网络安全产业发展联盟网:《2019年中国网络安全产业报告》,http://china-cia.org.cn/.

四、发达国家税收征管合作信息化应用的经验借鉴

目前,许多西方国家、欧盟及OECD等其他国际组织建有信息化应用支持体系,推动税收情报交换和服务透明化,增强区域多边贸易互信,合作机制信息化建设可做借鉴。

(一)强化基础设施与重视制度建设

许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数字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实现国际税收合作由传统型向数字化转型。新加坡通过有效管理通信行业统筹规划数字战略发展。一方面,政府注重通信行业的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和严格监管,让纳税人行为有章可循,避免出现自然垄断;另一方面,政府适当放开该领域的准入标准,引入多家宽带运营商实现互联网行业充分竞争。目前新加坡主要的宽带运营商包括Singtel、Starhub、Myrepublic、MobileOne以及Viewquest等,他们在服务和应用领域上投资创新,使新加坡位居信息通信强国行列。美国很早就在联邦、州以及地方的税务部门使用了计算机税务管理,通过信息技术统计数据,建立税收征管的数字化应用平台,能够大大提高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效率,体现税务管理的科学性与先进性。2018年5月25日,欧盟正式实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用以保护欧盟成员国境内纳税人的数据,包括欧盟之外的纳税人处理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以及共享数据的拥有权。加拿大税务局2021年4月通过实施(Canada Revenue Agency,CRAIT)安全战略,提升安全技术,加强流程控制,并持续改进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防御,保护客户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更改或丢失。

(二)完善交换机制与高效应用数据

中国学者沈家文和胡仙芝(2016)认为,美国较早以前便在联邦、州以及地方的税务部门全面铺开了计算机税务管理,运用计算机统计数据,建立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效率。欧盟则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建立了旨在于存储有关各国涉税数据信息的中央存管处,各成员国可通过该系统进行信息互换,一方面在规定时间主动提交涉税信息,另一方面按规定程序获取所需涉税数据。对于各成员国提交的数据,欧盟具有相对完善的检查机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增值税条例》规定,成员国有条件在各地区而非中央的层面上通过电子渠道进行信息交换,极大地提高了情报交换的效率。与此同时,欧盟强化在数字经济方面的税收征管合作,拟于2023年实施修改后的欧盟第七版《欧洲理事会行政合作指令》(DAC7),将进一步改进跨国税务调查的规则,各成员国自动交换卖家在数字平台的收入信息,无论平台是否位于欧盟境内,这会切实改善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质效。荷兰借助信息化和大数据相关技术构建统一工作平台,针对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欧盟指令、谅解备忘录、CRS等四大类情报进行交换,同时把交换数据充分应用于税收风险动态监控、纳税人税收申报预填及预填自动化校验等环节。

(三)提升风险防范与优化安全工具

当前,世界各国十分注重优化数据安全工具。2020年12月,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一个辅助各司法管辖区实施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工具包。该工具包按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AEOI)标准要求,详细指导遵守信息保密性和信息安全管理方面问题。而创设于2002年的税收征管论坛(Forum on Tax Administration,FTA),组织建立了统一传输系统(Common Transmission System,CTS),在有效利用CRS收集的信息的基础上,切实保护数据安全和纳税人的权益,最大限度发挥相关数据信息在应对和遏制逃税行为方面的效力。欧盟网络与信息安全局组建了“计算机安全事件响应团队网络”,以各成员国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为成员单位,加强跨国界、跨部门范围内的网络安全数据信息共享和危机预警,通过强化快速协同进一步增强整体应对网络攻击的能力。而美洲税收管理组织(CIAT)开发设计了针对数字经济的数字服务征税系统,此系统对税收信息技术开发能力较弱的税务部门十分有益。税务部门可通过该系统对没有常设机构但提供数字服务的纳税人进行严格监控,防止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的消费税和所得税流失,进而达到保护税基的目的。

五、提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的建议

习近平主席强调,信息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税收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建设征程中离不开信息集约共享与数据驱动赋能。因此,在数据要素驱动背景下,税收征管改革向着数字化转型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笔者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的顶层设计需要信息化、智能化的税收治理体系和税费服务生态环境的支撑,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税务领域的有效应用;借助“互联网+税务”平台,打破税务数据孤岛、信息沟壑等难题,尤其是提高电子发票、数字人民币支付、电子文件提交系统等方面的信息技术水平,不断加快科技与税务的融合。

(一)深度参与税收征管信息化共建合作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科学生产力的第一要素,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是中国税务部门顺应全球化浪潮,响应“一带一路”倡议,通过搭建税收合作平台开展多边国际税收合作的重大实践。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的异质性,立足实际,兼顾各方,有选择、分层级、分区域地展开合作,精准选取合作重点和切入点,求同存异,互利共赢。如借鉴税收信息化技术水平较高的新加坡、荷兰等国家经验,多进行沟通交流、合作学习;对信息化水平较低的国家要密切关注“数字丝路”的进展情况,根据该国国情帮助其提高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国际税收征管中的实际应用。如目前在71个非洲国家中,仅有南非、埃及、摩洛哥、埃塞俄比亚等少数国家在数字丝路畅通度方面排名靠前。因此,对通信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的国家应通过技术指导、技术与设备投资等方式进行合作,不断提升国家的信息化技术与人员综合素质水平,再进一步帮助其实现“网上办”“跨国办”等国际税收涉税事项,以降低国际税收监管成本、纳税人办理税收成本及征纳信息互动成本,并对税收征管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管控约束,助力跨国企业行稳致远。

(二)积极搭架信息化情报交换共享平台

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收情报网是加强税收征管合作信息化应用的重要渠道,不仅有助于各国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国际市场价格、国际贸易等信息的共享,便于各级涉外税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内涉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使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更为透明,更是国际税收协定应当遵循的基本要件。一是搭建国际税收情报平台。在已有的双边、多边税收协定框架下,在现有的情报交换机制和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基础上,开发适合“一带一路”税收情报交换的信息化处理平台,克服地理时空距离、语言文化差异等方面的障碍和限制,统一数据集成共享机制与技术标准,及时通报各国(地区)之间税收动态变化。二是加强数据智能应用质效。在平台海量情报信息中开展跨国企业纳税行为评价,对税务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把控。解决跨国数据集成空间基准、海量数据存储和高效检索问题,让信息科技创新贯穿税收情报交换全过程,使税收多边框架下的税收政策和监管在各国可适用的层面下执行。明确涉税事项以及涉税事项发生频率之间的关系,对纳税人经营偏好、财务审核数据进行画像,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持在线分析与高速的数据传输,缩短域内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换时间,提升沿线国家(地区)国际税收征管精准度。三是推动联盟课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好联盟的培训课程,明晰信息化情报交换基础,厘清信息化情报交换工作的特点,普遍提高沿线国家(地区)业务素质,在培训过程中加大专家经验分享力度,同时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工作的能手,进而提升信息化税收征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智能构建信息化数据安全共治体系

当前,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交往常态化,相互间的理解与信任不断升温,以数据要素为驱动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给合作双方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插上了数字翅膀,纳税服务质效有了明显提升,发展中国家国际税收利益协调话语权有了较大保障,为合作双方建立共治体系的政治支持与推进信息透明化建设夯实了基础。一是加大合作机制建设事项公开化力度。通过及时有效举办媒体发布会、发布联合公报和与国际媒体维持良好接触等方式,对外公开合作机制的发展过程、具体议题、程序和目标等,提高信息透明度和行为可确定性。二是推动各合作成员国实现自身税收政策的透明化和法制化。通过设立专门的工作组,加强对各成员国的税制体系和成员国间税收合作的学术性、技术性研究,为各成员的税制体系变革提供有效的顾问意见。同时,进一步制定有约束力的行为守则,与沿线国家(地区)的税收监管部门达成共识,在满足各国资料出境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提供最便捷、最佳的资料交换路径,从源头控制数据非法窃取、采集、管理、运营、交易,不用风险数据和不制造风险数据,确保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三是提升信息化技术能力。2021年4月,中国《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发票应用推荐规程》国际标准正式通过IEEE-SA(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标准协会)确认发布,这是全球首个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发票应用国际标准,也是国内税务系统首个国际标准。(10)段琳筠:《全球首个!深圳区块链电子发票国际标准获批》,《深圳特区报》2021年4月6日,第3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区块链技术的潜力,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探索“区块链+电子发票+数字人民币”智联化功能的有机合成,做到区块链、智能开票与数字人民币支付同步,以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各方成本,实现税收数据应用全覆盖、智能化、便捷性,持续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应用和融合。四是筑牢税收数据安全底线。在当前多数国家信息技术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依靠外包的情况下,(11)何晴、房天依:《跨组织合作与税收协同共治:国际经验及启示》,《国际税收》2020年第9期。要积极对接数据和人工智能安全国际规则,加强大数据安全测评研发的投入力度,建立信息智能自测与评价体系,增强数据安全预警与原始数据的追溯能力,重点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工具型软件交易的监控。不断提升数据库安全、数据防泄露、数据加密、数据合规和治理的能力,在保障税收数据零风险的同时让数据价值最大化,为沿线国家(地区)税收征管信息化合作提供中国的示范样板。五是加大安全技能培训。依托联盟的科教资源开展系统培训,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共同制定数据安全信息共享计划和网络安全风险以及事件预防和响应方案,通过高质量的培训,提升各国信息技术水平,联手组建专家团队打击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数据窃取和交易行为,使网络威胁变得更加可控。

(四)合力推行信息化互信协作共商机制

国际学者Thuronyi(2000)和Rosenbloom(2014)认为,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机制以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是行之有效的。因此应对当下不利的经济环境,要通过合力加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互信协作共商机制,切实提升国际税收协作进程、提高纳税遵从度以及纳税服务水平,从而形成拓展全球税收共治的国际交流新格局。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正式生效。RCEP覆盖全球约30%的经济体量、贸易总额以及30%的人口。同时,RCEP所涵盖地区是全球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潜力的区域,过去5年RCEP区域年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5.2%。(12)许云成:《RCEP税收条款的主要内容与特点》,《中国税务报》2020年12月9日。这是经济逆流形式下的顺势之举,也为疫情带来的低落经济助推回暖。RCEP无论是在人口数量上还是在经贸规模上都是目前自由协定之最,当然也是较具发展前景的自由贸易区。RCEP从标准、法规、评定等方面的合作体现出数据要素驱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从信息化技术简化与便捷贸易方面可见数据要素驱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发展格局形成;从纳入电子商务等相关内容反映助推双边贸易合作的同时,限制双边贸易的竞争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迎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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