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反映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一家主打板面的快餐店内,一款板面超级豪华套餐的价格为20198元,其中包含海参、鲍鱼、牛肉、松茸菌等名贵食材,还需提前10天预定,定金10000元,引发关注。
这份价目表引起不少网友的议论,很多人调侃:“现在连面都吃不起了。”这种天价“豪中豪”面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介绍,涉事板面店以显著的方式对不同价格的套餐进行了明码标价,选择何种价位、何种套餐的板面由顾客自己决定,从法律上而言并没有违反价格法,也未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價格法规定的价格有三种,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这其中就包含属于市场竞争状态的餐饮业。
毕强表示,该板面店的行为与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饭店消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家可根据其经营情况自主确定价格。只要商家明码标价,没有欺骗消费者、没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实际板面套餐中用料与宣传不符,则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