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欢 王丰阁 陈显伟
基于前瞻性、系统性的理念,分析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的演进阶段,研究发现破解“商业可持续”两难困境构成其演进的动力。接着从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技术风险、服务对象的信用风险、业务开展模式的平台风险和服务创新的合规风险等四个维度研判其风险,从提升服务主体的现代治理能力、服务对象的金融素养、强化数字普惠金融运用平台的常态化监管及优化以科技向善为理念的金融创新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通过搭建“数字普惠金融安全港”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的建议。
一、引言
十八大以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一直强调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领域重大风险。众多学者围绕该议题开展了广泛的关于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理论逻辑与现实逻辑的讨论,但鲜有从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构建的角度,提升金融系统“韧性”的相关研究。
当前,我國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格局呈现出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中心,以互联网企业为支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补充,金融科技企业赋能,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制度保障不断健全的全方位发展格局。①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雏形初步构建,该生态系统通过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约束,并激发企业创新、强化减贫效应、显著促进创业、刺激消费等机制,在实现包容性增长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的演进与应对风险的属性
(一)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
当前,数字普惠金融正处于快速构建生态系统的阶段,其发展涉及多个金融机构、多类市场主体及多个行业,其运行表现出系统复杂性特征,并具有“三升两降”的典型特征:扩大服务规模、优化服务体验、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1]。从系统演化角度,破解“商业可持续”两难困境构成了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演进的动力。基于该逻辑,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二) 数字普惠金融演进阶段
数字普惠金融的演进从服务形态与制度变迁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微型金融→普惠金融→数字普惠金融”。微型金融是以微型金融机构为服务主体、以支付体系、征信体系、信用评级体系为服务途径,为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等服务对象开展微型金融业务的金融服务体系。虽然微型金融具备了金融生态系统的雏形,但因其初始资金主要源于捐赠或基金,带有较强的公益性,因而其不具备商业可持续性,但其降低金融排斥的作用较为突出。微型金融的发展,说明向弱势群体提供普惠金融的服务是必要且可行的。长期以来,微型金融商业可持续性矛盾突出,加上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微型金融授信难度大,信用风险高。同时,单笔交易额度低、监管难度大,导致交易成本较高。微型金融的商业不可持续性和高成本导致其推广难度大。
2005年以后,微型金融的概念逐步被普惠金融取代。普惠金融基本概念是联合国2005年提出,相较于微型金融,其更具有包容性,通过将微型和边缘化的金融机构进行合并,将其纳入到新的金融体系之中,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微型金融存在的问题。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2006年提出普惠金融的核心是让所有人特别是金融弱势群体享受平等的金融权利。随着普惠金融在中国扶贫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中国于2013年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②”的决定,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使得金融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覆盖形式不断创新,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不断提升③。另外,普惠金融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联性加强。随着普惠金融的广泛应用,其“商业性”与“普惠性”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商业可持续难题使普惠金融业务进一步推行受阻,陷入发展瓶颈[2]。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2018)提出: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依托金融科技,采用集群模式搭建平台、聚合生态链上各主体的优势和资源,较好地解决了商业可持续性问题,并利用数字技术,逐渐形成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的结合,金融服务呈现“成本低、速度快、覆盖广”的特征,弥补了微型金融的不足,丰富了普惠金融的形式,促进了社会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拉动农村经济增长,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三) 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应对风险的属性
风险防控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具有独到的应对风险的优势。从服务主体上来说,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的参与主体已逐步发展为多层次的服务体系,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场景化的模式开展数字普惠金融,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了数字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金融科技企业提升了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安全性,以供应链金融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形成了数字普惠金融业务闭环,从服务上降低了风险发生的可能。从基础设施上来说,征信是金融服务中最重要的环节,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个人征信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数字身份认证试点逐步拓展,从根本上应对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从制度保障上来看,数字普惠金融监测维度数字化特征明显,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监管力度更强,能更及时监控风险。当前,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结构愈加丰富,金融服务更加精准,底层技术效应更加明显,风险防控能力逐渐加强④。但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迭代,暴露了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隐蔽性、敏感性、复杂性、负外部性、传染性、突发性,使得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边界划分不再清晰,增加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故金融科技中的任何风险都会传递到整个金融系统,产生群体反应,形成系统性风险[3]。
三、从构建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的角度研判风险
数字技术驱动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的演进。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使金融业态、风险形态、传导路径和安全边界发生重大变化。从源头上讲,提供数字技术的图灵机计算设备从原理上缺少攻防理念,冯·诺依曼体系结构也缺少防护部件,从而造成计算系统极大的脆弱性[4]。网络环境是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网络风险的传染性,易扩散性给数字技术的发展也带来极大的挑战,数字技术增强了普惠金融包容性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的脆弱性。在给用户提供便利之时,也使传统风险与技术风险更容易叠加和扩散。因此,在关注到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演进的同时,其可能出现的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不容忽视。
国内外学者尚未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界定形成共识。有学者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已成风险高发区。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是数字普惠金融发生风险的主要诱因。事实上,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监管风险已在数字普惠金融业务中显现。更需警惕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广泛应用于数字普惠金融后,引发的信息安全风险[5]。已有研究为研判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从构建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对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的研究尚缺乏前瞻性与系统性。
现有研究侧重于从数字普惠金融运行平台、数字金融、普惠金融、衍生风险等视角,分析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成因,虽然有助于识别风险,但是难以构建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所以,文章从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服务主体自身的脆弱性及其关联性、特殊的服务对象、业务开展模式、金融创新四个维度,分析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成因与表现。
(一)服务主体的技术风险
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主体依托数字技术开展业务,存在不容忽视的一系列技术风险。数字普惠金融依赖区块链、云计算等底层技术,带动金融机构快速数字化转型,金融服务应用场景不断丰富,金融科技标准体系更加完善⑤。但底层技术的负面效应和技术特征存在脆弱性,技术自身存在安全性差、技术系统与平台终端兼容性等问题,成为数字普惠金融可能的风险点。同时,在使用技术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计算失误风险,数据泄露技术风险,技术失控风险(周全和韩贺洋,2020)。另外,金融业务与数字技术不断融合,这种融合所产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在本质上对数字技术具有较高的依赖,如果金融机构在数据保护、容错应急应对能力不强,极易出现技术风险。
(二)服务对象的信用风险
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决定了其金融服务的高风险性。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资金需求小额化,存在抵押品不足、信用信息空白或較少等问题,这从根本上加剧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频发。在无法获得真实、全面的用户信息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很难进行准确的客户判断和风险控制,面临较大信用风险。另外,因为受到互联网交易虚拟化的影响,交易对手身份验证难度大,数据来源较少、数据失真以及风险控制模型缺少完整设计等,均会使信用风险加剧。
(三)业务开展模式的平台风险
数字普惠金融依托平台开展业务,利用互联网的网络效应与技术优势快速高效实现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需匹配,同时平台利用数字技术,具有较强的监管逃逸能力,导致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频发。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是虚拟化的金融交易平台,在平台的发展过程中,便捷性与安全性的矛盾逐步凸显,平台在提供便捷性的同时,风险随之而来。平台利用技术优势,出现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扰乱了市场规则,损害了平台使用者的利益。各类金融平台利用获客便利优势,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可能诱发运营风险。数字普惠金融存在网络效应,使其更易形成垄断势力。互联网巨头依据所掌握的用户信息来判断其用户特征,形成资本垄断,诱发新型的垄断风险。
(四)服务创新的合规风险
数字普惠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具有典型的“破坏式创新”特征。面对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既有监管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监管者被迫对新业态采取“一刀切”的禁令模式,虽然能够暂时性地应对危机,但不利于创新业态的合规化转型。另外,传统的法律规制框架基于中心化场景设计,数字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去中心化的特质,导致现有的政策规制框架下难以有效全程监管、约束金融科技创新环境下的交易行为,进而产生比传统金融场景更加复杂的合规性问题[6]。
四、构建数字普惠金融安全港
将构建数字普惠金融安全港纳入到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的任务中。当前,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这使得金融风险诱因和形态更加复杂(郭树清,2022)。数字普惠金融如何有效应对“未知的未知”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难题。为了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普惠金融体系,基于科技手段构建数字普惠金融安全港,将有助于化解和应对各类可能出现的风险。为实现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健康有序发展,安全港的构建应具备对冲金融风险的功能,并具备类似于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的特性,可以有效隔离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避免其形成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破环力[7]。因此,为增强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其生态系统运行的效率,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快构建数字普惠金融安全港。
(一)提升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现代治理能力
以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为导向,进一步提升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现代治理能力。首先,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中以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互联网巨头、金融科技公司等服务主体的公司治理能力。其次,运用数字技术搭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防火墙,形成有效隔离风险的机制;将数字技术手段应用于监管和内控体系,实现穿透式监管。最后,加快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数字化转型,以数字治理作为提升其现代治理能力的主要手段。从制度上,创新金融科技对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赋能机制与监管方式,使其快速适应大科技金融的发展格局。
(二)提升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金融素养
良好的金融素养能够筑牢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避风港,维护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有助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首先,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提高各方对数字普惠金融的认识及接受度,利用“融媒体”,结合当地风俗文化等客观因素,采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存款保险、投资理财等金融知识深入人心,增强金融消费者的复利意识和贷款意识,使金融消费者掌握基础技能。其次,加强金融行为指导,引导消费者理性借贷。我国大多数金融消费者持有良好的金融态度,但在金融基础知识水平上有待提升,尤其是金融行为和技能方面依旧存在较大的差异。再次,关注“一老一少”等重点对象,加强金融教育及宣传,保护“一老一少”群体的根本利益。老年群体和青年群体是不法分子活跃的重灾区,既要关注老年群体在数字金融转型中会出现的风险,也要做好青年群体相关金融基础知识的教育。
(三)强化数字普惠金融运营平台的常态化监管
平台化规范管理是防范企业间不正当竞争、保障中小企业的有力手段。首先,确定监管的主体,制定相应的对策,确保数字普惠金融的有效运行。不同的监管部门根据自身金融业务的不同,按照相关职能进行监管,明确各个监管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其次,将参与主体纳入被监管对象,使其在法律的规范下正常经营。其一,构建反垄断机制。对于金融科技的新型反垄断监管,需要溯及问题的本源,新型“大而不能倒”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要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其对新机构进入市场是否造成妨碍,数据来源、收集的途径是否正常,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是否开放且合规合法。其二,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做到监管和科技创新的平衡。监管当局须从应用原理、技术特点、发展现状、应用场景和典型产品等方面,在识别用户身份、监测交易行为、报送合规数据、落实法律法规、分析风险数据等方面,学习、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成果,剖析国内监管科技发展和监管困境等难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
(四)优化以科技向善为理念的金融创新环境
数字技术应用于普惠金融中是一把双刃剑,要积极引导科技为我所用,并且造福于人。科技是一种能力,向善是一种选择。创造有利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创新环境,首先,应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定完善金融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建立金融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提高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金融科技伦理理论研究。其次,金融科技类企业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响应并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利用自身的技术帮助国家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职能,改善金融机构服务流程,用科技造福社会。同时,金融科技类企业也要提供低成本易操作的技术产品,为农民、老年用户等金融科技技能较弱的群体设计适合的服务,减少“数字鸿沟”所带来的负向影响[8]。最后,把控好数字普惠金融在发展中创新和风险的平衡点。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奖励机制,促进更多主体进行交流、展开合作,从而推动数字创新。在监管部门和参与主体之间构建完备的信息沟通网络,建立常规的信息分享机制,以确保企业能够正常开展活动。
注释:
①根据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金融科技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9,2020,2022)》。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③中央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
④根据《中国金融科技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9,2020,2022)》。
⑤根据《中国金融科技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9,2020,2022)》。
参考文献:
[1]黄益平.关于中国数字金融创新与发展的几个观点[J].金融论坛. 2021(11):3-5.
[2]陆岷峰,徐博欢.普惠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与管理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9,41(03):75-78.
[3]周全,韩贺洋.数字经济时代下金融科技發展、风险及监管[J].科学管理研究,2020,38(05):149-151.
[4]沈昌祥.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