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敏书
【摘 要】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变革,国家对科技创新日趋重视,高新技术企业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的主要推动力,企业开始重点关注研发费用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对于信息技术行业来说,一个企业的研发能力很大程度反映在研发费用上,这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日常运营,还会影响到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因此,论文从信息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基本处理模式入手,对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信息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对具体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希望可以为市场上的信息技术企业带来思考。
【关键词】信息技术;研发费用;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2;F276.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3)05-0170-03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信息技术行业企业由于处于科技创新的竞争环境,以及其所具备的良好的成长性和技术优势,已经成为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作为新兴行业,其产品具备特殊性且研发活动十分频繁,尤其是研发活动,作为支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活动之一,对企业的发展性和成长性都有很大的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无疑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这也使研发费用的计量和确认等相关会计处理亟待进一步的规范化。现行准则对信息技术企业所具备的研发活动频繁、研发不确定性大等特征缺乏一定的考虑,导致我国信息技术企业在研发费用的资本化确认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2 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基本模式
目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三种处理模式,分别是全部资本化、全部费用化以及部分有条件资本化。
2.1 全部资本化的处理模式
全部资本化的处理模式,指的是无论研发活动是否成功产出成果,企业均将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研发费用支出无差别全部进行资本化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是符合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的,并且能够将收益和支出进行配比,同时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是创新的表现,也能够向市场传达利好消息,使企业获得正向反馈。这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的价值创造。但同时,如果企业研发活动失败,无差别资本化也可能会造成企业资产虚增,并且给企业提供了操控利润的空间,可能会导致一定的经营风险。
2.2 全部费用化的处理模式
全部费用化的处理模式,是一种较为谨慎的会计处理方式。由于企业的研发活动具备不确定性大、风险高的特征,将相关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这种会计处理的方式能够有效避免企业通过调节研发费用资本化来操控利润,但这样处理违背了收益费用配比原则,并且容易造成企业为了业绩少进行甚至不进行研发活动,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3 有条件资本化的处理模式
将研发费用有条件进行资本化是我国企业目前对研发支出相关费用采取的主要会计处理方式。2006年我国颁布有关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的会计准则,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应当采用研究阶段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有条件资本化的模式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有条件资本化指的是将企业研发活动的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进行严格的区分。由于研发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在研究阶段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进入到开发阶段后,由于研发项目的不确定性減弱,根据预期未来可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研发费用就可以部分资本化。将二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兼备了严谨与科学的特征,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进行利润操纵,又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现价值创造。
3 信息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3.1 费用性质难以界定
对于不同的行业来说,产品的研发周期以及产出成果的表现形式均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资本化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准则条件较为模糊,给企业利用研发费用操纵会计利润提供了空间。大部分企业直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从宏观层面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进行规定,而并没有准确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导致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且,研究项目的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相互支撑,对其进行明确区分本就存在较大的困难。此外,一些企业部门间的沟通并不密切,导致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与研发人员不尽相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对于研发阶段划分的难度加大。对于开发阶段中资本化标准的判断更是难上加难,由于准则并未对技术可行性等核心内容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直接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会计处理时个人的主观性较大,会计人员难以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信息技术研发项目的相关费用进行准确的判断,而企业管理层可能会为了操纵利润而提前或延迟资本化。这类争议很可能导致外部监管更加严格,因此为避免诸如此类的不利影响,大部分企业更倾向于选择保守的处理方式,即更多地进行研发支出费用化。
信息技术行业不同于普通制造业,其研发支出在会计处理方面自身存在特殊性。首先,其研发产出的资产多为软件等无形资产,难以定量;其次,相关产品的研发成本高但复制成本低,并且研发成本中包含了大量的人力成本,而不消耗物料,因此对于研发成本的资本化很难界定;最后,信息技术行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速度很快,产品容易被替代,因此在产品发布后还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以不断对产品进行功能的更新和技术维护,否则就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带来的淘汰。目前信息技术行业企业在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上普遍没有体现出企业研发成本高但由于产品更新迭代快需要频繁进行研发活动的行业特征,这将导致信息技术企业的价值低估。研发作为信息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研发活动最终形成成果的比例逐年增加,对研发活动投入的巨大成本对企业价值有着很大程度的影响,但最终却无法形成账面资产,这无疑会削弱企业价值,使外部投资者对信息技术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判断过于保守。此外,从报表层面来说,信息技术企业会计处理中过低的资本化率会导致当期利润较小而虚增未来利润,但企业在未来期间能够超额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是很难解释的。
3.2 对摊销年限的选择存在差异
信息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在进行资本化处理形成资产后,应根据准则制定的摊销规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系统性摊销。企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基本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自开始使用起一直持续到资产处置或者报废,整个期间作为资本化研发费用的摊销期。实务中资产的摊销应根据其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来确定,最长也不得超过10年。但如果无法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便不能进行相应摊销的会计处理。不同企业在对已经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进行摊销时的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现行会计准则并未对信息技术行业自主研发产出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在给予企业自主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企业可能进行利润操纵的风险。据已披露的数据显示,信息技术企业研发形成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大部分按照2~10年进行摊销。但摊销年限的跨度较大,每个企业选取的摊销年限不尽相同,在已披露相关信息的信息技术企业中,大部分企业选择按照10年进行摊销,也有一部分企业选择按照5年进行摊销。由此可见,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不同企业对于规定的运用也不同,这对同行业企业之间研发费用的横向比较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不同企业对相同类型信息技术相关的软件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估计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且在连续的会计期间内,对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存在波动性,这可能是因为部分企业通过调整摊销年限来影响研发费用,从而对利润进行操纵。这无疑影响了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纵向比较,会降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3.3 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市公司对研发费用的披露主要通过年报进行披露。从企业披露的报告来看,对于研发方面主要会披露研发人员的数量、占比以及研发投入的金额、资本化的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自主研发的资产进行概括,此外,合并报表会在“开发支出”项目中仅列举发生额。综上来看,企业不会对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比例进行详细的披露,也不会对已形成研究成果的资产所对应的研发投入进行详细说明。
具体来说,大部分企业会披露研发活动的基本信息,且在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总额的相关信息披露方面披露水平大致相同,仅会进行比较简单的概括,仅有少数企业会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具体来看,对研发活动基本情况的披露主要在年报中的“公司业务概要”和“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两部分进行阐述。企业披露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报告期内的研发项目具体概况、是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产出以及未来经营期间进行研究的重点领域等。而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披露主要包括3个部分:一是对资本化金额的披露;二是对企业内部对于研究开发支出采取的具体的会计政策进行说明;三是合并报表中的项目,即单独设置“开发支出”这一项目进行披露。
根据已披露的报告来看,在信息技术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披露中,只有少数企业会对于资本化时点以及资本化变动合理性分析进行详细的披露,其中包括资本化时点的判断标准,大部分企业通常只是进行简单的概述,甚至部分企业直接以立项时间作为资本化的开始节点,并且没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详细说明。
4 相关对策与建议
4.1 明确相关标准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并没有针对信息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规则,相关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时依然按照表述模糊的现行准则进行处理,无法体现出信息技术企业的行业特点。因此,为了提升相关企业会计信息的可用性,相关规定可以进一步对信息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进行规范。首先,可以结合信息技术行业的具体特征对资本化条件加以规定,进一步明确资本化的时点和依据;其次,可以协调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具体的划分依据,并完善企业内部制度,针对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单独进行核算和管理,同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使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到研发项目会计处理的相关决策中;最后,对于信息技术企业资本化的界定判断困难的问题,可以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技术可行性标志加以辅助,同时可以结合会计重要性原则进行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此外,还可以完善企业内外部的监督机制,防止企业通过调整研究支出的费用化比例以调节利润。
4.2 规范摊销年限的选择
对于如何选择摊销年限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信息技术类的研发产品更新迭代的速度较快,且相关复制类产品模仿速度快、制作成本低,即使是刚研发完成并在市场上推出的新产品,一旦后续更新维护不及时,便面临着被模仿者以更低的价格抢占市场的风险。因此,对于信息技术类相关产品来说,其摊销年限应该采用比10年更短的年限,可以规定5年为基础。此外,可以加上企业内部研发人员的职业判断,并结合外部专家进行评定两个方面,共通过3个指标并赋予相应的权重以综合考量企业研发产品的有效使用寿命,这样有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贯性。
4.3 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证监会先后两次修订了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通过加以强制披露的规定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但是仍有一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将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到位,缺乏进行信息披露的主動性与积极性。从企业的层面出发,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能够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发展前景合理地反馈给投资者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同时也要避免因过多地进行信息披露而导致企业陷入被动竞争的不利局面;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对信息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所形成的成果更加关注,因为这是代表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未来发展潜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对信息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信息披露方面,要兼顾双方的共同利益,可以对研发项目的具体名称和内容减少披露,但要对研发项目资本化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未来收益的相关性进行重点披露,以证明研发投入资本化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从而更好地体现研发投入的必要性。在现有的披露要求以外,相关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比例、本期资本化摊销金额等,并要求企业对资本化变动调整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披露,以反映企业利润的真实水平。此外,还可以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的管理更加精确化,合理披露研发项目的进度和资本化时点等关键信息。优化研发费用披露的政策环境,使信息披露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能够促进企业向市场传递其研发产出效果,同时可以传递企业发展前景良好的信号,从而有助于企业塑造良好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持续发展,也能够为企业未来发展需要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企业价值创造。
对于信息技术行业这类高新技术行业来讲,其研发活动的开展不仅对企业本身存在积极意义,还可能对整个业态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企业自身而言的关键是研发投入能否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价值创造并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助力。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能够使其对企业有一个更加合理的预期,从而使社会的资金流向未来能够获利的企业,推动企业股价上升,使企业有更多的动力创造价值,进而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
5 结论
综上,信息技术企业由于其自身存在研发活动频繁、研发项目不确定性高、产品更新迭代迅速等问题,在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上主要存在资本化阶段难以界定、摊销年限差异较大以及信息披露有效性弱等主要问题。国家可以根据信息技术企业的具体特性对其研发投入的资本化条件进行特殊规定,以降低企业利用研发费用操纵利润的风险,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可以进一步细化信息技术企业研发支出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增强企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更多地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决策真正有用的信息,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优化资源配置,使真正创造价值的企业持续发展下去,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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