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 郑佳琪 吕康妮
摘要: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区别于传统模式的新兴业态,成了新一轮国际竞争的关键领域,并带动了数字贸易的出现和发展。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为此,建立和完善数字贸易规则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议题。当前,处于数字全球产业链不同地位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数字贸易诉求,构建融入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并且包容性更强的多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至关重要。在此过程中,需要提升数字治理水平,积极寻找各国贸易利益融合点,提高规则包容性和议题多元性,营造自由便利的贸易环境,减小数字鸿沟,不断向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迈进。
关键词:区域数字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全球数字治理体系
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数字化和信息化加速发展,数字经济成为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以数字化赋能贸易高质量发展,成为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数字贸易中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数字监管、数字贸易壁垒等问题引发了对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新一轮挑战。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电子商务现行框架落后于数字贸易发展现状,电子商务多边协议谈判进展缓慢,不利于打造更大规模、更高质量的数字贸易发展格局。因此,深入研究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演变趋势及背后利益分歧,推动电子商务多边协议谈判进展,构建融入全球数字治理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并提升中国在相关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至关重要。
一、数字贸易规则成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焦点
(一)数字贸易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引擎
数字贸易是基于数字技术实现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的新型贸易形式。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科技的崛起,以数据为要素、以服务为核心的数字贸易迅猛发展。根据《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2》,2021年全球跨境数字服务贸易总额达3.8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4.3%。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数据显示,2015—2020年,全球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出口额年均增速达到7%—8%,超过一半的服务贸易实现了数字化。根据中国商务部的最新数据,2021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2.33万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数字服务出口1.26万亿元,增长18%,全球排名进一步上升。
(二)数字贸易共同规则亟待达成国际共识
全球数字治理已成为全球治理的前沿议题与重点工作,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在双边、区域的框架下快速发展,逐渐成为全球数字治理的重要内容。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完备的数字经贸治理框架,主要原因在于:数字贸易涉及传统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转让及跨境电子商务等众多领域;各国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市场、数据技术要素和数字贸易分配等关键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基于传统贸易的国际贸易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数字贸易,导致数字贸易领域未能形成完整治理体系和有效治理共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达成各方普遍接受的全球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及形成有效治理的数字贸易体系,将是全球数字治理需要达成的国际共识。
(三)高标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开始主导国际贸易协定
在多边数字贸易协定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CPTPP、RCEP 等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数字贸易的条款能够在诸多关键议题上给出各方认可的数字贸易解决方案,一定程度上为数字贸易规则的确立、数字贸易规范的设定及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宏观框架。因此,立场相近的国家往往通过双边或多边区域协定等方式,构建各自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形成了“美式模板”、“欧式模板”和“亚太模板”等多重规则体系并存的局面。从发展趋势上看,高水准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开始逐步主导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议题覆盖范围不断拓宽并且条款涉及内容由边境向边境后贸易推进,逐步贯穿数字贸易的各个环节。
二、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主要分歧
受到国际环境、参与国国内数字治理水平以及国家利益等多种因素影响,WTO 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在核心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首先,目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多由发达国家主导,极力推动谈判符合切身利益,而新兴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快速发展,需要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其次,各国国内数字治理水平不同且存在认知和数字技术差异,在参与制定多边规则中提出了不同的诉求;最后,各国在谈判过程中站在自身国家利益角度,发达国家极力维持数字强国地位,发展中国家则寻求数字贸易进一步发展和对本国新兴数字产业的保护。上述种种原因最终导致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难以统一,使得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呈现出碎片化发展趋势。当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存在分歧的关键议题主要涉及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服务税等方面。
(一)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度的分歧
跨境数据流动是数字贸易得以长期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中的核心议题。美国具有全球大型数据平台和极具影响力的数字高科技企业,数字化服务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均位于世界前列。数据高度流通和跨境转移通畅能够使得美国商业利益最大化。因此美国在数据流通治理中以商业利益为导向,强调在数字贸易中不得对用于以经营为目的的跨境数据流动加以限制,创造性提出互联网中介免责条款,极大减少数据跨境流通中的障碍。同时在数字治理过程中,美国通过“长臂管辖”要求开展跨境业务的美国企业向国内提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冲抵他国数据自由流动限制造成的不利影响。
欧盟认为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可以促进其内部经济增长和提高就业率,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前提是需要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在二者之间进行干预达到平衡。歐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5条数据主体的访问权和第17条被遗忘权中都体现了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以及选择消除个人信息的权利。在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和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欧盟会更倾向于前者,而美国会选择后者。此外,欧盟在《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条例》中鼓励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致力于打破欧盟境内的数据保护主义。但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要求与欧盟有数据来往的国家及地区承担高标准的数据及隐私保护责任,只有通过了欧盟设定的“白名单”,经过“充分性认定”和“充分性保障”两大检验,才允许跨境数据流通。通过此议题也可以看出欧盟在数字贸易规则中将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放在首位。
中国出于对国家安全的保护以及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能力,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禁止开放源代码等议题上态度较为保守,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进行限制并强调政府对全球监管的重要性。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机制,要求有限制的跨境数据流动,对境外企业供的服务內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数据流动加以阻拦。以国家安全利益为核心,通过立法加大对关键基础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数据跨境流通进行限制,禁止重要数据未经评估流通出境。在不涉及主权安全的数据领域,中国也需要尽可能地减少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数字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数据存储:本地化的分歧
美国拥有大型云服务提供商亚马逊和微软公司,能够提供安全高效的跨境数据存储和处理并降低开展数字贸易的运营成本和保障信息安全,因此,美国极力反对数据存储本地化并认为数据存储强制本地化是数字贸易下的新型贸易壁垒。如果数据存储器不在美国本土或强制让美国用境外国家存储器存储,一方面会减少美国利用计算设施盈利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会存在因他国企业存储技术问题导致数据泄露现象发生的可能。为了防止其他国家利用缔约方监管和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等例外条款强行实现数据存储本地化,美国在《美墨加三国协定》中删除了例外条款,以保护美国数据安全和企业利益。
欧盟认识到强制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会存在限制自由数据流通的可能,因此在《数据自由流动原则》中要求在数字通信中不能因限制数据位置损害供服务和存储的自由。在该问题上成员国应该以欧盟内数据自由流动原则作为指导,尤其针对非个人数据,在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中出了除非基于公共安全的理由,禁止强制数据存储本地化,确保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内部自由流动。但同时欧盟也保留了在特殊领域数据存储本地化的强制要求,如关键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其他非成员国要求在欧盟境内建立数据存储设备领域。欧盟在限制可接受的非数据存储本地化的范围的基础上,强制规定不能将欧盟客户的数据传输到欧盟境外。
中国尽管考虑到数据存储强制本地化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和增加数字贸易成本。但出于保护国家安全和数据安全,在2017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提出要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数据存储本地化,例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商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储存,在向境外提供信息时需进行安全评估。而对于拥有非关键信息的基础设施运营商则不强制要求数据存储本地,遵循自愿原则。
(三)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分歧
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分歧主要围绕“禁止强制开放源代码”、“数字版权保护力度及期限”及“专利保护非歧视性待遇”等问题展开。美国为了维护竞争优势和技术垄断地位,在数字贸易中特别重视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中提出在商业软件中缔约方不能以源代码强制转移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在《美墨加三国协议》中进一步将监管范围扩展至基础设施软件,删除例外条款。在文化及视听服务领域,美国致力于制定高标准的版权保护准则。在《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的基础上,《美墨加三国协议》延长版权的保护期,以维持其垄断地位。在美国法律中承认版权“合理使用”的理念,即允许在某些条件下不需要权利人许可即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是美国版权法中关于这条原则有更加明确、严格严格的使用限制。
欧盟经济体内知识产权集约型企业占比较大,而传统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针对实物形态的贸易,为此欧盟升级该协定条款,使之更符合数字贸易,缩小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美国的差距。欧盟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谈判中较为谨慎,寻求个人信息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并且要求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过程中不能侵犯个人隐私权。在数字版权方面,欧盟强化保护力度。2019年通过《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对原有版权法进行修改,成为欧盟数字监管领域更为严苛的法律。其中涉及互联网公司在使用原创者作品内容时需要签署许可协议,同时平台需要安装过滤器,对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筛查。
中国也倡导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但出于国家安全考虑,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提出的开放源代码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范了对网络关键设备和产品进行安全审查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也要求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备的密码,在审查过程中会要求获取源代码和算法。在数字内容版权保护方面,中美虽然在原则性条款上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具体条款的落实上存在差异。中国认为美国的版权保护过于严格,从而使得在数字内容具有优势的发达国家处于垄断地位,形成技术霸权,而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和数字产业的发展。为了促进自主创新和国家安全,中国在专利申请领域要求各国使用中国官方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同时在中国网络安全的多级保护计划中提出在关键基础设施的 IT 系统中禁止购买外国 IT产品。
(四)数字服务征税:课税标准的分歧
数字化产品征税标准、跨境电商中海关对货物价值的计算、跨国间税权划分和利润归属等问题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中都未有明确规定。欧盟积极推动数字服务税,并将其作为推动欧盟数字经济税收一体化进程和提升全球数字监管影响力的手段。同时欧洲本土的数字科技企业实力弱于美国,而美国数字企业在欧洲经营所支付的税率远低于传统商业模式下所支付的税率,为此征收数字服务税一方面帮助欧盟增加财政收入,减少税收损失;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欧盟的科技企业,提升其竞争力。
美国则反对征收数字服务税和任何限制数字公司发展的体系制度,同时也担心其他国家试图以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方式损害美国利益。美国在国际税收治理领域具有强大的议价能力,希望建立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数字税收规则,反对单边征收数字服务税,同时要求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支持全球最低税率。
而对于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还在开征数字税的准备阶段。征收数字税可以保护本国数字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美欧先进科技企业的冲击;但另一方面征收数字税不利于优化国内营商环境和对接国际先进技术,甚至有可能在数字贸易间引发报复行为,就此而言,征收数字服务税是一把双刃剑。
三、构建包容性更强的多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
(一)提升数字治理水平,完善国内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提高中国参与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话语权的前提是在国内具有健全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完善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包括数据进出口规则、数字贸易监管以及数字平台建设。首先,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构建中国数据安全观。通过制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的行政规章制度,建立全方位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根据行业类别构建数据分类流动制度体系,在坚守国家安全底线不动摇的前提下确定数据开放及流通边界,做到“务实平衡”。其次,合理协调数字贸易监管形式和程度。确立国家间、区域间及政府部门间的数据监管协同机制。对网络关键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相关产品进行检测,确保数字贸易环境的安全。立足数字贸易示范区,在试点地区和领域因地制宜地制定数字贸易监管方案,为探索数字贸易监管协同体系提供现实支撑。最后,加快数字平台建设,在发挥现有数字平台优势的基础上培育贴合数字技术新趋势的新型平台,从而能够为数字贸易领域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激发数字贸易活力。
(二)强化数字国际合作,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
以互利共赢的宗旨构建开放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并在此过程中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合作和数字贸易往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未来发展趋势一定是向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不断演进,因此需要关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走向,充分利用国际合作组织等机构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相关讨论,避免发生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前沿动态脱节的现象。找到与高标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契合点,对有些与国家利益、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相冲突的条款,及时制定预案,进行抵制。但是与未来发展趋势相一致的条款,虽然在短时间内会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只要这些冲击可以预判、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均应主动对接,做好积极采纳的可行性研究。充分利用倒逼机制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建设和提升参与国际数字贸易治理能力的水平,以此扩大在多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提出更加具有深度和广度的数字贸易规则。
(三)兼顾各国贸易利益,在包容中谋求数字贸易的发展
在全球数字贸易制定过程中应多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也应秉持缩小全球数字鸿沟的理念,在数字贸易领域创造包容平等的发展机遇,加强各国的信息交流和数字贸易间的合作。在全球各国经济发展和数字技术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前提下,强行要求按照发达国家制定的数字贸易规则实现数字贸易高度自由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发展数字贸易的机遇和能力,恶化其在国际数字贸易中的地位。而建立在非包容性基础上的数字贸易规则会加剧数字贸易的不稳定性,长此以往会导致国际经济失衡,对各国都将造成损害。为此,在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时需兼顾相关条款和实施主体之间的能力,允许设立条款实施期限和分阶段逐步落实相关条款,以合理的速度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加大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灵活性。同时在设定全球数字贸易过程中应保留“窗口”,考虑到当下未能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国家的利益,帮助其加快数字贸易发展,携手共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贸易环境。
(四)把握数据交易机遇,健全安全高效的数据流通环境
数字贸易过程中会伴随着对数据的收集、加工、交换和存储等一系列数据流动行为。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能够赋能数字贸易下的新业态如跨境电子商务、数字服务业出口,助力国际贸易新增长。为此在数字流通安全和数字贸易增长之间达到平衡至关重要。在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过程中既不能一味地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形成数字贸易壁垒阻碍数字贸易发展,又不能忽略国家安全和降低防范意识。秉持数据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建立国际数据交易体系,形成国家、政府、平台、参与主体共治的数据安全体系,制定安全和信任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准则,为数据在数字贸易中发挥价值构建合理和安全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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