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法律风险、法治应对与法理反思

2023-06-01 06:58郭小伟
关键词:元宇宙

[摘要] 元宇宙(Metaverse)作为一种“当红”现象,不等同于宇宙学中的元宇宙(former universe)、开放式游戏(free game)和赛博空间(cyberspace),它是基于现实世界产生的虚实交互的新系统。在元宇宙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当中的刑事违法犯罪频发、数字财产保护不力、数字人格频受侵害、数据垄断时有发生等法律风险。这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积极构建去中心化的多元治理机制,努力完善数字化的“软法”体系,全力打造动态化的协商治理模式。对元宇宙进行法哲学检视,我们可以发现元宇宙并不是一种乌托邦的幻想,而是一种切实存在的新兴领域,将为法学学科提供一种新门类、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为法治推进提供一个新途径、为法理变革提供一个新契机。

[关键词] 元宇宙  虚实交互  法学叙事  法理反思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编号:17VHJ007)、吉林大学法学院“金种子”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郭小伟,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数字法学。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3)02-0125-13

随着互联网发展的后继乏力和资本营销市场的巨大需求,“元宇宙”(metaverse)一跃成为学术界、实务界的“当红”概念,在商业资本、技术创新与巨型规模行为体的全面参与下,迅速展现出巨大的舆论能量和商业前景,甚至被拔高到“互联网的未来”的关键地位和被赋予超脱话语层面之外的社会意义。我们无法确保元宇宙一定能“开启人类的下一个篇章”,但也无法对其在游戏产业、股票市场、科幻文学等诸多领域掀起的热潮予以忽视。元宇宙也必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未来的法律发展、社会变革、全球治理产生深刻影响。由此观之,对“元宇宙”的历史性梳理、阶段性总结、学理化建构将是对第三次工业革命开启至今的“回望来时路”,也是对“元宇宙”技术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法治应对和法理回应的“砥砺再前行”。

一、 何为“元宇宙”?

(一) 元宇宙(metaverse)不等于元宇宙(former universe)

为变革现有宇宙观念,韩民青教授将宇宙层次划分为“元宇宙”“本宇宙”“超宇宙”,并对“元宇宙”进行了概念界定。他主张,“元宇宙”(former universe)其实蕴含“母宇宙”的意思,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宇宙学界当时所认同和形成共识的“母宇宙”。“元宇宙”指的是“本宇宙”之外的宇宙(另类宇宙),应是“本宇宙”的由来和基礎,是比“本宇宙”层次更原始的背景宇宙层次,而“本宇宙”是由“元宇宙”演化生成的更高一级宇宙,且其最终会演化为“超宇宙”。①

而本文讨论的“metaverse”(元宇宙,汉译本译为“超元域”)最早起源于尼尔·斯蒂芬森在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②书中情节发生在一个现实人类通过VR设备与虚拟人共同生活在一个虚拟空间的未来设定中。虽然学界对元宇宙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但元宇宙在经济产业中的运用和实践都证明了其并没有超越“metaverse”的本意范畴,即“mate”的“universe”。其中,“meta”是指“元”或“超……,表示一种更高的、超越的状态;“universe”即“宇宙”,是“世界”“空间”的意思,表示全面的、广泛的存在,象征着现存事物和世界的总和。两者的结合意味着元宇宙是超越了现实世界的、更高维度的新型世界。因此,“元宇宙”(metaverse)并非宇宙的一种形态,而仅仅是借用宇宙的隐喻表达的一种虚拟世界。③

(二) 元宇宙(metaverse)不等于开放式游戏(free game)

斯蒂芬森在小说中对“元宇宙”的科幻描述和想象叙事启发了与之相关的开放式游戏产业。随着20世纪90年代计算能力的发展、计算科技的进步和计算机图像学的变革,文本交互进阶为基于3D图像和开放式社交的虚拟世界,如1994年的多人社交游戏Web World和1995年的内容创作虚拟世界Active World。到了21世纪,大规模多人在线数字游戏和开放式游戏蓬勃发展,其中就有一度被西方学术领域当成元宇宙样本进行研究的《第二人生》(Second Life)以及标志着元宇宙在资本和产业领域登场的《机器砖块》(Roblox)。而在被誉为“元宇宙元年”的2021年,数字宠物游戏Axie Infinity得以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建立,并在市场上迅速“破圈”,吸引了产业领域的重大关注和聚焦。

从这些与“元宇宙”密切相关的开放式游戏的发展脉络中,我们可以发现,“元宇宙”的每一次突破或变革似乎总与开放式游戏联结在一起。那么元宇宙是否就可以等同于开放式游戏?实际上当然不能,开放式游戏仅仅是元宇宙进行历史叙述、发展进步和实践探索的领域之一。游戏确实最有希望率先实现元宇宙的完整应用,但到底是不是元宇宙发展的最佳选择还有待时间检验。当下,元宇宙已经从单纯的文本叙事发展到由“开放式游戏”产业破圈在内的多种行业中,包括思想、科技、资本、企业、文化和教育等其他领域也展现出了元宇宙盎然的生机和持久的活力。基于这些产业动作,元宇宙之于我们已经不再是文学文本中的一个虚幻概念,而是切实影响到未来人类社会的变革性因素。

(三) 元宇宙(metaverse)不等于赛博空间(cyberspace)

赛博空间(cyberspace)最早由威廉·吉布森在1982年的小说《全息玫瑰碎片》(Burning Chrome)中首次创造出来,现在已经发展为哲学和计算机领域中的一个抽象概念,指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里的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赛博空间的诞生就是基于人类对生态危机影响下新的生存空间的渴求。与积极探索火星等其他适应生存星球不同的是,赛博空间是一种纯虚拟的网络空间,本义是指以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网络技术甚至还包括虚拟现实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为基础,以知识和信息为内容的新型空间,这是人类运用知识创造的人工世界。

赛博空间与元宇宙有着几乎完全相近的产生方式(都起源于科幻小说)、产生时间(都起源于20世纪末)、技术要求(以一定的通信技术、计算科技为基础)、应用目的(逃避现实社会、世界和空间的某种缺陷和不足)、应用场景(都主要应用于游戏行业)等等。元宇宙与赛博空间都指向一个交互的、沉浸的、复合的、协作的网络集合或虚拟空间,但是元宇宙背后的物质性和对现实世界的依赖性是不可忽略的。这种对现实世界的依赖和制约就是元宇宙与赛博空间本质上的区别。元宇宙完全建立在现实世界的各个物质资源之上,在生产、经验、身份、主体等多个层面上,元宇宙都显示出与物质世界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目前的实践与研究中,元宇宙实际指的是一个完全沉浸的多维数字环境,这与赛博空间的定义有所区别,某种程度上赛博空间反映的是元宇宙发展初期的部分特征。

(四) 元宇宙(metaverse)是一种乌托邦(utopia)吗?

人类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探寻着理性的世界,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中世纪末期的“乌托邦”再到时下的“元宇宙”,从西方的“自由天堂”到中国的“天下大同”,人类对美好生活和理想社会的希冀从未停止。借由这些理想世界所共同具有的美好特性,人类在为元宇宙进行知识论背书时    往往会将其链接到久远的神话传说、历代的文学想象或离奇的科幻场景,试图通过历史追溯寻求元宇宙存在的正当性和心理的广泛认同。但是,与以往理性世界不同的是,着眼于开放式游戏产业的积极落地,元宇宙不再是科幻小说作品中的虚假、不实的“空中楼阁”,而确实成为影响到未来人类社会的变革性因素。元宇宙是实实在在存在或者将要存在的一种新业态、新现象、新产物、新系统。①也就是说,元宇宙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实现的可能性,它正在试图实现从知识论到存在论的跨越而成为一个“我行”的对象。②

今天,元宇宙凭借它愈发精进的技术支撑平等民主的价值设想,再一次重启旧日的乌托邦社会工程。③就像企图在太空中寻找新的生命星球进行移民一样,虚实交互乃至共生的元宇宙是人们渴望“数字移民”的一种探索和尝试。以元宇宙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新一轮数字革命将重新建构理性与感性、虚拟和现实、自然人和机器人、思维与操作、意识与代码等之间的关系,这种重构打破了原有固化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存在模式,一种另类的经济运作形式、社会组织模式、文化生产样式和人类生存方式都将得以发生。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元宇宙概念的社会性膨胀中确实存在巨大的“泡沫”,并在资本的裹挟下脱离正当性的引导,从而具有发展成为异托邦(heterotopia)甚至恶托邦(dystopia)的危险,继而导致前所未闻、前所未见、前所未遇的法律风险和治理难题。

二、 元宇宙社会的法律风险

机遇与风险并存。正如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其他已经产生和未来可能产生的新兴科学技术的担忧一样,对元宇宙法律风险的担心和思考并不是对其本身的“唱衰”,而是试图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中寻找能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④

(一) 私法领域的典型风险

在元宇宙产业不断的应用中,创造市场价值的需要倒逼元宇宙尽快接入法秩序,而现有法律秩序在面对元宇宙这样的新生事物时往往表现出滞后性和不适应性,长此以往就会冲击甚至摧毁现有法律秩序。为适应以元宇宙为代表的新兴科学技术对法律秩序的时代需求,各国纷纷以本国数字经济为基础探索适配元宇宙的变革性法律秩序。⑤通过总结西方国家在元宇宙法律领域的关注焦点可以发现,元宇宙社会的私法风险大致可以划分为“数字财产确权与交易风险”和“数字人格权的侵犯”两个方面。

1. 数字财产确权与交易风险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生产力“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①。元宇宙通过“全息孪生”的方式将现实世界的真实社会搬进网络空间的虚拟社会中,从而创造了一个虚实交互的“新世界”,继而为人类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虚拟劳动”的模式。这种虚拟劳动不仅在于空间意义上的拓展,甚至连时间意义上的延伸也能做到,这将极大地改变劳动本身的价值和人类的生产方式。但这种基于内容创造和意义生产的虚拟劳动在保证每个个体均等参与的同时,也存在(虚拟)数字资产权属不明、交易纠纷不断、版权保护乏力等法律风险。

(1) 数字资产权属不明。去中心化是元宇宙共享机制的基本特征,共建、共治、共创是元宇宙得以持续发展和不断推进的动力来源。在不断提升元宇宙价值增量和财富累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做好的就是如何分好“蛋糕”。区块链技术作为支撑元宇宙经济体系的基础设施,一定程度上为映射虚拟物品、认证数字身份、确定财产权属、验证数字资产提供了技术支撑。但技术不是万能的,作为一种“工具”它不能完全解决虚拟世界中所有有关数字人的理性与感性的财产纠纷。在虚实交互的元宇宙中,数字人进行虚拟劳动(内容生产、编辑世界)后的激励机制仍不明确,价值回报机制尚待完善。随着元宇宙核心技术的推进和数字人“共创”数字财产的增加,有关“共创”数字财产份额的划分、价值的确定、权利的归属都将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元宇宙由虚转实和具体应用的进程将大大减缓。

(2) 数字资产交易萎缩。元宇宙在经历云游戏、数字孪生的发展阶段后,将迎来“虚实共生”的终极形态。②本宇宙内的真实人类将和他们在元宇宙中的数字孪生体,共同搭建起新的社会关系形成的桥梁、共同联结情感交互和感性认识发展的纽带、共同打造虚实共生和虚实交互的新型“宇宙”。与这个过程密切相关甚至同时发生的是,现实世界的实体经济将与虚拟世界的虚拟经济共同进化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虚实共生的数字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中最活跃、最具革命性的部分就是元宇宙经济,这种新型经济形态在数字资产交易、虚拟商品售卖、虚拟服务消费、虚拟资产消费、虚拟生产资料消费等方面带来风险。③如果不能规避这些风险,元宇宙高效、便捷、快速、安全、透明的交易生态将不能形成,继而数字人对数字产品的虚拟消费意愿也将进一步减弱,最终导致元宇宙的发展萎缩继而受阻。

(3) 数字作品产权纠纷。从数字虚拟空间产生以来,知识产权问题就一直是一个无法有效根除的顽疾。例如,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对时下的法律构成了包括主体资格、客体范围、侵权认定、权利保护等多方面的挑战。④虽然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NFT为数字虚拟作品的权利归属、主体认证、法律追责提供了技术上的部分支持与保障,但存在于元宇宙空间中的大批UGC生成和跨虚实边界的 IP 應用增加了有关数字虚拟作品产权保护的难度、管理的复杂度和区分的混淆性。①此外,虚实交互与共生的元宇宙也就注定了存在跨越虚实边界的创造、改编、借鉴,由此发生的对现实世界真实人、真实物品、真实场景的改编和应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虚拟世界数字人、虚拟物品、虚拟场景的增加和丰富,但也注定了虚实交互的知识产权纠纷必定会大量存在。

2. 数字人格权的侵犯

人类参与元宇宙的具体形式是以数字身份融入元宇宙,从而以数字身份为基础进行内容创造、数字社交、编辑世界和数字生存。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征为数字人的生存和主体建构提供了基础条件,同时也促进数字人不断投身于新场景、结交新用户、挖掘新价值。元宇宙倡导个人参与机会的均等性、参与程度的自主性和参与方式的主体性。数字人个体在持续的内容生产和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将自己数字身份暴露于这个数字社区的风险大大增加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概率。

(1) 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元宇宙对主体性的持续强化,赋予了数字人超乎寻常的自主性,但同时也带来了无下限的对数字人的人格自由的侵犯。这种无底线的深度参与也说明了数字人可以被掌握有关技术和信息的平台无处不在地监视和干预,甚至可能会导致“电子圆形监狱”(electronic panopticon)的产生。②除了监视,科技平台还可以授权相关代码、程序、机器,对数字人进行管理、制裁、拘押,元宇宙技术将带来真正的“电子牢狱”。按照福柯的理论,这种融监视、改造、规制、训诫为一体的“电子圆形监狱”实际上就是一种“电子规训”技术。③在元宇宙中,查询、控制、管理、研究、分析数字人的具体生产活动、创作行为、社交方式将变得轻而易举。元宇宙中的数字人将会成为沉迷于元宇宙虚假幻境和无限欲望的囚徒。④

(2) 具体人格权的侵犯。元宇宙所追求的高度去中心化的愿景使得数字人超限度地将数字人数据让渡给元宇宙平台,大量基于“基因+比特”的数字人信息和隐私将进入元宇宙世界,继而引发关于数字人具体人格的保障和管理的风险。数字人一旦在元宇宙世界进行注册,其在元宇宙空间内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会留下痕迹,且这种痕迹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模式被记录,换言之,这些痕迹再没有被抹除的机会。因此,元宇宙在持续推进和无限扩张中又势必想方设法不断催促数字人让渡数字信息,发展到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数字人包含隐私、肖像、名誉及其他具体人格利益在内的权益被元宇宙完全掌控。

(3) 新兴(型)人格权的侵犯。数字人在“沉迷”虚拟世界和进行内容创造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针对元宇宙领域的特殊人格权,并且这种新兴权利当且仅当一个实体(有能力成为权利持有人)的某种利益(福利方面)足够成为义务的基础时才可能被享有。①这样一种纯粹的权利样态,加上虚实共生的元宇宙为其提供的良好机遇,一定会在元宇宙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出现、形成和健全。②此时,针对这种新兴权利的保障是值得法律关注的另一大焦点。

(二) 公法领域的典型风险

元宇宙通过“全息孪生”的方式将现实世界的真实社会搬进网络空间的虚拟社会中,从而创造了一个承载了人类的某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和能动选择的虚实交互的“新世界”。这样的“新世界”作为人类目的设定与价值取舍的人造物,必然伴随着人性幽暗带来的相关公法问题。

1. 刑事法律的风险

元宇宙在刑事法律方面的风险根据其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元宇宙为噱头或契机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元宇宙为工具或载体对本宇宙中的利益进行侵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元宇宙世界当中所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1) 常见的以元宇宙为噱头或契机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以元宇宙培训班之名进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进军或投资元宇宙产业为噱头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以未取得资质或扰乱市场秩序为代表的非法经营罪,以提供元宇宙产业的虚假广告为代表的虚假广告罪,等等。此类犯罪本质上与本文提到的元宇宙关系并不紧密,仅仅是以元宇宙这样的新兴产业、新兴现象、新兴话题为犯罪背景和时机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直接适用现行刑法规定即可。

(2) 常见的以元宇宙为工具或载体对本宇宙中的利益进行侵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以在元宇宙世界中侮辱、诽谤、谩骂他人致使他人名誉受损为代表的侮辱罪或诽谤罪,以非法获取、收集、贩卖他人的信息等为代表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的窃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为代表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为境外机构或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元宇宙当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等。此类犯罪本质上是将元宇宙作为与互联网大致相当的犯罪载体、犯罪手段、犯罪工具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此类犯罪行为还对本宇宙也就是现实世界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了损害。

(3) 元宇宙世界当中所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指包括损害结果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均处于元宇宙当中。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元宇宙中虚拟财产所涉及的罪名、侵犯虚拟人格权所导致的罪名、对虚拟世界的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虚实共存的社会的共生秩序造成巨大冲击或危害的罪名以及侵犯因元宇宙本身特性所诞生新法益的罪名等等。

整体而言,元宇宙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甚至可以说还是一个孕育中的“胚胎”。虽然元宇宙终会真正“出生”,但现阶段仅仅只能在已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以超脱和长远的视野窥探其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因此,本部分仅能对可能发生于元宇宙社会当中的犯罪行为作一个简单陈述和猜想,这些犯罪行为涉及的定性问题还有待实践和时间的进一步孕育和催化。

2. 数据垄断和集权的风险

元宇宙所追求的高度去中心化势必会导致需要中心化才能管理和规制的国家机器和平台机构的失灵,但是需要中心化机构予以规制的数据垄断就会存在泛滥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消解了现实物质世界的治理模式和规制方式,从而造成了数据垄断和数据集权的发生。

(1) 数据垄断的发生。在构造元宇宙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基本秩序时,谁掌握了话语权谁就有机会、有能力、有资格制定广大数字人愿意主动遵守和自愿履行的基本规则。而谁拥有的用户数量多,谁就更有话语权。当下中外各大互联网公司对元宇宙产业的积极布局,其实就是在抢占、夺取市场份额,继而掌握元宇宙行业标准、规则的制定权,最后夺取管控元宇宙社会的强大话语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各大互联网巨头的热情布局也是在竞争元宇宙社会话语权的过程,由此必然发生以各大互联网巨头为中心的数据竞争和垄断。而这种互联网平台的中心化势必会与元宇宙社会本身倡导的去中心化发生对抗,二者之间的张力会进一步瓦解元宇宙社会的那种“美好”。由此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以各大互联网为中心的多个元宇宙社会共存,而这种共存是以各个元宇宙生态的相对封闭性为基础的,也就是说,理想中的元宇宙——完全的去中心化——将很难实现。

(2) 数据集权的盛行。有学者认为,与其说Facebook公司是个网络出版商、社交平台或跨国企业,不如说是一个“国家”。这一点在其负责人扎克伯格将其更名为元(Meta)上表现得更为明显。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构成包括领土、人口、政府、主权。①而该公司虽没有领土但有虚拟网络空间,没有具体人口但有29亿数字用户。更有甚者,它没有官方政府但有垄断平台,并且该垄断平台还享有主权:该社会的绝大多数数字人习惯地服从其中一个数字人或一组数字人(即平台)的命令或制定的规则,而这个数字人或这组数字人却不习惯于服从其他任何人。②并且,它还有以其虚拟货币为代表的经济体系、以平台管理为代表的治理体系、以法务部门为代表的立法机关、以行政部门为代表的行政机关等等,宛如建造了一个庞大“帝国”。虽然这个帝国是“虚拟”的,但其仍通过平台规约、定向投放等机制影响数字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理性判断和政治立场。随着元宇宙的不断推进和用户数量的不断扩张,终有一天,这一平台将影响甚至颠覆现有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权力。

三、 元宇宙社会的法治应对

元宇宙发展所带来的风险本质上是传统的管理和治理方式在应对急速爆发的前沿领域时表现得有心无力。具体到法律层面就是指传统的法律治理方式已经难以适配数字全息的虚拟世界,难以应对元宇宙下的结构风险,难以实现对安全、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的矫正。①但是,风险不等于危险,它可能出现,也可以通过法治手段进行规避和应对。

(一) 坚守“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元宇宙发展应当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这是《共产党宣言》“重建人的本质”的经典论断在元宇宙领域中的具体实践,是落实党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理命题的具体要求。不论元宇宙什么时候可以真正实现,人才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发展不变的中心点。新媒介或新技术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它为人类打开了通向感知和新型活动领域的大门,但也仅仅是大门、是途径、是桥梁、是渠道。

人的主体性和尊严才是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终极判准。②技术革命的智能化和虚拟化的底层逻辑如果不是为每个普通人赋能赋权,并强化人的主体地位,那么这样的技术革命就会存在异化和颠覆的风险。因此,当下元宇宙的发展,如果不能使人的意志与情感及其关系成为一种重要的线上力量的源泉,不能使人的社会资源不断增强、社会实践的半径不断扩大,那么元宇宙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和价值。③以人为本,既是现代法律治理的核心逻辑,也是未来法律治理的核心逻辑,继而还是判断包括元宇宙在内的新兴技术和科技革命的未来发展是否具有价值的终极标准。

(二) 构建去中心的多元治理机制

传统的法律治理方式强调依法治国,必须依赖强大的国家机器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并且这种国家机器和管制主体都是中心化的组织。而去中心化是元宇宙共享机制的基本特征,元宇宙赖以存在的关键技术——区块链技术——也需要利用去中心化的模式来实现数字人主体的认证和网络各节点的自证明。元宇宙非中心与科层的动态社会结构给传统法律治理方式带来了挑战。元宇宙所積极提倡的去中心化(分权)治理与现有世界的中心化 (集权)治理是南辕北辙的:一方面,元宇宙开发者和建设者积极倡导去中心化的理念以便最大程度和更深层次地实现所谓自由、民主、平等,吸纳更多的现实人注册为元宇宙的数字人;另一方面,元宇宙在其持续发展和不断成熟的过程中,也需要有一个中心化的组织——扮演元宇宙秩序的主宰和最高权威——来统筹最基础的底层技术和进行适当的干预。①

我们不得不承认,元宇宙的生成机理和运作机制天生就带有致命的缺陷,对去中心化的提倡和对中心化组织的需要之间的张力就像磨盘一样慢慢侵蚀着对元宇宙的美好幻想。②因此,元宇宙是否能真正实现,取决于当下现实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变革。而在那之前,要真正形成对元宇宙的有效治理,必须尽快构建去中心化的多元治理机制。一是变革固有理念。在元宇宙社会的构建初期应避免带入现实世界的游戏规则和治理逻辑,而是从一开始就树立去中心的治理理念。二是变革治理方式。我们要逐步适应虚实交互的元宇宙世界中的“法律”——“代码”,并探索去中心化的算法治理模式以取代现实世界中心化的人工治理模式。三是变革治理机制。虚实交互的元宇宙形态交错、结构严密,这就需要逐步构建从单一的政府主导向多元主体协商治理模式的转变。元宇宙社会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基本理念也就决定了多元甚至“∞元”的治理主体,应当积极探索让每位数字人成为治理主体的机制。在“∞元”主体之间彼此牵制、博弈和平衡的过程中,元宇宙治理的最大效能将得以释放。

(三) 完善数字化的“软法”体系

如上所述,代码就是虚实交互的元宇宙世界中的“法律”,并且也是算法主导下的数字人之间的交互规则。因此,强调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传统法律规则和强调发挥指引、预测、告知、评价、强制和教育功能的传统法律治理注定无法适应元宇宙的实际治理需要。在元宇宙完全实现算法治理和代码规则体系之前,需要有一种从现有世界和主权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向虚拟世界的元宇宙的代码规则转变过渡的治理规则——数字化的“软法”。这些“软法”真正要实现的是将现有法律治理所提倡的价值理念、规范功能和秩序安排巧妙地融入元宇宙社会基本运作代码的编写、修改和完善中,也就是说“良法善治”仍是元宇宙代码规则的运行逻辑和最终目的,并且“软法”体系保障了这一过渡的顺利实现。

要顺利实现这一过渡,“软法”就必须着力针对代码编写标准、技术运作标准、技术监管标准进行巧妙布局。在过渡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这三项标准,实现了真实世界法律运行全过程所需要的基本规范的基本功能。一是代码编写标准。元宇宙社会中的代码编写是指元宇宙运营主体根据元宇宙社会的基本构造和运作逻辑按照特定程序编写代码的活动。作为元宇宙社会最基本的运作机制,代码编写必须能够体现元宇宙社会最基本的价值理念、规范功能和秩序安排。二是技术运作标准。元宇宙集多种关键技术之大成,是数字技术融会贯通后的终极数字媒介。①作为元宇宙社会六大关键支撑技术的基本运作也需要有一定的技术运作标准予以规制,并在技术运作出现漏洞和安全风险时能够迅速反应,起码要形成标准和制度上的“防火墙”。三是技术监管规范。要有效规避前述技术导向的元宇宙风险,这就必须对相关高精尖技术进行规制,并且對于技术运作标准的执行也需要合规性的监督和管理。但是这种监督和管理又必须适应元宇宙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即要用科技赋能监管,也就是需要借助技术监管标准的力量。随着元宇宙去中心化的进一步展开,上述代码编写标准、技术运作标准、技术规制标准的强制性将会逐渐丧失,并最终由元宇宙社会完全去中心化的“算法治理”所取代。

(四) 打造动态化的协商治理模式

在虚实交互的元宇宙社会中,去中心化促进了“真正自由”的实现。因此,元宇宙社会的完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自由的界限和范围不断扩张的过程,而与之相伴的则是中心化组织监管的逐步萎缩。在监管与自由的不断互动中,二者达成了有机统一。随着元宇宙社会的发展,自由与监管的界限也处于不断变动中。这个界限的可变动性和可调节性一定程度上象征了元宇宙社会的稳定性,自由与监管也共同维持了元宇宙社会的基本秩序,遏制了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治理仍是以一种命令控制式的静态治理,远远无法满足元宇宙社会瞬息万变的具体实践和治理需求。这不仅在于去中心化使得命令控制型的法律治理缺少主体、对象和抓手,还在于“无政府”的元宇宙没有相应的国家机器强制保障命令控制型的法律治理实施。②

因此,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命令控制式法律治理在处于巨大变革期的元宇宙社会的不适配,就有必要引入动态化治理模式。动态化的协商治理模式强调“动态”和“协商”。其中,“动态”是指监管与自由的不断互动使得二者的界限不断变化,具体包含监管下的自由和自由目的的监管。在元宇宙的初期发展阶段,动态化治理有利于充分认识元宇宙社会中的新风险,并且对风险的规避和危害的解决会促使自由与监管的不断互动,最终向着完全自由化的元宇宙社会进发。“协商”则是指多元主体甚至“∞”元主体的共治,这种共治引入了多方主体,可以弥补尚未成熟的元宇宙社会治理力量的不足。至元宇宙社会运作机制完全成熟、治理模式完全可信时,元宇宙社会就会由这种共治转变为以代码和算法为基础的全生态自治。由此,将形成现实社会的法治、元宇宙发展过程中的共治和元宇宙完成形态的自治三种基本治理逻辑。①

四、 结语:元宇宙社会的法理反思

新冠疫情的暴发,使得人们的交往、互动、生活甚至生存被迫转为“线上”,“网络沟通”逐渐成为人际沟通的主要方式,新技术系统性的创新也得以在此时突破。元宇宙作为起始于游戏平台、奠基于数字货币、集成于新兴技术的虚实交互的“理想国”也得以在这个“无接触时代”(untact)兴起。但是,元宇宙仅仅是现实世界在虚拟网络空间的一种映射和反馈,既不是脱离现实世界而孤立存在的(非实体),更不能取代现实世界。对元宇宙进行法哲学检视,我们可以发现,元宇宙并不是一种乌托邦的幻想,而是一种切切实实存在的新兴领域,将为法学学科提供一种新门类、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为法治推进提供一个新途径、为法理变革提供一个新契机。

第一,为法学学科提供一种新门类。元宇宙作为一种虚实交互甚至共生的社会形态,对其进行法律治理也需要多个法律部门进行协作与配合。例如,对数字人进行内容创造的财产权的确权需要民事法律部门,对合作产品、团体产品等多主体协作的知识产权纠纷需要知识产权法律部门,对数据垄断和规制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经济法律部门,对滥用区块链技术破坏元宇宙社会基本秩序的行为需要刑事法律部门,等等。这些现实社会已有的法律部门需要针对元宇宙的社会结构和基本秩序做出相应特殊调整。除了针对现有技术的人工智能法学、区块链法学等“技术+法学”外,元宇宙还会促使元宇宙空间监管法学的诞生。

第二,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认为:“‘范式一词无论是在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科学共同体这个词。”②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③范式的产生受科学家所处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水平的制约,新的范式的产生需要社会背景的新突破。元宇宙的出现打破了现有世界固化的研究范式,为法学研究的展开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背景,在元宇宙这个学术活动的大平台上,必定会催生法学研究“虚实交互”新范式的产生。

第三,为法治推进提供一个新途径。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治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是当今世界的两种法治模式,西方的法治模式受制于其统治阶级的局限性将会被共产主义法治所取代。而元宇宙为新的法治形态的出现提供了经济和文化土壤,使得法治得以超脱意识形态成为全人类共有的法治文明成果,这种成果将为现实世界的法治推进和实施提供一条新的途径。

第四,为法理变革提供一个新契机。在中外法学界,有关“法理”概念的论述和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此导致作为法学共同关注的“法理”都没有共识和统一的概念。①元宇宙作为现实宇宙在虚拟空间的映射,对其进行法律治理需要调动各个法律部门。在现有法律适配元宇宙或者单独构建元宇宙自身治理规则的同时,“法理”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凸显。这不仅在于各个部门法研究与适用过程中的法理凝练,还在于为“法理之学”学科体系的搭建和“法理”变革提供了新的契机。

(责任编辑:余风)

猜你喜欢
元宇宙
元宇宙的艺术生成:追溯NFT艺术的源头
Facebook投资5千万美元打造“元宇宙”等
“元宇宙”:正在数字化的宇宙观
“元宇宙”VS智能手机:打不过就拥抱
“元宇宙”距离我们有多远?
元宇宙中的“孤儿们”?
“元宇宙”照出互联网浮躁(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