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冀
(邵阳学院 文学院,湖南 邵阳 422000)
嘉祐二年(1057)苏轼进士科省试第二、殿试高等及第,这是千年以来学术界之共识。《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2 期刊发了费习宽先生《被遗忘的真相:苏轼省试被落与宋代说书举关系考论》(下文简称《真相》)一文[1]。拜读费先生此文,颇有收获,但对其文中之观点,则不敢苟同,亦不揣浅陋,撰作此文就教于费先生及学界同好方家。
北宋嘉祐元年(1056)七月,年仅21 岁的苏轼与18 岁的苏辙兄弟俩同时参加开封府进士科解试,兄弟俱中,苏轼获得第二名。[2]卷六,195嘉祐二年正月和三月,苏轼兄弟参加了进士科省试与殿试,苏轼获得省试第二名,殿试中乙科,苏辙殿试中第五甲。[2]卷六,220-226 这是学术界的共识,从无异议。但近来有学者对苏轼省试获得第二名、殿试高等进士及第提出异议①,费习宽先生《真相》一文则完全否定了苏轼进士科考试顺利、省试殿试高中的传统观点。认为:“苏轼虽然嘉祐二年登进士第,但其登第过程与考试结果绝不像人们想象那样顺利、那样理想;相反,苏轼的省试、殿试名次都较为靠后,甚至可以说,他的最终成绩在考中进士的举子中是比较糟糕的”[1]190。《真相》一文不但否定了苏轼省试第二的传统观点,而且还认为苏轼省试落榜,仅凭别试“说书举”《春秋》对义第一的成绩才获得了殿试资格。不难看出,他们之所以质疑苏轼进士科考试的名次等第,是基于苏轼省试“赋被黜落”这一认识的,因赋试不中格而省试被落,因复试《春秋》对义第一而获得殿试资格,这看似顺理成章,其实似是而非;“赋被黜落”说本来就值得怀疑,从来没有被学术界采信认可;而苏轼省试不但没有落榜,且名列前茅获得“省试第二”,却证据充分。下面针对《真相》一文,辩驳释证如下。
其一,“赋被黜落”说是孤证。
苏轼省试赋被黜落的记载,仅见于叶梦得(1077—1148)《石林燕语》卷八,原文如下:
苏子瞻自在场屋,笔力豪骋,不能曲折于作赋。省试时,欧阳文忠公锐意欲革文弊,初未之识。梅圣俞作考官,得其《刑赏忠厚之至论》,以为似《孟子》。然中引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事不见所据,亟以示文忠,大喜。往取其赋,则已为他考官所落矣,即擢第二。[3]
叶梦得的这段记载,就是费先生及其他怀疑苏轼省试第二论者的最基本证据,其实也是唯一的证据。笔者为此查遍各种史料文献,包括宋以后的各种总集、别集以及各种笔记诗话等,除《石林燕语》之外,再无有关苏轼省试“赋被黜落”的记载。故笔者有理由认为,叶梦得有关苏轼省试“赋被黜落”只是一家之言,是孤证。退一步说,即使叶梦得所记为实,但却不为后世诸家所征引转录,亦说明其说不为后人所采信。孤证不立,乃学界共识!
其二,叶梦得既有“赋被黜落”说,亦有“省试第二”说。
叶梦得关于苏轼省试情况的记载,除了上引《石林燕语》卷八所记的这一段外,其《石林诗话》卷下亦有一段记载,略引如下:
至和嘉祐间,场屋举子为文尚奇涩,读或不能成句。欧阳文忠公力欲革其弊,既知贡举,凡文渉雕刻者皆黜之。时范景仁、王禹玉、梅公仪、韩子华同事,而梅圣俞为参详官,……然是榜得苏子瞻为第二人,子由与曾子固皆在选中,亦不可谓不得人矣。[4]
由于政治态度偏向于新党,叶梦得于《石林诗话》中常“阴抑元祐诸人”(《四库提要·石林诗话提要》),此段记载是客观的符合史实的。文中所说的“是榜得苏子瞻为第二人”尤为重要,“是榜”显然指的是嘉祐二年欧阳修知贡举的礼部进士科省试题名榜,“苏子瞻为第二人”即是清楚表明苏轼省试获得第二名。不同于《石林燕语》所记的“赋被黜落”一段,此段资料却广被后人所转录征引,如南宋《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二十九、《古今事文类聚前集》卷二十五、《诗林广记后集》卷一,元代《说郛》卷八十三,清代的《宋诗纪事》卷十二、《池北偶谈》卷八、《御选唐宋诗醇》卷三十三、《华阳集附录》卷八、《苏诗补注》卷八等,所引录之书不但有诗话笔记类书,还有别集选集。可见,苏轼省试第二说是为学术界所公认的。
其三,“赋被黜落”说应是误解。
由上可见,叶梦得既有苏轼省试“赋被黜落”之说,又有“省试第二”之说,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按照费习宽先生的认识逻辑,则肯定是自相矛盾的。《真相》一文并没有提及上引叶梦得《石林诗话》“是榜得苏子瞻为第二人”一段,不知何故?我们认为,叶梦得不可能如此明显的自相矛盾,尤其是苏轼获得嘉祐二年礼部进士科“省试第二”这样重要的信息,当是不可能杜撰编造的。叶梦得是两宋之际的大名士,生于北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卒于南宋高宗绍兴十八年(1148),绍圣四年(1097)登进士第,官至翰林侍读学士、户部尚书,《宋史》卷四百四十五有传。叶梦得可以说是苏轼同时代而稍后之人,他自己不但也曾登进士第(其登第时间正好比苏轼登第时间晚40 年),且其本家叔祖叶温叟也中嘉祐二年进士,与苏轼是同年②;则其所记苏轼“省试第二”当是可信的,因为宋代无论是解试省试还是殿试都是要张榜公布于天下的,而省试第二这是很高的名次,且嘉祐二年的省试影响极大,欧阳修以知贡举的身份,打击“太学体”,纠正文风,将刘几等当时“太学体”的代表人物尽数黜落,而苏轼苏辙兄弟、曾巩曾布兄弟以及章惇、吕惠卿、程颢、张载等宋代著名的文学家、政治家、理学家等都出自此榜,可以说嘉祐二年的进士科是宋代最成功的也最负盛名的一届科举考试,其影响巨大深远,至今仍为人所津津乐道。作为苏轼的同时代人的叶梦得记错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且后世亦不见有否定叶梦得苏轼“省试第二”的记载。如此看来,只可能是“赋被黜落”说有问题。认真细读《真相》一文,不难看出作者仅仅是依据上引《石林燕语》卷八那段材料直接认定苏轼“赋试不中格”,导致其“省试被落”,仅凭参加说书举因《春秋》对义第一而勉强获得殿试资格。其实,叶梦得所记,并不一定能得出苏轼省试赋被黜落赋试这一场不过关的结论,费先生很可能是误解了叶梦得文意。请再看原文:
往取其赋,则已为他考官所落矣,即擢第二。及放榜,圣俞终以前所引为疑,遂以问之。子瞻徐曰:“想当然耳,何必须要有出处。”
细读上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叶梦得并没有明言苏轼赋试不合格,其言“已为他考官所落”,只是记录苏轼之赋最初被其他考官黜落,如被试卷检点官或其他考官黜落,但并不能据此即断定苏轼赋最终一定被黜落。理由有二:一是欧阳修作为此次主试官,他对各场次试卷评定应有最后审定权,这从省试张榜后欧阳修个人遭到落第举子的人身攻击可知。③二是如果苏轼赋被初考官黜落,但也不能排除被复考官通过或最后被集体讨论通过的可能。据《宋史·选举志》记载,宋真宗咸平三年:“定令:凡试卷,封印院糊名送知举官考定高下,复令封之送覆考所,考毕然后参校得失,不合格者,须至覆场方落。”[5]卷一五五,3609这里说得很清楚,即使是不合格的试卷,也要等覆考之后才能黜落,决不能由某一位考官即能决定试卷的黜落与否。叶梦得所记“为他考官所落”,显然并非经过覆考这一环节。因此,即使叶梦得所记苏轼省试赋先被黜落之事属实,也不能就此判定苏轼赋最终被黜落。
而且,欧阳修在初考官将苏轼赋黜落的情况下,仍然擢苏轼之论为第二名,说明此科取士一定是通考定去留,也就是说要最终合卷集体讨论,才能确定省试合格名次。否则,既已经判定此号考生赋试不合格,省试一定落榜,则仍擢其论为第二,则没有任何意义。另外,据语言逻辑,“及放榜”后数语,实已包含苏轼榜上有名之意。如果苏轼省试落榜,考官还去询问落榜考生似不合情理。
关于苏轼省试,陆游(1125—1210)与杨万里(1127—1206)亦有与叶梦得《石林燕语》卷八相类似的记载,为便于比较,现将二人的原文皆迻录如下。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八纪云:
东坡先生省试《刑赏忠厚之至论》有云:“臯陶为士,将杀人。臯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梅圣俞为小试官,得之以示欧阳公。公曰:“此出何书?”圣俞曰:“何须出处!”公以为皆偶忘之,然亦大称叹。初欲以为魁,终以此不果。及揭牓,见东坡姓名,始谓圣俞曰:“此郎必有所据,更恨吾辈不能记耳。”及谒谢,首问之,东坡亦对曰:“何须出处。”乃与圣俞语合。公赏其豪迈,太息不已。[6]
杨万里《诚斋诗话》纪云:
欧阳公作省试知举,得东坡之文惊喜,欲取为第一人,又疑其门人曽子固之文,恐招物议,抑为第二。坡来谢,欧阳问坡所作《刑赏忠厚之至论》,有“臯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此见何书?坡曰:“事在《三国志·孔融传》注。”欧退而阅之,无有。他日再问坡,坡曰:“曹操灭袁绍,以袁熙妻赐其子丕。孔融曰:‘昔武王伐纣,以妲己赐周公。’操惊问:‘见何经?’融曰:‘以今日之事观之,意其如此。’尧臯陶之事,某亦意其如此。”欧退而大惊曰:“此人可谓善读书善用书,他日文章必独步天下。”[7]
显然,陆游杨万里叶梦得三人所记为同一件事,内容大同小异,但详略侧重不同,陆、杨二人所记无疑更详细些。陆游、杨万里比叶梦得分别小48 岁、50 岁,他们或许曾看到过叶梦得的书,但陆、杨二人皆无苏轼“赋被黜落”的记载,这至少说明他们是不采信苏轼“赋被黜落”这一说法的。而陆游文中的“及揭牓,见东坡姓名”一语,则明确告诉我们,嘉祐二年礼部进士科题名榜,苏轼是榜上有名的。
也许有人会觉得叶梦得、陆游写书时距离嘉祐二年已过去几十年乃至上百年,不一定记得那么清楚,那么我们举另一例当时人的记录为证。欧阳修的长子欧阳发(1040—1085)是苏轼的好友,他只比苏轼小4 岁,嘉祐二年他已经18岁了,其所记应无可怀疑。欧阳发《先公事迹》记云:“嘉祐二年,先公知贡举。时学者为文,以新奇相尚,文体大坏。公深革其弊,一时以怪僻知名在高等者,黜落几尽。二苏出于西川,人无知者,一旦拔在高等。榜出,士人纷然,惊怒怨谤。其后,稍稍信服。而五六年間,文格遂变而复古,公之力也。”[8]文中“一旦拔在高等”“榜出”二语,可确证嘉祐二年的礼部贡举榜,苏轼兄弟皆登榜且名次很好。虽然欧阳发并没有明确记载榜上苏轼的具体名次,但其榜上有名且名在高等可确凿无疑。
其四,苏轼给欧阳修等考试官的致谢书信,是苏轼省试通过的最有力证据。
苏轼省试通过后,曾致书五位知举官欧阳修、梅贽、范镇、王珪、韩绛以及试卷检点官梅尧臣,以示感谢,六篇谢文分别为《谢欧阳内翰修书》《谢梅龙图书》《谢范舍人书》《谢王内翰启》《谢韩舍人启》以及《上梅直讲书》[2]卷七,226,前三文见于《苏轼文集》卷四十九,《谢王内翰启》《谢韩舍人启》见于《苏诗文集》卷四十六,《上梅直讲书》见于《苏诗文集》卷四十八[9];前五文《苏东坡全集·前集》卷二十六总题为《谢南省主文启五首》[10]。如果如费先生所说,苏轼“省试被落”,苏轼还能给考官每人都写书信感谢,岂不滑稽?
其五,即使苏轼“赋被黜落”属实,亦不能确证其“省试被落”。
正如费先生所说,嘉祐二年已实行的是“通考定去留”,在不确定嘉祐二年省试究竟采用的是什么样的评判标准的情况下,就仅凭一条其真实性大可怀疑的“已为他考官所落”的孤证,就判定苏轼“省试被落”,这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毕竟赋只是省试第一场诗赋考试内容之一,苏轼第二场论的成绩确定为第二,第三场策的成绩不得而知,在没有确定是科究竟如何定去留高下的情况下,“赋被黜落”是否一定就导致其“省试被落”?费先生文中“省试被落实苏轼考试《春秋》经义的唯一原因”这一部分,其论证是有很大问题的,如认为苏轼《谢欧阳内翰书》中“将治行西归”这显然是谦逊客套之语理解为“指他赋试被落一事”,认为苏轼省试赋失传(有争议)是因为“赋试考得很差”;又如其采信王明清《挥麈录》后录所记主考官冯京私改考生张舜民试卷助其高中“优等”,这些都是不值一驳的。
费先生为证明自己观点,在材料的选取上是有用则选无用则弃,如为证明苏轼“诗赋在进士科考试中仍然占据重要位置”,只采信刘老唐“治平以前词赋取士,则去留主词赋,熙宁以后经术取士,则去留主经术,其论策二场,惟以品第高下”之语,却对同书同卷且连载于其后的上官均反驳刘老唐观点之奏议只字不提。上官均奏文明言:“自祖宗以来,固欲兼用诗赋,又以策论通定去留高下,未闻专以诗赋去留也。而言者以为治平以前词赋取士,则去留主以词赋,熙宁以后经术取士,则去留主以经术。又以为缘不分经考校,故当时定四场通取之制,不亦过欤?”[11]卷四百四十九,10803本来《长编》作者在刘老唐密奏之后特别加了一段注文“今并取唐老全疏及十一月二日指挥附此,又以上官均一疏具列于后。”[11]卷四百四十九,10802显然,刘老唐“治平以前词赋取士”之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另其对司马光治平元年奏折的理解也有似如此,强调其“近世取人,专用诗赋”,而臆断其“昨来南省考校,始专用论策升黜”专指嘉祐八年。笔者以为,司马光所言的“专用论策升黜”或当始于嘉祐二年。借用上官均的话,费先生如此选用材料“不亦过欤”?
综上所述,费先生之苏轼因“赋试不中格”而“省试被落”的观点不足信。
费先生坚信苏轼“赋被黜落”而致“省试被落”,自然是榜上无名,更遑论高中第二名了。如果说费先生因为没有读到叶梦得《石林诗话》而只是采信其读到的《石林燕语》,似还可以理解,但其为了证明苏轼参加的《春秋》对义试即是其参加说书举考试的内容,而征引南宋郎晔《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三《南省讲三传十事》题注,则明显是厚此薄彼,心有偏见。请看原文:
嘉祐二年科举,是说书举的最后一榜考试。苏轼是此年进士通三经以上、别具奏名的说书举人之一。此从《春秋》对义文本命名的变化便可明确。《春秋》对义,南宋郎晔注《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3 作“《南省讲三传十事》”,郎晔注曰:“仁宗嘉祐二年,欧阳文忠公修考试礼部,既置公第二,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即此十事,见公《墓志》。”《宋史·艺文七》载苏轼《前后集》70 卷,其中有《南省说书》1 卷……南省为尚书省礼部省试之别称,不管是“南省讲三传十事”,还是“南省说书”或“南省说书十道”,都是苏轼参加说书举考试最有力的史证。[1]195
我们同意费先生之《春秋》对义即是“南省讲三传十事”或“南省说书”或“南省说书十道”的判断,但他以为《春秋》对义即为苏轼参加“说书举”的考试内容,以为史载苏轼有“南省说书”之事即证明苏轼一定是参加了“说书举”考试,这也是缺乏足够证据的。其下文标题“省试被落是苏轼考试《春秋》经义的唯一原因”,换句话说就是“省试被落是苏轼参加说书举考试的唯一原因”,上文已证明其“省试被落”观点之谬,则其“苏轼参加说书举考试的唯一原因”已不成立。此点下文仍有驳论,此不多及。此处只是提出疑问,为何费先生对上述郎晔注文中“仁宗嘉祐二年,欧阳文忠公修考试礼部,既置公第二”数语视而不见?只采信郎晔注文之后半部分而对与之有密切关联的前半部分却略而不谈,这实在令人费解!郎晔注文明言嘉祐二年欧阳修“考试礼部,既置公第二”,这不是清楚地告诉我们苏轼是嘉祐二年的礼部进士科榜第二名吗?细读《真相》全文,对此却再无一语提及,其实也很好理解,因为承认了这一点,则其全文立论的根基皆坍塌,再多举证也是枉然!
苏轼“省试第二”,除了上文所提到的叶梦得《石林诗话》与郎晔《经进东坡文集事略》注有明确记载外,南宋施宿《东坡先生年谱》亦载有苏轼“礼部奏名居第二”④。叶梦得为当时的大名士,虽对元祐党人抱有偏见,但其《石林诗话》“是榜得苏子瞻为第二人”之记载,应是客观可信的。郎晔、施宿皆为南宋中期著名的苏轼研究专家,他们的记载应当可信。其实,苏轼“省试第二”最有力的证据莫过于苏轼自己的文章。上文已提及,苏轼登第之后,分别给五位省试知举官及小试官梅尧臣都写了致谢书启,请看这些书信中的相关记载:
《谢欧阳内翰书》云:“轼也远方之鄙人,家居碌碌,无所称道,及来京师,久不知名,将治行西归,不意执事擢在第二。”[9]卷49,1424
《上梅直讲书》云:“今年春,天下之士群至于礼部,执事与欧阳公实亲试之。诚不自意,获在第二。”[9]卷48,1386
《谢王内翰启》云:“执事亦将收天下之遗才,观其大纲之所在。骤置殊等,实闻四方。”[9]卷46,1338
《谢韩舍人启》云:“伏惟舍人执事,为时求材,……顾兹小才,偶在殊选。”[9]卷46,1340
六封书启中,有四封都提到苏轼省试的名次等第,与欧阳修梅尧臣的书信中“擢在第二”“获在第二”之语,明确言及自己省试的名次是第二名;而与王珪韩绛的谢启之“骤置殊等”“偶在殊选”等语,虽然没有提及名次,但“殊等”“殊选”显然也是指名列前茅之意;苏轼四次言及自己省试名次等第,这当是无可辩驳的最有力证据,则曹家齐、陈安迪“苏轼赋被落”“其省试名次亦不可能太高”之论以及费先生的“苏轼赋试不中格”“省试被落”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第一,《春秋》对义即为进士科之“试大义”。
嘉祐二年,苏轼同时参加了进士科试与说书举试,这是费先生首次提出的观点。要弄清楚此问题就要弄清苏辙《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所记之“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12]《栾城后集》卷 22,1411中的“《春秋》对义”的性质。确实,“对义”并非“墨义”。北宋初进士科省试分诗赋、论、策、帖经墨义四场⑤,嘉祐二年“《春秋》对义”定非宋初第四场帖经墨义之“墨义”,这从庆历二年(1042)二月五日富弼进言[13]与治平元年(1064)司马光《贡院定夺科场不用诗赋状》可以确证。[14]关于此点,费先生《真相》一文已有详论,此不赘述。但费先生以为进士试罢帖经墨义始于庆历四年(1044)科举改制,似乎不妥。既然早至天圣八年(1030)欧阳修进士试中已无帖经墨义,而宝元(1038—1040)中李淑《请进士并试四场通较工拙奏》之“愿约旧制,先策,次论,次赋及诗,次帖经墨义,而敕有司并试四场,通较工拙,毋以一场得失为去留”得到施行[15],则包括帖经墨义在内的“并试四场,通较工拙”之制,当只可能施行于庆历二年的一次科举,因为宝元庆历间只有宝元元年、庆历二年、庆历六年三次科举[16],庆历二年二月富弼奏议中省试已不见有帖经墨义一场⑥,而司马光的上述奏状却言帖经墨义“从来不曾考较,显是虚设”,此处史料记载有点矛盾,有待详考。
费先生之所以提出“说书举”一说,是因为坚信苏轼因赋试不中格而省试被落(上文已证其误);而“《春秋》对义,既非墨义,也不是庆历科改新增的大义”,所以,只可能是“参加说书举考试的题目”[1]193。费先生纠正将《春秋》对义视为墨义之传统观点,这是值得肯定的,这也应该是费先生《真相》一文的主要贡献。但嘉祐二年苏轼同时参加了进士科试和说书举试、《春秋》对义即说书举试题目之观点,却是有点草率和牵强的。
请看费先生的关于《春秋》对义非试大义之论证:
仁宗庆历四年(1044),欧阳修等人对进士科考试进行大幅度改制。据《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等书记载:“(进士)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士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然而,关于庆历科举改制内容,《长编》等书只是原文的节录。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录《详定贡举条制》,可知“试大义”只是诸科的加试,进士科考试由四场改为三场,策论被调至第一、二场,最后试诗赋,“旧试帖经墨义,今并罢”。故《春秋》对义,即“庆历学制改革之‘大义’的十道题目”之说,无法成立。[1]191-192
由上可知,费先生认为《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等书之记载“只是原文的节录”,于是据《宋会要辑稿》所录《详定贡举条制》而判定“试大义”只是诸科的加试,因而否定《春秋》对义为试大义的观点,这逻辑实在令人莫名其妙;仅仅因为《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记载只是原文的节录,就可以完全否定其节录的“士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这样重要的内容?研读《宋会要辑稿·选举三》所录宋祁等八大臣所上之《详定贡举条制》可知,庆历四年科举改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进士科罢帖经、墨义,替代的方案就是“士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诸科则罢去帖经保留墨义并加试大义。[13]5297-5300虽然因庆历新政失败,次年即“罢科举新法”,庆历八年又诏“科举旧条先朝所定,宜一切无改”,科举制又恢复到了庆历四年以前旧制。但改革的有些举措还是得到继续施行,如罢进士科的帖经墨义,上述司马光治平元年之奏状即是明证。至熙宁四年(1071),罢诗赋、帖经墨义,代之以试经义并大义十道,自是以后,帖经墨义彻底退出了宋代进士科场。⑦又如进士、诸科的试大义十道,则不但没有被废除,反而得到加强。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七十五载,皇祐五年(1053)闰七月戊子,诏礼部贡院:“自今诸科举人,终场问大义十道,每道举科首一两句为问,能以本经注疏对而加以文辞润色发明之者为上;或不指明义理而但引注疏备者次之;并为通。若引注疏及六分者为粗,其不识本义或连引他经而文意乖戾章句断绝者为下。并以四通为合格。九经止问大义,不须注疏全备。”[11]卷一七五,4225而到至和二年(1055),朝廷甚至将进士诸科加试大义写进《贡举条制》,《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1 载:“(至和二年十月)乙巳,礼部贡院上《删定贡举条制》十二巻。”[11]卷一八一,4380这个举措,对于那些只知记诵不通经义的举子来说,无疑是增加了科举登第的难度,故皇祐五年七月戊子的诏令一出,即遭到举人们的强烈反对,据史载:“初,礼部奏名进士、诸科,各以四百为限,又请杂问大义,侥幸之人悉以为不便,欲揺罢诏法。”[11]卷一八一,4380至和二年《删定贡举条制》公布后,翰林学生知制诰王珪针对当时的反对声音,曾专门上奏希望朝廷能坚持这个举措,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一至和二年十月己酉(25 日)纪事云:(知制诰王珪言)“前诏诸科终场,问本经大义十道,九经止问义而不责记诵,皆已著之于令。臣虑言者以为难于遽更,而图安于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轻易焉。”[11]4380-4381庆历四年至至和二年,已经过去11 年,进士及诸科増试大义仍在实行且被写进《贡举条制》,两年后的嘉祐二年省试,苏轼之《春秋》对义为“増试大义”无疑。
因此,费先生“故《春秋》对义,即‘庆历学制改革之“大义”的十道题目’之说,无法成立”[1]192的观点显然是失之武断。嘉祐二年苏轼礼部试之“《春秋》对义”就是庆历科举改革之“试大义十道”,也即是皇祐五年戊子诏令之“终场问大义十道”。细究北宋科举改革史,不难看出,进士及诸科的“试大义”以及说书举与重设明经科,皆是其弥补罢诗赋与帖经墨义之重要举措。
第二,“说书举”说证据不足。
费先生为了证成其苏轼曾参加“说书举”说,先是需证实苏轼因赋被黜而省试被落,然后需排除《春秋》对义之复试是“墨义试”与“大义试”,再以《三传义》即“南省说书”或“南省说书十道”证明苏轼确曾参加“说书举”,而要证明此点,又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说苏轼曾参加说书举之“通三经”试并获通过,其说因首要条件省试被落即不成立而无需再议。但苏轼是否有可能在参加进士试时亦同时参加了说书举试?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是无需考虑可以排除的,原因有三:
一是除上述《宋史·艺文志》所记之《南省说书》1 卷及郎晔《南省讲三传十事》,再无任何文献依据,如果苏轼确曾参加说书举并获通过,以苏轼在当时的巨大声望,当代及后世竟无只言片语提及,这显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二是参加说书举对于苏轼而言实无必要。嘉祐二年的进士科试是苏轼兄弟的第一次参加科举考试,他们的全部精力都应该聚焦于进士登科,虽然苏轼才高又通晓经术,但参加说书举毕竟会分散精力和时间。三苏父子是嘉祐元年五六月间才抵达开封,七月癸巳(十三日)即参加开封府解试[2]189-195,初来乍到,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参加内容完全不同的两场考试,苏轼才学再高似也无此必要。
三是诗赋进士地位远高于诸科及说书进士,进士登科是古代读书人梦寐以求之理想。参加说书举考试无非是增加一次登第机会,但未试而先加保险,这对于首次参加科举年轻气盛颇以才学自负的苏轼而言,似不符合其性格;如果不能进士登科而只是说书登科,估计苏洵苏轼父子都不会甘心。如苏轼的好友顾临,皇祐五年(1053)已中说书举,但三年后之嘉祐元年(1056)仍与苏轼兄弟一起参加开封府进士科解试,顾临解试及后来的省试是否通过则不得而知,据《宋史·顾临传》,他应该是终生没有进士登第的。顾临的事例说明说书进士绝不是宋代士子满足的身份,以苏轼之秉性才华,在进士登第以前,他应该是不屑于去参加说书举考试的。
注释:
①见曹家齐、陈安迪《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考释——兼说宋朝进士甲乙丙科问题》,《中国史研究》2018 年第1 期,第69-84 页。笔者另有专文驳论,此不赘述。
②参见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下、《浙江通志》卷123。
③据《宋史·欧阳修传》,省试发榜后:“向之嚣薄者伺修出,聚噪于马首,街逻不能制。”《宋史》卷319,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378 页。
④王水照《宋人所编三苏年谱汇刊》第20 页。王水照《苏轼选集》附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年版,第433 页。
⑤曾枣庄、刘琳等编《全宋文》卷五九七,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28 册第237-238 页。冀按:《全宋文》将李淑奏对定为庆历二年正月,误。详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五、《文献通考》卷三一、《宋史》卷一五五《选举一》。
⑥庆历二年的省试举行于正月,据《宋会要》及《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五记云:“(正月)丁巳,命翰林学士聂冠卿权知贡举。”
⑦何忠礼《宋史选举志补正》(修订本)附录三《宋代进士科省试试艺内容变迁表》,中华书局2013 年版,第306-313 页。