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效用梗阻的治理范式革新:一个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视角

2023-05-30 11:27谢卓君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23年1期
关键词:系统论

谢卓君

摘 要

全球治理的实质良法善治难以应对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性多元耦合产生的新型治理需求,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视角可指引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形式良法善治范式革新。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理论有助于厘清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概念与内涵,即“规则制定—规则运行—规制评价”嵌套的动态独立国际法系统,以及形式良法善治需求下四类规制“一体两面”的多元协调系统运作方式。通过规制现状与谱系反思,发现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效用梗阻呈现供给能力不足、供给过剩以及供给制约需求的国际公共产品结构性“供给失灵”现象。依据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法指引,效用梗阻的形式治理范式革新应坚持“加减乘除”四重运算的复合策略框架。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全球治理形式范式革新符合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主张,中国应积极引领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理念与模式变革。一方面,秉持以数据安全为核心、国内与国际规制双向互动为重点的兼容性规制理念;另一方面,以“数字丝绸之路”为支撑,深化平台联动、议题联结和机制协调,探索全面开放性和高度包容性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国模式。

关键词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 全球治理形式范式 国际公共产品供给 系统论 数字丝绸之路

一、引言

数据跨境流动,一般是指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传输,而“数据+跨境”会改变和加深国际贸易、科技合作、国家安全、主权管辖、人权保护等国际公共性治理议题的属性与关联,形成公共性多元耦合与正负两个面向的影响,并进一步激发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的范式转型。具体而言,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性多元耦合是指由于数据要素本身具有多系统附着性,与数据跨境流动关联的国际公共性治理问题会引起国际法、国际经济、国际政治、科技等不同社会子系统的反应与处理,这一过程增强了系统内部的不同要素间以及不同系统间的相互关联性与紧密性,并在内容、运作、结构等不同方面产生耦合关系,引发新兴全球治理需求。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催生新的国际经贸形式,促进科技创新,全球价值链“分工锁定”的国际政治与经济格局有望改变,需要全球治理的介入与保障;但另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也伴生数据滥用、数据垄断、数字鸿沟以及数据霸权等问题,并对个人基本权利、整体国家安全与发展构成新威胁,

John Selby. Data Localization Laws: Trade Barriers or Legitimate Responses to Cybersecurity Risks, or both?[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2017,25(3):216.成为新的全球治理难题。

新兴全球治理需求及其导致的治理体系变革意味着全球治理范式的转型,全球治理范式转型即治理基本模式的转变,具体表现为治理主体、治理方式、价值目标等治理要素的内涵扩展与变换重组,这要求基于规则的全球治理模式发挥更大作用,因为治理主体、方式和理念价值都要通过治理规则来彰显。

毕海东,钮维敢.全球治理转型与中国责任[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6(4):138.但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性多元耦合引发的全球治理需求具有高度复杂性,需要评估国际法系统发揮的独特优势以及全球治理难题解决的可能性。本文认为基于规则的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具有引领全球治理范式转型的可能性。以系统论方法观察,国际法系统对于全球治理实现具有形式/实质双重效用,具体表现为“形式良法善治/实质良法善治”。前者是指国际法对国际政治等社会子系统发挥稳定性规范预期功能,依靠国际法的系统运作和环境互动,可以形成形式一致性的良法标准,也就能实现形式上的全球善治,表征全球治理的形式范式,以理念、制度型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为主。后者则是国际法与国际经济、国际政治、科技等社会子系统通过复杂协同运作实现的实质全球善治,国际法系统运作形成的良法标准只是善治达成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表征全球治理的实质范式,还需要各类器物型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协同。依据现有的全球治理能力,实质良法善治难以应对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性多元耦合产生的治理需求,但可通过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观察视角,发掘和完善形式良法善治的应对可能性。

本文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视角切入,论证作为独立国际法律规制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是一种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产品多元有效供给是实现形式良法善治的动态评价标准。通过反思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现状与谱系,本文以国际公共产品结构性“供给失灵”现象明晰目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存在的效用梗阻。同时,本文通过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指引,揭示克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效用梗阻的全球治理形式范式。该范式有助于指引中国准确把握数据跨境流动规制超越现代性意蕴,

何志鹏.国际法的现代性:理论呈示[J].清华法学,2020(5):153.迈过“金德尔伯格陷阱”,

蔡昉.金德尔伯格陷阱还是伊斯特利悲剧?——全球公共品及其提供方式和中国方案[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10):5.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之路,引领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范式变革。

二、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一种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

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视角切入可以创新性重述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概念:“规则制定—规则运行—规制评价”嵌套的独立动态运行国际法系统,明确其静态基础上的动态性。而国际公共产品的“竞争—排他”属性划分与面向全球形式良法善治治理需求的国际公共产品多元有效供给标准则可廓清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内涵:以“单边—双边—区域—全球”四种类型化的动态国际法律规制为基础,通过“以复杂应对复杂”“以简化应对复杂”的“一体两面”多元协调系统运作方式,提供形式意义的外部利益冲突平衡标准。这为国际公共产品结构性“供给失灵”视角下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效用梗阻的归纳总结、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引下效用梗阻的治理范式革新以及引领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中国参与奠定了基础。

(一)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概念重述: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视角

当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没有形成明确的定义,学界的争论大致可概括为静态的规制与动态的规制两个方面,即规则与规则运行。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表现形式就是规则,但静态层面的概念界定无法解释规则制定与运行过程中多元规制模式的话语权竞合关系。动态层面的概念界定则侧重描述不同国家基于利益冲突的规制话语权竞争,

陈一峰.国际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国际法治的影响[J].中外法学,2022(4):11021119.但由于缺乏稳定性的评价标准,规制的话语权竞争可能演变为国家间零和博弈与国际冲突,导致规制的不稳定性与碎片化。实际上,已有研究忽视了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作为独立国际法律规制发挥的独特功能,没有区分其对全球治理的形式效用与实质效用。以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视角观之,无论将数据跨境流动规制认为是规则本体的静态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还是规则运行的动态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均无法评判产品供给能否达到全球善治的充分供给标准。当供给需求旺盛,而供给主体间发生产品贡献度的“囚徒困境”博弈、多元利益纠纷的话语权竞争时,则会因产品供给的“数量—质量”间缺乏形式上的统一评价标准,最终导致产品“供给失灵”。因而,需要以国际公共产品充分供给的形式性评价标准论证为基础,重述基于全球治理形式范式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概念。

代表性观点认为形式主义(规则保障)与实质主义(价值实现)统合下的国际法治是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路径和目标。

张辉.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社会基础理论的当代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18(5):4368.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国际法、国际经济、国际政治等社会子系统对正义、自由等实体价值的区分理解,忽视了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科技等社会子系统在全球治理实现中的作用及其与国际法系统的关系。事实上,以往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概念的界定,一方面缩小了其作为国际法系统对全球治理的形式效用,忽视了它对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科技等社会子系统处理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发挥稳定预期的功能,导致其无法为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提供清晰、可预测的行为预期,克服供给碎片化与不稳定性的标准评价无法彰显;另一方面又放大了其作为国际法系统对全球治理的实质效用,混同了国际法、国际经济、国际政治、科技等独立社会子系统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多系統处理,使得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者无法或是低效提供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法产品,甚至以提供私人产品替代,造成“供给失灵”。

基于全球治理的形式范式,引入国际公共产品“数量—质量—标准”充分供给的视角,可以重述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规则制定—规则运行—规制评价”概念意涵,具体分为以下三个层面:(1)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首先是包含国际硬法、国际软法、具有域外效力国内法等调整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制定与本体,涉及规制的“有无”问题,即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产品类型与数量多少。(2)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其次是作为独立分化而出的国际法系统进行系统内封闭运作,并与国际政治、经济等系统进行“沟通”的规制运行过程,主要呈现为本地主义的国家规制模式与区域/全球主义的贸易规制模式,前者包括突出基本权利保护的欧盟模式、自由市场保障的美国模式以及数据安全保护的中国模式,后者则是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以国际经贸协定为依托的规制模式。此即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国际法系统的独立性、稳定规范预期功能发挥以及与其他系统的结构耦合程度均能体现产品的供给质量高低。(3)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最后是评价规则制定与运行是否能够实现全球治理形式效用的标准,分别对应“良法”(即形式的善治)以及“良法”为努力实现实质善治而与其他系统协同两个层面。依靠国际法系统的“符码”(合法/非法)与“纲要”(若—则)运行可对规制的前两层意涵进行统合性评价,将规制是否能够实现全球治理的评价回归到国际法系统运行本身及其与其他系统的关系,排除其他系统标准以及实质性的治理标准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与运行的不当干预。此即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标准。一方面,它能识别国际法系统与非国际法系统对数据跨境流动问题的处理,并将其划分为公共产品供给与非公共产品供给;另一方面,它能评价产品供给“数量—质量”是否与供给需求相匹配。

如上所述,数据跨境流动规制超越了国际法治的形式与实质之争,是基于全球治理实质/形式范式二分下,“运作封闭、认知开放”且具有动态性的独立国际法系统,是一种“数量—质量—标准”嵌套、评价体系完善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

(二)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内涵廓清:国际公共产品的多元有效供给

由于数据跨境流动能够产生多系统耦合关系,涉及多元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传统上具有国家间约束力的国际硬法、在形式上没有演化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际软法

See László Blutman. In the Trap of a Legal Metaphor: International Soft Law[J].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2010(59) :606.以及具有域外效力的各国国内法

廖诗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J].中国法学,2019(6):2038.在运行过程中均会形成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法律关系,成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上三类规则的制定、运行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重大冲突,在数据跨境流动这一“领域性”问题中没有实质性统一评价标准将其类型化,阻碍了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内涵廓清。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作为一种运作封闭,对其他系统认知开放的国际法律规制,可以被用于提供国际公共产品。

Todd Sandler. Treaties: Strategic Considerations[J].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w, 2008(1):155180.以此,国际公共产品的“竞争—排他”属性划分与面向形式全球治理的国际公共产品充分供给标准可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动态类型化及其评价标准提供理论依据,明确其内涵。

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在1971年最早使用“国际公共产品”一词,强调采取激励机制鼓励行为体为共同利益开展行动,增加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

Mancur Olson. Increasing the Incentive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71,25(4):866874.纯国际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前者指一个消费者(如个人或国家)对统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减损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机会;

Todd Sandler. Overcoming Global and Regional Collective Action Impediments[J]. Global Policy,2010,1(1): 41.后者指所有消费者都能消费被提供的产品。以上两个属性变化会影响产品的溢出范围,改变其公共性。现有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中对“排他—竞争”的类型划分主要用于区分产品的公共/私人属性,

王勇辉,余珍艳.中国与东盟小多边安全机制的构建现状——从公共产品供给的视角[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5(4):118.且隐含着描述国际政治或经济系统干预下产品供给的非公共性转变或异化,即霸权维持的国际俱乐部产品、“私物化”形式的国际公共产品等。

李晓霞.东亚区域性公共产品供求关系与核心问题[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7(5):124125.因此,国际公共产品的类型划分较少运用“排他—竞争”的划分方法,而较多运用“全球—区域”的层次方法。但国际公共产品是具有国际外溢性特征的公共产品,

张宇燕,李增刚.国际经济政治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96.其通常表现为一种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

Richard Cornes,Todd Sandler. The Theory of Externalities,Public Goods,and Club Good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9.由于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性多元耦合产生的治理问题超越了国家主权的物理管辖边界,数据跨境流动全球/区域/国内公共产品以及國际私人产品没有绝对边界,均会产生国际外溢性且具有较强的混合性。以美国《CLOUD法案》为例,其通过“适格外国政府”的认定随意划定连接点对全球数据跨境行使普遍管辖权,使国内公共产品供给根据其需要转化为国际私人产品或区域/全球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适用“排他—竞争”的类型划分反而有助于明确数据跨境规制作为一种特殊制度型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特性,澄清不同规制类型的“私人性—公共性”程度谱系,划定国际公共产品与非国际公共产品的界限,促进产品的多元有效供给。同时,受数据跨境流动特性以及规制独立运行的影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具有平等对待所有外部冲突利益的形式一致性特征,且不分配有限国际公共资源,因而其一般不存在非排他且竞争的规制类型。

可依次将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划分为四种供给样态,如图1所示,包括单边规制、双边规制、区域规制和全球规制。

图1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供给样态

(1)单边规制是当单一供给主体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时,基于自利的理性自我供给的具有域外效力的国际公共产品。

李新,席艳乐.国际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11(3):135.单边规制虽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以提供国家自用产品为主,但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性多元耦合关系使其具有国际外溢效力,应明确超越国际法系统运作的单边规制可能向国内公共产品或国际私人产品供给转化。(2)双边规制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国家间非竞争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具有部分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属性。虽然所涉范围有限,但合理化的双边规制具有受他国借鉴的国际外溢性,而非合理化的双边规制容易产生规制内部的霸权排他性进而成为国际私人产品供给。(3)区域规制同样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排他性范围小于双边规制,属于公共性更强的区域性多边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在排他性减弱的情况下,其具有转化为全球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可能,而非民主化的区域规制也可能向国际私人产品供给转化。(4)全球规制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属于全球性多边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但因其参与广泛性特征需要协调多元利益且不设置规制门槛,供给难度较大,且可能向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或国际私人产品供给转化。基于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四种供给样态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覆盖范围、属性差异及其建立难度,理论上,从单边规制到多边规制的供给数量依次递减。

现有关于国际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观点多集中于通过如加总技术等供给机制安排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较少讨论需求前提下的供给侧标准建立:全球治理新兴需求下国际公共产品多元有效供给标准建立及动态制度安排。如前所述,全球治理的形式良法善治是评价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效用的标准,也是衡量产品供给效果之依据。全球治理的形式良法善治要求数据跨境流动规制能够实现国际公共产品的多元有效供给,具体表现为在“运作封闭、认知开放”的国际法系统运作中,以多元协同运作方式平衡外部利益冲突。多元协同具有“一体两面”属性,前者是后者的基础。

多元面向强调“以复杂应对复杂”,对应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运作封闭。数据跨境流动规范的遵守/违背、制度性话语权竞争、新兴制度建立中的国家间论辩过程等均是对规制“合法/非法”系统二维符码的运用,这使得系统可以将外部多元价值诉求纳入系统观察,形成规制“变异—选择—再稳定”的非线性自创生(autopoiesis)过程。一方面,要求四种供给样态各司其职,保持运作的基本结构。单边规制合理扩张域外适用范围,双边规制保持平等合理化的双边合作,区域规制保持协商民主化的多边合作,全球规制保持其包容多元的全球协调能力。另一方面,要求数据跨境规制结构可以在原有基础上不断自我再生产,四类规制样态的内部结构不断复杂化,如进行专门化规制等,形成新的规制结构,提升其系统运作的复杂性与独立性,通过其自身的复杂性应对外部环境的冲突。

协同面向强调“以简化应对复杂”,对应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认知开放。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性多元耦合关系极具复杂性与不稳定性,正负两极影响相互交织存在,形成了不同系统支持的多元利益冲突。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在形式上为外部环境(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科技等社会子系统)提供稳定的规范预期,通过形式一致性评价化约系统间运作的复杂性、冲突性。另一方面,因数据跨境流动对诸系统具有较强敏感度,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可与不同系统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耦合,其作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型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可与国际科技合作意向、制度性话语权主张等不稳定理念/制度型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共用一种供给结构,也可为由国际经济、科技等支持的器物型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提供稳定保障,在形式上促进系统间个别性、非线性的共同演化,将各系统间的多元价值冲突通过规制的系统运作转化为多元价值协同。

综上所述,借鉴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类型划分与多元有效充足供给的评价标准,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可类型化为“单边—双边—区域—全球”四种动态国际法律规制,通过“以复杂应对复杂”“以简化应对复杂”的“一体两面”多元协调系统运作方式,提供形式意义的外部利益冲突平衡标准,实现形式良法善治的治理需求。

三、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效用梗阻:国际公共产品的结构性供给失灵

通过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谱系刻画,发现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效用梗阻集中表现为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但不足的特殊性在于国际公共产品的结构性供给失灵。一般而言,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是因需求上升导致的供需失衡引发的,但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主要是供给侧中供给结构与供给需求脱节而引发的供给失灵。

(一)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谱系及其反思:国际公共产品的结构性供给不足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现状概括与谱系刻画是对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流变进行系统性描绘,它揭示出国际公共产品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分析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四种产品供给的“数量—质量”现状,即可发现其供给不足的结构性问题。如表1所示,单边规制供给样态下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不足,存在私物化的产品质量问题;双边规制供给样态下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数量部分过剩、整体不足,存在非合理、私物化的产品质量问题;区域规制供给样态下的国際公共产品供给数量部分过剩但整体不足,存在非民主、制度竞争以及私物化的产品质量问题;全球规制供给样态下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数量整体不足,因滞后性、约束力欠缺以及参与者不足存在效用有限的质量问题。

在现状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谱系刻画(如图2 所示),可从时空层面进一步揭示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结构性问题。谱系显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出以2010年为时间节点的阶段性二分特征:2010年以前,产品供给数量总体较少,产品供给主体较为单一,以欧盟与美国为主;2010年以后,产品供给数量总体性激增,特别是区域性产品的数量增幅明显,虽然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但以欧美为中心的西方国家仍是产品供给的主力。

通过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现状与谱系反思,描绘出一幅国际公共产品结构性供给不足的图景。这种结构性供给不足实际是结构性供给失灵,具体包括产品供给能力不足、产品供给过剩以及产品供给制约需求三个方面的问题,可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效用梗阻进行体系化阐释。

(二)产品供给能力不足与“数字鸿沟”

发展中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间不断加深的“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使得前者虽然具有消费需求,却无法主动、充足地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导致其产品供给能力不足。数据利用的深度发展使“数字鸿沟”从传统数字鸿沟(从互联网联通、接入和使用角度来理解)转变为数据相关性鸿沟(datarelated divide),并进一步形成“数据价值链”鸿沟,不同国家将数据转化为数字智能和商业机会的能力差距不断拉大,使得数据利用能力有限的国家处于不利地位,

参见UNCTAD.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21:Crossborder Data Flows and Development: For Whom the Data Flow[R/OL].(20210929)[20221121]. 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der2021_en.pdf。但能力是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物质基础。一方面,数据利用能力不足的发展中经济体难以肩负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抑制了其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内生动机;另一方面,由于身处“数据价值链”中,国际公共产品主要由霸权国主导供给,自利驱动的产品供给前提会使其更加关注自身作为生产者的成本与收益,

[美]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M].杨宇光,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83.而非消费者的产品需求。发展中经济体主要依托于国内规制行为不参与甚至回避自身面临的挑战,扮演被动参与者和搭便车者的角色,其往往采取更为被动与保守的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以缓和或摆脱“数字依附”,这进一步削弱了他们参与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能力与意愿。两方面原因导致他们无法对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提出更加民主化和合理性的主张。

实际上,发达经济体主导下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没有发挥其作为独立国际法律规制的应有功能,也没有充分重视动态规制中不同国家利益的协调与平衡需要。无论是基于个人基本权利保护而严格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欧盟模式,还是基于重视商业利益而推动数据自由流动的美国模式,其根本目的都在于通过自身规制主张的外溢效应实现国家数据主权扩张,而非进行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的多元有效供给。这不仅排除了发展中经济体将数据跨境流动的价值诉求纳入国际法系统运作的可能性,也使得国际法系统无法发挥对不同系统行为进行一致性处理的稳定规范预期功能。这致使发展中经济体的产品供给能力不断被削弱直至丧失供给能力。

发展中经济体因产品供给能力不足导致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参与缺位,而发达经济体主导数据跨境流动规制而垄断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将诱发不公正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秩序。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非但没有发挥弥合全球数字鸿沟的作用,反而持续加深裂痕。

(三)产品供给过剩与“多米诺骨牌效应”

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虽然在数量上呈现整体性不足的特点,但存在部分或局部性产品供给过剩的问题,表现为“多米诺骨牌效应”(Domino Effect)。该效应的具体表征为国家为获得数据赋能经济发展的优势和商业机会,竞相加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使得经贸领域的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增多,

Richard Baldwin.A Domino Theory of Reginalism[J].NBER Working Paper, 1993(4465):120.引发制度竞争与“意大利面碗”现象(Spaghetti Bowl Phenomenon)

Jagdish Bhagwati,David Greenaway,Arvind Panagariya.Trading Preferentially: Theory and Policy[J].The Economic Journal, 1998,108(449):1139.的出现。

有限理性的国家通常会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选择上追求“满意”而非“最优”目标,若每个国家都追求“满意”,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诠释也就不同,进而引发制度的竞争。适度的制度竞争可以优化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但过度的制度竞争会超出国际法系统运行范围,恶化为国际政治系统主导下具有不稳定性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权之争。掌握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应权的主体拥有垄断性获益的可能,一方面可以保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业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可以把“数据价值链”中不同类型的国家“锁定”于国际分工链条之上,固化收益与分配结构。

张春.国际公共产品的供应竞争及其出路——亚太地区二元格局与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建构[J].当代亚太,2014(6): 58.实践中,过度制度竞争的情况已经有所显现。譬如,美国认为全球化偏离其轨道设计,要求重新制定国际经贸规则,并拒绝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美国智库ITIF曾发布的报告表示,中国应放弃国家网络主权的极端态度并就关键数据问题达成共识,否则应取消其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资格,并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合作,发起挑战中国数字保护主义的诉讼。

See Nigel Cory.Why China Should be Disqualified from Participating in WTO Negotiations on Digital Trade Rules[EB/OL].(20190509)[20221121].https://www2.itif.org/2019chinadisqualifiedwto.pdf;Nigel Cory.CrossBorder Data Flows: Where are the Barriers,and What do They Cost?[EB/OL].(20170501)[20221121]. https://www2.itif.org/2017crossborderdataflows.pdf.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意大利面碗”现象是指一国为减少行动的不确定性而参加多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但因不同协定的规范差异产生协定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导致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数量的堆叠。这种现象导致各国的产品供给行为缺乏确定性的形式指引,产生供给产品不稳定以及产品供给质量下降的后果,若制约关系作用持续外溢甚至可能出现国际公共劣品。

(四)产品供给制约需求与利益失衡

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多元有效供给需求受到供给制约,主要表现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多元协调的系统运行方式无法吸收、转化、协同不同国家间的多元利益主张冲突,导致利益失衡(interests imbalance),引发产品供给的功能偏移、效用失灵以及私物化问题,制约了供给需求。

其一,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四种供给样态的边界模糊,规制结构的内部多元复杂性降低,规制结构无法将国际法系统外的多元利益主张转化进系统内部进行自我再生产,“以复杂应对复杂”的运作方式失灵。功能偏移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难以应对多元价值冲突的复杂性。单边规制具有明晰争点的功能,但因其域外适用效力的不当扩张,使其偏离原有的适用范围与适用主体,引发国家间管辖权冲突。双边规制可以帮助建立更深层次和具体可操作的国际行动标准,但双方的实力过于悬殊极容易产生不平等关系,将强国的产品供给意志或诉求强行施加给弱国。例如,美国声称《美国—肯尼亚自贸协定》的谈判目标包括“制定最优先的规则,以确保肯尼亚不采取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措施,也不需要使用或安裝本地计算设施”,并以此作为与其他非洲国家签订自贸协定的典范。

UNCTAD.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21:Crossborder Data Flows and Development: For Whom the Data Flow[R/OL].(20210929)[20221121]. 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der2021_en.pdf.区域规制既为价值取向和法治程度相似的国家提供行动确定性标准,也在全球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缺失情况下提供过渡性产品,但部分区域规制缺乏对多元价值的包容性,使其逐渐偏离产品供给的正确方向。全球规制面临诸多利益冲突与诉求整合的难题,利益失衡下的全球规制存在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

其二,多元价值冲突的化解需要国际法、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科技等社会子系统在各自封闭运行的基础上,通过结构耦合进行协调。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没有发挥国际法系统“以简化应对复杂”、为不同系统提供形式一致性评价标准的功能,导致国际公共产品无法有效供给。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作为一种独特的国际法律规制,通过充分发挥稳定的规范预期功能,以“简化应对复杂”的运作方式在形式上提供多系统协同的平台。但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忽视国际法系统的利益平衡形式功能,导致多系统协同难以实现,具体表现为忽视部分国家的利益诉求或拒绝承认部分价值主张的正当性。譬如,当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明显侧重于对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美国的数据自由流动价值诉求的回应,而较少回应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国家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问题。

其三,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国际法系统封闭性运作产生缺口,多元协同的系统运作方式注入国际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的运作纲要,导致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私物化。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私物化意味着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偏离其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与国际法的规范性寓意,其作为国际法系统的独立性受到侵蚀。基于规则的产品供给可能转变为基于权力的产品供给,这改变了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属性,使其转化为国际私人产品,具体表现为供给方式的霸权化、供给内容的非民主化。以系统论观察视角,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中公共属性的改变难以满足需求端消费者对产品供给“数量—质量—标准”的整体性需求和期待,制约了需求实现。例如,USMCA中推出“毒丸条款”,该条款规定协定中任一成员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其他国家可退出USMCA并重新建立双边贸易协定,试图在贸易上孤立中国,国际公共产品便沦为一种私人产品。

四、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梗阻治理的形式范式革新: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效用梗阻呈现的系统性与结构性治理问题通过现有治理模式难以解决,亟需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的范式革新,基于规则的全球治理形式范式具有优化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复杂问题的优势。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法可以有效应对结构性供给失灵问题,其核心是供给结构的调整和产品供给方式的转变,通过提高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实现国际公共产品的多元有效供给。

胡鞍钢,周绍杰,任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和引领中国经济新常态[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19.这可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效用梗阻的治理范式革新提供策略性指引,具体要求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做好“四重复合运算”:“优化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能力”的加法、“通过合理配置解决结构性过剩”的减法、“发挥乘数效应以创新机制”的乘法以及“化解风险”的除法。

(一)“加法”:增强产品供给的民主化与合理性

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差距的弥合与多元价值诉求的满足都要求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提供一种以公共性为核心并包容一切的国际公共产品,其中决策制定的公共性、收益分配的公共性、消费的公共性共同构成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理想“公共性三角结构”,

[美]英吉·考尔,等,编.全球化之道——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管理[M].张春波,高静,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83.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应更加注重产品供给的民主化与合理性。

增加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民主化,要求承认和尊重国家的主权、平等权和发展权。任何国家都拥有独立的数据主权,可以平等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过程,拥有提供何种国际公共产品的表达权和参与权。因此,为避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代表性不足,应给予发展中经济体表达诉求的通道。同时,因发展中经济体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足,需要建立协进型国际领导以应对国际集体行动困境。协进型国际领导强调建立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承认部分国家发挥引领作用,这种引领为推动国际公共产品多元有效供给服务,为促进达成全球治理形式良法善治的共同目标而共担责任,实现成果共享。

增加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合理性,要求尊重全球治理形式良法善治的演化规律,弥合“数字鸿沟”,为构建开放包容、公正合理、互利共赢的国际法治秩序服务。弥合“数字鸿沟”不仅是国际社会正义或道德义务,也是全球商业和经济全球化力量的财富来源。全球治理形式良法善治的演化规律是客观的,从“制度性话语权垄断”向“制度性话语权共享”的供给理念转化、从“基于权力”向“基于规则”的供给形式转化、从“霸权主导”向“协同合作”的供给模式转化,注重“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形式公正与“不同情况差异对待”的实质公正相结合。

(二)“减法”:减少产品供给的竞争与堆叠

为缓解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过剩问题,要求保持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兼容性以实现对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竞争与堆叠作“减法运算”,限制大国在国际秩序转型中的冲突烈度,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渐进变迁,为国际权力结构的和平变动提供可能。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减法运算”要求:

第一,保持数据主权的谦抑性。尊重数据主权是保护国家主权利益的正当性基础,各国拥有自主规制权,自主决定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措施与发展政策,但国家数据主权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不能随意地内向或外向不当扩张,需要深化数据主權适用性和适度性的法律意蕴。首先,合理定位国家的数据主权。国家的数据主权是相对的而并非绝对的,保持主权的相对性并不会损害数据主权,反而会在更高层次上维护数据主权和国家利益。其次,防止极端的数据保护主义和数据霸权主义。极端的数据保护主义通常会采取严厉的数据保护措施,限制甚至禁止数据跨境流动,这是数据主权过度内向扩张的结果。数据霸权主义是国家数据主权的过度外向扩张,通常是实力强劲的大国战略,可通过加强对话、寻求与其他国家合作等多种形式阻断国家数据主权的不当扩张。事实上,国家间的数据主权既是相互竞争的,也是相互依赖的,保持数据主权的谦抑性是促进数据主权由相互竞争走向相互依赖的前提。

第二,在平台和议题联动的基础上促进机制的协调。在国家间搭建起国际法话语论辩的平台基础,建立以联合国为核心,政府间高端论坛、区域性和专门性国际组织等平台的联动,为机制的协调提供信息互动和交流对话的基础。同时,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所涉重点问题,如个人基本权利保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等进行议题的联结,在数据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区分议题的敏感程度,对低政治敏感程度的问题率先协商与协调,对于高政治敏感度的问题可暂行搁置或进行程序充分法律化和标准有限法律化的技术处理,避免过多无效的价值冲突争论影响机制协调的实现。

(三)“乘法”:促进产品供给的多元与协同

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元与协同要求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既能应对多元价值冲突的复杂性,也能建立形式一致性标准。

其一,促进国际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需具备转化与承载多元价值冲突的能力,应建立相对灵活与开放的机制来应对多元价值冲突的复杂性。首先,可采取“原则+例外”的形式进行灵活处理。“原则”通常是对某一议题中的核心价值进行的正面回应,而“例外”则是对核心价值之外的其他价值的侧面回应。如在数字经济发展议题下,CPTPP、RCEP以及DEPA等国际经贸协定的同一核心价值指引即经济价值的彰显,具体表现为支持数据自由流动的原则,而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保障等非经济价值则纳入例外条款予以规定。其次,嵌入国际公认标准或替代性合规标准。事实上,某一议题仅从“原则+例外”的方式回应多元价值冲突,作用是有限的。因此,在“原则+例外”形式之外可设置积极的履约义务,通过嵌入国际公认标准或替代性合规标准弥补“例外”规定不充分的问题。譬如,CPTPP、RCEP等国际经贸协定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引入相关国际标准的考量。最后,考虑将国际软法与国际硬法规制相结合。国际软法不具有约束力,却起到“赋予”“塑造”国际社会、国际法治等抽象“环境”的作用,也可以对国际硬法的形成和成熟奠基和助力。

何志鹏,申天娇.国际软法在全球治理中的效力探究[J].学术月刊,2021(1):103.

其二,国际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要求国际法系统与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科技等社会子系统进行结构耦合,通过国际法系统的“符码”与“纲要”转译其他系统的数据跨境流动应对方案,以形式一致性的国际法运行协同多系统要求。在实践中,DEPA就是促进产品协同供给的典型例子,它在协定文本中体现了国际法系统与环境间的结构耦合。譬如,在协定的宗旨中明确回应多元价值冲突问题,涉及“促进包容性经济增长、利用先进技术创造利益、保护安全可靠的互联网和共同利益”等规定,设置“新兴趋势和技术”专门模块或在“数据问题”模块中回应个人基本权利保护与公共政策等问题。但DEPA只注重通过国际法系统二阶结构耦合为经济系统主导下的一阶结构耦合提供稳定规范预期。对国际公共产品协同供给而言,DEPA忽视了经济系统之外的其他系统间的一阶结构耦合,以及国际法系统对其他系统间一阶结构耦合的二阶观察。具体而言,DEPA作为一种自由贸易协定,并不是管理数据跨境流动的最佳场所,它不能真正解决何为保护主义、合法的国家政策分歧、隐私或安全等非市场准入问题。

Susan Ariel Aaronson. The Digital Trade Imbalance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Internet Governance[EB/OL].(20160203)[20221121]. https://www.cigionline.org/sites/default/files/gcig_no25_web_0.pdf .因此,为实现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协同供给,应创新建立以承认多元价值正当性为前提的专门性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建立国际法系统与环境间结构耦合的识别与运作机制,承认与协同个人基本权利保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经济与科技进步等多元价值。

(四)“除法”:消除产品供给的私物化

消除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私物化就是要保持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作为一种国际法律规制的独立性,维持国际法系统的封闭运作。首先,多主体参与产品供给。通常霸权国可以解决国际公共产品生产不足的问题,但这种单一主體的供给形式容易引起产品私物化的结果。数据跨境流动实际上是数据在网络空间的流动,它也就具有跨人格性、跨国家性、跨空间性的跨越性属性,

张龑: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双重基础[J].中国社会科学,2021(10):85.这也就决定了单一的供给主体无法满足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复合需求。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主要是国家,但国际组织、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也具备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潜力。这要求改变大国垄断制度性话语权主导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单一模式,建立多中心的协作供给模式;通过信息传递的公开与透明,在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间建立沟通与互信的基础。

其次,坚持基于规则的产品供给。与基于规则的产品供给相对应的是基于权力的产品供给,前者强调以规则为基础构建国际秩序,后者强调以权力为基础构建国际秩序。基于规则的产品供给,要求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应秉持国际法治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具体要求:第一,坚持构建网络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理念。国家间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规则,以及共同的价值观是支撑国际社会运转的基本要素。网络安全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建立和而不同的价值共同体,寻求利益趋同的价值共构与身份认同。第二,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坚持国际合作原则,谋求共同发展、解决共同问题、寻求友好协商并开展共同协作;坚持对等保护原则,一方数据的流出必然对应另一方数据的流入,数据流入方与数据流出方应给予对方相同或相等的待遇,秉持非歧视与互惠的精神。

最后,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产品供给准则。共商,体现的是一种平等与包容共存的理念,对是否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以及如何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在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共建,强调力量的整合,提高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与动力,寻求合作的最大公约数。共享,共同分享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果实,最大程度保障产品能够被不同的主体消费。

五、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中国参与:引领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变革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全球治理形式范式革新以国际法为基础,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多边主义,致力于规制的民主化与合理性,符合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主张。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中国参与意味着中国从国际公共产品的搭便车者转换为提供者,引领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理念与模式变革。因而,中国应秉持数据跨境流动兼容性规制理念,探索出一条基于“数字丝绸之路”包容开放模式的产品供给之路。

(一)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中国理念:引领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理念变革

为应对数据跨境流动承载的利益复杂性与价值多元性,数据跨境流动规制

需要发挥两方面功能:其一,在法律系统“合法/非法”二值符码基础上,进一步分化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独立性“安全/非安全”符码,实现其封闭运作;其二,不断复杂化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内部结构,为系统内的运作耦合与系统外的结构耦合提供可能性。因而,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中国方案应当以坚持协调性与包容性法律意涵为基础,秉持兼容性规制理念,为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理念的革新注入新力量。

一方面,秉持以数据安全为核心的兼容性规制理念是变革的基础。数据安全是一种包容性的安全观,关涉数据安全与数据开发利用的双重维度,既注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注重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数据安全具有整合化一的作用,可将诸如数据充分保护与数据自由流动的冲突关系进行化约,也是维持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独立且封闭运作的价值基础。对数据安全的澄清,有助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准确定位需求,成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回归全球治理形式良法善治的重要条件。

另一方面,秉持国内与国际规制双向互动的兼容性规制理念是变革的重点。首先,将完善国内规制作为参与国际合作的前提。我国积极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通过颁布《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并细化具体内容。同时,健全数据交易法律机制,在利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保护数据交易的同时,尝试探索保障数据交易的新型模式,设置与之相匹配的数据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其次,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试点工作,作为实现国内规制与国际规制互动的关键节点。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所设立的经济特区,并被赋予改革自主权,探索与全球化经济相契合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包括打造便利数据跨境流动的举措,着重优化数字化基建、试点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数字贸易新规则与新标准的国际对接等具体措施。

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Z/OL].(20190812)[20221121]. https://www.shanghai.gov.cn/nw48101/20200825/000148101_62771.html;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32号)[Z/OL].(20201225)[20221121]. https://www.zj.gov.cn/art/2020/12/25/art_1229017138_2222421.html。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劣条件,可有侧重地主动尝试与特定国家或地区开展数据安全高效流动规划。

周念利,姚亭亭.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数据跨境流动的现状、难点及对策分析[J].国际商务研究,2021(3):313.对于上海、浙江、海南、北京以及深圳等条件较好的地区,应尝试对标CPTPP、RCEP和DEPA等国际经贸协定,为中国对接国际标准提供试点经验。最后,将参与和创设国际规制相结合。预先评估现行数字贸易规则国际标准嵌入国内规制的难度与风险,特别关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国家安全保护、豁免条款、争端解决机制适用性等问题。同时,尝试在贸易规制模式之外寻求另一种合作可能性。选择各经济体共同关注的数据安全问题,并根据主体与地域差异的策略性选择有可能达成一致的部分,提升发展中经济体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二)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中国模式:引领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模式变革

“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涵自2013年提出以来逐渐充实,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发展推动数据在“一带一路”之上跨境流动。“数字丝绸之路”已然成为“一带一路”倡议谋篇布局的重要一环,它是一种基于规则的治理方式以及独立的国际法律规制。目前,中国已与171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205份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为“数字丝绸之路”助推国际公共产品协同与多元供给提供坚实基础。

冯其予.我国已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205份[N].经济日报,20210130(1). “数字丝绸之路”的全面开放性和高度包容性,为深化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提供平台联动、议题联结和机制协调的支持,应坚持将“数字丝绸之路”打造成专门性的数据跨境流动全球规制,最终促成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的多元有效供给。

“数字丝绸之路”的全面开放性包括范围上的开放性与参与主体的开放性,使得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可以通过“以简化应对复杂”的运作方式,吸收多元主体与多元系统协同应对新兴全球治理需求。“数字丝绸之路”在范围上的开放性是指其辐射范围涵盖亚洲、北非以及欧洲等地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将覆盖约65个国家,是极具整合力量的国际法平台。国家间可通过基于规则的平等协商,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拉动和刺激数据驱动型经济发展与数据科技合作创新,促进国家间关于数据主权冲突与数据人权保护等敏感性议题的对话沟通。“数字丝绸之路”在参与主体上的开放性是指,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抑或是国际组织、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都可以参与“数字丝绸之路”的建构过程,激励多元主体参与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多元参与主体可在规制框架内共同促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数字鸿沟”、扩展数据人权保护范围,共同推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制走向更加公平合理、开放包容的方向。

“数字丝绸之路”的高度包容性涉及议题的包容性和机制的包容性,使得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可以建立起“以复杂应对复杂”的运作方式,促成基于规则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变革。首先,议题的包容性意味着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多元价值诉求,如数字产业发展、个人基本权利保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保护等,都能纳入“数字丝绸之路”中并得到回应。无论是基于倡导经贸合作的发展议题,还是全球数据的安全议题都能获得讨论的空间。“数字丝绸之路”的议题包容性为基于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科技系统的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规范性基础,为多元价值主张提供不断复杂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其次,机制的包容性意味着传统机制与创新机制、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等都是“数字丝绸之路”的重要内容。“数字丝绸之路”具有全球包容性理念,可以嵌入现有的数据跨境流动单边、双边、区域规制,弥补已有机制的规制碎片化、系统依附性、公共性异化等问题,进而逐渐实现现有不同类型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在国际法系统内的公共性连接与对话协商,不断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复杂化。具体到包容性机制实施的步骤,“数字丝绸之路”的机制包容性应具有灵活的可操作空间:(1)可同时采取国际协定签订与合作倡议发布(如《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软硬兼施”的方法弥合分歧、化解冲突;(2)建立起不同规制间共同关切议题的协商机制;(3)争取建立协商成果落实的监督机制。

六、结语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正在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性、核心性议题,但其关涉的复杂性问题讨论以及促成全球治理范式革新的可能性还有待进一步挖掘。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体系建构及其治理问题研究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风口”。本文基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性供给失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变革引领”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分析视角,在嵌入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基础上,沿着“概念内涵厘清—效用梗阻归纳—梗阻治理形式范式革新—中国参与”的逻辑理路,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优化完善提供方向性指引。中国有能力、有意愿向亚太乃至全球提供更多数据跨境流动公共产品,特别是为促进区域合作深入发展提出新倡议新设想。

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的演讲[EB/OL].(20141109)[20221121]. https://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zyjh_674906/201411/t20141109_9869430.shtml.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进一步研究符合全球数据治理主客观需求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国方案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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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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