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乃元,朱玉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村民参与则是实现治理有效的前提和保障[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然而,实现村庄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需要适当的组织基础。在社会经济结构快速变迁、村民分化与外流加剧的现实背景下,村庄原有的治理单元(如自然村、村民小组等)已经或正在被瓦解,难以将原子化的村民组织起来,个体成员与村级组织之间缺乏便捷有效的连接渠道,集体越来越难以获得社会认同。不仅如此,在近年的“合村并居”过程中,不少村庄社区合并了多个自然村乃至行政村,这些村庄社区原有的社会边界和治理结构被打破,以村落共同体为核心的社会秩序不复存在,而新的社会基础和身份认同尚未形成[2],乡村社会面临着由“过疏”和空间治理缝隙扩张所导致的社会结构变动风险[3]。这使得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缺乏有效的组织基础,村民参与的必要性与现实困难性之间的张力导致村庄公共事务走向衰败,以致出现村干部个人关系吸纳公共性制度的“寡头治村”现象[4],农村社会矛盾日益加剧。
面对这些挑战,推动治理单元下沉、缩小治理单元规模成为改善乡村治理水平的重要路径。近年来,各地以调整治理单元结构为核心的乡村治理变革不断加快,开展了以村民小组、自然村或片区网格等为基本治理单元的组织结构改革,如浙江舟山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广东清远的自然村自治、四川都江堰的“院落自治”以及湖北秭归县的“幸福村落”建设等等,这些改革尽管在实践形式上存在差异,但均是基层农村社会不断被“织密”的过程,即通过组织空间的社会化聚集、组织资源的多元化整合和组织信息的技术化联结[5]提高基层社会的“再组织化”水平,增强基层组织精细化治理能力。其内在逻辑在于,将日渐原子化的个体和松散的社会资源重新整合在一个个小规模的“网格”或“片区”内,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治理格局,使得管理与服务都更为精细化。那么,这种治理单元的调整能否促进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水平进而破解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难题?若能,则其内在逻辑何在?在不同村庄的效果又有何差异?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在系统透视治理单元规模与村民公共事务参与内在关系的基础上,利用课题组在江苏、安徽、陕西3省的90份村级问卷和966份村民问卷,运用多层线性回归模型(HLM),分析治理单元规模调整对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影响机制及其边界条件。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方面,通过实证分析验证基层治理单元规模对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回答治理单元“上移”还是“下沉”的争议[6-8],弥合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为基层治理制度的安排提供借鉴;另一方面,个体嵌入组织之中,通过将村级层面数据与村民个体数据进行匹配,分析组织层面因素对个体行为的跨层次影响,为促进村民参与、改善乡村治理提供经验支撑。
“织密组织”具体表现为基层治理单元规模的缩小,而规模与自治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指出城邦的规模“不能超过最佳限度”[9],亚里士多德也提出,合适的自治规模是“既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10]。这表明,自治单元规模往往是影响公共事务参与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
首先,公共事务参与是集体行动的一种形式,而集体规模是制约集体行动的重要因素。如奥尔森所说,由于在集体行动中存在着“搭便车”的困境,因此无论是公共物品供给还是公共事务治理,都常常面临着无人参与的难题。更重要的是,奥尔森注意到了集团规模对于集体行动的影响。他指出,大集团比小集团更难开展集体行动,原因在于大集团除了要面对集体产品的“非排他性”带来的“搭便车”困扰外,还受制于集团成员的“个人努力不会对组织产生显而易见的影响”[11],从而对个人的成本—收益产生更大的扭曲。此外,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集团的交易成本(沟通、决策、监督等活动)也将不成比例地提高,社会激励在大组织中也将变得软弱而不可靠[12]。因此,组织规模越小,集体行动越容易展开。其次,治理单元的优化调整能够缩小公共事务的边界,使普通村民能够更容易地接触到公共事务,从而增进参与。从整合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缩小治理单元规模不仅能够强化村民之间的利益整合和社会制度秩序重建,同时还有利于强化文化整合和重塑社会整合系统[6]。在一个较小的治理单元内部,更容易内生出具有清晰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同时个体也能更好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大大降低了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政府治理过程的成本和采取极端手段的可能性[13]。最后,适宜的治理单元能够在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建立桥梁纽带,从而使双方更好地融入治理场景,增进村民参与。治理场景往往是由多个复杂的工作界面组成的,在一个较大的治理单元内,村干部难以深入到每一个治理场景和工作界面中,而治理规模的缩小则有利于集中一批能够深入治理界面、走进群众、开展群众工作的中坚群体[14],这些中坚群体的存在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具体情境的有效控制和引导,协调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做到“细事细治”;另一方面,这些中坚群体带来的示范效应也将有效带动村民参与。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说:
H1:缩小治理单元规模能够增进村民公共事务参与。
虽然影响村民参与的因素众多,并受到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广泛关注。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制约村民参与的关键症结在于个体与组织之间的联系断裂,这种断裂集中表现在利益断裂、信息断裂、情感断裂三个方面。具体而言:首先,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演进,村民的利益关注逐渐转向物质财富,希冀脱离农村、融入城市。在这一考量下,村民对其在村利益的关注程度降低,也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动力;其次,尽管农村已经步入信息时代,但由于村级组织行政化和个体利益诉求的转变,个体与组织或村干部之间的信息联系是趋于弱化的,公共事务演变为村庄精英的事务,这也制约了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最后,如前所述,随着血缘和地缘纽带的断裂,村民对于集体的认同感和村庄的归属感不断降低,这种情感联系的弱化显著降低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基于此,在机制分析上,本文主要考察缩小治理单元规模是否重建了个人与组织之间的联系,分别运用村庄动员能力、村民信息获取能力以及村民的认同归属感来表征村民与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系、信息联系以及情感联系。
(1)村庄动员能力的中介作用。作为一项集体行动,公共事务的村民参与需要一定的激励和动员,而治理单元的调整和治理规模的缩小能够有效提高村庄的动员能力,进而增进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动机和行为。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治理规模的缩小使得治理单元内部在公共物品供给、生产资料产权归属等方面具有同一性[15],进而增强村民之间利益的相关性,而利益关涉又是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条件和核心动因[16],利益相关性程度决定了自治水平[17]。因此缩小治理规模能够削弱村民利益分化对自治带来的挑战,同时治理范围的缩小拉近了村干部与村民之间距离,有利于村干部识别不同村民的利益需要,进而开展社会动员,使“选择性激励”更容易实现;另一方面,治理规模的缩小意味着社会管理的重心下移和分散治理资源的整合,在治理单元内部,村干部或村庄骨干成员更贴近村民。作为组织权威的人格化载体,这些群体不仅能够引导、带动其他村民参与公共事务[18-19],而且能从集体行动中获得声望、权威、面子等社会性收益[15],更好地调动社会资源[20],将过去各自为政的资源重新整合并合理配置[21],进而实现集体力量与村民个体在微观层面上的联结,更好地释放、回应和引导村民的具体需求[22],不断强化对个体村民的动员能力。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说:
H2:缩小治理单元规模能够提高村庄动员能力,推动村民公共事务参与。
(2)村庄信息共享的中介作用。治理规模缩小促进了信息技术在治理中的应用。以网格化治理为例,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开发了诸如“综治平台”等数字化工具,用于向辖区内村民发布关键信息以及收集村民的必要数据,并要求网格员在平台上进行任务打卡,这些工具的广泛使用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共享的程度,降低了以往“大喇叭”、口口相传等渠道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真率。此外,微信等APP的广泛普及也使得信息交流更加通畅,实现了即时沟通和互动。通过这些信息平台,村级组织和各个治理单元不仅能够实现多来源信息收集,还可以获取实时反馈数据,极大地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和事件处理的效率,为应对各种日常和突发性事件提供了可控手段和技术支撑[13]。此外,治理规模缩小增进了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接触和交流,从而推动了信息共享。乡村治理事务细小琐碎且往往相互缠绕并交织在复杂的村庄社会关系中。乡村治理并不仅仅是“事件”的治理,只有深入事件背后的社会关系脉络,才能形成长久稳定的秩序[22]。而治理单元规模的缩小使得村庄被划分为一个个更小的场域和界面,在这些微型场域中,各个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更为密切,各类事件的具体情况更为清晰,既有利于村干部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也有利于村民在公共事务中的自主参与。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说:
H3:缩小治理单元规模能够提高村民信息获取能力,进而推动村民公共事务参与。
(3)村民认同归属感的中介作用。治理单元的缩小会强化单元内部的社会关联[23]。如果说当前农村已经成为一个“半熟人社会”乃至“陌生人社会”的话,那么在同一个治理单元或片区内,村民仍处于一个“熟人社会”体系之中,或者说更容易形成一个“熟人社会”体系。原因在于,治理单元往往是基于“产权相同、利益相关、血缘相连、文化相通、地域相近”[7]等原则而构建的,因而同一治理单元内部往往是一个信息对称的社会[24],也是村民的情感眷恋和价值归属的地方[15],具有共同体的基础且便于自治。从这一点出发,在同一治理单元内部的村民更容易找到自己在集体中的位置,保留着传统互信互惠的社会关系网络,对于村庄有更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延续着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和传统[20],社会公共性比较强,村民更有动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此外,随着治理规模缩小,治理单元处理内部矛盾的能力不断增强,有助于凝聚共识,增强村民的集体效能感和认同归属感,这种基于利益相关性形成的共同认可的价值和规范,具有认知塑造和秩序生成的功能[16],能够有效促进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说:
H4:缩小治理单元规模能够增强村民的认同归属感,进而推动村民公共事务参与。
本文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21年10-11月在江苏、安徽、陕西3省开展的实地调研。选取以上3省作为调查省份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所选省份兼顾东、中、西部,能够在一定程度避免样本选择偏差;第二,所选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与社会文化差异较大,在村级治理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能够较好的体现出治理单元规模对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影响的差异。在样本选择上,课题组采取多阶段抽样和分层抽样相结合的方法,选取南京、芜湖、咸阳、西安4市的5个县(区)共90个村(社)作为研究样本,每个村(社)随机抽取10~15个群众作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985份,剔除无效样本后获得966份有效问卷,有效问卷率为98.07%。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访者的个人及家庭特征、村社基本信息、村干部与村级治理效果评价、村民公共事务参与意愿和行为等。此外,课题组还与各村(社)主要干部进行了访谈,了解当地村级治理相关情况,并根据访谈内容与村民问卷进行相互验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研究质量。
(1)被解释变量:村民公共事务参与。在现实社会中,村民对公共事务的诉求不同,其参与事务的类型也不尽相同[25],本文结合理论与农村现实情况,将农村居民公共事务参与划分为村庄民主选举参与、村务管理与决策参与、村庄公益事务参与以及集体文娱活动参与4种类型。分别采用“上次村委会选举,您是否参加了投票”“过去一年,您是否参与过涉及村民利益的集体事务(如村民代表大会、低保五保评选等)”“过去一年,您是否参与过村里的公益服务(如疫情防控、便民服务等)”以及“过去一年,您是否参与村庄举办的文娱类集体活动”来分别表征以上4种参与,肯定回答的赋值为“1”,反之为“0”。而为了表示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将村民对4类公共事务的参与情况进行加总,“0”表示未参与任何一项,“1~4”分别表示参与了几种类型的公共事务。
(2)核心解释变量:治理单元规模。本文所说的治理单元是指村庄治理结构中最底层的公共单元,在不同地区、不同村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自然村、村民小组或治理网格等。采用村级层面题项“本村划分了多少个治理单元(片区、网格、小组、自然村等)”和“本村总人口”两个题项进行衡量,用“村庄总人口”和“治理单元数量”的比值来表征治理单元规模,未划分治理单元的村庄则计“治理单元数量”为“1”。治理单元规模越小,基层组织越“密集”。
(3)中介变量:①动员能力感知。借鉴资源动员理论的激励动员、框架动员和成员动员三个维度[26],参考吕维霞等的研究[27],采用村民问卷题项“在村庄公共事务处理中,那些表现积极的村民会得到村社的认可、鼓励和支持”“村庄会通过村规民约、宣传标语等方式引导村民参与公共事务”以及“在村庄公共事务处理中,村干部会号召其他村民积极参与”三个题项来表征,分别赋值“1~5”,表示“非常不同意~非常同意”,该变量的Cronbach’sα为0.741,用题项均值来表征。②信息获取能力。采用村民问卷题项“村民能及时获取村里的公共事务信息”来表征,赋值“1~5”,表示“非常不同意~非常同意”。③认同归属感知。借鉴毕向阳[28]的研究,采用村民问卷的“在我们村,我有一种归属感”“村里大多数人都愿意为村里的发展做些事情”“作为村里的一员,我感觉很好”“我对村里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4个题项来表征,分别赋值“1~5”,表示“非常不同意~非常同意”,该变量的Cronbach’sα为0.858,用题项均值来表征。
(4)控制变量。为了尽量减少除解释变量之外的其他变量对于结果预测的影响,对一些相关的变量进行了控制。在村级层面上,对治理单元数量、村庄面积、村庄总人口、是否有宗族大姓、集体经济收入、城市邻近性以及外出务工率7个变量进行了控制;在个体村民层面上,对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政治面貌以及个人年收入等5个变量进行了控制。以上变量的含义及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含义、赋值及描述性统计
为了探究治理单元平均规模这一村级层面的变量是否影响村民个体层面的参与行为,采用多层线性模型展开分析,如果村民的参与情况在村庄间存在显著差异,那么就可以认为该差异是村庄层面的因素引起的。基于此,为了检验研究数据是否适用该模型,首先对因变量参与总计以及中介变量动员能力、信息共享和认同归属进行零模型检验。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i=1,…,n,表示第i个村民;j=1,…,90,表示第j个村庄。Yij为被解释变量,表示j村第i个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β0j表示第j个村庄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程度的平均值;γ00表示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程度的总平均值;εij表示层1随机误差,μ0j表示层2随机误差。
表2的结果表明,上述四个变量的组内相关系数ICC(1)分别为0.249、0.059、0.141和0.109,均大于常见的标准0.05[29]。也即,对参与总计这一变量而言,村庄层面的因素可以解释24.9%的个体间差异,其他变量同理。因此本文的数据适合进行多层次分析。
表2 零模型回归结果
在进行零模型检验后,对H1进行检验,设定如下多层线性回归模型:
式(3)、(4)中,Xij表示个体特征的控制变量矩阵,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政治面貌以及个人年收入。Scalej为主要解释变量治理单元规模,φj表示村庄特征的控制变量矩阵,包括村庄面积、村庄总人口、宗族大姓、集体经济收入、城市邻近性以及外出务工率。γ01为本文重点关注的系数值,表示治理单元规模的回归系数。其他变量和字母含义同上。
结果如表3(1)所示,在对可能的相关变量进行控制后,治理单元规模显著负向影响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β=-0.002,p<0.01),也即,治理单元的规模越小,越有利于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H1得到了验证。这表明,自治基本单元的下沉有利于贴近村民,回归到自治的本质属性,提高治理的有效性[30]。另外,从控制变量来看,治理单元数量显著正向影响村民公共事务(β=0.012,p<0.01),这也进一步验证了H1;集体经济收入水平正向影响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表明集体经济收入作为一种财产资源可能会转化为治理资源,为村干部和村民提供激励和约束,进而促进村庄集体行动,这与张立等[31]的研究结论一致。从个体层面来看,受教育程度和政治面貌均显著正向影响村民参与行为,这一方面体现了个体能力对参与行为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党员在村庄公共事务参与中的引领作用;此外,男性村民的参与要显著高于女性村民,这可能与中国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习俗有关,在涉及村庄共同体的相关事务时,成年男性往往是家庭的代表。
一般而言,村民公共事务参与不会反向影响村庄治理单元的规模,因此存在反向因果的可能性较低。但可能存在其他混杂因素同时影响村庄治理单元的规模和村民公共事务参与,为了避免这种混杂因素产生的内生性给回归结果带来的偏误,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
(1)将解释变量替换为骨干成员比例。治理单元规模的缩小意味着诸如网格员、小组长、片区负责人之类的村庄骨干成员数量的增长,如湖北秭归在开展双层村民自治之前“村干部+小组长”共计1847人,增设“两长八员”之后共计10412人,村级治理服务队伍增加9154人,增长495%[15]。基于这一考虑,将“治理单元规模”这一解释变量替换为“村庄骨干成员人数占比”纳入模型中进行分析,结果如表3(2)所示:骨干成员比例显著正向影响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行为(β=14.418,p<0.05)。这表明,治理单元规模的缩小或者说基层组织密度的提高确实会正向促进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前文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表3 基准回归与稳健性检验结果
(2)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参与疫情防控的人数。为了进一步验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运用村级层面数据,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参与疫情防控的村民人数。作为一项关乎村社群众生命健康的公共事务,村民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行动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征村庄的集体行动能力,也能体现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因此,将分析上升到村级层面,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在2020年的疫情中,村民参与疫情防控的人数”,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OLS)进行分析,结果如表3(3)所示:治理单元规模显著负向影响参与疫情防控的村民人数(β=-0.154,p<0.01)。也即,治理单元的规模越小,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越高,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说。
为了深入考察治理单元的规模影响村民参与行为的作用渠道,构建中介效应模型,分别对H2、H3、H4进行检验。与普通线性回归模型的中介检验不同,在多层线性模型中介效应的检验中,中介变量需进行中心化处理,尤其当中介变量位于层1时,要对中介变量按组均值中心化并同时将组均值置于层2的线性模型中[32]。这是因为,理论上,层2的自变量仅通过影响中介变量的组间差异来影响层1的因变量,对中介变量的组内差异并没有影响。因此,对中介变量进行组均值中心化处理能够分离中介变量的组间变异部分中介效应和组内变异部分中介效应,进而实现中介效应的准确估计。基于此,第一步先检验自变量对中介变量的直接效应,第二步再检验自变量和中介变量同时对因变量的作用效应,设定模型形式如下:
第一步:
第二步:
其中,Mij为中介变量,M.j为中介变量的组均值,(Mij-M.j)表示对中介变量按组均值中心化;γ10表示中介变量Mij的组内变异对被解释变量的效应,γ02表示中介变量Mij的组间变异对被解释变量的效应。其他变量和字母含义同上。
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根据(1)、(2)、(3)列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治理单元规模对村庄动员能力(β=-0.001,p<0.1)、信息共享(β=-0.001,p<0.01)以及村民的认同归属感(β=-0.001,p<0.01)均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也即,治理单元的规模越小,村民对村庄动员能力的感知水平越高,能够获得的村庄公共信息更充分,对村庄的认同归属感也更强,这与本文的理论分析相契合。此外,根据(5)~(7)列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动员能力(β=0.009,p<0.1)、信息共享(β=0.389,p<0.01)以及认同归属感(β=1.325,p<0.1)均显著正向影响了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这表明,三者在治理单元的规模对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影响中发挥中介作用,H2、H3、H4得到了验证。
表4 机制检验结果
前文的分析验证了村庄的治理单元规模对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可能在不同类型的村庄存在差异。譬如,王亚华的研究发现,集体经济发展水平[31]和劳动力外流情况[33]对村民的公共参与产生了显著影响;再如,Wang等[34]研究认为城市邻近性等因素会影响村民的集体行动。为了考察这种村庄结构性因素的差异对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影响,将村庄集体经济收入、村庄总人口以及村庄外出务工率三个变量作为分组变量,分析治理单元规模调整对不同类型村庄的影响。
表5的分析表明,首先,在集体经济收入较低的村庄,治理单元规模对村庄公共服务供给效果的影响系数显著(β=-0.002,p<0.01),而在集体经济收入较高的村庄则不显著(β=-0.001,p>0.1),这表明缩小治理单元规模在集体经济收入薄弱的村庄更为有效。这可以理解为治理单元规模与集体经济收入二者在对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影响中存在替代效应,在集体经济薄弱村,缩小治理单元能够更有效地激发村民参与。其次,相对于村庄人口较少的村庄而言(β=-0.001,p<0.001),治理单元规模对人口较多村庄的影响更大(β=-0.002,p<0.01),这意味着,在人口大村,缩小治理单元能够更有效地激发村民参与。从现实情况来看,人口大村面对着更加复杂的治理问题,集体行动的难度更大,而治理单元的缩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一难题,提高集体行动能力。最后,从外出务工率分组来看,治理单元规模对高外出务工率村庄和低外出务工率村庄影响的差异并不显著。这意味着,调整治理单元规模、“织密”基层组织对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增进作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较少受到村庄人口外流情况的影响。
表5 异质性分析结果
前文分析表明,“织密组织”进而缩小治理单元规模能够有效促进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但参与本身只是一种形式,虚假的参与往往只是为了让成员们接受领导早已设定的安排,成员们并没有在决策过程中发生参与活动[35],而能否通过参与实现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实质性影响才是村庄自治更为核心的内容。因此,将因变量替换为村民的“决策能力感知”和“监督能力感知”,从而进一步分析“织密组织”是否增强了村民的影响力。其中“决策能力感知”采用“本村的公共事务真正做到了村民参与决策”来表征,“监督能力感知”采用“村民对本村公共事务实现了有效监督”来表征,两个问题分别赋值“1~5”,表示“非常不同意~非常同意”。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治理单元规模显著负向影响村民对村务监督(β=-0.001,p<0.01)和决策的能力感知(β=-0.001,p<0.01),也即,治理单元的缩小不仅增进了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行为,而且提高了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能够促进个体村民意愿的表达,更好地发挥村民建言献策和监督村务的作用,改善村庄自主治理水平。这可能是由于在小规模的治理单元中,村民能够更直接的参与公共事务,表达自身诉求并提供建议,进而强化了个体对自身影响力的感知,而这种影响力的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信心和意愿,形成正向的反馈机制,逐步改善公共事务衰败的现状。
表6 进一步分析结果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在村庄原子化、村民异质化、村级组织行政化的现实背景下,调整治理单元、“织密”基层组织,进而提高村庄集体行动能力成为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内在要求。基于此,考察了缩小治理单元规模对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影响,得到以下主要结论:(1)“织密”基层组织、缩小治理单元规模能够有效促进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这一结论在替换解释变量、运用村级层面数据进行分析等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这充分体现了在中国乡村社会情境下组织规模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表明作为国家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基本治理单元仍是影响村民行为的关键因素,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2)机制分析表明,提高动员能力、促进信息共享、增进认同归属在缩小治理单元规模对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影响中发挥着中介作用。这表明,“织密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重建了村民与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系、信息联系和情感联系。在一个较小的治理单元之中,干群之间的信息链条被缩短,村干部能够更好地关注到村民的利益需求,村民也能够更为直接地接触到村干部,从而强化了村庄的动员能力。同时,在一个关系网络更加发达的小群体内,村民的认同归属感也更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和行为。(3)异质性分析发现,在集体经济薄弱和人口较多的村庄,缩小治理单元规模更有助于推动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一般而言,在集体经济较强的村庄,村民的集体行动能力也更强,而“织密组织”则更能够促进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村民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集体经济发展不足给乡村治理带来的负面影响。另,在人口大村,“织密组织”可以缓解人口规模过大和村民异质性带来的集体行动难题,使村级治理更加简约有效。(4)进一步的分析表明,缩小治理单元规模不仅拓展了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广度,同时还增加了其公共事务参与的深度,主要表现为显著强化了村民对公共决策以及村务监督的影响力。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治理单元规模的缩小促进了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但公共事务参与与村庄善治之间还存在着鸿沟,仍需要在治理单元内部进行良好的制度设计加以弥合。同时,单纯缩小治理单元规模也难以实现善治的目标,需要更多的村庄骨干力量担任网格长、小组长、片区负责人等职务才能充分发挥小规模治理单元的优势,而如何发掘并持续地利用好这些社会力量本身就是对村庄治理的挑战。
基于上述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要推动治理单元上移与下沉的有机结合,改造缺乏活力和组织力的治理单元,进一步将权力、资源与组织嵌入村庄。通过创新网格化治理、片区(小组)自治等模式,“织密”基层组织,将原子化的村民编入现代治理体系之中。这不仅能够降低行政成本,而且拓展了村民与国家之间的联系渠道。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36],合理划分村级组织与基本治理单元的工作职责。(2)要注重村庄骨干成员和中坚力量的发掘和培养,运用数字治理等现代治理技术,强化组织与个体之间的联系,促进信息共享,再造村民的认同归属感。骨干成员是社会资本再造的重要推动力,能够提升个体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度[37],而国家力量的“助推”能够再造制度空间和组织资源,通过基层组织的网络化发掘村庄中的精英力量,从而使邻里社会资本得以发展和增进[38]。但同时也要防止国家力量对村庄的绝对控制,避免村级治理落入“全能主义”的窠臼。(3)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灵活调整治理单元。缩小治理单元规模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村庄,要根据单元的历史延续性和自然生成性来划定[30]。譬如,在集体经济发达、产业基础雄厚、社会资本充沛的村庄,村级治理体系可能已经很完善,如果“一刀切”地调整治理单元,反而可能导致形式主义,甚至加剧村庄内部的隔阂,形成“土围子社会”[39],不利于村庄发展和治理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