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山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 360001)
社区既是城市的细胞和居民共同的生活空间,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对象。社区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治理的主体包括社区党委、街道办、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组织等。其中,居委会和业委会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成为实现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但是,在我国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部分社区并未充分发挥居委会和业委会的作用,导致“低水平锁定”困境的出现。针对这一现象,本文从社区治理中的供需关系、不同治理主体间协同及其权责三个方面的问题,分析了导致社区治理“低水平锁定”困境出现的主要原因,并提出采用包括明确治理主体的定位、降低主体间非均衡程度以及优化社区协同治理环境在内的手段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促进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非均衡治理理论倡导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优化金字塔型的治理结构,调适多元主客体之间的差异程度以形成合力,运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在实体空间和虚拟空间中因需制宜地实施适中的非均衡政策,以求消除治理领域的“低水平锁定”状态,基于“非均衡——均衡”动态有效提升治理水平,从而惠及最广大的群体。(1)Shaoquan Wang,“Unbalanced Governance Theory:Content,Practice and Development Trend,”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and Educational Research,Vol.5,No.2,2022,pp.346-357.在社区微观层面,非均衡治理理论通过制造“非均衡”,以有效优化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借助非均衡手段强化整合程度以提升系统性;因需制宜地制造非均衡;重视数字治理。同时,该理论认为制造非均衡过程中不可危及治理体系的稳定运行。(2)王少泉:《数字政府治理“强—弱政府均衡”的生成与优化途径——基于非均衡治理理论》,《中国治理评论》2022年第2期,第66-80页。
非均衡治理理论认为基于传统理念的治理结构会将治理锁定于低水平状态或治理水平缓慢提升状态。借助非均衡手段能够摆脱这一困境,即:将资源集中于少数领域或主体,基于在这些领域或主体中生成能够破解锁定状态的新力量,最终促进整体治理水平提升。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低水平锁定”困境——基于现有的治理理念和治理结构等推进治理进程,导致社区治理水平提升速度较慢甚至被锁定于当前水平。从本质上来看,这一困境归因于社区治理过程中未将资源集中于能够快速提升治理水平的主体,具体而言即未集中资源强化居委会和业委会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作用,表明“居委会、业委会尚未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是社区治理过程中“低水平锁定”困境的最重要影响因素。针对这些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能够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生成摆脱这一困境的新力量,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社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
运用非均衡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F市X街道在开展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没有将资源集中在有助于快速提升治理水平的领域,导致社区治理水平提升速度较慢甚至出现停滞状态。这表明治理过程中出现“低水平水平锁定”困境,阻滞了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F市X街道的社区治理过程中,基于治理结构生成的供给,难以满足社区治理需求,阻滞治理水平提升。这种非均衡状态首先表现在社区自治组织的运行难以有效满足差异化和多样化的公众需求和偏好。例如,在缺乏强有力支持的情况下,F市X街道84%的业委会出现常规工作例会缩短、推迟、取消等现象,阻滞社区治理过程中日常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在某个集中的时间段召集所有社区居民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就成了退而求其次的选择,由此催生许多问题,对社区治理现代化产生明显负面影响。而另一方面,换届选举存在困难,优化社区治理面临挑战。在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的换届选举过程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与社区在人员上的短缺之间,呈现出非均衡状态。更为严重的是,监督需求明显大于监督机制效能,导致个别社区居民试图借助权力谋取私利,阻滞了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非均衡治理理论在治理过程中倡导多元主客体之间的差异程度以形成合力,这意味着治理过程中必须强化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从F市X街道的社区治理情况来看,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有待强化,阻滞治理水平提升,具体表现在治理主体与社区居民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困境。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涉及居委会、业委会等主体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代理问题。F市X街道社区治理过程中出现社区居民被工具化倾向——社区居民在居委会和业主委员等组织选举产生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些组织成立后,社区居民难以切实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这种选举前后的差异状态,无助于提升社区治理现代化水平。此外,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等社区治理的主体间关系也应得到改善。作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的成立方式、性质和职责范围都存在差异。业委会是社区或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主要维护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的组织。但是在社区治理实践中,业委会成立和有效运行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难以和居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保持良好的关系,无法通过多方协同有效协调和保障社区居民的各项权益。而当作为社区治理重要主体之一的业委会无法有效运行时,其与社区居民、居委会、街道办和物业间的协同就不可能出现,从而大大制约了社区治理水平的提升。
F市X街道的社区治理过程中,基层的权责存在非均衡:责任明显大于权力。基层是典型的压力型社会,所有的压力都集聚在基层,这一情况是我国社区治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重要表现。20世纪下半叶,我国的基层治理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经过最近几十年的改革,基层治理过程中的行政色彩明显淡化,但依然存在“基层的权责明显非均衡”这一问题。具体而言,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党委、街道办和居委会这三个主体是执行上级命令、政策的主要主体,负有重要责任,但拥有的权力相对较小,两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非均衡状态,也就难以如非均衡治理理论所述因需制宜地展开治理。业委会、物业、社区居民等主体所负责任相对较小,拥有的权力也较小,但责任依然大于权力。两者之间的明显非均衡状态使得这些主体根据现实情况提出的治理建议难以获得足够的支持,阻滞了社区治理过程中实现因需制宜,治理水平也就难以获得快速提升。
运用非均衡治理理论对F市X街道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低水平锁定”困境展开分析能够发现,“居委会、业委会尚未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是导致“低水平锁定”的主要原因,其具体表现为:
社区治理过程中需要借助非均衡手段(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政策和举措等)有效强化居委会和业委会的效能,促进治理水平提升。但这两者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较为模糊,是导致社区治理“低水平锁定”问题的原因之一。
首先,治理主体功能存在交叠。以居委会、业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为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梳理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业委会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制度设计上处于并行状态。但从X街道的社区治理情况来看,表面上居委会与街道办管理的是社会事务,业委会管理的是小区的物业服务,但实际上功能交叠非常明显,即自治性组织与行政性组织的功能交叠(两类组织的强度明显非均衡)。三者在资源的整合上常常发生摩擦,阻滞了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
其次,业委会的功能定位略显尴尬,难以发挥应有效用。社区治理过程中,街道办、居委会和业委会的地位和作用等明显非均衡,尤其是业委会通常被界定为政治之外的自治组织。此类主体于1991年出现,至今已30余年。但其法律定位问题依然未能解决,导致这一主体与街道办等政治性组织的地位、作用等明显非均衡。从F市X街道的社区治理情况来看,业主委员会只是内部自治组织,没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经费与活动场所,其地位并非法人,导致其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处处受阻,难以助推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
社区治理水平必须随着社区居民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提升。反之则将使社区治理中某些主体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存在明显非均衡,或某些主体与其他主体间存在明显的非均衡,从而导致社区治理锁定于低水平状态。
首先,治理主体相关的专业素质偏低,其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存在非均衡。社区治理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复杂工程,涉及房产、财务、法律、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居委会和业委会理应具备与物业管理相关是专业素质。但从F市X街道的社区治理情况来看,居委会和业委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偏低且未随治理需求变化而革新,导致治理主体难以用专业素质切实满足治理需求,两者之间呈现明显的非均衡状态,阻滞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
其次,治理主客体之间互动不足,其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存在非均衡。从F市X街道一些社区的治理情况来看,居委会、业委会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相对较少,所开展的工作没有得到社区居民的了解和认可,在实际治理过程中给予社区居民的在场感不强。这些情况阻滞了社区治理效能提升,表明社区治理过程中居委会和业委会的角色定位有待明晰、效能有待强化。
最后,不同治理主体的作用存在非均衡。非均衡治理理论倡导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发挥各自与实际相符合作用,且在作用大小方面与其他治理主体不存在过大差异。从F市X街道一些社区的治理情况来看,不同治理主体的作用明显非均衡。主要表现是业委会的作用明显小于其他主体,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并未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社区治理水平未得到最大限度提升。
表1 F市X街道社区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的作用情况
从表1中可以看出,73%的受访者认为业委会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并未发挥作用。与此明显不同的是:70%、55%、57%的受访者分别认为社区党委、街道办和居委会发挥着明显作用;41%的受访者认为物业发挥着一定作用。由此可见,社区治理过程中不同治理主体的作用非均衡。
非均衡治理理论倡导“优化金字塔型治理结构,调适多元主客体之间的差异程度以形成合力”。F市X街道社区治理过程中呈现的则是相反情况:依托存在问题的既有金字塔型治理结构展开治理,未能根据治理需求调适多元主客体之间的差异程度,难以形成治理合力,导致“低水平锁定”困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业委会的重要任务是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的日常工作,实现社区居民权益的最大化,这与物业公司追求的利益最大化相悖。由此催生一些问题,如:F市X街道某小区2019年拟成立业委会,但提交的12名候选人名单被物业全部否定,此类情况必然阻滞社区治理水平的提升。利益冲突导致物业公司会在经费、活动场地等方面设置障碍,以消解业委会对他们的监督。在两者未能有效协同的情况下,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自然较难。
第二,数字化水平较低难以为社区治理提供有效支撑。技术水平高低对社区治理水平高低具有明显影响。(3)吴旭红、章昌平、何瑞:《技术治理的技术:实践、类型及其适配逻辑——基于南京市社区治理的多案例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22年第1期,第107-120页。非均衡治理理论强调数字治理的重要性,倡导在治理过程中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水平尤其是协同水平,以满足数字时代的治理需求。从F市X街道的社区治理情况来看,对数字技术、智能设备的运用不足,即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未能有效实现数字治理,难以有效助力协同行为。实例如:业委会暂时没有运用数字技术构建起对物业服务的网络在线监督机制,社区居民自然无法通过数字平台实现对物业管理水平的评判,从而有效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社区治理过程。
第三,政府支持力度与社区治理需求非均衡。这一点与前述“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基层权责非均衡”密切相关。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协同必须依托政府的支持才能展开(4)李慧凤、孙莎莎:《从动员参与到合作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现路径》,《治理研究》2022年第1期,第102-113页。,但“自治与必要控制”(5)胡仕林:《元治理视角下业委会“成立难”探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第78-84页。之间的角力导致政府不一定大力支持居委会和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与社区治理需求相悖,两者之间呈现非均衡状态。从F市X街道的社区治理情况来看,与居委会、业委会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陈旧,这两者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难以借助法律寻求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因而无法有效处理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有关事务,致使协同水平长期难以获得明显提升。
非均衡治理理论中的非均衡手段是指:治理主体为了实现治理目标而实施的具有明显倾向的法律和政策等的聚合体。非均衡政策是非均衡手段的重要呈现,具体指:将资源主要集中于某个或某几个领域而非均匀地分配于所有领域,以实现这个或这几个领域的快速发展,借助由此产生的力量打破“低水平锁定”状态的政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形势下,破解社区治理中的“低水平锁定”困境,稳步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本质上需要借助一些明显具有倾向性的举措优化社区治理结构、环境等,尤其是须强化居委会和业委会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作用。社区“两委”作为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生成破解“低水平锁定”困境的主要力量,基于非均衡治理理论倡导的因需制宜,通过明晰角色定位、降低治理主体非均衡程度、优化协同环境等方面的非均衡措施和手段,将能有效提升社区治理的水平和绩效,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的实现。
首先,需要强化党委的统筹指导作用。非均衡治理理论倡导在执政党/领导者的正确领导下,优化金字塔型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这意味着破解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低水平锁定”困境,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展开,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对街道办、社区党委、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和社区居民等的政治、价值和队伍引领。具体可着力于:第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指导与帮助。尤其是社区党委、街道办等要把相关小区的业委会成立、选举、换届、监督等纳入自身工作的职能范围,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区居民权益。对于业委会在成立、换届、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积极主动予以指导帮助。依托业委会做好相关社区的治理、维护对于社区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鼓励更多的党员进入到居委会、业委会当中作表率做贡献,把党建工作覆盖到城市最基础的单元,将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有机整合,组建“兼合式”组织。第三,社区治理相关的党委部门应该着力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居委会、业委会的联动互动,发挥他们上传下达的作用,鼓励支持更多的中共党员参与业委会选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主动参与社区治理工作,以自身的信念和行动唤醒、强化其他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把党的力量更好地融入社区治理的氛围中。第四,搭建协调议事平台,主动化解基层治理难题。社区党委定期召集业委会、物业公司及有诉求的社区居民,加强沟通交流,主动化解矛盾,将矛盾化解在萌芽期,助力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
其次,社区治理主体定位的明晰首先需要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对多元治理主体尤其业委会的成立、运作方式、换届等作出具体规定,为现实操作提供基本遵循。(6)崔月琴、张译文:《双重赋能:社区居委会治理转型路径研究——基于X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实践的分析》,《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第175-184页。同时,对于诸多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应当尽快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赋予其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此举意义重大:第一,明确多元主体的法律权利,为降低多元主体自身及之间的非均衡程度创造条件。例如:通过赋予业委会独立法人地位,使其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和法律诉讼,更好地履职尽责,维护好广大社区居民的集体权益。第二,明确多元主体的行为责任。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主体都应为实施的行为负责。当居委会和业委会等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可以从法律的条例中找到责任认定的依据,从制度上形成刚性约束,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能。第三,使居委会和业委会等主体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更具有在场性”,这种非均衡手段使得这些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会有所增强,有助于改变其“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明显非均衡”的现状。
最后,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目前,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在现行社会历史语境中还处在探索尝试阶段,但当单个行动获得成功之后,这些主体就会采用类似的方案来处理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共事务,从而形成制度化、模式化的工作机制。换言之,制度既能够塑造社区治理参与主体的相关工作方式方法,也能够使其行为方式走向规范化。基于非均衡手段破解治理过程中的“低水平锁定”困境需要以健全的规章制度作为前提和遵循,这也是社区治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由之路。社区治理的参与主体,必须配套相应的制度,才能够规范工作秩序,切实发挥治理效用。对此,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将其逐步固化下来。同时,要严格落实相关的工作制度,防止出现因为制度执行不坚决带来的工作失误等。
降低治理主体非均衡程度首先需要树立动态治理观,有序推进治理主体的专业化进程,有效降低治理主体自身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的非均衡程度。社区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治理活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然会事倍功半。但是目前社区治理过程中并没有针对居委会、业委会候选人的专业水平的硬性要求。因此,有序推进居委会和业委会等主体的专业化对破解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低水平锁定”困境尤为重要。第一,吸收有专业知识的社区居民进入到组织内部。有意识地吸纳法律、房产、工程建设、会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加盟,充分挖掘社区居民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智库,组建具有高效处理社区治理相关事务综合能力的队伍。第二,予以这些主体中的成员适当的劳动报酬或奖励。适当的物质报酬和相应精神奖励,既是对其无私奉献的一种肯定,也有助于对其工作积极性的调动。第三,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包括工作流程、监督机制、奖惩制度等,既能保障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顺利实现,也是对多元主体及其成员的一种制度保护。第四,注重对多元主体中成员的教育引导。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多元主体中成员的培训,探索持证上岗制度,全方位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和治理能力。
其次,需要增强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良性互动。基于非均衡手段破解治理过程中“低水平锁定”困境需要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居委会和业委会的规范运作对于激发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自治意识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居委会和业委会等主体的成员当选之后与社区居民缺乏互动,极易导致治理水平被锁定于低水平状态。居委会和业委会等主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同社区居民的互动:第一,拓宽社区居民了解社区治理相关信息的渠道。通过微信群、公众号、公告栏、设置信箱等载体,收集社区居民需求、意见、建议,对于问题尽心解决,对于意见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第二,增强社区“两委”工作的可信度与透明度。具体措施包括邀请部分利益相关且有参与意向的社区居民列席居委会和业委会工作会议,社区居民观摩其工作流程,公开相关的经费开支等。第三,提高社区“两委”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具体措施包括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多种途径通报工作动态及取得治理成效,增强社区居民的自治共治意识。
最后,基于整体观着力打造多元一体的治理新格局。营造多元主体共建的社区治理格局,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社区,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也是回应社区居民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7)陈进华、余栋:《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系统审视与实践路径》,《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109-116页。此举能够有效降低多元主体之间的非均衡程度。多元主体在参与社区治理的进程中,除了加强自身建设之外,还要做好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合作:第一,强化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作,妥善处理好冲突。(8)沈亚平、王麓涵:《赶超型协同:走向整合的社区治理——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为例》,《理论学刊》2022年第1期,第133-143页。探索与物业服务企业更加公平合理的合约,尝试将物业服务的报酬分为基本收入和激励性收入,基本收入按时支付,激励性收入则根据社区居民满意程度按比例支付。第二,加大多元主体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力度。多元主体之间绝非只是表面的竞争关系,而是深层次的治理命运共同体。社区党委、街道办等要充分发挥行政资源丰富、协调能力强等治理优势,做城市小区基层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者。第三,加强多元主体之间的交流合作。通过构建交流平台和机制,推动多元主体的参与和社区的发展。
破解“低水平锁定”困境,还离不开社区治理协同环境的优化。对此首先需要培育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减少利益冲突。社区居民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最大受益者,其积极主动地投身社区公共事务,是借助非均衡手段破解治理过程中“低水平锁定”困境的重要保障。因此,居委会和业委会等主体在处理日常事务同时,要注重大力培养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助力减少利益冲突,为社区治理过程中多元协同创造条件。第一,多措并举,增进互动互信。通过举办文艺活动、小型联欢、聚会等多种方式,培养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增强社区居民之间关系的融洽度,提高社区居民与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互信度。第二,加大宣传,营造自治氛围。通过多种传统和新媒体平台,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社区居民知晓自身权利和义务,逐步提升其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与能力。第三,改变观念,增强社区自治能力。居委会和业委会等主体要转变观念,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改善服务水平,从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出发,着力打造自治社区的范本,以实力和实绩来打消社区居民的疑虑,获得认可及信任。(9)张汝立、刘帅顺:《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信任机制:类型、特征与再生产》,《求实》2022年第1期,第27-42页。
其次,提升数字治理水平,加强对社区治理的有效监督。非均衡治理理论认为,治理过程中不可能依靠单一主体实现最优绩效,多元主客体之间呈现一种动态的博弈关系。社区治理需要建立健全各方面的、数字色彩明显的有效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协同环境,助力破解治理过程中的“低水平锁定”困境。第一,应用数字手段保障对社区“两委”工作的监督。在提升社区治理数字化水平的过程中,通过制定监督工作制度等手段对居委会和业委会等主体及其成员开展的社区治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管理,完善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尤其是社区居民的监督机制和渠道。第二,应用数字手段构建社区“两委”工作评价机制。通过设置述职和评议制度,有效借助智能设备及时公布述职和评议情况。定期通过线上和线下数字平台公示治理情况,并根据运行情况引导社区居民对社区“两委”工作进行评价,以持续有效地激发成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三,引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数字化治理、智慧化治理,改善社区治理中信息横向和纵向不对称问题,构建社区治理数字平台,加速实现数据整合共享,监测防范存在的治理风险,实现“治已病”向“治未病”思维转变,从而降低治理成本,实现社区治理的协同共享。
最后,完善重构更加和谐的社区自治生态。居委会和业委会等主体在参与社区治理的进程中,呈现出以下特点:社区居民维权具有草根性,是最基层的民主化运动;维权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运作造成多元主体的官方认可。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组织的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应,但目前存在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失衡、功能与职责重叠、相互之间关系混乱等问题,重构多元治理主体关系对于社区治理而言意义重大。具体可着力于:第一,以业委会为中心来重构关系格局,通过优化业委会的角色,实现参与社区治理效益的最大化。第二,相关政府部门要切实落实职能转换,明确自身职能定位,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将原有的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甚至是“空气型政府”,平时“无事不扰”,需要时“无处不在”,为社区治理创造足够的空间。对业委会要多加指导、监督、宣传,利用主流媒体推广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典型经验。第三,多元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努力为构建更加和谐安定的社区环境做出贡献,从而逐步构建起更加和谐的社区治理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