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
近日,山东省博山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7月21日夜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房间阳台上向楼下抛掷瓦片,将正在行驶的出租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价格认定,该车的损失为583元;9月9日夜间,黄某某在其房间阳台上,向楼下泼洒茶水,淋落到过路行人头上,未造成伤害。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因其有视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失,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要自觉遵守公共安全管理秩序,不要“以身试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捍卫“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