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辩证关系

2023-05-30 00:36臧凌运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罗尔斯正义

摘 要: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一直以来的重要议题。从早期对自然权利的追问,到后来对社会正义的商讨,因其内在的假设性而产生的质疑贯穿了契约论发展的始终。以契约论为起点,对德沃金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比较分析意在解决三个问题:罗尔斯通过契约论想要讲述的是什么?德沃金通过契约论对罗尔斯进行的评价是否客观?契约论何以成为德沃金与罗尔斯正义理论之间对话的隐性线索?从论证的结果来看,它们均指向了这样的观点:罗尔斯借由契约论的表达路径,旨在对人们普遍的正义直觉加以澄清,这与德沃金指向个人的正义观并不冲突,相反,二者共同体现了当代自由主义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正义;原初状态;德沃金;罗尔斯

罗尔斯从契约论出发阐述其正义理论,强调了对普遍的道德原则以及社会基本善的关注;德沃金则是以两种形式的虚拟制度——虚拟的拍卖制度和虚拟的保险制度为起点,意在构建一种指向个人的正义理论。对于德沃金而言,普遍的正义原则在现实的应用中存在困难,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人们往往因此片面地认为德沃金是对罗尔斯的继承与发展。然而,对契约论的追溯为我们看待德沃金于罗尔斯正义理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自古希腊以来,哲学家们经常通过援引社会契约的概念来论证政治或道德原则。契约论的源起最早可以追溯至伊壁鸠鲁学派,他们借助于契约正义将个人与群体紧密联系起来,把个体性伦理阐释为契约正义,同时共同体德性也完全围绕个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而形成[1]。源于霍布斯的契约主义对原始状态下的人持有一种“性本恶”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前契约状态下的生活充斥着自私与恐惧。霍布斯认为,人与动物最大的不同是其自利性,人们往往需要不断地对自身利益进行理性评估,以此为原则来制订道德规范[2]。后来的思想家对霍布斯的契约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进。洛克认为,前社会状态并不等同于前道德状态,人们在自然本能的驱使下同样可以进行有序的生产活动;卢梭则认为人们出于自我保存的目的必然走向联合,而契约则为其联合提供了恰当的形式。他们均预设了原初状态下一种理性自利的个人,而没有脱离霍布斯契约论的基本范式。

在当代,契约论作为一种对政治正当性的商讨流行起来。契约主义者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容易受到他人的掠夺,但同时也可以从与他人的合作中受益,因此每个人都有接受道德制约的动机,都会想要参与到社会政治的协商当中[3]。这对契约论的启发在于,我们可以通过询问一群理性的人会同意什么或拒绝什么,来获得解决道德或政治问题的答案。汉普顿(Jean,Hampton)指出,契约主义的一个重要论点在于,它向我们指明了人们的道德意愿怎样把我们与政治制度绑定在一起,因而政治制度的正当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得到一个理性群体的同意[4]。总而言之,契约论作为一种商讨的形式往往旨在寻求一种普遍正义,但它的效力却一直被人们所质疑。

人们是否真正签订过某种契约是早期契约论批判者的主要论点。休谟在《人性论》中说道,当一个人负有债款时,他必然需要知道这笔债务的来源。但对于政府的责任却不是这样,人们只是知道自己必然地服从于政府,却不知道自己是何时签订了这样的契约[5],有学者甚至将社会契约称为一种“异化的契约”[6]。金里卡同样认为,契约论将一种假定的自然状态作为自己的论证依据,这种论证的效力实在太弱了[7]。可以看出,社会契约存在的真实性是契约论批判者们的一个重要论点:倘若我们从未签订过任何契约,或认可过某个政权,那么所有关于社会契约的讨论似乎都与我们道德判断的正当性无关。

不同于早期的契约主义,当代的契约论不再倾向于对历史的实证考察,而是作为一种论证的途径。一些契约论者回应道:契约论完全是假设性的,其作用也并非是对社会制度起源的历史性描述,而是仅仅作为探讨一个政权在什么条件下对受其统治的人具有权威的理性思考方式;另有一些哲学家不是将契约视为假设,而是试图在所有社会政治结构中找到一种契约论的弱化形式。以纳维森(Jan, Narveson)为例,他明确地承认,现存社会形态中几乎没有进行过明确的协议行为,但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的同时就已经意味着,他们默许了某种既定的道德规范[8]。然而,作为假设性的论证方式,契约论仍然难以令批评者满意。德沃金明确地指出,假设的合同非但不是实际合同的苍白形式,它根本不是合同[9],他对契约论的批判直接影响了其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判断。

本文认为,正是基于对契约论的不同看法,德沃金与罗尔斯就社会正义问题展开了有益的对话:一方面,德沃金基于自己的理论立场对罗尔斯进行的批判具有主观性和片面性;另一方面,罗尔斯建立于契约立场上的正义理论的确容易让人们对其产生误解,但这绝非罗尔斯的本意。在对契约论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批判进行一定概述的基础上,本文不仅仅停留于阐述德沃金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继承与发展,而是想要进一步梳理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阐明德沃金在罗尔斯正义理论基础上进行的批判活动。

一、罗尔斯的契约论正义观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看待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产生:一方面,罗尔斯的正义观是一种基本善的正义,其关涉于社会基本正义的建立;另一方面是对直觉主义的阐明。在他看来,我们每个人都具有关于正义的直觉,但仅凭直觉无法形成系统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指出了直觉主义的基本特征,即他们由多个最初的基本原则构成,且这些基本原则中不包含任何先后排序[10],因此很难对我们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判断产生实际帮助,甚至會给人们造成困扰。罗尔斯举例说,当一个企业在制定工资时,很难权衡如技术、管理、表现或责任等各项标准所占的比重。事实上,我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时总是面临着复杂的情景,并因而感到困惑。但罗尔斯指出,人们的道德直觉往往指向对理想社会结构的期待。

因此,罗尔斯为实现人们对正义的理想,对社会的基本结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构思。大卫·鲍彻(David, Boucher)将其概括为三点:(1)平等的基本自由。(2)机会平等原则。(3)以a鼓励b增加商品和服务生产贡献的方式合作,反过来又能够不断提高c,即所有相关收入群体的财富水平。在他看来,我们可以将(1)和(2)描述为正义的先验要求,而将(3)描述为适应性要求,即在满足正义的先验要求背景下予以满足的条件[11]。因此,在满足以上条件的社会中,经济或社会地位以及收入和财富方面上的不平等是可以被允许的。罗尔斯将其称为“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按照罗尔斯的说法,一个满足从(1)到(3)特定标准的社会将是“完全公正”的。但这在现实生活中却难以实现,a与b在取得了利益之后往往首先关注的是自身利益的进一步扩张。追根溯源,这种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的自然禀赋或初始社会条件的差异,罗尔斯在《契约论》中说道,有时哪怕仅仅是他人的存在就会打破平等[10]。因此,为了确保达到他所希望的那种公平理想,必须回溯到正义理论的根源。

罗尔斯通过构建原初状态,以契约论的方式来追溯人们对正义的直觉选择。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被置于一层“无知之幕”后面,对于任何人而言的极端不确定性成为原初状态中的基本特征。因此,在这种状态下,有理性的人们必须“一次性”的决定对他们来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他们共同做出的决策决定着何为正义[10]。考虑到将来高度的不确定性,人们通常的想法是,由于不知道他们各自可能会处于怎样的境况当中,所以需要假设一种最坏的结果,从而选择较为保守的政治制度。因此,人们在无知之幕下进行的选择需要十分慎重,以确保他们在处于不利情况时仍可以维持满意的生活。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过程中,每个人都必须冷静的诉求于理性的反思,以决定什么才能够构成社会的基本善,或者基本善应该追求怎样的目标体系[10]。因此,契约本身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在于通过契约的构建能够澄清由人们直觉所认可的普遍正义。显然,罗尔斯想要做的并非在人们对正义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通过契约论来找到正义,而是借助于契约论使人们内在的正义直觉得到澄清。但事实上,这容易使人们对罗尔斯产生误解,将他的正义观等同于一种多数人的协商,作为协商的结果因而是正义的,这显然颠倒了罗尔斯契约理论的原本意愿。

二、理论的分歧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得出,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是人们在理想的道德环境下转向反思平衡,以澄清人们的道德直觉。罗尔斯亦把他的道德理论描述为一种理想情感的导向,使人们可以放弃自己的个人立场而达到一种普遍的正义原则[10]。罗尔斯不断地强调,想要理解他的契约论,就必须将“契约”理解为某种水平的抽象牢记在心。但这同时也表明了其正义理论的界限,德沃金的正义观正是在此基础上对罗尔斯的进一步发展。

德沃金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区分,即实际效益和先行效益之间的差异。在赛马比赛中,某人因对某一匹马感兴趣而在它身上下注,这一行为不能以这匹马能否最终获得比赛的胜利来评价其是否正确。在胜率较高的马身上下注也许更加合理,但即使我们没有这么做也无法构成对这一行为的道德批判。因此,在德沃金看来,“要在一切现实的可能性前提下接受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且该原则能够符合每个人的利益,那么该原则只能立足于先行利益而不是实际利益”[9]。倘若以实际利益为准,那么当揭开无知的面纱时,原先的正义原则可能并不符合每个人实际的最佳利益。

对于这一点,罗尔斯坚持认为原初地位下的人必然会选择某种保守的立场,这是理性自利的人在这一情况下能够做出的唯一选择[10]。然而,当原初状态下的人坚持这种保守原则时,德沃金认为他们必将面临这样的风险:在无知之幕揭开时,他们可能会发现不那么保守的生活策略更有利于他们,而原初商定的保守立场则会阻碍他们的发展。这并非如罗尔斯所言是对原初契约的打破,而是原初契约所固有的问题,反映了罗尔斯诉诸契约论的正义观不可避免的矛盾。

德沃金的观点并非是要完全否认罗尔斯的探讨,而是试图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他指出,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使我们转向反思性平衡来证明道德的合理性,这事实上预设了一个关于我们道德生活的基本事实:我们都接受我们持有的关于正义的信念,且正义的观念并不是我们根据某个特殊的立场所得到的,相反,是一个理性的个人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境况都会支持并相信的。例如,无论如何,我们都会相信奴隶制是错误的,种族歧视是错误的。但德沃金的批判之处也正是在此,倘若原初状态是在这种反思平衡的原则和信念结构中发挥它的作用,那么它必须是基于我们尚未确定的假设。换句话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只有在人们处于原始立场的特定环境中才会被坚定选择,但在现实生活种,我们却往往将当下的具体问题置于首要地位。

通过总结二者的对话,我们对于罗尔斯正义理论在现实应用中的不足有着两方面的考量。首先,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合理性仅限于将其作为某种道德判断的参考,但这种道德判断的实用性和权威极其有限,很难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其次,罗尔斯正义理论仍具有内在的直觉主义倾向,这在德沃金看来也是造成其相对主义困境的重要原因。即使一个人通过反思获得了对他而言权威的道德判断,但却很难保证他人也做出相同的判断,很难对其进行更为广泛的应用。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于调和不同个体之间的需求来确立一种相对普遍的道德原则,但在现实的应用中,其权威性将受到个体相对性的限制。

三、德沃金的解决方案

德沃金在分析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对正义问题的解释可以采用两种模型来进行更详细的说明,即“自然模型”(“natural”model)以及“建设性模型”(“constructive”model)。“自然模型”坚持与道德信念的一致性,其描述的道德范式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基本一致,如人们从动物破碎的骨骼中拼凑出动物本来的轮廓一样,是人们在实践中发现的道德事实,而非产生于某个团体或社会的诉求;而“建设性模型”则是人们基于普遍的道德直觉,针对现实中复杂的道德环境而使其不断具体化的过程[9]。例如,当一个律师在断定某个从未有过先例的案件时,他一方面需要具有关于案件的直觉判断(这往往来自于他的职业素养),另一方面又需要翻阅以往的相似案件,通过两方面的协调来最终确定案件的解决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前者是罗尔斯的观点,后者则是德沃金对其进行的补充。但显然,政策的制定者不可能像律师翻看案件一样去了解每个人的现实情况。所谓的“自然模型”尚能以参考的形式对人们的道德判断进行一定的指导,但“建设性模型”具体又该怎样实施呢。换句话说,普遍的道德判断又该如何应用于个人呢。

德沃金的答案是,公平应该由经济市场来调节。他指出,当代社会资源平等分配的前提是某种形式的经济市场,且市场在任何具有吸引力的资源平等理论中都必须占据核心地位[12]。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德沃金假设了这样一个情景:一条遇难船只的幸存者被海水冲到一个荒岛上,为了生存下去,岛上的幸存者们需要采取某种方式使得岛上的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分配[13]。但在這座小岛上应该将如何实现真正合理的资源分配呢。正如约瑟夫(Joseph,Heath)所指出的,并非所有人都平等地珍视各自的私人物品,也并非每个人对收入都有相同的用途,因此从客观角度进行的资源分配往往难以令每个人都满意[14]。

德沃金分配原则的核心正是在于将潜在偏好放在首要位置,并诉诸个人主观的无嫉妒。德沃金提出了羡慕的检验标准,分配的公平与否关键在于是否能够通过最终的羡慕检验标准[9]。由于实现平等分配所需的信息是私有的,因而也只由让拥有信息的个人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使自己的内在需要达到满足,只有这样才可以达到分配的平等。而羡慕的检验标准揭示了一个重要原则,即每个人都更喜欢他们在自我选择的前提下获得的资源。换句话说,该原则认为,公平的契约必须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德沃金正义理论的吸引力正是在于这种指向每个人的正义。

事实上,当我们尝试分析羡慕的检验原则与市场分配之间的关系时,就会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难以解决的矛盾。显然,德沃金认可市场的调节机制,认为这是满足无嫉妒原则的分配方式。但当我们愿意接受无嫉妒分配时,并非只满足于无嫉妒的初始分配,而是想要得到无嫉妒的最终分配,这是德沃金推崇的市场机制难以满足的。其次,在无法预知未来的情况下满足的无嫉妒,很难保证其具有长久的效力,正是因此,瓦里安(Hal, R. Varian)认为,嫉妒的检验标准实在太容易满足了[12]。

四、结语

无论如何,罗尔斯与德沃金基于契约论立场上展开的对话的确为我们辩证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启发。作为20世纪重要的政治哲学家、经济学家,德沃金对于分配正义的贡献更多的在于资源平等而非福利平等。正是基于对建构式的正义理论进行批判和反思,德沃金才得以对面向实践的正义进行了个体向度的哲学总结;而罗尔斯由于早期受到康德伦理道德观的影响,他早期的研究中也曾明确表达过对康德式批判精神的推崇,其正义理论也借由契约论,将重心转向内在道德直觉的阐明。本文通过二者就契约论展开的论述得出以下两点结论:首先,罗尔斯与德沃金在社会基本正义问题上进行沟通可能性更多的在于目的论和动机方面,他们两者对正义的解释都想要落脚于现实社会中人的平等与正义;其次,我们无法否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现实应用中的困难,而德沃金所寻求的那种指向个人的正义正是从主观意志出发来为社会正义的发展提供动力,并因而可以为罗尔斯的理论提供补充。

罗尔斯与德沃金正是在这种对立统一的相互关系中,才体现了当代自由主义哲学发展的理论进路。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片面地将德沃金与罗尔斯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肯定或否定的关系是不确切的。我们既不能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仅仅理解为一种社会契约论,同时也不能因为德沃金对契约论的批判而否定其对于原初状态的认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进步之处不容忽视,但普遍的道德原则在具体生活环境中的应用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议题。德沃金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其进行了补充和发展。纵使德沃金基于自身立场对罗尔斯进行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偏颇,但二人基于契约主义的争论而产生的对话却促进了对社会基本正义问题更加全面的探讨。因此,恰当地理解德沃金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发展需要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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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詹姆士与胡塞尔时间观比较研究”(KYCX22_2684)

作者简介:臧凌运(1998- ),男,山东潍坊人,江苏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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