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音响、花艺师等,总费用5500元,其中摄影服务费6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谁知,该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影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肖某交付该资料。周某、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故该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同时,由于婚礼过程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该公司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对周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法院结合该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说法】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新人步入婚姻殿堂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本案诉争的摄影资料记载了周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影像资料的丢失,侵犯了周某、肖某两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虽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性的損害,但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示,经营者既要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对顾客有精神价值的商品、服务的规范,更要提升经营质量,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 金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