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两山”理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基于丰富的基层经验和地方工作实践、着眼世界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大势、遵循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规律提出的科学理论。回顾“两山”理论的孕育与发展过程并解读其理论内涵和时代价值,对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在把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习近平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丰富了“两山”理论的核心内涵,特别凸显出“既要绿色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的和谐价值理念。融入“双碳”目标的“两山”理论为我国生态文明立法、生态文明司法、生态文明行政执法、生态文明守法以及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指明了发展方向。
关键词:“两山”理论;生态文明法治;“双碳”目标;内涵发展;和谐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2.68;X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3)01 - 0121 - 08
一、“两山”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一)“两山”理论的孕育
习近平在河北省正定县工作期间,在他的主导下,正定县委制定出台了《正定县经济、技术、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保护环境、消除污染、治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他强调,宁肯不要钱,也不要污染,严格防止污染搬家、污染下乡[1]。这是习近平治国理政环境观在地方治理中的最早体现。特别是“宁肯不要钱,也不要污染”这种直白恳切的表述,反映出习近平在面对地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问题时,坚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信念决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后来习近平提出的“两山”理论的雏形。[2]
习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间,无论分管什么工作,对生态保护问题都念兹在兹,始终坚持亲自抓、抓到底。在厦门工作期间,他亲自抓禁止乱砍滥伐树木、乱采沙石工作,再次强调不能以破坏资源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在福州工作期间,他提出“城市生态建设”的理念,指出要把福州建设成为“清洁、优美、舒适、安静,生态环境基本恢复到良性循环的沿海开放城市”[3]。在福建省委工作期间,他高度重视闽江流域整体性保护,强调实行最严格的审批关,坚决杜绝污染严重、效益低下、能耗物耗高的“夕阳工业”。2016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将福建省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继续领跑全国生态文明改革实践,其中习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间为福建生态环境治理作出的贡献功不可没。
(二)“两山”理论的提出
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安吉县天荒坪镇余村考察时,得知村里关停污染环境的矿区、发展生态旅游、走绿色发展之路的情况后,高兴地说:“我们过去讲,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其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4]这是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重要论述的首次提出。随后的2005年8月24日,习近平以“哲欣”为笔名在《浙江日报》 “之江新语”专栏发表《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的专题评论[5]。文章指出如果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在农业、工业、旅游业等生态经济的优势,那么绿水青山也就变成了金山银山。这是习近平首次在正式文章中对“两山”理论进行初步阐释。该理论破除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在传统观念中的对立关系,体现了习近平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深入思考与独到见解,成为日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化、体系化发展的开端。2006年3月23日,习近平在“之江新语”再次发表《从“两座山”看生态环境》一文,并将实践中对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关系认识发展过程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几乎忽视或不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而一味地开发利用资源;第二阶段,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的后果开始显现,人们发现发展经济与开发资源存在矛盾,并且意识到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依托,只有留得青山在,才能有柴烧;第三阶段,人们认识到生态环境可以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绿水青山可以源源不断带来金山银山,常青树变成摇钱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最终达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和谐统一的境界。至此,“两山”理论已经初步完善并形成理论体系[6]。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以“五位一体”替代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四位一体”,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章,正式将生态文明引入核心话语体系,开启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篇章。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后回答学生提问时,再次将“两山”论断凝练总结为 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2015年“两山”理论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指导思想,正式成为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指导思想。2016年,联合国环境大会发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与行动》报告,认为以“两山”理论为导向的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为世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升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版本”[7]。
(三)“两山”理论的深化与“双碳”目标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的主要工作目标,生态文明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加快建立健全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已经形成。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吹响全面深化改革总动员号角的同时,明确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8]。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屆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9]。2015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愿景、重点任务、制度体系进行了明确。2015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纳入新发展理念[10]。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设专章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再次强调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11],对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等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开启了生态文明领域新一轮改革的序幕。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提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二〇三〇年前达到峰值,力争二〇六〇年前实现碳中和。”[12]253此后习近平在多个国际和国内场合对“双碳”目标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国遵照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有关精神,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概述了中国未来15年的发展目标,其中特别强调了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13]。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已成为“十四五”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减排降碳、低碳发展都将是我国环境治理甚至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主题。国家已完成制定2030年碳达峰行动方案,并明确以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牵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工作方向[14]。
二、融入“双碳”目标之“两山”理论内涵发展
“两山”理论中“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的重要论述,揭示了人与自然、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国与国之间和谐价值的重要性,“双碳”目标的提出则进一步丰富了“两山”理论的内涵与和谐理念的表现形式[15]。
(一)人与自然关系层面
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体现在人类在发展工业文明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自然资源的索取、环境的开发利用,必须在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之内,任何超出大自然承载能力的行为都会遭到大自然变本加厉的报复[16]。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正是为了应对全球日益累积的温室气体排放所导致的气候变暖环境问题。自1750年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无节制地向自然界排放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超过了大气环境系统的吸收能力,带来了全球气温体系的不正常变化,因而影响了地球生态环境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在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大方向下,秉持“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的理论指引,为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引入“双碳”目标,正是为了扭转温室气体排放超越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的不利局面,减缓其对我们自身带来不利影响的气候变化问题。应对的过程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习近平特别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代表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方向,是保护地球家园需要采取的最低限度行动”[12]252。在我国的绿色发展理念中,我们应更多地融入低碳发展因素,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深刻的变革。
(二)人与人关系层面
这种和谐关系特别体现在当代人与后代人关系层面。当代中国人民所享受的物质财富,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同时,我们应当正视,曾经的经济粗放型发展也给国家的生态环境带来了沉重压力。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达成的《里约宣言》中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其核心理念之一就是要实现代际公平,即当代人在取得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应当不妨碍后代人实现其发展的能力。在“双碳”目标提出的背景下,由于前代人和当代人已经过量开发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向大气系统中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如果仍然不采取有效减缓措施的話,任由气候变化问题严重下去,将在未来导致更加严重和系统化的生态破坏,留给后代人的将是一场更加难以应对的局面,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灾防灾的成本也将更加巨大。因此,习近平强调,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别人让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17]。在正确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和谐关系的指引下,秉持“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的理论内涵,我们尽快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并努力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也正是为了后代人的永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地区与地区关系层面
我们针对“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的理论内涵解读,不仅仅是停留在“既要自己的绿水青山,也要自己的金山银山”这一层面,而应进一步深化为实现一国治下地方与地方之间“既要国家整体的绿水青山,又要各自的金山银山”共赢局面。建立一国治下不同地区的和谐关系是第一层面,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目标需要向每个地方省份进行目标分解,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资源禀赋的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家减碳、控碳、汇碳任务完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各个地方省份应获得与其贡献值相匹配的“双碳”目标,避免因为新的环境目标的引入而导致部分处于后发阶段的地方省份丧失发展机会,影响地方之间的和谐关系。一言以蔽之,在“双碳”目标下,我国不同地方省份的和谐关系应当是“既要国家整体的绿水青山”,即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环境目标,“又要地方自己的金山银山”,将“双碳”目标的任务公平合理地分摊给不同地方来完成。为此,习近平在考察福建、广西和陕西榆林等不同省市时,既特别强调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纳入地方省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的重要性,又专门指示地方省市要立足国情推进煤炭等化石能源有序替代的必要性。
(四)国家与国家关系层面
“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的理论内涵在和谐价值的指引下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实现不同国家、不同区域之间“既要别人的绿水青山,也要自己的金山银山”的共赢局面。一方面,这种共赢体现在“既要全球的绿水青山,又要自己的金山银山”。区别于其他类型污染物影响的区域性特征,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的环境影响具有全球性特征。换言之,北京地区排放的一吨二氧化碳气体与纽约市排放的一吨二氧化碳气体是完全相同的。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具有典型的全球公益性,也表现出鲜明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特征,任何一国的减排努力很容易被另一国增加的排放所抵消掉,减排应当是全球共同的事业,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与本国责任和能力相称的减排义务,减贫与发展经济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国家目标[18]。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讲话所指出的那样,“设立新的环境保护目标应当兼顾雄心和务实平衡,使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合理”[12]293。另一方面,这种共赢局面还体现在“既要他国的绿水青山,又要自己的金山银山”。我国“双碳”目标绝不应当以碳排放转移的方式来实现,即需要对碳泄漏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正如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六届联大一般性辩论大会发言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将力争二〇三〇年前实现碳达峰、二〇六〇年前实现碳中和,这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中国将大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12]256。这项承诺向世界宣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尤其是对外投资,将促进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世界各国的绿色发展。
三、“两山”理论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的成就与挑战
(一)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时代因应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交融共生,以法治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法治手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涵要义,也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19]。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入高速轨道,从宪法到环境保护基本法,从各项专门法到各类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我国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被写入国家根本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的增长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20]。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力度空前,为长期以来执法力度“宽松软”的环境法赋予了更多的强制措施,为制度装上了“牙齿”,有效地推动了环境领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完整闭环的构建。与先前两版《环境保护法》相比,新法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思路,确立了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的原则,纳入了环境资源税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一系列新的制度创新。
在环境保护专门法的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建立起日趋完善的包括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法、生态保护法、环境管理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随着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与2020年《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标志着污染防治法体系已基本建成。另一方面,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法领域加速完善。2021年颁行的《长江保护法》,有力地统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统筹治理。《长江保护法》着力提高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是落实习近平关于长江保护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的最有效措施,也是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流域制定的法律。此外,《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环境管理的法制化手段。
(二)“双碳”目标提出下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挑战
“双碳”目标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和努力方向。碳达峰意味着截止到2030年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碳中和则是要求截止到2060年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树造林、海洋碳汇等自然手段,或者通过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等,抵消经济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总体水平上的“零排放”[21]。习近平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22]。但是,纵观我国现有生态文明法律體系,尚不足以支撑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在基本法层面,《环境保护法》基本没有纳入温室气体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直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二元目标体系、五项基本原则、环境法主要制度只能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在专门法律层面,我国暂时没有出台一部《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法》,统领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的开展,“双碳”目标目前主要依靠国家发展规划与中长期发展战略来推动。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并没有完全脱碳,化石能源使用的伴生排放,构成了我国碳排放量的重要部分。习近平指出,“要立足国情,以煤炭为主是我们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百分之五十七,煤炭发电量占约百分之六十,对我国经济安全发展至关重要,实现碳达峰必须立足这个实际。”[12]259
我国目前暂没有出台一部《能源基本法》,平衡能源供给安全与能源使用环境保护原则,统领国家整体能源领域工作。已有的《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只能通过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与节能降耗等某一个方面的手段,便利“双碳”目标的实现。在位阶较低的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层面,我国已取得一定进展。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针对全国碳市场出台了暂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省市针对“双碳”目标也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2021年9月天津市出台的《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直接保障“双碳”目标的地方立法文件,其内容涵盖了管理体制、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能源、工业、农业、居民生活、技术促进等诸多方面的“双碳”保障内容。深圳市2021年4月也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特别在其地方环保基本法总则中纳入“双碳”目标内容,并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章节,增加了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条款。碳达峰与碳中和工作需要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需要国家的整体统筹安排,法治保障势在必行,在地方立法与部门立法经验成熟后,我国仍然需要出台高位阶法律为“双碳”目标保驾护航。
四、融入“双碳”目标的“两山”理论新内涵对我国生态文明法治的路径指引
“双碳”目标的实现预示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深刻的变革,需要更加多元主体的参与,更加复杂的社会经济利益的调整,需要统筹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唯有依靠法治手段才能有效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在“两山”理论新内涵的指引下,我们仍然需要把“双碳”目标融入生态文明法治的全过程,加强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普遍守法,并积极参与、贡献和引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进程。
(一)推进“双碳”目标融入生态文明立法
实现生态文明依法治理,关键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可依的关键在于立法的科学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体系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双碳”目标的提出对我国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23]。从国内法层面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由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法、生态保护法和各类环境管理法四个分支体系构成,此外还需要得到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支撑。
在污染防治法领域,“双碳”目标的引入需要我们尽早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温室气体的大气污染物属性,同时加强大气污染与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手段的法定化水平,深化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一系列污染控制制度体系。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法领域,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主要来自化石能源排放,这就需要我国尽早出台《能源基本法》,对化石能源的使用、替代与市场监管形成整体布局,强化能源使用环境保护原则,以及可再生能源与节能制度的实施力度。在生态保护法领域,我国亟待出台一部《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法》,统筹减缓气候变化与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手段,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多重风险的处置,强化经济社会体系整体低碳转型,与极端天气防控、水资源开发、海岸带保护等适应工作的协调推进。
在环境管理法领域,我国立法可以考虑实施碳税制度,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法》或《资源税法》的调整体系之中,前者主要可以用来调整下游产业的温室气体直接排放,后者用来在上游能源开发环节针对温室气体的间接排放纳入税收调整。此外,我国应不断提高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绿电交易等市场立法的效力等级,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当然,这里涉及环境法体系与民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作用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确立了绿色原则,为环境法与基础法律部门的沟通提供了接口,但针对各类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中所涉及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权利的所有权、使用权性质,未来需要得到实质解决,并在日后的立法工作中探索解决。
(二)完善公私领域“双碳”目标落实严格执法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执法领域存在短板,法律执行力度由于地方的种种原因被削弱,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难以回避的政绩思维和保护主义思想。推动生态文明领域严格执法,要从根本上理顺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机制,切实规范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职责与考评机制,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相适应的政务人员政绩水平评价机制,克服地方政绩唯GDP的顽瘴痼疾。坚决制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违规干预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妥善协调涉及生态领域各项执法管理职责,形成完整的环境领域执法监管闭环,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拘留、停产限产等手段,真正赋予法律以牙齿,给违法者以戒惧。
“双碳”目标的提出对我国环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我国需要加强对控排企业的执法力度,强化对其超总量排放、无证排放以及通过篡改数据等手段逃避温室气体排放监管的行为。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发布了《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强调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数据虚报、瞒报、数据造假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组织整改,对排放数据存在造假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按保守性原则审慎确定其排放量。未来可以考虑将控排企业违法行为纳入“双罚制”,即对企业进行行政罚款的同时,要将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中。另一方面,我国需要加大落实地方政府完成“双碳”目标的责任,将地方碳达峰、碳中和的完成情况纳入行政首长的政绩考核中,并引入针对“双碳”目标的离任审核与追责。同时,应将环保督查的工作重点向“双碳”目标倾斜,重点督导地方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节能指标、温室气体控排指标的失真情况。在条件成熟情况下,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双碳”目标合作,实现府际之间的生态补偿,促进跨区域联合治理机制的创新,预防碳泄漏问题的发生。
(三)大力推进保障“双碳”目标的环境司法专门化
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我国在环境司法领域取得了重要成果,这不仅仅体现在环境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和专门环境审判机构的建设层面,还表现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创新层面。“双碳”目标的实现亟须司法保障,并对环境司法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24]。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發布了《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特别将“气候变化应对”纳入第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例类型,并在第五大类“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中,引入了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在内的环境容量利用案件类型以及包括碳金融在内的绿色金融案件类型。
“双碳”相关案件分类框架建立后,需要大力推进保障“双碳”目标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实务工作。一方面,2030在年碳达峰初期工作进程中会因为低碳转型产生各种利益纠纷,与“双碳”相关的民事和行政诉讼会显著增加,“双碳”案例的专业化审理势在必行。同时,可以考虑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由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对私主体以及公权力机关所从事的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涉碳排放、涉能源开发利用行为实施监督。另一方面,2030年至2060年的碳中和阶段,随着碳减排任务的加剧以及减排难度的加大,可以考虑将导致“双碳”目标实现严重减损的超量排放温室气体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当中,甚至可以考虑增设“超量排放温室气体罪”,起到司法保障“双碳”目标的震慑效果。
(四)促进社会公众在“双碳”目标实现进程中普遍守法
法治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全民普遍守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让社会公众能够形成环境保护意识,将“绿水青山”真正认同为“金山银山”,并自觉践行参加与环境有益的行动当中。“双碳”目标的提出,对于公众自觉守法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广泛的低碳社会、低碳生活和低碳法治宣传,让低碳理念真正深入人心,让公众认识到今天身体力行实现“双碳”目标,是为了减缓气候变化对子孙后代的影响,也是为了全人类共同生存的地球环境公益,为国家生态环境领域各项改革举措及生态文明依法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民意基础,为融入“双碳”目标后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举措提供更加有力的外部环境支撑。同时,公众的普遍守法并非一种自我约束行为,应该发挥社会公众的能动性,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施碳普惠制度,将其纳入已有的碳市场体系之中,激励社会公众积极从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活动,为“双碳”目标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25]。
(五)引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化进程
全球变暖是目前全人类面临的共同环境问题,习近平多次指出我国应当成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在多边应对气候变化法治层面,我国应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实施细则方案的达成,团结基础四国和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进程中争取发展利益。在区域层面,我国积极开展绿色“一带一路”倡议,在为沿线国家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强化对东道国环境保护和低碳经济转型的帮助,并将其纳入区域性法治框架之下。在双边层面,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积极致力于南南合作应对气候变化,通过缔结双边合作条约或备忘录,向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提供稳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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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nnotation Development of “Two Mountains” Theory under the Goal of“Double Carbon”Target and its Path Guidance to the Rul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an Xiaobin
(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ianjin 300222,China)
Abstract:The “two mountains”theor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Xi Jinping'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hought. It is a scientific theory proposed by Xi Jinping based on decades of rich grassroots and local party and government work,focusing on the general trend of world economic,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development,and following the law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The“two mountains”theory has great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Reviewing the breeding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two mountains”theory and interpreting its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and time value,China'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has made a series of major achievements since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grasp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Xi Jinping proposed the goals of carbon peaking and carbon neutrality,which further enriched the new core connotation of the“two mountains”theory,especially highlighting the need for“both green mountains and golden and silver mountain”harmonious value concept. The“two mountains” theory that incorporates the“double carbon”goal points out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for Chines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legislation,ecological civilization justice,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ecological civilization law-abiding,and deep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Key words:“two mountains”theory;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rule of law; “double carbon”target;connotation development;harmonious concept
責任编辑:陈文兰 刘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