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业经营模式实践经验及启示

2023-05-30 08:20邢苏
兵团党校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土地制度国内外三农

[摘要]改革开放初期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到了农民的热烈欢迎。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国农村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土地抛荒、农村劳动力外流等现象时有发生。解决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对国际上农业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与近年来国内部分农村地区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有益经验,进行考察与总结。当前农村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边界、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关键词]农业经营模式;土地制度;国内外;“三农”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3)01—0114—09

[作者简介]邢苏,男,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

改革开放初期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到了农民的热烈欢迎。农民生活状况得到改善的同时,粮食总产量的增幅持续攀升。然而,在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中国的“三农”发展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外流、土地抛荒现象开始出现、土地流转过程中纠纷不断等问题时有发生。为此,通过对国外较为成熟的农业经营模式的考察与国内较为成功的改革模式的介绍,以求总结出有利于当下中国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经验与启示。

一、国外农业经营模式的实践历程

(一)美国的农业经营模式

美国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现代的农业经营模式也极具代表性。[1]P73美国独立后不久,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保障国家建设的需要,除征收关税外,美国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出售公有土地的方式获得需要的资金。[2]P67在美国的农村地区,土地主要包括农场地、宅基地、森林、沼泽、矿山等其他用地。按土地所有权划分,美国的土地性质可以分为私有土地与国有土地。[3]P194具体而言,土地分配的情况大致如下:美国土地中的58%为私有土地,32%归属于联邦政府,剩余10%的土地归州政府所有。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占据的土地以森林、沼泽、草地等非耕地为主体。[4]P432

农业生产经营中,美国国有土地的使用与私有土地的使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国有土地方面,政府通过租田的方式,将国有土地租给农户或农场主经营,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户与农场主只拥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经营权。私有土地方面,主要是以农户或农场主自主自营的方式,从事农业经营活动。[1]P73

通过对美国农业经营模式演变历程的观察,可以发现,美国农业经营模式的演变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殖民地时期,美国农村便存在小规模的农户经营。独立战争后,以农户个体经营为主的家庭农场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南北独立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将土地作为报酬,发给参战士兵,同期进行的西部开发运动,进一步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家庭农场的数量发展到鼎盛时期。据统计,1914年,美国家庭农场的数量为644.7万个,与1860年的204.4萬个家庭农场相比,增加了两倍多。随后,受规模效益的影响,家庭农场的规模开始扩大,数量逐渐减小。1945年,美国家庭农场总数减少至596.7万个。[5]P30总体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家庭农场从小规模、分散的粗放型经营发展为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2]P68

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大农场的数量迅速增加,美国的农业经营模式由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发展为现代化、专业化、综合性为特征的大规模家庭经营。[2]P681950年至2000年,美国的农场总数呈现出迅速减少的态势。2000年,美国的农场总数为2172080个,与1950年相比,减少了3475920个,减幅达61.5%。[6]P59与此同时,面积超过500英亩的农场数在大幅增加,增幅达43.4%。[5]P30与中小农场相比,大型农场在农业生产效率、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修、抵抗自然灾害与债务危机等方面拥有更大的优势。[5]P31据2007年美国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共有205万个农场。在这205万个农场中,90%的农场为中小型农场(农场现金总收入低于35万美元)。这些中小型农场只产生了23%的农业收入,与此相对应的是,占比10%的中大型农场带来了77%的农业收入。[7]P50中大型农场带来的规模效益可见一斑。

此外,美国在土地的管理与使用方面,拥有法制化与规范化的特征。截至1930年底,美国政府陆续出台了《土地法令》《西北土地法令》《农地法》《先买权法》《分等减价出售土地法》《宅地法》《莫里尔赠地法》《哈奇农业实验站法》《农业调整法》《土地侵蚀法》等多项政策法规。[8]P103-104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既解决了农村土地产权归属问题,也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土地产权保障机制方面,美国政府同样拥有完善的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健全与农村土地产权相关的市场机制。在具体实践中,美国政府将家庭农场设置为农村土地产权配置的边界。此举不仅明晰了土地产权,也为产权交易市场化创造了条件。因为存在专门的交易地点,供需双方只需在交易场所就可以完成农村土地产权的交易。“机制健全的土地市场为农村土地资源效率的提高及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1]P73

第二,专门的中介机构提供土地中介服务。土地交易的过程中,美国的土地中介机构可以为土地买卖双方提供包括贷款、出租、承租等项目在内的各种服务。农户或者农场主可以委托土地中介机构对土地进行价格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土地的交易。[9]P50

第三,农民有替自己说话的组织。美国有一个替农户或农场主表达诉求的非政府组织,这个组织便是农场局。当农户或农场主需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时,农场局可以运用它的游说员队伍去向国会或政府决策人物施压,从而达到为农场主或农户争取权益的目的。[10]P62

(二)日本的农业经营模式

“明治维新”的实践促进了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然而,在日本的农业领域,封建生产关系依旧广泛存在。直至二战结束,日本政府才在农业领域推行改革。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是,日本政府在二战后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最为彻底。[11]P110日本的农村土地改革与实践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1946年,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自耕农创设特别措施法》和《农地调整法修正案》。两项法案制定后,日本政府以强制购买的方式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再低价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截至1950年,日本政府从176万户地主手中强制购买面积为174万公顷的土地,并将获得的土地转卖给475万户佃农。[12]P84自耕地与佃耕地的比例,自耕农与佃农的比例,都因为政府政策的制定发生了变化。自耕地与佃耕地的比例在1945年为54%对46%,到了1950年,这一比例转变为90%对10%;自耕农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从1945年的31%,上升到1950年的62%,佃自农1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从1945年的20%,下降到1950年的7%,佃农2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从1945年的28%,下降到1950年的5%。[13]P3195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地法》,对土地权利与土地用途的转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4]P17为巩固改革成果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放宽法律限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1961年,日本政府通过制定《农业基本法》,期盼通过放宽法律限制的方式,促进农村土地向“自立经营农户”集中,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1962年,日本政府对《农地法》进行修改,进一步放宽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农地法》的修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放宽农户占有农村土地的上限,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创造前提条件;第二,通过设立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方式,让农事组织法人、有限公司、合资公司、合股公司等单位或组织获得涉及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提升农事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意愿。[15]P55然而,具体实践中,由于多数农民并不愿意放弃自己拥有的土地,日本政府促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设想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14]P18

第三阶段,为了达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日本政府于1970年对《农地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继续放宽对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管制。1980年,日本政府制定并推行了《农用地利用增进法》,并对《农地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农用地利用增进法》的制定与《农地法》的修改,旨在鼓励农村土地租赁及买卖,放宽农业生产法人成立的条件,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14]P18经过一系列改革,日本农村土地流转效率得到提升。全国农村土地出租面积的比例出现了如下变化:1970年农村土地出租比例仅为7.6%,至1985年农村土地出租比例上升至20.5%。规模经营方面,经营面积超过2公顷的农户比例,由1970年的5.9%上升到1980年的7.3%。[16]P76此后,围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这一目标,日本政府先后通过制定《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等法案、继续修改《土地法》、废除《农业基本法》等方式,[17]P27从制度上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产权方面,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构成了日本农村土地产权的两重权利束。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构成,主要分为国家、个人或法人、公共团体1等三个部分。其中,国家和公共团体掌管的土地占比约为37.1%,以海滨、原野、河川、林地为主,基本上不能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或法人掌管的土地占比约为62.9%,以农地和建筑用地为主。[18]P41日常生活与生产经营中,日本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定了许多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权利束,如地役权、地上权、凭借权、借家权、借地权等。在这些权利中,地上权、凭借权是和土地利用关系相关性最强的权利,都归属于借地权。[15]P56这些权利束的规定,明确了各方拥有的权利,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基础。

日本政府出台了多套政策法规,以权利束规定为核心,明确土地产权各方的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与此同时,日本政府陆续颁布了多套制度规定,为农民的生活与权益提供保障。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政府陆续颁布了《國民年金法》《农民年金制度基金法案》《农民养老金基金法》等法案。这些法案的出台,旨在通过建立养老退休制度的方式,保障高龄农民的晚年生活,为促进农地流转、发展高效农业、稳定农业从业者的忠诚度创造条件。[17]P27

再如,1951年,日本政府审议并通过了《有关农业委员会的法律》。此举旨在建立农业委员会制度。农业委员会是一个属于市町村的机构,但不受行政体制的管辖。农业委员会的内部组成人员以选举委员、选任委员为主,主要任务是保障农业者利益,并进行集体协商。截至2011年10月,在日本1743个市町村地区中,设置农业委员会的市町村数量达到1699个。日常生活中,农业委员会不仅负责农地权属的管理审批、保护耕地、促进农地集中等工作,还需承担解决土地纠纷、监督政府工作的职责。[12]P89-90

(三)英国的农业经营模式

与美国和日本的土地产权制度相比,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显得更为复杂。时至今日,按照法律规定,英国的土地产权仍属于王室,除英国王室外,任何人都不能声称拥有一块土地的绝对所有权。[19]P55即便如此,具体实际中,只要不违反土地法、不影响土地规划、不侵犯他人利益,土地持有者仍可按个人意愿处分土地。英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主要包括两项土地权利,一个是土地所有权,另一个是土地保有权。[20]P78土地保有权的拥有者被视为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

与此同时,土地持有人拥有包括处分权、使用权、维护权在内的地产权。地产权又可分为两种保有权,分别是自由保有权和租地保有权。[21]P146-147自由保有权又称为永业权,其含义为使用他人土地或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满12年,土地使用者就可以拥有此块土地的自由保有权。土地的自由保有权分为三类,分别是终身地产权和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单纯地产权、永久所有。自由保有权的确定形式以契约、居住、耕作为基础。

自由保有权之外,还有租用保有权。租用保有权又被称作是租业权,是一种依协议产生、有期限的地产权。租用保有权存在10年、20年、40年、125年等多种租用期限。租用保有权的土地权利及内容,需依协议而定。在租赁期内,租赁人获得的土地权利及内容,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与侵犯,即便是自由保有权人也不可以侵犯租赁人的权益。[20]P78

农业经营模式方面,与美国类似的是,英国多数农民同样以家庭农场的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对英国家庭农场演变历程的考察,可以发现,英国家庭农场的演变历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6世纪至18世纪。此时的家庭农场处于创办、起步的状态。从事农业经营的家庭主要活动为购买土地或租赁土地和创办家庭农场。购置土地层面,富裕农民与农场主购置的土地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宗教革命时没收的教会地产;二是皇家出售的土地。富裕农民获得了购置土地的机会,而更多农民受经济能力的限制,只能通过租赁土地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租赁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公簿持有制。农场主依据合同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收益权,领主不得随意增加地租,也不能随意退租;二是租地持有制。14世纪黑死病大流行后,面对人数减少的局面,领主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出租土地。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6世纪及以后。

第二阶段是18世纪至19世纪。由于敞田制的弊端逐渐暴露,以私有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开始确立。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英国农场的发展。受产权明晰、交易成本下降等因素的影响,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土地所有者大量并购土地的现象开始出现,土地规模经营逐渐成为常态。雇工农场开始出现,数量开始快速增加。面对雇工农场崛起带来的市场竞争,一些家庭农场的农场主选择卖掉私有土地,选择租赁土地,成为租地农场主;而那些经济实力较弱的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逐渐被大型雇工农场取代。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家庭农场的数量已不足农场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阶段是20世纪及以后,家庭农场进入了一个稳步发展的阶段。受產业结构调整、地租下降、地产税增加、国家干预与限制土地出租者利益等因素的影响,自营家庭农场的数量大幅增加。为稳步推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英国政府从两个方面加强了宏观调控:一是实施包括补贴、价格支持在内的多项优惠政策,促进家庭农场的稳步发展;二是通过补贴、立法等措施,促进农场的合并,提高农业生产绩效。以1970年至1979年为例,英国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农场总数减少了14%。在这些减少的农场中,中小规模农场总数减少了52%,大规模农场总数增加了18%。此后,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与服务社会化水平的提高,家庭农场在没有雇工或雇工较少的情况下,即可经营规模较大的农场。大约75%的农场不再雇工,自营家庭农场逐渐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22]P50

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合理运行与健康发展,英国政府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推行了一系列的政策保障措施。1862年,英国政府成立土地登记局,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具体实践中,土地登记局承担着审查、确认、登记、发证、办理过户等职责。完成信息审查与信息登记工作后,依据登记信息,对应的政府部门进行权利证书的制作。权利证书记录着关于登记土地的权利信息、权利事项与其他土地权利等内容。制证结束后,权利证书会交付给权利人。权利证书具备法律效力,保证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23]P66

土地权利证书的制作,解决了土地产权归属问题,降低了土地产权归属不清带来的隐患。为了使农地交易合法化、促进市场交易程序更为简便,1925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包括《土地登记法》《土地授予法》《地产管理法》《财产法》《信托法》《土地负担法》在内的多项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既促进了土地产权交易,也充分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1]P7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改变农村地区社会凋敝、经济发展残破不堪的局面,英国政府于1947年制定了战后的第一个农业法。此后,英国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法令,促进农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24]P4851967年,为进一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发挥土地规模经营效益,英国政府对《农业法》进行了修改,并作出如下规定:合并小农场时,政府提供所需费用的50%;对于愿意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政府可以发给2000英镑以下的补助金,或者每年发给不超过275英镑的终年奖金。[25]P28可以说,这一系列举措的实行,在保障农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实现了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了英国农业经济的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

二、国内农业经营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为了应对农业生产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在中央政府各项政策的帮扶与地方政府具体措施的支持下,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了农业经营模式的改革与探索,形成了“关山模式”“鹊山模式”、隆平粮社合作社等创新方案。尽管这些探索与实践尚有不成熟的地方,但这些地区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与实践仍为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启示。

(一)关山社区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与实践

关山社区是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金洲镇的一个村落。关山社区与长沙相距24公里,土地面积为4.94平方公里,下辖4个片区,共计16个居民小组。[26]P9改革之前,关山社区是一个交通闭塞、没有产业优势、以低产水田及红薯为主要来源的贫困村。面对农事活动无法满足生活需求的局面,许多村民选择外出打工,土地抛荒现象开始出现。2005年,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启动“新农村”建设。获得试点资格的关山社区合并了两个自然村。合并之后,关山社区的村民人数达到2660人。由于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耕地较为破碎,关山社区不便开展机械化生产,规模经营的目标很难实现,土地利用率处于较低水平。与此同时,由于各村民小组之间的距离较远,基础设施建设十分不便,资源浪费情况较为严重。[27]P89

2009年,为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帮助农民实现增收致富的目标,关山社区通过采取整合内部资源、优化地方治理模式等措施,逐渐探索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发展道路。关山社区的改革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9年至2010年。这一阶段是改革的起步阶段。关山镇镇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通过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对土地资源进行整理,并对农田水利、公用设施、生态保护等配套项目进行前期安排;与此同时,制定两期项目规划,为农民集中安居工程的建设创造前提条件。

第二阶段是2010年至2011年。这一阶段是改革的突破阶段。为了更好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目标,关山社区在建成集居点、完成配套设施的前提下,通过实行旧房换新房的置换办法,引导农民置换入住,完成第一期的农民集中安居工程。与此同时,关山社区利用前期集约出来的土地资源,发展高效农业、旅游观光业、商贸服务业,初步形成以集体经济为内核的产业发展格局。

第三阶段是2012年至2013年。这一阶段是改革的提升阶段。关山社区这一阶段的工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启动二期工程,使农民集居点建设顺利完成;二是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的建设,为促进高效农业、旅游观光业、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28]P51-52

为有效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关山社区在对农业经营模式进行改革时,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钱”:(1)当土地合作社以农民流转的土地作为股份入股落地企业时,农民可以从土地合作社获得股金;(2)当土地合作社将土地转租给种养大户时,农业合作社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收取租金后,农业合作社将租金转交给农民;(3)土地合作社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与技术指导的同时,与落地企业签订协议,要求落地企业优先录用当地劳动力,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4)为降低土地流转带来的风险,关山社区为社区内的农民购买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全体农民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二是60岁以上的失地农民购买失地农民保险。[29]P75

关山社区通过采取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等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明显提升。2012年上半年,关山社区土地整理面积达3600多亩,[27]P89许多细碎的土地资源变成大片土地,为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又如,流转土地后,关山社区在发放住房、租金、股金等补偿的同时,通过建设农业基地、创办旅游景区等方式,为失地农民提供大量就业岗位。2011年,关山社区利用4000亩流转土地,先后建成四个现代农业基地1,[27]P89发展特色农业,增加农民收入。2013年9月,关山社区成功申报国家4A级旅游景区,实现年接待游客量超20万人次,以及6,700余万元的营收。[28]P522013年,关山社区人均纯收入达23000元。[29]P75

总体而言,关山社区的改革方案,推动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不仅如此,关山社区较为成功的做法,为其他农村地区农业经营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启示。

(二)“鹊山模式”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与实践

鹊山村是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大成桥镇的一个农业自然村,土地面积为6.31平方公里。尽管鹊山村有286.39公顷的耕地面积,但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亩。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其他方面的经济来源,鹊山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只能选择外出务工,谋求发展的机会。青壮年不断外流的结果,便是鹊山村务农人员的年龄段多集中在50岁以上,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农业生产水平长期停滞不前。[30]P59

2014年,为了改变当地贫穷落后的面貌,鹊山村结合农地“三权分置”政策,通过成立土地合作社(土地银行)、引进生态农业发展公司、培养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服务体系等方式,对当地农业经营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具体而言,鹊山村采取的改革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村委会主导设立土地合作社,并通过与村民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为适度规模经营创造前提条件;其次,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农业合作社将土地划片,通过竞标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给农业种植大户与专业合作社;最后,由村委会成立农业服务中心,为土地承包者提供服务。与此同时,农业服务中心承担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工作。[30]P60

土地合作社设立之初,村民以土地入股,与土地合作社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入股时间的确定、土地的经营方式、款项支付的方式等信息。内部管理方面,由入股村民推举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负责土地合作社的具体事务。利润分配方面,农业服务中心获得利润的50%;土地合作社获得利润比例为20%。获得利润后的农业合作社会对入股农民进行“二次分红”,即将利润分配给入股农民。剩余30%的利润归村委会所有,这笔利润主要用于设备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30]P60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与努力,鹊山村农业产业结构得到了有效改善,农村资源要素得到了充分发挥,集体经济获得发展的同时,农民收益明显提升。2015年,鹊山村稻养结合基地产生亩均超5000元的效益,亩均成本下降559元。2016年,鹊山村土地合作经营覆盖率达97%,全村人均增收超2000元,粮食增产1400吨,村集体经济增值达21万元。[31]尽管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土地银行定位不明、土地银行运营中缺乏规范管理、土地银行功能业务有待完善、投资支出与收益不对等、法律支持与配套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30]P60-61但必须承认的是,在解决人地矛盾与耕地分散经营、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民致富增收、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等方面,鹊山村农业经营模式的改革方案,仍为其他农村地区的创新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启示。

(三)隆平粮社农业经营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并实施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机遇。2007年,隆平粮社在湖南省注册成立。2017年12月,加入隆平粮社的成员合作社增加至29个,入社成员增加至3575户,土地流转面积77738.02亩,注册总资金7466.868万元,仓储容量229382.8噸,农机总数增加至730台/套,加工能力达106482吨/年,架设156个销售网点的同时,拥有16个注册商标。

回顾隆平粮社的历史,可以将其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创立阶段。2007年,隆平粮社注册成立,注册社名为湖南隆平米业种粮专业合作社。随后,隆平粮社开发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的经营模式,以此为基础,推广种粮合作经营。2007年9月,首批9个合作社成员加入隆平粮社。

第二阶段为更名联合社阶段。2013年,隆平粮社更名为湖南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社联社。2013年年底,湖南省约50个合作社加入隆平联社;入社农户19884户,种粮面积30.7万亩。成员合作社凭借隆平联社提供的品牌优势,获得了更好的发展机遇。

第三阶段为稳定发展阶段。截至2017年底,隆平联社由29家成员合作社构成。在此过程中,隆平联社对不符合要求的成员合作社进行了清退与整理。与此同时,隆平联社通过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施选择性激励措施等方式,维护成员的集体利益。[32]P72

经营管理方面,隆平粮社采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带动当地农业经济发展。虽然加入隆平粮社的基层合作社会将名字设置为“**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社”,但在具体运作中,各基层合作社仍是独自的经营实体。生产经营中,合作社成员不仅可以共享隆平粮社的经营权益、服务产品、服务品牌,还能获得龙头企业提供的各类培训,经营水平可以得到有效提升。与此同时,隆平粮社还为各合作社成员提供生产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农业产业化服务,并对合作社成员的农产品进行收购、加工、储存,为“多种粮、多产粮、种好粮”的目标实现奠定了基础。[33]P190-191

隆平粮社的成立与发展,在推动湖南省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隆平粮社的基层合作社数量增加至38个,与2010年相比,基层合作社的数量增加了14个。在隆平粮社的带动下,种粮面积由18万亩扩大至30万亩,辐射带动面积达40万亩。生产经营中,隆平粮社通过优价的方式,为社员及附近的农户提供种子与肥料,使入社农户平均每亩增收200元。[34]P23

三、国内外农业经营模式改革与实践的经验与启示

通过对国外农业经营模式变迁历程的梳理,结合国内部分农村地区农业经营模式的改革方案的考察,不难得出四点启示:一是依据各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二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边界,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减少因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三是正确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能,保护农民权益;四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制层面,为农业的合理运行提供保障。

(一)依据国情有序合理地进行土地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通过对国外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历程与国内几种农业经济体制创新方案的考察,不难看出,虽然道路有所不同,但都无一例外地采取了规模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规模化经营可以减少内部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1]P74然而,受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农村地区人口密集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广大农民对于土地经营模式态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推进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具体实践中,应当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尊重农民意愿,有序合理地进行土地流转,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例如,关山社区、鹊山村、隆平粮社,都在集体实践中,很好地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发展道路,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同时,农民收入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

(二)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边界,减少农村土地产权纠纷

通过对国外案例的考察,可以发现,为了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各国政府制定了诸多法案。这些法案有效地保障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了土地规模经营,但由于没有配套的法律规定,产权主体虚置带来的风险依旧存在。“所谓土地产权明晰,就是要求土地产权的边界及土地权能的设置依法而定,土地产权的处置有法可依”。[35]P149“实践证明,明晰的农村土地产权是减少纠纷、保护农民权益有效路径,也应是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础”。[1]P73

(三)正确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通过对“关山模式”与“鹊山模式”的考察,可以发现,尽管两地在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但两地政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国外较为成熟的案例的考察,同样可以发现,在扶持农业发展、宏观调控等方面,国外政府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但仅靠市场作用的想法并不可取。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民的利益难免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干扰,从而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况,“政府的作用就是要修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发挥政府对农业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农业的健康增长”。[36]P92

(四)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农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美国、日本、英国的农业经营模式发展历程的观察,可以看出,为了保障农业的健康发展,他们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进行了规范。尽管我国也制定了不少与农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规定与地方政策相冲突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戴炜曾指出,在不确定集体产权是属于私法领域中的土地产权,还是公法领域中的土地产权时,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制定与推行,难免会遇到阻碍。[37]P89单平基则认为,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对推动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而言,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依据权能分离理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生成有悖于“一物一权”原则。按照“一物一权”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无法生成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38]P59因此,至少在理论层面,仍需要政府部门对现有的政策法规进行有效的细化与调整,为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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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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