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菊秋 王婷芳 杨加裕
[摘要]党的二十大指出,要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作为常见的环境管控工具,环境税费能否诱发企业绿色创新行为,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文章利用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12—2018年的数据,对环境税费负担是否诱发了企业绿色创新行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当期的环境税费负担水平显著地提升了重污染企业下期绿色创新程度,且该促进作用对国有重污染企业较为明显。据此,提出激发企业绿色创新动力、提升企业绿色创新能力、强化环境税费及企业绿色创新监督管理等,以期为地方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行为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税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694(2023)02—0072-09
[作者]邓菊秋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 610065
王婷芳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5
杨加裕博士研究生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5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为实现上述目標,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也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作用。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用于引导企业绿色创新的一种诱导手段。
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学术界对环境税在实践中能否诱导企业绿色创新有不同观点。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征收环保税会提高企业成本,减少利润,在有限资本的条件下,会妨碍企业的创新活动。而“波特假说”则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将激励企业绿色技术革新,而绿色技术革新的经济成果可以抵消环境税收,弥补绿色创新投入等成本,从而为企业增加利润。重污染企业与普通企业相比具有更高的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税税收成本,探究环境税费负担水平能否诱发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为我国制定绿色税收政策、引导企业绿色创新、推动经济绿色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一、文献综述
绿色创新,最初是指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技术是指所有与环境改善有关的技术,包括避免或者减少污染、节约利用资源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强调绿色技术的发展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和鼓励()。Driessen P等(2002)认为绿色创新应包含所有能够产生重大环境效益的创新(2)。Chen Y.S等(2006)将绿色创新定义为与绿色产品相关的硬件和软件创新,包括涉及节能、污染防治、废物回收、绿色产品设计、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创新(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推出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是目前对绿色创新最为具体和全面的定义,该清单将绿色创新技术与具体的绿色专利号一一对应,涵盖了几乎所有与环境相关的污染物处理技术、资源节约利用技术以及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技术,并对每一类包含的相关技术绿色专利分类号进行了列举和详细说明。
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因素主要有企业竞争、环境规制、金融和企业内部因素等。环境税费(环境规制)也是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重要因素之一。关于环境税费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环境税费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促进作用。Lanjouw J.O等(1996)利用环保支出和环境技术专利数据,证实随着环境成本的提高,环境技术专利数量也随之增加。Tobias等(2018)研究了政府税收和补贴对绿色产品创新的作用,指出政策可能通过直接刺激绿色产品、服务的供应或需求间接影响绿色产品创新,并根据奥地利、德国和瑞士这三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税收和法规的复杂性与绿色产品创新负相关,但对于技术非常先进和具有高度财务意识的公司,税收的负面影响作用较小(5)。于连超等(2019)的研究表明环境税能够倒逼企业绿色创新,但具有滞后性(6]。吴勋等(2019)研究发现环境税收通过加大企业环保投资改善环境质量。第二,环境税会阻碍企业绿色创新。Chin—trakarn(2008)对美国制造业的研究显示对污染排放的控制使环境技术专利的研发缺乏资金(8;贺娜等(2018)认为类环保税和广义环保税由于税负过高,挤出效应大于激励效应,对企业绿色创新存在负面效应)。
近年来,研究我国环境税费与企业绿色创新的文献逐渐增多,但针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研究较少,并且现有文献大多使用专利数量衡量绿色创新。实际上,专利数量是评价企业创新的指标。本文研究环境税费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机理及其效果,采用中等口径的环境税费指标(排污费或环保税和资源税)来衡量环保税费负担,采用绿色专利授权量来衡量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着重探讨环境税费能否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以期为完善环保税的税制和征管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二、环境税费与绿色创新的现状
1.环境税费的现状
我国1979年开始征收排污费,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排放“三废”的企业征收排污费。2018年改征环境保护税。除环境保护税外,我国还有多个税种都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中涉及对环境有害产品和行为的课税。此外,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促进资源节约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作用。但是,从各税种的目标来看,环境保护税的目标是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税的目标是促进纳税人对自然资源节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种间接起到环境保护作用。从数据处理上来说,难以从企业层面将消费税中与环境有害产品相关的消费税支出分离出来,也难以衡量政府为鼓励环境保护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式支出。因此,本文的环境税费数据只包括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两个税种。
2.企业绿色创新的现状
《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2014—2017年)》采用了绿色发明专利的申请量衡量绿色创新活跃度,绿色发明专利是指以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能效、防控污染等绿色技术为主题的发明,具体包括替代能源、环境材料、节能减排、污染控制与治理和循环利用技术。近年,我国绿色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由2014年的38793件持续增长至2017年的74941件,约增长了93%。且国内绿色发明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污染控制与治理、环境材料、替代能源和节能减排四大技术领域。2014—2017年,这四大技术领域的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之和占比为88%左右,有效量比例则高达93.5%。其中,污染控制与治理领域的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最高,超过35%,并呈增长趋势;环境材料次之,占比维持在22%左右。可以看出,污染控制与治理和环境材料是当前我国绿色创新研究的热点方向。
从地区层面来看,2017年绿色专利申请量和绿色专利有效量均是东部地区最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低。东部地区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充足的资金保障和高素质的研发人才,以及东部地区居民具有更强的消费能力和环保意识等,使东部地区企业拥有更强的绿色创新意愿和绿色创新能力。《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2014—2017年)》数据也显示,2014—2017年绿色专利申请量超过一万件的省份有7个,除北京外,均位于东南沿海地区。但从绿色专利申请量和有效量占比来看,东北地区的绿色专利申请量和有效量占比最高,中部地区次之,东部地区则最低。西部地區的绿色创新能力和绿色技术储备水平虽低于东部地区,但从绿色专利比例可以看出,西部地区对创新活动中的绿色创新愈发重视,绿色创新活动日渐活跃。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成本假说”认为,在静态博弈下,一旦政府提高环境监管力度,工业企业的环境治理成本必然上升,对于研发性投资将产生“挤出效应”进而对区域创新产生消极影响”。环境税费最直接的影响便是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可能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这将减少企业对于绿色创新的研发投入进而抑制企业的绿色创新,即环境税费对企业绿色创新会产生“挤出效应”。
波特则从相反的角度解释了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的关系。波特的“创新补偿”理论认为,短期内重污染企业污染治理成本上升,会压缩企业利润空间。但企业也会积极调整生产经营策略,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环境品质。长期来看,这些创新成果所带来的生产效率提升和环境税收减免将抵消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成本。波特的“先动优势”理论指出,在经济发展正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转变的背景下,部分重污染企业会率先开展绿色创新活动来节约成本、提高效益,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先动优势。因此,环境税费可能会倒逼企业加大绿色创新投入,激励企业绿色创新行为,即环境税费产生“波特效应”。
根据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假设Hla:环境税费会抑制企业的绿色创新。假设H1b:环境税费会激励企业的绿色创新。
四、环境税费与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实证分析
1.变量说明
为探究环境税费负担水平是否有助于激发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本文选取了绿色创新水平(GI)作为被解释变量,环境税费负担(etax)作为解释变量,控制变量包括企业研发投入(RDexpend)、研发人员数量(RDstaff)、政府补助(subsidy)、企业资产规模(asset)、风险水平(risk),如表1所示。
本文采用绿色专利授权量衡量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绿色专利授权量数据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推出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中整理所得。本文的环境税费负担为企业缴纳的环保税(或排污费)和资源税的两种税收之和。我国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环保税,且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实行排污费改税而来,所以2018年之前环保税的数据是企业缴纳的排污费。环境税费、控制变量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及企业年报。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2所示。
2.样本选择与模型建立
考虑到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创新活动更加集中、具有代表性,本文选取了 2012—2018年重污染行业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重污染行业的认定主要依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本文剔除了样本期内被ST、*ST、PT,以及解释变量或控制变量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有效样本98个。
为验证环境税费对我国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建立以下模型:
其中,i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a、β为各变量的系数,μa为随机干扰项。式(1)为环境税费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式(2)为环境税费滞后一期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3.回归分析
对比表3中第1、2列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当期的环境税费负担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系数为0.1095,但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滞后一期的环境税费影响系数约为0.3495,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环境税费负担的提高增加了重污染企业生产成本,倒逼企业寻求清洁、节能生产技术,从而能够有效地激发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但该影响具有滞后性,即当期较高的环境税费负担会增加企业绿色创新的动力,在下期形成绿色创新产出。一方面,由于企业短视,对环境税税收成本增加的应对具有迟钝性。另一方面,绿色创新是一个需要大量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长期投入的过程,绿色创新成果是创新投入累积的产物,当期的创新投入很可能会在下期才形成创新产出,所以,面对当期较高的环境税费负担,企业开展绿色创新活动以寻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会提高下期的绿色创新水平。
对比表3中第3、4列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环境税费负担对国有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影响系数为0.4337,且通过了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比总体回归中的影响系数高出了约0.1。民营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税费负担对绿色创新的影响系数仅为0.1341,仅通过了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说明环境税费负担的提高能够明显地提升国有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但对民营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提升效果较弱。该结果的产生可能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国有企业较民营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力更强,能够顺应政策要求,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注重环境等社会效益。二是国有企业因为产权性质的特殊性,更加关注企业形象,随着环境税费负担的提高,积极开展清洁、节能生产技术研发,减少污染物排放。三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为获得等量的政府补助,需付出更多的努力,政府补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绿色创新的风险和资金压力。面对相同的环境税费政策,更易获得政府补助的国有重污染企业能够较快地提高绿色创新水平。
控制变量方面,研发资金投入和研发人员投入对企业绿色创新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显著性较低。政府补助并未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显著的影响,这可能与数据上未能将企业研发资金、人员投入以及政府补助中用于企业绿色创新的数据分离出来有关,也可能是企业研发资金和研发人员投入、政府补助中用于绿色研发的部分较少,因而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较小。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1.主要结论
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从总体来说,当前阶段我国环境税费负担有助于提高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水平,但该促进作用具有滞后性,当期的环境税费负担会显著提升企业下期绿色创新程度。第二,国有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税费负担促进企业下期绿色创新的作用较为明显,民营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税费负担对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相对较小。第三,企业研发资金和研发人员投入、企业资产规模整体上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具有一定的激励效应,而政府补助并未发挥其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作用。
2.政策建议
从环境税费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机制和实证分析结果来看,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要从激发企业绿色创新动力、提升企业绿色创新能力、强化环境税监管和效益评估三个方面入手。
(1)激发企业绿色创新动力。一是从绿色产品需求角度,促进环保产品消费,可对购置环保产品和绿色生产技术、设备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增加环保产品和绿色生产技术、设备的需求量。同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可以借鉴美国、丹麦、加拿大和日本等国的经验,制定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法律,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和服务。第二,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成果转化,降低绿色创新风险。政府可以通过财政和税收两方面的补偿机制创新,一方面,对绿色创新失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可以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对于创新失败的企业,按照企业前期研发投入的适当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适度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实现政府和企业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环境。第三,建立环境税返还机制,形成正反馈效应。征收环境税后,依据污染物排放强度(一般以企业新创造的单位经济价值的环境负荷大小衡量)对企业进行排序,对低于平均污染物排放强度的企业给予环境税税收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激励企业减少排放,提升技术水平。
(2)提升企业绿色创新能力。资金与创新人才是影响企业绿色创新能力的两个重要因素。从资金支持方面来说,应对环境税税收实行专款专用管理,环境税费收入应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对企业开发环保技术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非政策性银行和金融机构以低息甚至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和优先贷款等方式为企业绿色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政府应对低息和无息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或对绿色创新项目贷款收入免征或减征税收以满足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盈利需求(梁云凤等,2009)(12)。同時,还可借鉴加拿大等国的做法,允许亏损企业绿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在规定年限内向前追溯抵扣,冲抵以前年度盈余,申请退还以前相应年度多缴税款,以满足企业当期绿色创新活动的资金需求。从助力企业绿色创新人才引进方面来说,地方政府应着力引进绿色创新专业人才,大力扶持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的同时对引进的人才给予适当生活补助,降低专业人才的生活成本,如提供良好的子女受教育机会。对于企业为吸引绿色创新人才提供的福利待遇,如企业年金、带薪休假、商业保险等,应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创新人才成本。
(3)强化环境税监管和效益评估。环境税的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提升具有正向的激励作用,应当增强环境税监管,强化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效应。应在加强环境税税收征管的同时,积极开展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激励效应的跟踪与评估工作,持续收集企业绿色创新意愿和成果数据,结合环境税征收情况进行分析,不断完善环境税税制,以期最大限度发挥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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