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菲菲 肖启贤
摘 要:知识产权与创新的特殊关系决定了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具有必要性,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状况为改革提供了现实基础。打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及促进社会创新能力的提升是知识产权领域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的三大目标。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专业性强、合规环节多、案件跨区域特征明显、刑行交叉和刑民交叉现象普遍。为此,应深化合作,提升企业合规改革质效;融合履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细化指引,规范企业合规操作流程,以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
关键词:知识产权 企业合规改革 融合履职
企业合规改革是由最高检主导发起的,本质为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刑事司法和社会治理职能,推动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合规激励改革。[1]2021年3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22年全国全面铺开,合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5100余件,发布4批共20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一批重要文件。[2]
从实践效果来看,一方面,企业合规改革总体上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强化企业司法保护、推动企业有效治理三位一体的有机融合,取得了许多有益的实践成果。另一方面,随着探索的不断深入,目前企业合规改革面临两大瓶颈。从纵向上看,企业合规改革的理论基础、实体法依据、教义学根基等实质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从横向上看,企业合规改革在不同细分领域的针对性研究和经验总结方面尚显不足。前者导致企业合规改革在纵深推进上乏力,制度变革的支撑不足;后者则直接阻碍了企业合规改革的具体落实,致使实践效果不佳。其中,知识产权领域的企业合规改革具有较强的行业特性和制度特点,其既具有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的丰厚土壤,同时也面临着特殊的改革难题。本文从知识产权领域的特点出发,结合企业合规改革的制度目标,试图厘清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的必要性与目标
(一)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的必要性
相对于其他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具有独特的优势,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和现实状况更具契合度。首先,知识产权与创新的特殊关系决定了企业合规改革开展的必要性。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制度设计,“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然而,任何创新均不是白手起家,是借鉴、吸收、改良前人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这一特点决定了企业的创新过程既是获得自身知识产权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充满知识产权风险的过程。实践中,企业因创新而涉嫌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3]企业合规改革有利于激励企业勇于开展创新活动,同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避免严厉刑事责任下的“寒蝉效应”。其次,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状况更适于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从实践来看,知识产权犯罪中单位犯罪所占比例较大,且相比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具有涉案金额更大、破坏性更强、隐蔽性更高、反侦察能力更强的特点。[4]知识产权犯罪治理的重点之一是单位犯罪,单位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根源在于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在打击单位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帮助企业构建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避免刑事合规风险,是知识产权犯罪治理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
(二)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的目标
1.打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联合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目的在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国家创新能力。打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仍然是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目标,其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政策导向。刑事合规不能简单理解为是对企业的司法政策优待,相反,正是基于加重企业对自身监管义务的考虑,将义务前置到犯罪的未然阶段。[5]打击和预防犯罪方式上的不同不应掩盖其实质目标,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考察应当从“去犯罪化”的角度加以衡量。以企业合规之名,放纵知识产权犯罪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做法,实质上违背企业合规的价值追求。
2.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刑事合规是将企业合规管理与刑事责任建立关系,通过量刑激励或起诉激励等方式,推动企业自我管理,达到企业与国家共赢的目标。[6]从实践方面而言,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缺陷密切相关。其既表现为被害单位对知识产权疏于管理,导致保护力度不足,同时也表现为犯罪单位合规意识不强,引发犯罪风险。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从根本上而言,是一种诉源治理方式,是以刑事激励为手段,以检察机关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为抓手,切实提升涉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消除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制度探索。检察机关必须突破犯罪追诉者的单一角色定位,延伸检察职能,从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的高度落实企业合规改革。
3.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制度的逻辑在于以法定的垄断权利激励公众从事创新创造活动,最终实现文化的繁荣和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必须以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理念为依据,服务于社会创新能力的提升。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涉案企业是否开展知识产权合规整改、构建知识产权合规制度等是考察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改革的形式标准,而是否真正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发展则是实质标准。不同于其他领域,知識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目标。合规程序、合规整改计划、合规整改效果的评估等均应当贯彻“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这一目标。
二、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的特点与现状
(一)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的特殊问题
1.知识产权的专业性难题。知识产权的专业性难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知识产权本身涉及众多专业技术问题,尤其是新领域新业态的技术问题往往给办案人员带来挑战;其二,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较为专业,如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等案件中,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较难准确把握;其三,知识产权的类别众多,合规整改的计划、评估标准等不能一概而论。知识产权的专业性难题反映在企业合规改革中不仅涉及到合规能否适用的问题,更与合规开展的诸多细节相关。
2.合规的环节多、链条长。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实际上并非集中分布,而是散在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如在商标类案件中,企业合规风险存在于商标许可、商品制造、商品销售甚至商品宣傳等诸多环节中;在著作权类案件中,则涉及作品的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等全过程。此外,企业日常经营中并非仅涉及单一类型的知识产权,其往往集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风险于一身。因此,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整改的复杂性相对而言要更高。
3.案件跨区域的特点明显。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逐渐呈现专业化的特点,如在商标犯罪案件中,通过分工将制假售假行为进行链条化切割,各环节地理位置分散,以规避法律风险的操作屡见不鲜。[7]由此导致知识产权案件中犯罪企业所在地、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出现不一致的普遍情形。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检察机关面临企业合规调查及第三方监督考察的异地协作问题。目前而言,该问题仍然缺乏相应的规范可供参照。
4.存在刑民交叉和刑行交叉的情况。知识产权犯罪在性质上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法律评价,从而引起不同的违法责任。由此导致两种相反的局面:一是大量存在“以行代刑”或“以民代刑”的情况,阻断了对企业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刑事评价的路径,企业合规改革无法有效介入;二是发生责任叠加的情形,企业责任过重以至于影响正常经营甚至破产,违背了企业合规改革的初衷。[8]上述情况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企业合规改革制度的功能发挥,也难以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有必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解决的方案。
(二)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的现实状况
随着企业合规改革步伐的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性问题已逐渐呈现。在最高检统筹下,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均已不同程度地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2022年3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要“规范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实企业合规,完善检察办案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该意见实际上指明了知识产权领域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的最终目标。2021年12月,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收入了2件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
从地方来看,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正在不断深入之中。2021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联合发布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试行)》,其中包含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风险识别处置体系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体系等重要内容。2022年4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北京市大兴区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大兴区工商联,共同制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对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适用范围、整改程序、整改计划、整改实施和效果评价等内容进行了明确。2022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圳市检察机关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试行)》。该指引是国内检察机关首次就特定行业的知识产权刑事合规问题进行探索的成果。
检察机关的上述实践说明了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具有其专属特征,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改革的思路和方法。此外,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探索仍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规则的层级不高和适用范围有限,其次是典型案例的数量和指引性不足。
三、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的现实进路
(一)深化合作:提升企业合规改革质效
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无法深入推进改革进程以及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以检察机关为主导,深化与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合作,是提升改革质效的现实出路。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可以在三个层面上构建合作关系:一是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业技术组织等开展合作,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中引入“外脑”。针对技术性较强的如涉及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类型的案件,可充分运用与行政机关联合聘任“技术调查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在制定合规计划和评估考核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专业性的意见。二是深化与行政机关及法院的合作,一方面,通过刑行衔接程序,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发现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并研究开展企业合规的必要性,避免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裁量权,而检察机关仅拥有量刑建议权[9],因此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应当构建良好的法检衔接程序,形成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合力。例如,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通过联合会签协作意见的方式,构建起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方面的法检衔接。根据该协作意见,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将合规监督考察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向人民法院移交,作为法院在审判阶段作出从宽处理或者在执行阶段采取分期履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的依据。[10]
三是强化区域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案件跨区域协作机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犯罪企业所在地与办案检察机关所在地分离的情形较为明显,企业合规计划的异地实施以及考察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造成资源的过度浪费。实践中,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跨区域协作一般通过地区间已有的合作协议或在上级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开展,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规则和模式指引适用。
(二)融合履职:充分发挥社会治理职能
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应当遵循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创新能力提升的价值目标,实现合规改革的最大效用。刑事激励和刑事合规只是作为重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一个切入点,并非最终目标。以刑事合规带动民事、行政合规,帮助企业构建起全方位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则是延伸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社会治理职责的应有之义,与当前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融合履职的工作要求正好契合。以专利领域为例,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假冒专利罪”一种罪名,实践中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案件较少,除入罪数额情节要求较高之外,非法制造、使用他人专利产品、以非专利品冒充专利品等真正对专利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威胁的常见行为未被纳入刑法评价,而仅能作为专利民事侵权行为认定。一方面,在专利领域的企业合规整改中,不仅要关注刑事合规风险,更应当以刑事合规带动民事、行政合规,方能真正实现企业合规改革的目标。另一方面,在企业合规的适用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涉嫌犯罪企业合规整改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对于具有合规意愿、整改后能有效促进创新能力发展的企业应当着重考虑。例如,检察机关明确要求办案单位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整改前,必须走访涉案企业并听取被侵权企业意见,同时要求深入调查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以制售侵权复制品为主业的企业,坚决不予适用企业合规等。
(三)细化指引:规范企业合规操作流程
知识产权不仅种类众多,而且具有强烈的行业特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点存在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从北京、上海和深圳的经验来看,单独制定涉案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引的方式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首先,在合规适用范围、合规程序、合规计划的執行、合规整改效果评估等方面应制定统一的规则,以避免出现各地检察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其次,在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较为突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通过行业协会与检察机关联合发布行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引的方式,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力量,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此外,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目前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仅包含2件知识产权合规案件,且均为商标犯罪案件,其指引性和覆盖面均有所欠缺。随着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改革的持续推进,以知识产权类型和特定行业为分类标准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401120]
[1] 参见刘艳红:《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1期。
[2] 参见《检察改革十年成就述评》,中国长安网https://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3-02/18/content_1263319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3日。
[3] 参见秦宗文:《小微企业刑事合规研究》,《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4] 参见张光君:《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商业时代》2009年第26期。
[5] 参见李翔:《企业刑事合规的反思与合理路径的构建——基于我国单位犯罪原理的分析》,《犯罪研究》2021年第5期。
[6] 参见高景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立法完善与监督评估实践创新》,《政法论坛》2023年第1期。
[7] 参见陆川、郭大磊、付红梅、陈颖:《知识产权犯罪呈现新特点新变化》,《检察日报》2019年7月28日。
[8] 参见王贞会:《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制度建构》,《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
[9] 参见张琳、王慧玲:《重罪案件涉案企业合规的法检程序衔接》,《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期。
[10] 参见《洛江公检法联合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泉州市公安局网http://gaj.quanzhou.gov.cn/jwzx/jwdt/202208/t20220817_276347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