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在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网店内购买了三双休闲鞋,其中一双鞋的商品详情页有以俯视角度拍摄的鞋子内底照片,旁侧配有“Softfoam记忆泡棉鞋底”字样。刘某收货后自感使用体验不佳,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向被告店铺客服反映鞋底塌陷,并且以“假冒品牌”“质量问题”原因对三双鞋申请退货退款,但被告以“退货理由不匹配”为由拒绝。
此后,刘某就上述鞋子的内底材质问题再次与客服沟通,客服更正说法为“只有鞋垫是记忆棉”,为之前商品详情页描述不准确向刘某道歉,并修改了商品介绍详情,将“记忆泡棉鞋底”的描述更正为“记忆泡棉鞋垫”。刘某认为,被告某公司出售的商品不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广告宣传、提供销售服务时也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鞋款、支付违约金及三倍货款的赔偿金。
那么,被告销售涉案商品时,是否有根本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获得三倍货款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涉案商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行为,判断基础在于所售商品是否存在严重缺陷,是否属于质量不合格商品。
被告提供了经营资质证明,表明其具有某品牌经营资质,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推定涉案商品为被告自有品牌的正品,而非假冒品牌。此外,被告提供的三份质检报告显示,本案订单所涉的三件商品均通過质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虽提交了涉案商品的相关照片、视频,但无法直接反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便涉案的一双鞋确实存在瑕疵,从鼓励交易、尊重合同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原告可以在国家“三包政策”适用范围内进行退货换货,而非对同一订单下其他并未主张存在瑕疵的鞋子一并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对于原告刘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以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虽在广告展示方面存在表述过错,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被告故意虚构事实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更趋向于因商家对商品的描述不够严谨而造成歧义,可认定被告并非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并无通过广告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本案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依据商品详情页的全部信息并结合自身常识作出判断,其下单行为并非由被告宣传而产生的错误意思表示。
综上,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