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法治路径

2023-05-14 16:59刘远亮
兰州学刊 2023年11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依法法治

刘远亮

在当今网络社会,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广泛运用,极大地增加了意识形态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其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44页。是重要内容,正折射出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特殊意义。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核心要旨,就是要着力加强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使网络空间成为宣传、引导和强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一场“硬仗”。(2)郭东方、邹绍清、李军:《论新时代中国特色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实践逻辑》,《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3期,第85页。特别是借助于新技术,网络媒体正在不断重塑意识形态的生产权、分配权、传播权、话语权。(3)唐爱军:《论新时代意识形态安全》,《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6期,第130页。防范化解网络空间诸种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和挑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方式协同发力,其中法治的作用不可或缺,以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是现实需要。从学界研究来看,已有众多学者从法治视角分析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凸显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议题,但如何切实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探讨并把握其内在规律,还有待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在既有相关研究基础上,通过多维分析,进一步明晰以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逻辑理路,以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问题深入研究。

一、回应法治诉求:强调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法治路径的现实依据

近年来,互联网对意识形态安全的影响和冲击已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力度,“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问题值得高度重视”(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36页。。事实上,“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就是守护国家的主权和政权”(5)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54页。。在实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过程中,法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强调以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正契合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日益增长的法治诉求。依法保障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新征程中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必然选择。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意识形态工作新思路

价值观作为一种观念范畴,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核心价值观就更是如此了,国家的发展必须要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实际以及文化建设新特点而提出的全新价值观念系统,它是决定社会主义文化性质和文化发展方向的深层因素,包含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丰富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它作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是我国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有研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和建设,对外有助于在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相互交锋过程中争夺话语权,对内有助于引领多样化社会思潮,为多元价值观和谐共生、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价值引导,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重大的实践意义”。(6)张志丹:《意识形态功能提升新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39-240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凸显文化自信,体现出了我们党在意识形态建设方面的重要突破。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特别指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进而提高文化软实力,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规范着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和社会生活,它之所以能起到凝聚共识的作用,归根到底,是由其意识形态属性或者说承担的意识形态功能决定的。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改革发展中面临的重要任务,在此过程中,法治的作用受到了特别的重视。譬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这就要求,要不断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诸方面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加强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创新思路,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新征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现实需要,那么按此逻辑,以法治路径促进意识形态工作就是一种必然要求。具体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来说,这是一种新的工作思路,即借助于法治不断提升网络空间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意识形态工作创造新环境

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依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7)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0页。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这种“革命”既指全面依法治国涉及的诸方面变革的深刻性,也指全面依法治国带来的重大意义。现如今,“无论人们如何理解法治的精神和内涵,不论是从那些法律发展报告反映的数据,还是个人的经验来看,法治正逐渐成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8)王立峰:《法治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页。。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将法治的原则贯彻于社会发展各方面,方能更好地用法律来规范和引领社会生活,切实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要强化法治意识”。(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63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新的环境,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把法治的要求贯穿国家发展各方面,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框架中,依法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是题中应有之义。诚如学者所言,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应改变传统的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意识形态,树立与现代政治相适应的法治意识形态。(10)陈金钊:《意识形态法治化及意义》,《北京联合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47页。目前,我国正处于一种急剧的现代化转型期,相比于早发达国家,我国现代化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在网络社会的特殊时代场域中进行的,而网络社会的迅猛发展又不断增加现代化转型的风险,意识形态工作会变得极为复杂。在前网络社会,控制大众媒介,营造统一舆论,是确保意识形态安全的有效方式。然而,互联网络迅猛发展则打破了传统的信息控制,而且现实社会的大量矛盾和问题都在网络空间反映了出来,这样,多样化的网络信息、价值观念、思想观点等都充斥着网络空间,加之负面的网络宣传和网络动员与现实社会矛盾的联结与共振,很容易对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及其引领力带来冲击。通过法治的有效实施,切实应对因网络社会发展和网络技术运用而带来的诸多风险挑战,消除或降低网络信息传播及网络行为的负面效应,有助于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全面依法治国塑造了新的国家治理环境,对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来说,其思路也必须要随之转变,以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就此而论,以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乃势所必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各个环节纳入法治轨道,符合法治时代精神,也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意蕴。(11)杨广越、黄明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的内涵与实践进路》,《治理研究》2020年第3期。

(三)依法规范网络空间秩序成为意识形态工作新要求

网络技术发展促使人类迈入网络社会,网络空间已然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第二空间,但必须认识到,网络技术运用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正如有研究指出,网络社会的兴起,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网络化的生活;不过,人类在享受网络文明的同时,也被笼罩着网络文明的阴影,因为网络世界也是一个“潘多拉盒子”。(12)胡键、文军:《网络与国家安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页。在社会中既有的沟通和表达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络逐步成为人们政治表达和互动的主要通道,因而其政治参与和表达的热情得到了空前释放,问题是网络参与者往往表现出非理性行为,比如在网络平台进行谩骂、恶搞,甚至捏造和传播网络谣言,加之各种网络推手的推波助澜、乘机渲染、无限放大,成为社会恐慌和动荡的重要诱因,并会从不同角度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再者,西方国家借助于网络渠道进行各种形式的文化渗透,开展舆论战,以及各种负面网络信息跨国传播等,也会直接影响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因此,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是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关键环节。

依法规范网络空间秩序,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任务。网络空间已是意识形态工作的主阵地和最前沿,推进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法治化是现实需要。(13)莫纪宏:《稳步推进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法治化》,《人民论坛》2017年第19期,第86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1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84页。如今,网络媒体已发展成为最重要、影响最大的主流媒体,并日渐成长为一个集信息、观点、民意为一身的舆论平台,网络民意成为公民意见表达最充分、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媒体格局和舆论生态发生了新的变化。(15)刘丹、何隆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北京:国家行政管理出版社,2020年,第73页。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网络空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涉及任何主体都要尊崇法律的权威,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对于各种跨国网络犯罪,特别是网络渗透等危害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需要依法严厉打击。对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特别强调,“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攻击他国政治制度、煽动社会动乱、颠覆他国政权,以及大规模网络监控、网络窃密等活动严重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因而要“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利用网络进行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1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336页。在应对纷繁复杂的网络安全风险方面,法治至关重要。严格落实依法治网,依法规范网络空间秩序,是意识形态工作的新要求,强调以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正体现了这种要求。

二、法和意识形态的内在契合:以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深层机理

法和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两个不同范畴,二者间有密切的关联,尽管其表现形式不同,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强调以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绝非简单地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空间的参与和表达行为进行强行规制。事实上,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工作和法治建设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这是由“意识形态”和“法”的本质决定的。将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工作与法治建设视为一个内在统一的过程,如此,才能更好地把握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法治路径,进而充分发挥法治在解决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中的作用。

(一)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工作与法治建设是内在统一的过程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作为反映并代表国家根本利益的价值观念系统,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国家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根基,如果放弃了对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必将导致国家既有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衰落甚至毁灭。(17)刘慧:《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74页。网络意识形态是基于网络技术的运用以及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意识形态互动的产物,相比于传统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具有许多特殊性。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强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网络文化建设中的中心地位与发挥核心作用。(18)黄冬霞、吴满意:《网络意识形态内涵的新界定》,《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5期,第112页。而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有效应对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面临的诸多风险挑战,必须切实发挥法治的作用。许多学者开始关注并强调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法治路径,实际上从深层次折射出了法治在解决网络空间各种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方面的突出价值。

在此问题上,我们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即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工作与法治建设,二者在根本性质上是一致的,是内在统一的过程。一方面,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角度来看,其本身就内含了法治的逻辑诉求。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用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引导网络空间各主体的网络行为,以增强其凝聚力和引领力。有效引导网络空间多元化思潮,确保网络空间正确的舆论导向,需要各行为主体遵循一定的规范,以维持网络空间“必要的秩序”,而法治正是这样一种规范,它为意识形态及其建设提供了所需要的规则。(19)魏崇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视野下意识形态建设研究》,《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第11页。如果没有法治规则的约束,网络空间就很容易演变成所谓的“潘多拉盒子”,在此境遇中要实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极为困难的。故而从根本上说,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天生地就内涵了法治的逻辑诉求。另一方面,从法治建设角度来看,其本身就是网络意识形态的重要载体。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国家建设的重要方略,要求社会各主体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行使权利,而且法治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以及重要载体,意识形态对法治发展甚至具有直接的主导作用。(20)蒋传光、王逸飞:《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主导作用》,《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5期,第95页。法治的发展不仅要与社会存在相契合,还需要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耦合。(21)郭鹏:《依法治国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及其建设》,《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1期,第18页。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推进依法治网,无疑要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的引导作用。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与法治的内在统一性,是我们强调以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逻辑起点,也正是这种内在契合,赋予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中法治路径的可能性和重要价值。基于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就是要通过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工作与法治建设的有机互动来解决复杂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充分发挥法治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中的关键作用,满足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日益增长的法治要求。现如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全面介入,使得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变得极为复杂,面临空前挑战,要有效应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形成良好网络生态,必须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贯穿其中。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归根结底是要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占领网络阵地,这在客观上则需要通过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进而在网络空间形成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二)法治作用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重要机理

一如前文所述,诸多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是基于网络媒介的发展及广泛运用而引发的,法治之所能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其特殊的机理。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与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关联。

第一,规避网络媒介本身自由信息传播对主流意识形态造成的负面影响。网络媒介拥有多样化的交流和沟通渠道,是集文字、图像、声音、视频于一体的传播平台,同时也是集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于一身的信息交互平台。但问题是,人们借助于网络媒介自由传播信息,这种“井喷”式的话语表达,“泥沙俱下”,很容易对主流意识形态产生负面影响。比如,网络虚拟社群组的发展已对主流意识形态的符号系统、政治社会化能力、权威性以及话语权等方面产生侵蚀作用(22)杨嵘均:《论网络虚拟空间的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策略》,《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1期,第102页。;特定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曝光,在各种网络推手或“大V”的作用下会不断放大,并对政府施政及倡导的主流价值理念构成直接冲击;各种极端的甚至反动的思想观点,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等,通过网络媒介的传播很容易动摇人们既有的意识形态认知基础,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尤其是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后,往往出现网络意识形态场域剧烈震荡、网络社会思想领域激烈交锋、异质网络意识形态投射对抗等异象,容易引发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23)丁强、牟德刚、孔德民:《突发公共事件中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的表象、生成与治理》,《思想教育研究》2021年第8期,第149页。网络技术的发展及运用,离不开法律的规制。没有任何社会能容忍完全自由的网络信息传播,基于网络法治的实施对网络空间政治信息流动施以规范和限制是各国通行做法。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中,要有效规避网络媒介本身的自由信息传播对意识形态带来的负面影响,固然离不开网民的自律及其网络素养的提升,但无论如何法治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防止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不良互动而对主流意识形态产生消极作用。“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张图、一段视频经由全媒体几个小时就能形成爆发式传播,对舆论场造成很大影响。这种影响力,用好了造福国家和人民,用不好就可能带来难以预见的危害。”(2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319页。如今,网络空间已是一个重要的“民意集散地”“问题反映地”,现代化转型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在网络空间都有所反映。时常会见到的状况是,某一事件的发生,立即会在网络空间引起广泛关注,经过大量转发、评论,形成舆情事件,进而产生“共鸣”,会使事件不断发酵、升级,以至形成强大舆论压力。倒不是说多元化网络言论一定会对意识形态产生负面作用,而是一旦网络空间所呈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扩散、升级,出现舆论失控,就可能通过虚拟空间转换到现实社会,对现实社会构成冲击。对此有研究指出,在急剧的现代化转型和矛盾凸显期,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引导者和推动者。(25)曾润喜、徐晓琳:《国家政治安全视角下的中国互联网虚拟社会安全》,《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121页。网络意识形态并不是社会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简单投射,它以感性形式承载抽象的意识形态内容,具有稳定的价值导向,并在一定条件下作用于现实社会。(26)金伟、白舒娅:《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的特点及防控策略》,《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2年第4期。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中,法治的重要作用就在于通过规范网络秩序,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以防止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不良互动而引发消极影响。因此,基于网络法治的实施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基础上,有助于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价值理念的认同。

第三,应对借助于各种跨国网络活动破坏我国网络安全而对主流意识形态构成的威胁。网络空间跨越国界的信息流动,是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中不可忽视的变量。比如,网络空间跨国信息自由流动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势力进行跨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西方国家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不但以“网络自由”“言论自由”等为旗号,宣扬西方价值理念,推销其意识形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诋毁,也往往借助于网络插手我国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如此等等,都增加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风险。虽然互联网有助于我们掌握信息,了解世界,增进与世界的交往,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方面的霸权地位,造成了全世界信息传播与管理上的极大不平等,这使得西方各种有害思潮、价值观无孔不入,造成对社会主义民主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严重冲击。(27)刘丹、何隆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北京:国家行政管理出版社,2020年,第79页。而应对跨国网络信息传播而对我国网络安全带来的挑战,进而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必须发挥法治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指出,要“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网络安全的核心内容,网络安全是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依托。在网络安全治理中,切实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利用网络进行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是必然要求,而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则是重要方面。

三、基于法治逻辑提升治理成效:以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实践方策

通过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在实践维度上,需要基于法治逻辑切实防范化解诸多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和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28)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7日。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中,要更好体现法治路径的优势,必须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以法律法规为治理基准,通过网络法治的实施有效应对各种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进而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一)坚持“依法治网”,消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隐患

强化依法治网,进而构建优良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是当前网络治理面临的迫切任务。依法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重在“治理”,它与网络管制是不同的。经验表明,简单化的网络管制并不能有效化解复杂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更何况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也决定了,任何主体要对网络传播媒介及其传播内容进行完全控制和垄断都是徒劳的。如果政府相关部门过分敏感,一味地管控或者封堵网络,很可能走向跌入广大网民逆反的“塔西佗陷阱”而不可自拔。(29)张志丹:《意识形态功能提升新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8-49页。互联网络的发展,使信息生产者和信息消费者之间被严格控制的边界,以及不同信息传播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及网络互动平台日益丰富,更是有力地扩展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范围和空间。虽然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方式也在努力对互联网进行规范和管理,但此时却失去了对网络信息传播媒介和网络传播内容完全垄断和控制的能力。因此,推进网络空间治理,需打破传统管制思维,运用法治思维来应对网络空间的各种问题。

严格落实依法治网,是消除网络空间诸多意识形态安全隐患的现实选择。正如《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强调的,要“坚持依法、公开、透明管网治网,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事实上,“能够规范网络关系,调试、改革、创新现存社会秩序,维护和发展网络秩序的主要途径便是法治”(30)白淑英:《网络自由及其限制》,《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7页。。依法治网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多维并进,方能取得实效。比如:应不断加强网络空间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网络治理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满足依法治网过程中“有法可依”的要求,由于“现有立法逻辑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规范的实际需要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相应法律规范的空白和间隙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填补与弥合”(31)侯劭勋:《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结构、风险及其防范》,《思想理论教育》2023年第4期,第105页。,必须要“建立覆盖全面、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作出现实性和前瞻性良好结合的立法布局”(32)王永贵:《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6期,第119页。;依法规范网络空间各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尤其是网络“大V”和“意见领袖”的网络行为,明确其权责范围和行为边界,同时限制公共权力在网络治理的无限度扩张,以推动形成良好的网络空间生态;依法引导网络舆论,把好时、效、度,强化网络舆情监测,感知社会动态,健全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同时主动发声,掌握网络空间主流话语主导权;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网络犯罪,切实保护网民合法权益;加强国际网络安全治理合作,着力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有效抵御西方国家的网络入侵,维护网络安全;重视发挥网络法治专业人才作用,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对错误言论和思潮坚持依法治理,保证网络空间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法治规范网络市场,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通过法治引导和规范网络产业发展,培养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唱响主旋律,促进主流意识形态价值理念有效传播。概言之,唯有严格落实依法治网,进而塑造一个全方位无死角的法治化网络空间,防止非法网络行为的出现,塑造有序可控的网络空间及清朗的网络生态,才能切实消除各种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隐患。

(二)坚持“依法办网”,筑牢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坚强阵地

互联网就其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形式来说,在本质上与诸如报刊、广播、电视等是一致的,但它又有明显优势。这种优势,尤其体现在其信息传播的高效、自由、开放等特征上,并推进了信息传播领域重大革命的发生。它在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其中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冲击就是重要体现。其实,互联网绝非价值中立的场域和平台,无论从其起源、功能,还是从其演变、地位来看,都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烙印。(33)竟辉:《新时代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路径思考》,《理论探索》2019年第5期,第72页。网络信息传播极大地扩展了人们的言论自由和话语空间,并赋予了其前所未有的参与和表达机会,自由讨论、自由表达、自由参与已成为现实。由于网络技术变革所促动的网络信息传播自由的扩展,不仅克服了传统媒介政治传播的许多局限,丰富了信息传播的渠道和内容,还极大地促使了公民诸多民主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增强了其政治影响力。但人们在网络平台上自由地传播信息,在多种因素共同驱动下,容易出现非理性网络行为,进而会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产生负面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曾特别指出:“在互联网这个战场上,我们能否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3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29页。坚持依法办网,进一步规范网信事业发展及网络空间运行,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是维护和实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实践向度。

坚持依法办网,切实贯彻党管媒体的原则,使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服务人民的美好生活期待,服务党的治国理政需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是我国发展网信事业的重要理路。近年来,不论是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发布《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制定《“十四五”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等,都凸显了依法办网的特点。通过依法办网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无疑是网信事业发展重要方面。实践中,应依法规范网络平台的运行,严肃处理网络平台上的存在的诸如极端言论、政治谣言、负面新闻、淫秽色情、网络犯罪等网络乱象,以及扰乱网络正常秩序、煽动社会情绪、侵害网民利益等行为,维护网络秩序;着力打造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忠于党忠于人民的网络工作人才队伍,为网信事业发展奠定坚实人才基础;加强对涉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使其学会用专业化的手段处置网络事件,会管会用互联网,切实提高网络素养,过好网络关;壮大网络评论员、网络文明志愿者等专业力量和群众力量,优化相关管理制度和调度流程,使互联网成为传播正能量的重要平台;不断推进网络技术创新,研发新技术,把握好网络技术这个最大的“命门”,提高网络风险攻防能力,夯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技术基础。在建设网络强国背景下,坚持依法办网,不仅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切实提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成效的现实需要。通过依法办网,塑造法治化的互联网平台,有助于为国家改革发展营造有利的网络舆论环境,进而不断筑牢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坚强网络阵地。

(三)坚持“依法用网”,使网络技术成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最大增量

谁掌握了网络技术,谁就拥有了话语权,也就拥有了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这是当今网络社会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掌握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对于意识形态工作至关重要,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3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第311页。诸多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正是网络技术对意识形态领域渗透和介入的结果,这种客观事实,决定了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中要主动把握网络传播规律,利用网络媒介的特点和优势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建设。网络意识形态是网络空间的技术逻辑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形成发展逻辑相互作用的产物。(36)张卫良、龚珊:《网络意识形态的二重性特质与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维护》,《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137页。作为一种技术手段,网络技术之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起到推进作用还是反作用,最终取决于使用技术的人或网络行为,即,如何用网是关键。实践中,必须坚持依法用网,通过依法引导互联网这个引领社会思潮、进行舆论斗争的平台,使其成为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的重要技术增量。

网络空间诸多意识形态安全问题,都是现实社会中种种问题借助于网络通道的一种特殊呈现。也就是说,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根”在现实社会,只有切实解决好社会问题,才能真正减少社会戾气,从根本上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互联网虽然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但其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主要方面,对意识形态安全工作来说亦是如此。具体来说,需要注重网络法治宣传教育,促使网络空间各行为主体都能依法用网,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秩序;要善于利用互联网开展工作,要注重依法引导,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网络参与、表达、互动等多方面的新需求;借助于新兴的多元化网络互动平台大力传播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精准表达马克思主义理论核心观点,特别是要利用新媒体传播方式,以鲜活的形式将主流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展现给广大网民,更好发挥主流意识形态在统一思想、增进共识、凝聚力量上的重要作用;根据网络技术变革进行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创新,使意识形态内容更符合网络社会特点,符合新时代网民的信息需求;利用好网络传播规律,增强主体间的有机互动,重视网络民意,及时回应并依法解决网络空间人民群众反映的现实问题,走好网络群众路线,夯实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社会基础;适应网络技术发展新情况,不断完善各种网络互动和交流平台,拓宽意识形态工作的网络通道,依法规范各种网络平台的运行。总之,我们要坚持依法用网,积极利用网络媒介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工作,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好发挥互联网技术在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上的积极作用。

四、结 语

迈入新时代新征程,在意识形态工作的整体战略框架中,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内容,着力防范化解网络意识形态风险和挑战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以法治路径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必须要打破传统思维定势,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工作和法治建设的有机融合和互动中,通过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更好地巩固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前进道路中,随着网络技术革命持续推进以及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和挑战会日趋复杂,而法治的作用也会越来越突出。这就需要:其一,必须准确理解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法治路径的基本要求,把握其特殊机理,明晰其价值归旨,如此才能在深化认知的基础上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各种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其二,应不断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法治路径,特别是从强化治理主体法治思维、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运行等方面协同发力,使法治路径的优势充分显现;其三,通过法治驱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使法治成为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关键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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